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保单提前交了保费有对保险有影响不?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多数用户在经济预算充足时都会为自己和家人购置保险,说起保险,很多人只知道它的功能,而对保额和保费的概念却一窍不通。实际上,保费和保额之间有很大的差别。那么,保费和保额的区别是什么呢?请看下文介绍。

  保额通俗点来说,就是保险金额的简称,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对相关保险事件约定的赔付基本限额。保险金额需要具体险种具体分析,有的保险赔付的是最高限额,有的是赔付倍数的基数。就拿意外险来说吧,大多数情况下,它的保额是最高限额,一般伤残都是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比如说,用户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当选定基本保额10万时,用户拥有的是30万的保障,其中有20万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

  2、确定保额的不同方式

  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保额确定方法。在财产保险方面,是由保险价值来确定保额的高低。

  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方面,一般情况下,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另外,也有一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会有不确定保额。在方面,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作为确定保额的依据,而是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的能力协商确定保额。


  保费通俗点来说,就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保费需要支付多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一般情况下,保费可以分为管理费用、保障费用、剩余保费三部分,缴纳的方式采用月缴、年缴、季缴或趸交,与此同时,保险合同上也会载明保费的数额并明确支付方式,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额高保险期限长,则支付的保费就越多。

  2、缴纳保费的注意事项

  在缴纳保费时,需要投保人注意以下几点:

  只有在投保人已经缴纳保费的前提下,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损害赔偿的承诺。若保险公司没有收到相关保费,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投保人未能按规定交纳保费,则保险合同效力就会随之停止。

  如果投保人逾期不交保费,将会直接影响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会导致保单失效,出现无法获得理赔等情况。

  三、保额与保费的区别

  保额与保费本质上就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专业术语,只是名字类似而已。保费是投保人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保额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出险后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用户在投保时,千万不要弄混两者的含义,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

  关于保费和保额的区别就给用户分享到这里,保额与保费看起来差不多,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用户来说,多了解点保险专业性术语,没有什么坏处。在确定保额方面,用户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去选择,在保费方面,用户需要按时缴纳保费,以免导致保单失效。

16:19 来源:澎湃新闻

买保险,无非是想预防和减少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给自己或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几乎每个保险公司的口号都是现在交钱,将来享福利。而这次求助的赵先生,其母亲交了近20年保费,等到真正想用时,却因为一次忘交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了。本该让人舒心的保险却成了烦心事,这让他非常郁闷。

二十年前,赵先生的母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保险,眼看保费快交满,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忘交一年,保单就此失效。为了恢复保单,赵先生前往保险公司办理复效,可就在当天晚上,老人不幸去世了。赵先生虽办理了复效手续,但扣款却是在第二天。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无效,只能作为退保处理。

“工作人员经常上门积极推销保险,知道你的联系方式,却从没有人提醒保单失效。”赵先生对于这样的做法相当不满。1月11日上午,记者陪同赵先生前往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协调。

事件:身患老年痴呆症忘交保费,保单失效

赵先生告诉记者,1997年11月29日,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前往其住所推销保险,赵先生的母亲柳女士在劝说下购买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按照条款规定,柳女士每年11月交1000元,需交满20年,保险金额为10000元。作为保险回报,她每三年将获得1000元,除此之外,每年都会按照5%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

之后,柳女士一直按时交纳保费,而到了2014年,她患了老年痴呆症,忘记了这回事,当年11月,中国人寿无法扣款,当期保费没有交纳。

此后,柳女士的病情加重,赵先生才想起这份保险合同。而他获知,因为有一年未交保费,保单已经失效,需要其前往柜台办理复效手续,恢复保险合同。于是,2016年3月3日13点,他前往位于梓园大厦的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复效手续。

恰恰在赵先生办完手续的当天晚上7点,母亲柳女士去世。处理完母亲的后事,赵先生前往中国人寿办理理赔。赵先生告诉记者,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虽然柜台办理了复效手续,但保险公司在第二天才正式扣款,合同才能恢复生效,而其母亲是3月3日当天晚上去世,因此,该份保单依然只能作为失效保单处理,无法办理理赔,只能进行退保。

