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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3)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申请材料

5)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

7)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成数、年限及利率

贷款金额根据所选择的贷款用途的不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规定执行。

    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8年6月26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因离婚后其中一方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其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且须证明原住房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所有及偿还,与申请人无关,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第十二条前款内容修改为:“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三、第十三条前款内容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以各申请人中的最短借款年限作为该笔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2006年4月18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08年6月26日《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号) 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专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开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承办。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并依照先存后贷、贷款抵押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新参加工作的不少于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新购住房的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首期款;购买二手房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房屋产权证,同时购买二手房的须付40%以上的首期款,大修自住住房的,首期自筹资金投入须达50%以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建设、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开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符合贷款人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6个月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借款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全部还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因离婚后其中一方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其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且须证明原住房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所有及偿还,与申请人无关,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对有贷款逾期连续6期以上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经贷款人或受托银行审查认定,借款人存有个人信用状况差,还款意愿不强或用于贷款的抵押物不容易处理变现,对贷款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人有权拒绝给予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70%;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每月偿还贷款总额加上月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第十五条 有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以各申请人中的最短借款年限作为该笔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及联合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收入的有关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产权证及房屋评估报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以及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手续、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首期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首期投入购买材料的票据);

  (七)贷款人、受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收到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三)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或土地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受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出款项给受托银行依有关程序放款。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或大修的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将土地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设定抵押的房产(或土地)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护、保证完好无缺的责任,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或土地),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拆建、变卖、馈赠或再次抵押。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受托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或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其中一种形式。借款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开设还贷储蓄账户。每月在账户上保持足够的存款额,同时委托受托银行每月直接从借款人还贷储蓄账户上自动扣还本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自愿将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收入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催收,并对其逾期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计算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等的。

  (五)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九)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的;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潘那生常务副市长,庞竹友副秘书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各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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