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欺诈对汽车保险发展有何影响?

书名:保险案件裁判精要(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收录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年金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出版时间:2019年9月

《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梳理司法实践中疑难的保险法适用问题,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裁判结果进行分析。本书共13章,从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的基本规则开始论述,第二章就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当事人进行介绍,后面章节分别介绍了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详尽地说明保险案件在裁判过程中的司法态度。第8章至第12章,分别论述了专门性的保险,包括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书最后一章从诉讼角度入手,介绍了保险与诉讼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的基本规则
一、保险公司违背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1.1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1.2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的体现
案例1.3 陈建金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1.4 冯辰晨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沿革
(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三)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四)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五)欠缺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六)未尽保险利益审查义务的赔偿责任
(一)保险利益的内涵与类型
案例1.5 淮安艺校为承租车辆投保诉阳光财保淮安支公司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利益适法性的理解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审查
(三)保险利益匹配性审查
(四)保险事故的责任人是否可以受让相应的保险金请求权
四、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查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意定保险利益中被保险人同意与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的区别
案例1.6 曹桂成等诉人寿保险金湖公司死亡保险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
五、团体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受益人指定
案例1.7 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二)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机理
(三)保险合同分类标准的演进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社会保险中的适用
(一)社会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救济模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四)补充模式下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适用
案例1.8 李仁风诉陆雨、南京河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第四节 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保险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1.9 石田慧敏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销售误导等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1.10 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1.11 潘某与某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案
案例1.12 乙某诉甲银行合同纠纷案
三、保险经纪人未尽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案例1.13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经纪公司与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内容
(一)两大法系的不同模式
二、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如何承继
(一)投保人死亡后应当由何人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投保人的继承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方式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
(五)继承人是否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
(一)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
(二)投保人解除权的发生
(三)利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四)利他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四、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三)财产险中“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2.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铺支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2.2 皮建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原审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智德盛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3 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电子保单投保人的认定
(三)认定卡式电子保险单投保人的具体要素
六、各种保险凭证记载不同时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类型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订立与生效
(三)特别约定条款优先
案例2.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一)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各类期间
(二)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三)追溯保险与临时保险、预约保险
(四)“零时起保”条款的理解
八、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概念及适用
(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案例2.5 陈增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6 黎明春诉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四、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
五、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效力
(一)区分不同内容代签名的不同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案例3.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一节 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立法沿革
(二)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立法目的
二、保险条款的交付义务
案例4.1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保险人的一般说明义务
案例4.2 甲某诉乙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纠纷案
四、禁止性规定条款的提示义务
(一)禁止性规定条款的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
(二)禁止性规定条款与法定免责宣誓性条款的区别
(三)履行提示义务的认定标准
五、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内涵
(一)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特征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内涵
(三)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方式
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
(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约定义务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
(四)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存废之争及立法改造
案例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王福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
七、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二)司法共识的逐渐达成
八、几种特殊情形下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一)续保时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标的转让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影响
(三)电话销售、网络销售时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案例4.4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概括性兜底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案例4.5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一、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不应当适用的范围:基于合同法的逻辑
(二)应当重点适用的范围: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二、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适用的程序
(二)“指定医院”条款的效力审查
(三)“医保标准条款”的效力审查
案例4.6 甲某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车损险中“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审查
案例4.7 王志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索赔前置程序”条款的效力审查
第三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
一、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及解释标准
(一)何谓“通常理解”
(二)“理性人”解释标准的建构
案例4.8 陈永梁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阿荣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不利解释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紧急刹车”条款的解释
案例4.9 徐州大力运输公司诉都邦财产保险公司紧急刹车致车上货物损害保险赔偿纠纷案
(二)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解释
案例4.10 曹连成等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无证驾驶”的解释
案例4.11 陈立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12 田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检验不合格”的解释
案例4.13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14 张丽园诉平安保险、曹朦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15 福清市沃尔车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16 周清游与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专业术语的解释规则
(一)科学专业术语的解释
案例4.17 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18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纠纷案
(二)法律术语的解释规则
(三)常用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保险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整体适用――以“肇事逃逸(或逃离)”条款为例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审查
(二)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审查
(三)依据常理审查离开现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信息提供义务的认定标准
三、“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四、“肇事逃逸(逃离)”条款的解释
第一节 保险费的交纳义务
一、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案例5.1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预交保险费情形下保险责任的承担
(一)“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判断
(二)预收保险费情形下保险人责任的认定
(三)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