争议:常有保险人员上门推销,却未能提醒

“我母亲由于患了老年痴呆,所以忘交一年保费,但根本没有人来提醒我们交钱,也没有人通知保单失效。”对于中国人寿所给出的说法,赵先生无法接受。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先生向潇湘晨报反映了该情况。1月11日上午,记者陪同赵先生来到了中国人寿长沙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没有提醒客户续交保费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由于此为多年前的老保单,一些信息与资料不全,因此无法为老客户进行一一通知。而赵先生认为,“直到最近,每一年都有保险人员上门推销保险,理应知道联系方式。”该负责人则表示,保险销售人员不可能知道客户的所有保险,这也是出于不能泄露客户隐私的考虑。

按照保险公司的算法,赵先生只能办理退保手续。交纳近20年的本金,扣除每三年返还的1000元,赵先生最后大约能拿到14000元左右。

观点:当事人补交保费即已生效

赵先生认为,其母亲因为患老年痴呆忘交一年保费,保险公司多次前往其住所推销保险,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他表示,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提醒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机构,依据商业道德和交易习惯提醒客户也应是其服务的内容之一。

复效之后保单的生效时间也成为了此事的焦点。记者注意到,在该款保险合同第十六条写明,“自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而赵先生2016年3月3日办理复效手续,且保费早已交到了保险公司存折上,因此赵先生认为,其是在母亲去世前进行复效,“至于第二天扣款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而记者采访了另一家保险公司,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当事人投保,保单为次日凌晨生效,而复效相当于重新投保,行业内的做法也是普遍认为第二天才能生效。

不过,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李健律师则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所以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本合同恢复效力”,因此本合同在当事人补交保费到达保险公司时已经生效,而非保险公司所指的第二天扣款,第二天才生效。

(原标题:交保费近20年,理赔时却失效)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购买的养老年金和长期年金将有重大调整,年复利将由4.025%调整为3.5%。

  昨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并决定对部分类型人身险产品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调整。

  人身保险业迎重大机制及下调部分险种利率

  《通知》显示,银保监会此次发文面向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全文共五条,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二是优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三是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对于,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业内分析在于“资产端承压,利差损风险在加大”,随着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的走势,尤其是国债收益率的下降,保险资产端持续承压,一些产品的预定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实际上加大了利差损风险。

  对于广大网友而言,日常接触到的人身保险的具体险种,基金君在此略微普及一下,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等,健康保险分为医疗险、重疾险等。

  《通知》此次要调整的是年金保险中的长期年金的预定利率,从4.025%调整至3.5%,即2013年8月5日以后买的养老年金或长期年金的收益将下滑。

  两类预定利率4.025%的险种被叫停

  对于调整部分险种的预定利率原因,银保监会表示,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

  据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从目前的观察来看,各类型人身险产品中,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产品的潜在利差损风险相对较大。

  因此,此次《通知》只对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了调整,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自8月30日起,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执行以下规定:

  1、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3、万能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

  人身保险业需增提1200亿元责任准备金

  银保监会表示,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调整一大影响是部分险种的预定利率下调后,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

  据了解,2013年,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普通型产品迎来长足发展,这其中,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更成为险企主推的产品类型之一。为抢占市场,很多公司都顺势推出了预定利率达到4.025%产品。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至今,这两类产品累计保费收入已经达到2.19万亿元,即便是从目前这两类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余额来看,也达到了1.26万亿元,在责任准备金余额中占比10%左右。

  《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需要为这类产品计提更多的责任准备金,经测算,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占责任准备金余额中的1%。

  此外,《通知》中评估利率的调整限于2013年8月5日及以后买的养老保险或10年以上的年金保险,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这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被下调评估利率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近年来一直是开门红初期人身险公司冲击保费规模最主要的产品类型之一。所以《通知》的出台,将直接影响这两类产品的预定利率,进而影响这两类产品在理财市场的竞争力。

  可以预见的是,《通知》出台之后,这两类产品的市场表现将受到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将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以缓冲新政对于保费收入的影响,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倚重社会力量

  下调部分产品的评估利率还只是《通知》的一个部分,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对人身保险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行了调整。

  银保监会介绍,2013年,在推动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原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而在《通知》发布后,新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之下,监管将更加倚重社会力量,更多倾听来自市场、专家的意见。根据《通知》,银保监会将支持保险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合社会专业力量,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最终,监管部门会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重点是从两个方面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完善:

  一是强化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机制,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体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联动,及时反映未来市场的趋势性变化。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

  二是强化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是动态的、前瞻的,需要依托行业力量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组织保障。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问题,既是一项长期性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对维护行业稳健经营、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有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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