海航信托什么时候处理好

请问董秘,已经到帐的203亿海航信托份额,按照最低值计算可以增加多少净资产,按照会计规则,将体现在2022年半年报还是2022年年报?谢谢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已经到账的信托份额用于清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只是资产端会计科目的调整,对净资产无影响,信托份额的确认将体现在2022年半年报中。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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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494 证券简称:首航直升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
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裁定对321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6月4日,321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9月29日,321家公司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特将其中主要内容摘要说明如下:

本次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共321家,涵盖了海航集团成员企业中除公众公司、金融机构等强监管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境外公司、壳化公司等不符合重整条件和实质合并条件的公司外的全部非上市实体运营企业和持股平台企业。321家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海航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主要资产,现有在职员工约3万人。321家公司业务类型多元,涉及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船舶制造、金融服务、酒店商业,以及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企业管理等其他业务。经梳理,其中航空运输
企业60家、机场运营企业45家、船舶制造企业8家、金融服务企业44家、酒店商业企业48家、其他类企业116家。

根据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海航集团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破产重整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2月10日321家公司经合并抵销后资产总值为2,532亿元,负债总额为10,390亿元,净资产为-7,858亿元,已整体严重资不抵债。经审计的账面资产主要类型为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

根据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清算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截至2021年2月10日,321家公司账面资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不含融资租赁物及航空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为2,725.08亿元、清算价值为1,067.84亿元。

截至9月13日,共计 64,368家债权人向321家公司管理人申报168,81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4,606.33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7,467.02亿元,暂缓确定的债权共计约895.66亿元。

(一)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律效果

经法院批准,321家公司采取实质合并的方式实施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及37条的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其实际含义及法律后果包括如下:一是拟制合并。321 家公司原则上视为合并为一个企业,其相互间的持股均视为消灭,
并将参照企业分立的方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及变更。二是财产合并清偿。321家公司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债务人财产,由321家公司的债权人统一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三是内部债务消灭。321家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均归于消灭,不再具有追偿权,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求而需保留的经营债务,将参照企业分立的方式在重整后予以保留。四是外部债务剔重。321 家公司的债务剔重,即主债与担保债仅计算并清偿一次,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多笔担保仅计算并清偿一次。五是统一重整计划。制定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并采用统一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在上述实质合并重整的基础上,321家公司的整体重整架构要点如下:

一是分块分类规整业务。321家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涉及航空、机场、船舶制造、金融服务等多业务多行业。为统筹业务经营,提升协同价值,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将对321家公司分块分类规整业务。
二是分层分级规整股权。321家公司不仅涉外部股东,且内部交叉持股、无序持股情况严重,严重影响各业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借助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重新理清并调整各板块股权架构,规整股权层级,并明确各层级公司治理机制。

三是依法合规规整资产。在海航集团多年来混同无序运作下,各公司既持有与自身业务关联度高且有价值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也同时持有了大量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低效资产,甚至是存在权属瑕疵风险的资产。通过实质合并重整,重新规整各公司所持资产,厘清资产权属,实现同类资产及业务的归集,提升业务协同效率,保障重整后轻装上阵,进一步提升经营质效。

四是依法统一清偿债务。实质合并重整下,321家公司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 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本《重整计划草案》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统一制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普通 债权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考虑到321家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将以业务分块推进重整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计划将321家公司分为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船舶制造、金融服务、酒店商业不同业务板块,并在各业务分块对应确定一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以管理平台公司整体管理各业务板块,强化管理职能,提升企业效益。目前暂定的六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包括:航空集团(航空运输)、三亚翊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翊航,机场运营)、金海智造(船舶制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商业)、资本集团(金融服务)、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等。

重构完成后,由上层往下分别为:

一是由海航集团本部新设一家发起人公司、发起人公司新设一家总持股平台公司,持有所有业务管理平台公司股权。

二是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持有对应业务分块具体公司的股权。根据实际需求,可直接或间接持有。

三是不同业务分块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原则上切断,不再保留。

上述股权分层调整完成后,将形成“发起人—总持股平台—业务管理平台公司—该业务分块具体公司”的四层全新股权架构。

《重整计划草案》将列明具体股权架构,最终的股权架构可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以及重整后企业未来发展需求适当调整。

对 321 家公司的资产将按以下原则进行规整:

一是实物资产原则保留。

三是基于业务分块调整。

四是空壳化公司原则注销。

(六)设立信托抵偿债务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信托底层资产包括信托计划可实际控制的重整企业直接持有的全部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上市公司股票、金融机构股权等股权投资类资产,房屋、土地、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收账款等其他资产。

经过管理人公开招募并依法依规评审后,目前航空板块、机场板块已经确定战略投资者。航空及机场板块的战略投资人分别拟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航空管理平台公司(航空集团)、机场管理平台公司(三亚翊航)控股权。未来信托计划继续参股航空集团、三亚翊航,分享未来企业经营及发展红利,实现收益。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321家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海航方股东的出资人权益全部清零,依法转移至债权人享有。

(二)非海航方的少数股东的出资人权益原则上均不调整。

(三)海南省省属国资股东出资人权益依法调整清零。

四、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不作调整,由 321 家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不作调整,由321家公司统筹偿债资源,根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金及利息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统一比例通过优先类信托份额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获得的优先类信托份额计算方式为:

2.如担保物变现的,债权人可就依法扣除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此处所指“变现”,包括不限于现金受偿、获得
抵债股票、抵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等。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4.因航空板块以及机场板块在本次重整中成功引入战 略投资者,且根据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方案,两个板块对应 企业资产后续将不作为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在此背景下, 根据与战略投资者的协商情况,航空板块企业及机场板块 企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物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 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航空板块企业留债条件

A.留债期限:10年。

B.清偿安排: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二年起逐年还本,还本比例分别为 2%、4%、4%、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

C.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2.89%/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

D.还款时间: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还本日(自第二年起)为每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

(2)机场板块企业留债条件

A.留债期限: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留债期限为 10年;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留债期限为3年。

B.清偿安排: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四年起逐年还本,首期还本日为2025年12月21日,
还本比例分别为10%、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一年起开始逐年还本,首期还本日为2022年12月21日,还本比例为30%、30%、40%。

C.留债利率: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按原融资利率与3%/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该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调整影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12月21日;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计算利息。
D.还款时间: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即 21日)为付息还款日;第四年起每年的结息日的次日为还本日。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为还本日。

(3)其他留债相关事项

A.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B.外币债权的留债清偿安排:外币债权涉及留债的,以确认的人
民币债权金额,按 2021 年 2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外币金额作为留债金额,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后,以外币进行偿还。

C.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 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
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D.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E.救助贷款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清偿。

F.重整前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决定租赁业务继续,但尚未确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的,按照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留债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执行。

G.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根据战略投资者同意的留债金额和条件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30 日内书面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该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

5.融资租赁债权对应的租赁物评估值为 0 的,融资租赁债权作
为普通债权受偿;租赁物有市场评估价值的,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对应债权扣减租赁物估值部分后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若出租人不取回租赁物,则租赁物估值范围内的债权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估值范围之外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6.担保物估值为 0 的,或后顺位抵质押权利人对应担保物剩余估值为0的,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本金 3 万元以下(含 3 万
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本金 3 万元的债权部分,清偿方式如下:

(1)救助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在战略投资者同意的金额范围内,根据战略投资者同意的条件分别参照航空业务板块、机场业务板块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在航空业务、机场业务板块留债清偿;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按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2)其他普通债权。按照统一比例以普通类信托份额受偿。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普通类信托份额计算方式为:

在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劣后债权不安排清偿。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通过信托计划获得的收益已全额覆盖其全部债权后,剩余信托收益及财产将向劣后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但若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六)关于共益债务支付的安排

321 家公司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补充签署或重新签署合同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债务人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五、信托计划的有关安排

本次重整将主要通过信托计划实现资产管理与债务清偿,信托计划的具体运作规则及管理架构如下:

(一)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信托计划的初始信托财产具体包括: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持股平台公司 100% 的股权;第二,发起人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具体金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控及管理全部底层资产。具体由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公司章程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来管理与处置。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来源于其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最终来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略投资者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战平台公司股权的未来分红。

信托收益按照重整计划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信托收益根据最终来源分为两类:一是特定收益, 即优先信托份额对应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二是非特定收益, 即信托计划取得的除特定收益外的所有其他收入。特定收益按如下机制分配后的剩余部分(若有)将转为非特定收益。

A.特定收益应优先、排他向对应的优先类信托受益人分配。特定收益对应的特定财产(即担保财产)存在多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所得按照原有优先顺位依次分配。

B.如就特定财产取得的特定收益金额覆盖对应优先份额分配额度(即:优先份额所抵偿的债权金额)后,将继续向该笔债权因担保物估值无法覆盖而调整为普通债权部分的本金及利息所对应份额进行优先分配。如特定财产的全部收益低于债权人的优先份额分配额度的,剩余优先份额将转为普通信托份额继续参与分配。

(3)非特定收益的分配

非特定收益由优先信托份额受益人与普通信托份额受益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为:优先信托份额对应底层资产市场评估价值与其他底层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的比例。同一类别受益人将按照份额比例分配对应收益。前述分配比例一经确认,不再调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获得分配后,其所持对应的信托份额将予以注销。若全体受益人均足额分配,则届时信托收益将用于清偿劣后债权。若信托收益清偿完毕劣后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全部信托受益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持有的信托份额比例继续分享后续信托收益。

受益人大会将由 321 家公司参与信托份额分配的全体债权人组成,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计划的一切重大事宜。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计划事务、对外代表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等规定以及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并根据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置等。受托人因持有股权类信托财产,成为信托计划持有公司的 股东,根据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依照《公司法》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实现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有效控制。

考虑到321家公司实体经营企业众多,为确保信托计划未来持续平稳运营,原则上由企业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运营信托计划实际控

六、 重整计划的生效与执行

本《重整计划草案》须同时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企业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个月。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一)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与处理

针对债权人未及时受领的偿债资源,或因债权未经法院裁定确认而无法受领的偿债资源,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源进行提存/预留。

(二)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

1.债权人的清偿选择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

(四)海航控股债务转移安排

(五)上市公司合规问题债权的处理

(六)重整程序外个人投资产品债权的救助方案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导读: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0日消息,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酒店)持有的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名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计28400万股股权(占其总股本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0日消息,海南航空于2009年10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酒店)持有的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名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共计28400万股股权(占其总股本的39.14%)的报告:因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公司已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出资人资质要求,故双方决定终止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海航酒店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82928万元以及按一至三年期计算所得利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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