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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满足的实质条件进行如下逐项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定价方式、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了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并选聘了
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根据中兴华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2,)熔喷无纺布专用料 PP-1500 价格为 1~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核

1、湖南安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呈成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
岛昌甬固、青岛昌鑫源、海科模内、海美佳模具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
务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
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
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1)湖南安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元”)、郑州呈成建筑
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呈成”)、青岛昌甬固、青岛昌鑫源、
海科模内、海美佳模具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

经核查,湖南安元、郑州呈成、青岛昌甬固、青岛昌鑫源、海科模内、海美
佳模具的基本企业信息、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关系、合规经营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信息技术的研发;计算机软件和
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电气消
防检测(凭有效资质证核定范围
与期限经营);消防设施维修保

加工:模具及配件、五金机电、
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批
发、零售:模具及配件、五金机
电、机械设备、塑料制品、日用

加工:模具及配件、五金机电、
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批
发、零售:模具及配件、五金机
电、机械设备、塑料制品、日用

一般经营项目:加工、制造:塑
料制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
装饰材料;设计、制造、加工:
模具及配件;批发、零售:塑料
制品、装饰材料、金属制品、机
械设备、模具及配件、建筑材料、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金属材料
(不含贵稀金属);货物进出口、

加工:模具、机械零部件。(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报告期内,湖南安元主营业务为:工业计算机、计算机主板、显示
器主板、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设备主板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郑州
呈成主营业务为: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电气消防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湖南安元、郑州呈成自设立以来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交易,业务上没有任何联系,
也未存在任何的业务关系。

报告期内,青岛昌甬固主要为客户提供模具加工服务;青岛昌鑫源主要为客
户提供模具加工、研配和修理服务;海科模内主要为客户提供汽车内置件、高端
家电配件等产品;海美佳模具主要为客户提供模具加工服务。青岛昌甬固、青岛
昌鑫源、海科模内、海美佳模具经营业务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青岛昌鑫源未发生业务往来,与青岛昌甬固、海科模内、海美佳
模具和青岛昌鑫源存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等公开信息核查,上述关联方中,海美佳
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均为“未依照《企业信息
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青岛昌
鑫源未发生业务往来,青岛昌鑫源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根据青岛昌鑫源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青岛昌鑫源自 2018 年起已停止实际
经营,目前已与发行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因此,若其因严重违反《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严重违法的,对发行人不会产生影响。

除上述查询信息外,未查询到其他关联方存在经营异常或者违法违规的信息。

综上,报告期内,青岛昌鑫源已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海美佳模具已注销,
注销前合法经营,湖南安元、郑州呈成、海科模内目前均有效存续、经营合法合
规。青岛昌甬固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注销,注销前合法经营。

(2)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

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经营地址均不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独立拥有各
自的厂房、设备、商标、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等资产,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资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系统,独立实施人员招聘及人员管理,与上述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与上述关联方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拥有独立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独立实施经营,与上述关联方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上述关联方在业务方面相互独立。

发行人拥有自己的技术人员、具有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并已形成多项核心技
术成果和专利技术,与上述关联方在技术方面相互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均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与上述关联方在资产、人员、
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相互独立。

(3)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
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上述关联方中青岛昌甬固、青岛昌鑫源、海科模内和海美佳模具存在为发行
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及本问题
回复中第 1 项问题回复中披露,该等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

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人员、业务和技术,具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和
渠道,与上述关联方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相互独立。报告期内,由
于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中海美佳模具、海科模内、青岛昌甬固和青岛昌新源处于
相关业务产业链,因此存在少量客户及供应商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上述关联
方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具体如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文 书 网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企查查”或“天眼查”等网络核查;
(8)相关人员、法人主体的确认、承诺函及说明。

2、关于关联方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和核查证据:
发行人(含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使用过的全部银行账户,包括基本银行账户、
一般账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
务人员和主要销售人员在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取得其银行账户完整性的
承诺函。其中,中介机构人员陪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往主要国有银
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当地农商行银行柜台现场打印银行流水。

中介机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第 54 题关于
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对上述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资金流水进行了
详细核查,核查比例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比例为 100%,中介机构结合重要性原则重点核查了上述自然人资金流水
交易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资金收支,并抽查部分 5 万元以下的资金收支。
①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模具监事、主要财务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关注是否与青岛新材料、
扬州、重庆、大连存在资金往来及其原因、合理性;
②取得并查阅了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大连报告期
内人员花名册、供应商及客户名单;
③相关人员、法人主体的确认、承诺函及说明;
④取得并查阅了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大连报告期
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⑤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信用中国网站
()、“企查查”或“天眼查”等网络核查。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扬州、重庆、大连使用商标的具
体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情形,若未使用
商标,说明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惯例;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公司均未以“”字样注册任何形式、任
何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未在其公司业务经营中使用“”商标,亦未将
“”作为其企业经营及业务品牌在向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的业务推
广中使用。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使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