三、保险费催缴惯例的认定
案例5.2 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代缴保险费的性质
(二)代缴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四)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路径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三)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的事项
案例5.3 冯某诉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立法模式的发展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二)解除合同与不承担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5.4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5.5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有关弃权行为的法理基础及其构成要件
(二)保险人弃权的构成要件
(四)构建完整的保险人弃权制度
六、欺诈撤销权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四)完善现有法律条文的建议
七、几种特殊情形下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电子保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体检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
一、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一)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二)“标的转让”的认定
(三)保险人行使变更或解除权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四)保险人收到通知之后的处理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四)显著增加的危险程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六)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案例5.6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出险以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一)出险通知义务的立法完善
(二)出险后通知义务的性质
(三)出险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四)被保险人一方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有关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效力认定
(一)施救义务的社会价值
第一节 及时核定的义务
(一)保险人核定义务的内涵及性质
(二)核定期间的起算时点
(三)核定时点起算的实质要件
(一)损失证明的提供义务
(二)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三)没有事故认定书时的审查
案例6.1 李某、张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四)“相反证据”的审查
案例6.2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星沙支公司与黄志勇保险纠纷案
(五)微信远程查勘的证明效力
案例6.3 王伟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发展与沿革
(二)比例因果关系认定的具体适用
(一)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规则
(三)存在多个受益人情况下,个别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其受益份额之处理
五、几种特殊的法定免赔情形
(一)“自杀仍赔”条款的适用
(二)“故意犯罪不赔”条款的适用
第三节 费用负担的义务
一、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人能否在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向第三人主张鉴定费、公估费等费用
二、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三)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五)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
案例6.4 黄某诉任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赔偿
四、替代性交通费用是否赔偿
(一)替代性交通费用的可赔偿性
(二)“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范围界定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赔偿请求权范围
(四)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且出具不实证明情形下的处理
(五)“标的一致性”原则的适用
(六)“被保险人优先原则”的适用
(七)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对保险合同的审查限度
案例7.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一)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人能否对从债务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责任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四)交强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五)再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六)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向公法人主张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法理基础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所适用的诉讼时效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
(三)海上保险领域的不同规则
案例7.2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案例7.3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一)各国的学说及立法模式
(二)我国的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
七、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案例7.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
八、仲裁或管辖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一)债权转让时仲裁条款拘束力规则的演变
(二)“内外有别”的处理规则
案例7.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管辖纠纷案
九、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三)被保险人受领第三者清偿的
(四)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
案例7.6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长沙市迅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十、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
案例7.7 甲保险公司诉丙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二)保险人可以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案例7.8 某保险公司诉某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二)不同情形下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
案例8.1 田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8.2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保溧阳支公司责任保险诉讼时效纠纷案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二)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8.3 甲某诉乙保险公司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
(一)保险人参与权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人参与权的适用范围
(五)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对后续相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六)展望:从保险人参与权到保险人抗辩义务
(一)“意外事故”的核心要素
(二)“意外事故”核心要素的具体适用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二)“非自愿性”要素之例外
案例9.1 赵某、柴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案概况
一、年金保险的属性识别
二、死亡保险条款无效时的处理
案例10.1 何志祥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二、司法实践的立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一)司法实践的处理模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变化
三、合作协议与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关系
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十二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的区别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通行状态
(三)“道路上”等场所限制不具有实质意义
案例12.1 薛以巧、占玉英、孙宇、孙浩然、孙浩因与曹成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二、分项限额及赔偿标准
(一)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案例12.2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志霞、栾瑞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三)几类特殊的赔偿标准
案例12.3 来某诉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12.4 郭某诉贺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受害人身份不明时的赔偿处理
(四)如果由民政局作为权利人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可行的解决途径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
案例12.5 孙全革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
四、无证、醉驾等情形下交强险的处理
(二)交强险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
(三)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四)应当赋予交强险保险人对于致害人的追偿权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六)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具体适用
五、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
(一)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案例12.6 邵某诉贾某、杨某、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六、投保多份交强险的处理
七、交强险中“肇事逃逸”情形的处理
案例12.7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八、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理
(一)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性质及其构成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三)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连带责任的承担
(四)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
九、涉领事官员道赔案件的管辖及适用
第一节 分支机构的诉讼资格及其审查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查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管辖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的概念演变
(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立法本意探究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管辖
(二)“运输中的货物”不以起诉时标的物的状态为准
案例1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南京银河龙翼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管辖权纠纷再审
一、诉讼保全保险费的承担
案例13.2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二、诉讼保全保险的赔偿认定
(一)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二)保全错误责任的具体认定及赔偿
案例13.3 徐州万和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与南京润宸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宸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3.4 王虎成与段俊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
(二)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
(三)债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平衡保护
(四)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方式及程序
案例1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13.6 王文东执行复议案
二、保险与执行的结合创新
(三)司法拍卖保证保险
(四)诉讼保全保险的新发展

