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更换监理公司要不要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 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 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 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 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 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 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 200 元/每次;专业监理工程 师扣减监理费用 300 元/每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费用 500 元/每次,如有特殊情况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 理制度;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 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 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复核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 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 表格要求签字齐全,数字准 二、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 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 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 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 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3 日内离开,并在3 日 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 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 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 24 小时内下发周例会 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500 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 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 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 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 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 1000 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 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理人员对质量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 题应及时解决。出现严重审查错误,及时发现未按照标准方 案施工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500 元。 2、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 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 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 500 元。 3、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 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4、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 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 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 元。 5、严格执行质量过程控制措施,在过程控制及工程验收 时,要按规定进行实测实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再有质量 问题。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一次处罚200 元。 6、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 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指出, 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 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对有关问 题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不符合以 上规定的一次处罚200 元。 7、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监理人员在施 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 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基础 土方等开挖、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 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 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 工艺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需要的关键工序或部位;建设单位 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200 元. 8、监理人员在没有收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乡镇、各部门紧紧围绕“重大项目攻坚年”决策部署,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服务管理、推动项目落实,项目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从近期省州有关项目审计、督查反馈情况和全县项目稽查情况来看,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还存在重视不够,部分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开工滞后、建设进度缓慢、建设程序不规范、报账资料不完善且报账不及时等问题,亟需解决。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对标问题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求实、落实、落地”的要求,积极做好前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待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已开工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和协调,倒排工期,顺排工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困难问题,促进项目顺利推进。涉农资金项目原则上须在5月底前开工,如未能如期开工,需向县人民政府说明原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最长可延期1个月开工。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项目开工情况,填写《理县2017年项目开工情况统计表》(凡是在乡镇实施的项目均由乡镇负责填报;业主单位未通过乡镇、单独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填报),于5月26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邮箱:lxzfb0066@),发改局审查通过后出具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代立项批复),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事项,并同时对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以下简称比选网)制作比选文件(在此之前项目业主要通过在该网站注册并取得相应账号及密码),并将相关资料(比选申请函、法人证明与授权委托书固定格式及立项批文、财评批复、备案通知书、JPEG格式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模版)按要求填写上传至该网站,由该网站自动生成比选文件,同时进行下载。

  比选人将下载的比选文件中的比选公告打印四份,加盖项目业主公章,依次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经信部门进行备案盖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质要求,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规模以及比选时间、比选地点等相关事项。

  比选人将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盖章的比选公告,由工作人员将该比选公告扫瞄或传真至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同时在网上操作,将比选公告提交审核,由该网站再次进行审核,无误后发布公告,公告时间由发出公告之日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比选网站开始接受比选申请人报名。

  比选人应按照比选公告上的比选抽取时间及时通知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项目比选抽取工作。比选抽取之前,各比选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场,同时进行现场签到,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在比选时间截止后,比选人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要求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准进入抽取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审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抽取过程中,各比选申请人必须保持会场安静,不准大声喧哗,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发放中选通知书

  经过比选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后,由比选人当场向中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同时中选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压证(项目经理等相关证书),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及相关资料,及时进场施工。

  比选结束后,由比选人编制比选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理县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询价(竞争性谈判)工作流程

  理县比选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询价(竞争性谈判)项目是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以上相关工程服务单位的确定主要是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确定。

  询价(竞争性谈判)办理流程:

  一、制作询价(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业主必须将即将进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按照规范文本形成询价(竞争性谈判)方案。

  二、询价(竞争性谈判)文件备案

  项目业主将询价(竞争性谈判)方案加盖单位公章后依次到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备案盖章。同时将立项批文、财政评审批复、图纸(经图审后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仅限于施工方面)等相关资料一同报送进行审查。

  三、发布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

  项目业主按经过主管部门及发改经信部门备案后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方案要求制作并发出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参与询价(竞争性谈判)的申请人必须为三家或三家以上,并均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能力和资质,同时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特指施工询价要求),报名的申请人依据清单制作投标文件。

  四、组织询价(竞争性谈判)

  询价(竞争性谈判)会议必须按照询价(竞争性谈判)方案及邀请函时间准时召开,由项目业主组织召开,同时备齐询价(竞争性谈判)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密封性检查表、会议签到表、报价表及中选通知书等。