扬州、重庆和大连选择使用“”作为企业名称是
因为“”发音同“High Technology”,具有良好的寓意,并无其他过多的
考虑。除上述三家公司以外,经查询公开资料,亦有其他多家非关联方使用“海
泰科”商号,如“山东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西安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等,均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
扬州、重庆和大连实际经营业务主要为生产、销售或者
受托加工家用电器配件,控股股东均为青岛新材料,上述三家公司的设立目的是
为青岛新材料提供加工服务,产品最终服务于上述三家公司设立地的家电企业。

青岛新材料根据终端客户要求在客户当地建立配套工厂而设立,业务和客户相对
单一、确定,上述三家公司主要依托控股股东青岛新材料开展业务,未将“海泰
科”作为其企业经营及业务品牌在向客户供应商潜在消费者业务推广中使用,符
合商业逻辑和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家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及产品在客户、市场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滥
用“”企业名称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构成误解
或混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结合扬州、重庆、大连在其企业经营及业务推广中
使用商号和品牌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未将“”作为其企业
经营及业务品牌在向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的业务推广中使用的原因及商
详见本问题回复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扬州、重庆、大连海
泰科使用商标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商标的
情形,若未使用商标,说明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惯例;”
3、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有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措施
(1)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①取得权利证书获得法律保护
发行人注重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申请取得相
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证书获得相关的法律保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 3 项发明专利和 35 项实用新型专利,取得 1 个注册商标。

发行人上述知识产权均处于有效期,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起了完善的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及《知识产权程序文件汇编》,
明确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标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风险管理控制、保密程序等,
规范运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保密范围、保密
期限、保密职责等保密义务,并明确了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
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知识产权归发行人。

④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受到有效保护
根据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
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
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发行人“”商标已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已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跟踪监控,并将按期且确保依法
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确保商标权利顺利续期,以此作为主要的商标保护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
内享有专用权。发行人及子公司含有“”商号的公司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如发行人发现商标或商号遭受侵权,其将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维护发行人商标及商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注重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
护体系,已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发行人将确保依法办理
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缴费并按期续展,维护发行人的权益。发行人的商标及商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大连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
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
(1)青岛新材料与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青岛新材料之间存在票据往来、资金拆借、固
定资产交易、销售注塑模具、采购原材料等情形,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就相关情况进行披露,该等交易具有合
理性、交易价格公允;除此之外,发行人与青岛新材料不存在其他业务或者资金

根据青岛新材料的说明,报告期内,青岛新材料主要与发行人关联方海科模
内、青岛昌甬固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其中与海科模内的业务交易情况主要为:
内容为家用电器配件产品、加工费,占青岛新材料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电器配件原材料,占青岛新材料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为 0.39%。

报告期内,青岛新材料与青岛昌甬固主要交易为 2018 年向青岛昌甬固提供
外协服务,金额为 96.90 万元,占当期销售总额比例为 0.33%。

上述交易双方系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并基于市场情况自主协商定价,双方交
易定价公允,且交易金额及占比相对较小,不存在重大依赖,不会对青岛新材料
及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根据青岛新材料的说明,青岛新材料与发行人关联方青岛晟科、合肥
晟科存在资金往来,青岛晟科、合肥晟科为青岛新材料控股子公司,其资金往来
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青岛晟科、合肥晟科不存在资金、业务往
来或其他利益安排。2020 年度,由于临时性需要,发行人向青岛晟科提供外协
加工服务,详情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一部分之“九、关联交易与

(2)扬州、重庆、大连与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扬州、重庆、大连与发行人
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报告期内,扬州、重庆和大连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扬州、重庆和大连三家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主要
为生产、销售或者受托加工家用电器配件,控股股东均为青岛新材料,上述三家
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青岛新材料提供加工服务,产品最终服务于上述三家公司设
立地家电企业。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公司存在为青岛新材料提供加工服务、销售
配套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情形,故与青岛新材料存在采购及销售等业务往来。

除上述情形,扬州、重庆和大连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
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和
大连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
安排。除已经披露交易内容外,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和大连海
泰科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
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5、关于资金流水的核查意见
鉴于银行流水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青岛新材料、扬州、重庆和
大连未向发行人提供其公司银行流水,但根据该等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除已经披露交易内容外,该等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
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
的情形。本所律师已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且核查无重大异常情况,相
关核查过程和依据足以支撑核查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字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双
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本所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
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
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7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审核函[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根据《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与更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应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理解和使用,内容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为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综上,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申报材料,由于业务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需求较大,发行人自 2003
年 11 月设立至今未实施过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孙文强主要在
青岛科技大学和发行人处任职和领取薪酬,2016 年对发行人增资 1,572.05 万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孙文强历次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存在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孙文强及其直系亲属与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
烨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
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取得发行人工商底档资料,核对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股东(大)会
决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
2、取得发行人历次增资的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缴款证明及入账回单,
核对历次出资的股东姓名及出资金额等信息,并与发行人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进行
3、取得发行人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复核报告;
4、取得发行人股东孙文强出资银行卡在其出资前后半年的账户流水以及孙
文强及其直系亲属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核对其向发行人出资的付款金额、
发行人收款账户等信息,并核对是否与刘光烨存在资金往来;
5、取得发行人股东孙文强调查表、出资确认函,以及对孙文强进行访谈,
确认其出资情况、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是否存在代他人持股、是否与
6、项目组成员陪同获取刘光烨及其直系亲属在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银行及青
岛地区主要地方性银行的账户开户情况、银行流水及其他交易凭证性文件,包括
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实地查询、打印及通过“云闪付—银行业统一移动支付 APP”
查询开户情况等方式核查,并取得其银行账户完整性的承诺,以确认所提供的账
户的完整性。具体银行包括:、、、、建设
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恒丰银行、、、、
天津银行、中原银行、、青岛农商行等。