  随着大家的生活越来越好,买房买车基本成了成家立室的标配。那么,汽车保险的风险应该如何来控制呢?为此,小编特意找了我们米保险的一位资深专家来和大家谈谈这个话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位专家关于浅谈风险分析的论述吧。

  汽车产业作为中国第五大支柱产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为车险业带来了发展契机。保费虽然快速增加,但由于起步较晚,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及奖罚系统不够完善,以及保险市场本来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主观与客观因素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健康发展。风险因素导致保险的赔付率不断增加,使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增大。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完善经营结构,解决内外部问题,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机动车辆因素的存在与分析

  风险类型可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而造成其风险产生的因素就分为内在风险因素和外在风险因素。内在风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并能由其控制的风险;外在风险是指风险的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控制。而其造成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内在风险因素和外在风险因素。

  (一)内在风险因素

  内在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认为的疏忽和不善,经营决策失误和逆选择等内在因素造成保险公司的风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内在风险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保险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的风险

  产品的设计和新险种的开发,不断进行险种优化和更新,不断开发出针对变化的市场的保险产品,是当今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普遍选择,它需要保险公司投入资金、人力进行开发,宣传。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车辆保险费率改革的变动,所以的基础数据不能更好的反映保险市场的真实数据,因此各家保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就缺乏精算基础,造成了精算出来的费率偏离了市场的真实状况。特别是当今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更容易导致保险公司为了争市场,而拼价格,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下降。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的承保质量都很差,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所以导致赔付率高企。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保险公司忽视风险控制的底线,片面的追求业务,随意降低承保费率,放宽承保的条件,采取“高额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2)保险公司超能力承保,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3)由于公司管理人员对保单的管理混乱无序,在核保时也很少严格把关,唯恐把关过严导致业务流失,直接导致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更多的钱,利润空间损失严重。

  保险公司因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车险从业者普遍年龄较大,专业技术技能缺乏系统的培训,部分缺少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对标的进行科学的定损和准确地计算赔偿金额。部分由于素质不够,工作又不负责,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车辆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为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理赔带来的困难,致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产生不必要的理赔分歧。而部分理赔人员学习层次较低,缺乏掌握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只顾当前利益,与相关人员共同侵占公司利益。

  (二)外在风险因素

  车险业务高赔率局面的出险,不仅是内部承保和核保的内部风险问题,更重要的是外部风险。

  在保险市场上可分为两方面:一种是关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对自身的状况和风险状况比保险公司更清楚,而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是根据平均风险水平来厘定的,对于高风险的投保者来说是利益大于保障的,所以越是风险越高的人越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一旦提高费率,必将使低风险人群退出保险市场,进一步恶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另一种是保险产品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拥有对保险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的优势,推出的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保险的条款表述和专业词汇比较多,令投保者难以正确的认识,并有时产生误会及纠纷,因此令潜在的、有意向的投保人望而却步。逆向选择容易加大事故的发生机会,迫使优良客户逐渐排挤出市场,保费难以准确确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造成了保险公司财务损失和隐性损失的双损失。