  询价(竞争性谈判)会议具体流程:

  1.由项目业主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2.资质审核。各询价(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必须按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要求将各项资质材料交至询价(竞争性谈判)现场,由项目业主代表进行资质审核,资质不通过者不准进入下一环节。

  3.报价。通过资质审核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申请人,按照标书上的报价进行投标报价,由项目业主派员进行记录。各投标人对自身报价无异议,须依次在报价记录表上进行签字确认。若出现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报价最低的情况时,则进行第二次报价,直至选出报价最低者。

  4.确定中选人。按照询价(竞争性谈判)方案合理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中选人。

  五、发放中选通知书

  经过询价(竞争性谈判)会议确定中选人后,由项目业主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制作会议纪要,收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中选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压证(项目经理相关证书)施工,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及相关资料。

  理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展改革、经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活动。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实施管理,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稽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受理相关投诉。

  (二)经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主管项目的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依法受理投诉。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组成人员到岗及其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做好不良行为的记录,以及相关处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按规定审核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开展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监督,审批基建工程财务决算。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受理并查处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标后管理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加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公开招标、比选、询价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当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标后备案。合同签订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后,按照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承诺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清场条款。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送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过财政审核的合同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之后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或者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再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及项目组织机构的专职安全、施工、质检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压建设单位,复印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人员到岗,所需手续齐备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所压证书原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九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施工、质检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单位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条件,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变更。

根据《劳动法》(国办发〔2013〕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等规定中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和行业所规定的相关手续,及时向中标人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主管部门禁止颁发开工令。业主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监督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农民工工资未足额支付的,一经查实,由业主单位负责先行筹足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若发现非中标人入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不得准许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并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标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压证施工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压证施工制度的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分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一)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中标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三)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中标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约全面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管并确认签证;加强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违约清场制度。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3个月以上的;

  (三)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造成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的;

  (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划、设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增量涉及增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上述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并作出书面解释,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建设单位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在建设工程未竣工时,一律不得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量增项。工程增量应当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建设单位认可,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批(并附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未超过不可预见暂定金额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管理,结算评审时一并送县级财政局审定结算;

  (二)工程量累计增加额,超过不可预见暂定金额但未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或超过工程控制价10%以上但累计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工程控制价10%以上且累计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变更完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比选规模的应通过重新比选,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通过重新招标,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施工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应当备案和审批事项,须在备案和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到中标人合同约定账户。工程价款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实行以下管理:

  (一)原则上不实行工程预付款,个别工程确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工程预付款应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重大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可实行分次预付的方法,预付款首先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同时,工程预付款与履约保证金的差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二)实行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办法。由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的《月付款报审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送财政部门审定,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月进度款。在财政部门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加强关于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监督。若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则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若上月未兑付农民工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则本月工程进度款先行兑付农民工工资欠款,扣除农民工工资部分后,剩余部分才准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建设单位在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后,结算支付余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核准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

  (二)合同未送财政评审或未按财政评审意见签订合同的;

  (三)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

  (四)增加工程量未经审核认定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的;

  (八)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应当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送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进行决(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决算(结算)书出来两个月(以决、结算书上面的时间算起)后,施工单位提供申请和相关资料,在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可连本带息取回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相关监管网站上公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设计单位不依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六)监理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监理人员未到位或者与投标承诺不符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项目造成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者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九)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十)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及时到位的;

  (十一)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十二)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十四)工程竣(交)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不严,虚报工程量、超进度拨款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建设资金的,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超过审定结算金额支付结算款的和挪用其他资金擅自支付工程款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二)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者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七)未按规定审核竣工、(交工、完工)决算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三日起施行。

  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理县扶贫攻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我县扶贫专户的专户扶贫资金和本级财政盘活存量资金整合用于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完善,保障水平提升和贫困人口脱贫奔康,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项目资金。

  第四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财政局是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发改经信、扶贫移民、农牧水务、环保林业、民宗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要严格项目公示制。规范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启动进场公示、项目验收及竣工公示,要约定文明施工条款及公开群众投诉举报机构、人员、电话。