获得刘光烨及其直系亲属在孙文强历次增资前后半年内所有银行账户的流
水,查看银行流水摘要及其他凭证性文件等方式确定流水的用途,检查是否存在
异常的资金流水,并核对单笔支出或与同一交易方连续多笔支出金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交易对方是否为上述借款方,关注是否存在刘光烨通过将款
项支付于上述借款方并由其转借给孙文强的情形,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承诺;
7、取得刘光烨调查表,并对其进行现场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通过他人代
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8、取得孙畅畅、张琨、庄新伟等主要资金出借方借款卡于借款日前后半年
的资金流水,并与刘光烨及其直系亲属的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取得资金
出借人出具的《借款确认函》或者《借款协议》,对资金出借方及相关情况进行
9、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搜索发行人股权是否涉及诉讼、纠纷等事项。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孙文强历次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

(1)孙文强历次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情况

注:上述借款人中,滕玉梅为孙文强的朋友;孙畅畅为公司股东马丽配偶的妹妹,为孙文强
的朋友;宋军为公司股东赵冬梅配偶,为孙文强朋友;张琨及庄新伟为孙文强的外甥,且张
琨目前在公司任职,庄新伟曾于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在公司任职。

经查阅刘光烨及其直系亲属银行资金流水,并取得其出具的确认函,刘光烨
及其直系亲属在上述借款日前后半年内未发生与上述借款方单笔支出或与同一
交易方连续多笔支出金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大额支出情形,不存在刘光烨通过
将款项支付于上述借款方并由其转借给孙文强的情形,不存在刘光烨直接或间接
为孙文强向发行人出资提供资金资助的情形。

经查阅上述主要借款方资金流水,并将资金出借方资金流水与刘光烨及其直
系亲属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对上述资金出借方进行访谈或取得相关证明
文件,上述资金出借方出借资金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其在借款日前后半年内与
刘光烨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资金往来。同时孙文强与上述资金出借方对双方借
款行为均确认无误,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
经查阅孙文强及其直系亲属银行资金流水及对孙文强及相关的借款人进行
访谈确认,并取得其出具的确认函,孙文强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避免因引
入投资者使得其持股比例被大幅稀释的原因参与公司增资,其历次出资来源于自
有资金等合法途径,为家庭多年积累所得及亲朋借款,不存在出资资金来源于青
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烨的情形。

(2)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经查阅孙文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出资确认函并对其进行访谈确认,孙文强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避免因引入投资者使得其持股比例被大幅稀释的原
因参与公司增资,其历次出资均来源于家庭成员多年经营所得及薪酬所得积累的
自有资金及向亲朋借款筹集,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也不
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

孙文强已就其出资来源出具了书面确认函,上述相关尚未偿还款项出借方均
已出具了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的承诺。

(3)不存在到期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孙文强存在对债务尚未清偿的情
形,合计金额为借款本金 1,087.40 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因增资事项产生的直接借
款本金金额为 410.90 万元,因偿还增资借款而新增借款本金金额为 676.50 万元。

上述债务为孙文强对发行人历次增资向亲朋的借款或因偿还借款新增债务,该等
借款均无借款期限,出借人承诺不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强制要求孙
文强清偿,不存在要求孙文强以其所持发行人权益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不存在
对孙文强所持发行人权益设置权利限制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经查阅孙文强银行资金流水、信用报告、借款协议等,及对孙文强及相关出
借方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孙文强及相关出借方出具的确认函,孙文强不存在到
期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孙文强不存在以其所持发行人权益作为偿还上述借款的
保证、不存在对其所持发行人权益设置权利限制或利益安排的情形。
2、孙文强及其直系亲属与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烨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
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阅孙文强、刘光烨及其各自直系亲属银行资金流水并及对孙文强、刘光
烨和相关的借款方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其出具的确认函,孙文强及其直系亲属
出资前后半年内均不存在与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烨的资金往来情形,孙文强
因增资借款或偿还增资借款而新增债务的债权人在借款日前后半年内与刘光烨
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由孙文强为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烨
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孙文强及其直系亲属与青岛科技大学副校长刘光烨之间不存在异
常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情形。发行人所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况,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字页

8-2-1-18-2-1-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20/F,TowerB,LizeSOHO,20LizeRoad,FengtaiDistrict,BeijingPRChina电话(tel):010-传真(fax):010-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首轮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2)第0200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贵所2021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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