  环境因素可分为地理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因素主要有天气状况、地形与地貌、地面交通状况等。地理环境因素由于具有自然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的标的,地理环境因素对保险车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是保险经营中的棘手问题。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有法制环境、治安情况、市场状况、人文环境等。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和法制环境良好的地区,在经营和驾驶中都能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所以出险较少。而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3、保险车辆自身风险

  车辆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厂牌车型。不同的厂家所生产的车辆的质量和特点不一样。安全系数高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受损的财产就少,车辆风险就少。(2)排气量。排气量体现的是汽车的动力性能,排气量越大,汽车的性能越好,驾驶中提速和速度就越快,意味着风险越大。(3)使用性质。营业车辆与非运业车辆使用频率不一样,车辆的磨损率也不一样,所以驾驶中产生的风险也比较高。一般营业车辆的风险高于非营业车辆。(4)车辆使用期限。车辆以12个月年限为标准,车辆的使用年限越长,车辆的磨损与老化程度越高,从而导致车况越差,发生事故的风险也就越高。

  二、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保险公司不但存在众多的内在风险因素,也存在的外在的各种风险因素。无论对保险公司而言,还是对整个保险社会主体而言,保险风险的控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内在风险的风险控制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技能

  积极引进经理人制度,并采取经理人责任制,通过有效地约束,在保险公内部剔除“重业务,轻管理,重保费,轻效益”的思想,建立起以公司效益为主,管理至上的公司管理体系。软件上则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将保险公司的服务实现信息化,银保合作、网上投保、异地理赔、车辆救援等保险实务等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建立从总公司--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垂直管理体系。外资企业则要通过长期、实际的摸清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切勿因市场份额多小而采取冒进的经营策略,一旦有失,最终损失的不仅仅是市场,还有长期积累下来得保险资源。

  2、合理设计产品及厘定车险费率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的优势,把高质量产品设计,凭借自身的服务的特色产品推向市场。让投保人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纪录和结婚年限等等。由于各国国情不一样,而车险起步较晚,原则数据积累不完整,所以费率在厘定的时候,根据数据表的同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健全费率体系,将“从车”因素和“从人”因素相结合起来。

  3、在承保风险因素控制上完善与车辆出险次数挂钩的承保政策

  将承保行为规范化,通过销售人员对承保政策进行指导,建立科学的核保体系。实务操作中实行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对于出险率高的客户,重点从出险次数方面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提高免赔率等手段进行承保;对于案均赔款高的业务,可采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保或车损险比例承保以及限制承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方式化解风险。对出险率和赔付率过高的客户可采取严格控制,抵制不良业务流入。承保后选择主要是解决淘汰旧业务问题,运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权益规定,解除或约束未满期保单,或待保单期满后不再续保。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承保与核保环节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使公司在一个稳定的保险环境下运行。

  (二)外在风险的风险控制

  1、防范诈骗团伙实施欺诈行为和多方联合骗保

  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1)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培训、提高车辆定损人员的专业技能,修补公司管理漏洞;(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让公众自觉防范车险欺诈行为,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3)同业保险加强保险反欺诈合作,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4)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行业应自觉加强各自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2、车辆风险的控制

  (1)在费率采取从车费率的模式,在确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素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在确定被保险车辆适用的费率等级时,按照该车的车型、车辆种类、排气量、车龄、行驶区域、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把每一个因素作为一个费率因子,并设立一系列的等级费率,然后把这些费率因子连乘积得到该车辆的费率调整系数。(2)改进无赔款优待制度。大多数财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只有0%和10%两个折扣等级。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更多的等级。同时对投保人发生事故的未知风险进行充分估计,以保持保险人的财务平衡。(3)引入国际通行的费率浮动机制。对赔付率高的被保保险车辆实行惩罚性费率浮动,建立完善的机动车辆奖惩系统。(4)加强对汽车自身的管理。对于汽车的车龄、车况等关注,对于一些使用频率高,车龄比较长、车况比较差的车辆慎重处理,严格核实其年审情况,做到对拟承保车辆的科学评估,不应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给公司留下风险隐患。可以制定一个适合高风险车辆的保险方案,这样能起到降低保险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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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明明停放在维修厂内,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被成功申请了理赔,这些离奇的"交通事故"接连发生在多个车主身上。近期,湛江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案件,为大家揭开汽车保险诈骗犯罪背后的套路。