  第六条 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为当年建设任务当年完成,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及时报账。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县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部门签订扶贫项目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书。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村民“一事一议”公开选择施工队伍作为扶贫项目承建单位的,村(组)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村(组)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拨付项目周转金,须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经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财政部门可拨付30%的项目周转资金。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有条件的项目验收应请第三方参与,工程类项目验收应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专家参与,产业类项目验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

  第十条 项目实施变更应参照《阿坝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扶贫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县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制定《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单》,审批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拨款金额、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款时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财政局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工程款税务发票(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如需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须写情况说明);

  (二)拨付资金请示(须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四)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六)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需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公司签字盖章);

  (七)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八)项目公示公告书(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公示,含公示图片);

  (九)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十)机具租赁须提交

  1.租赁合同(包括机具型号、价格、身份证复印件盖

  2.租赁时间、台班记录及费用汇总表(此表应公示、公示结果、公示照片)

  3.发票(无发票可由税务局代开,油票日期要在租赁时间内);

  (十一)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部门自查验收表、项目实施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文件、县级主管部门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验收表》及公示图片、验收现场照片;

  (十二)项目竣工决算表及公示图片;

  (十三)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片(同一参照物);

  (十四)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评);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依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中的第二章“报账管理”审核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相关税务发票。实施主体需用原始发票记账的,可用复印件报账,但需加盖实施主体公章。

  (二)直接补助到户的扶贫资金,报账时提供受益贫困户签字的花名册。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的原始凭证留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理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民办公助项目)

  该清单以时间顺序为排列顺序,在完善资料的同时注意时间逻辑,所有公示内容包含: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实施方式及主管单位,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7天后次日张贴公示结果,公示及公示结果都应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具备照片,公示受理人由公示单位自定。

  (一)项目确定。村两委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确定当前急需建设的扶贫项目,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发言过程,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时间节点。项目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村两委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讨论,最终确定的项目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召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等部门召开意见征求会议,会议无异议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待会议审定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将整合项目下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村两委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召开会议,会议记要详细记录会议发言过程,并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投工投劳安排、资金筹措方案,占地调整具体落实办法,项目实施方式,设计和实施单位的选择方法;工程监管办法,工程后续管理办法等。村委会将形成的实施方案等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批复。

  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资金预算(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附技术职称资料),完成项目平面线形图,并做详细的标注。村民代表会议需以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二个小组:项目实施小组、质量监督小组,体现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依照相关要求,明确小组主要职责,并签署小组责任书,参会签到册,会议照片,农户在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将会议记录及会议产生的两个小组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照片,公示结果。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不能与质量监督小组成员一致,如为实施小组成员,绝不能同时成为监督小组成员。

  注意:通过选举产生的两个小组的成员要求:一是项目实施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妇女代表、贫困户代表和每个村民小组至少1名代表组成。二是选举3-5人农户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其中要有驻村工作组干部和至少1名妇女代表进入项目监督小组。

  (三)项目公示。乡镇、村要对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在明显位置向全体村民公示(项目公示公开栏图片、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照片,公示结果),确保项目村农户对项目信息和知晓率应达到常住户的70%以上,村级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信息的知晓率应达到100%。

  (四)层层签订责任书。项目实施前,由业主单位与项目实施乡镇签订责任书,再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村签订责任书,责任书明确项目规模、工期、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村签订项目实施委托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村与项目实施小组、质量监督小组签订项目质量、廉政及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阶段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村收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村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村民协调、施工队伍确定等),待完善前期准备工作后,以正式文件请示县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后组织实施。

  2.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内容和租赁器具的工作,项目村必须聘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实施质量。

  3.在物料的采购和器具的租赁工作中,要求实施人员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比选工作,并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具备影响资料(照片、视频等)。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工程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召开村民大会,详细讨论工程所需工程物料的购买和供货方式,租赁器具比选的结果等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参会签到册,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会议照片,公示结果。采购期间,如有资金垫付情况发生,情况说明须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后有效。

  4.关于工程所需工程材料的进出库单、使用数量进行详细的记录,其中包括进出库的物料名称、时间、数量、经办人等,出库单还需写明物料的所用之处,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出库、入库登记签字与供应商签字不能为同一人,杜绝字迹相同情况发生。(附1:出入库登记表)