2016年3月下旬,市民谢先生将自己的小汽车开到湛江市某汽车修理厂维修,自费更换有裂痕的前挡风玻璃并进行全车喷漆,还预付8000元给修理厂老板吴某。那段时间刚好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商务车因为有划痕,也停放在该修理厂等待维修,因商务车有全保,吴某说可以帮其搞定免去维修费,汽车租赁公司也就欣然同意了。

当年3月26日,在谢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开着谢先生的车辆,在霞山区某幼儿园附近与商务车故意相撞制造交通事故,事故由商务车负全责。该起事故由吴某以商务车车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理赔金2.8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7年,揭先生因车辆被人碰撞,也将车放在吴某经营的这间汽车修理厂维修。在维修期间,在揭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保险公司理赔的记录。记录显示,2017年2月2日,揭先生的车辆在霞山区湖光快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碰撞位置为左前叶子板,肇事车辆是维修厂老板吴某的,吴某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额1.3万余元。

2017年底,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在对出险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2015至2017年间的不少理赔案件存在疑点,怀疑有人虚构交通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接报后,警方立即指派精干警力对案件展开侦查。

侦查初期,由于许多理赔案件案发时间久远,很多事故并没有报警处理,甚至有些事故保险公司勘察员都没到现场,证据难以找到,这使得侦查一度陷入困境。

办案民警转变侦查思路,决定将"人、车、事故"作为切入点,寻找案件的共同点。经细致梳理,民警发现涉案车辆大都为老旧的高端车,交通事故往往选择在相对偏僻的路段及人员活动较少的深夜、凌晨等时段;发生交通事故时碰撞的方式极为相似,涉事车辆甚至连刹车痕都没有,驾驶员甚至都没有受伤或只是轻微伤,而且报保险的车辆和被撞的车辆都在同一汽车修理厂维修。

据此,办案民警抽丝剥茧,逐步揭开了犯罪团伙骗取汽车保险理赔金的犯罪事实,一个以吴某为首的专门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经过深入侦查,警方查明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团伙以吴某开设的汽车修理厂为掩护,采取高额投保老旧车辆,多次故意利用老旧车辆碰撞高档小车的手段,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投保车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修理车辆,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为保障消费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经过周密部署,湛江警方先后抓获包括吴某在内的8名主要团伙成员,成功摧毁这一以汽车维修厂作为掩护,利用老旧高端二手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过半年多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特大汽车保险诈骗案,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交通事故、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勾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等方式,骗取车辆保险金400余万元,涉及虚假交通事故400余起。

2019年10月,该分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在对出险案件进行核查后发现,有不少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的获赔领款人虽然姓名不同,但都是使用同一个手机号码,怀疑有人虚构交通事故骗取公司保险金。接报后,警方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开展侦查。

通过梳理分析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交通事故并查看所谓的"出险现场"视频录像后,办案民警发现在所谓的出险时间段和出险地点,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经属地交警部门核实,这些所谓"交通事故"中本应由交警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系伪造,而办案民警也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用于保险理赔的修理发票也均为假发票。

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侦查,一个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浮出水面。警方发现,该犯罪团伙有20余人,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包括多家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汽车修理厂经营人、车险投保客户等。犯罪团伙先是购买二手车辆,冒用70余个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投保,随后进行虚假出险,串通保险公司单证收集员蒋某、定损员周某、庞某等人伪造车辆定损材料并虚假定损,在骗取保险金后团伙内成员按照比例进行分赃。据统计,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法累计虚构交通事故400余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上述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黄浦警方经周密部署,先后抓获了该团伙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张某等人的经营地查获大量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假发票、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目前,张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黄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查获部分涉案物品。

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诈骗慢慢衍生成危害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问题。

针对保险欺诈行为频发的趋势,警方提醒:首先,应选择正规企业维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指引前往保险公司合作服务网点办理定损理赔等事宜。

其次,要关注车险理赔记录,及时核对理赔次数及赔款金额。消费者可通过前往保险公司服务网点、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

最后,如发现理赔次数或赔款金额存在异常,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核实情况。发现涉嫌车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配合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全媒体记者 任志耀 通讯员 郑嘉文 王音默

部分内容源自 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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