  5.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材料、工程机械租赁等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要求体现细节,重点要求本着公平的原则,细化供货、工程机械租赁的标准、内容,细化违约责任、明确付款方式等内容。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内用词,合同内不允许出现现金支付(垫付)该类用词。

  6.要充分调动项目村群众积极性,特别是贫困户、妇女等的参与,提高群众参与度。要详细记录每天参工的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参工人员的姓名、时间、工作内容和投工投劳照片。在登记考勤表及租赁考勤时,严格核对参工的天数与工期,做好相关记录,与最终报账数据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7.在工程进行时要求在施工地的同一地点用照片的形式记录该工程的开始时,过程中和完工时的情况。

  8、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施工概况公示,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公示上务必注重各项工作及公示的时间逻辑顺序。

  9.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项目检查工作。完成项目检查记录,图片资料。要求有简报,检查笔记等相关资料。

  10.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完成项目实施不同时期监督记录及项目实施中的阶段性验收,要有参与检查图片,完成项目实施期间监督记录,要求从材料上能实事求是的反应整个项目建设过程。在施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出具相关票据,银行转账凭证等,否则视为无效开支。

  三、项目结算与资金管理阶段

  1.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结算资料(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附技术职称资料)

  2.机具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包括机具型号、价格、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租赁期间的台班记录、费用汇总表(该表格需公示、出具公示结果、公示照片);发票(油票日期在租赁时间内)。

  3.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每个子项目有结算单(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或领条等财务原始凭据复印件、工程报账材料(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照片,公示结果)。

  4.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照相位置要同一点,形成对比)。

  四、项目验收总结阶段

  1.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请示(附:详细的乡、村两级自查验收报告,有项目验收明细工程量,参加验收人员在现场的照片,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照片,公示结果。验收表见附件2)。

  2.相关技术职能部门参加验收的文书(项目验收表、项目现场实地相关人员验收图片、相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复印材料)。

  3.若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县级验收小组验收后发现不符合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县级验收小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

  4.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村编制项目工程总结(包括项目实施时间、实施方式、项目工程量、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等)。项目竣工公示,公示结果及照片。注意公示时间逻辑顺序。

  5.项目实施后编制项目实施受益农户花名册。受益农户花名册上签字不能为同一人或几人同签,须由受益户本人签字。花名册上明确标注受益人家庭人口、土地面积。杜绝字迹相同现象发生。

  6.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项目资金请示并附报账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及时拨付资金。

  7.投工投劳民工工资一律实行一卡通转账,具备相关票据及凭证,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成后对此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

  1.项目建设完成后召开村民大会,形成项目后期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有投诉受理人,参会签到册,会议照片,公示结果。

  2.按照项目操作指南做好做细项目建设相关档案管理。

  3.项目建成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评报告)。

  4.项目竣工验收后,非本村自建项目由项目实施村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样本见附录3),若本村自建项目不办理移交手续,目的是明确项目权属,原则为谁受益谁管理。受益主体要负责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项目村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5.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自己管理;

  6.其它项目依据后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续管理办法应包括管理职责、人员安排、后续管理的费用来源等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经济原因如原材料(水泥、石子、沙子)、人工成本变化导致项目成本变化,自然风险如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导致工程损毁,人事变动、人为破坏以及社会政策变动和组织管理不当等导致的项目风险。

  项目实施前,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村要充分考虑到项目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关的项目风险防范预案。在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在合同期间,经济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和当地的相关规划,避免重复投资或资源浪费,同时要分析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其它风险及产生的影响,制定防护措施。

  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减少项目风险发生的机会。

  风险发生后,要及时做出反应。项目村要自我组织积极对项目进行及时管理和维护,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查明原因,及时将损失情况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XX村XX项目物料入库登记表

  XX村XX项目物料出库登记表 监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移交单(样本)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项目村群众代表自检,并于 年 月 日通过了县级项目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现移交项目受益村群众使用管理。

  移交单位(盖章):

  移交单位代表(签字):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交单位或代表(签字):

  工程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一是注意真实的原始资料收集;

  二是注意真实的基础数据收集;

  三是注意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

  四是注意项目实施过程前后的逻辑关系;

  五是注意项目收益群众或贫困户参与;

  六是注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案例收集;

  七是注意项目实施前后成效对比。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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