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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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1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4〕13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机构,承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品种的登记托管职能,为各类债券发行人提供登记、信息披露、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托管、交易结算、债券估值服务,为清算会员提供净额清算及风险管理服务,为市场参与机构提供抵押品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付息兑付、清算、结算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清算所负责登记托管的各类债券的登记托管、全额逐笔清算结算业务。

市场参与者在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和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债券账户和结算成员

第五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标准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类及非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

债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所持债券及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其他固定收益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

第六条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债券账户,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债券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债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产品投资者应按监管部门规定单独开立债券账户。

第七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后,即成为上海清算所结算成员。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结算成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债券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机构投资者;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债券账户、但交易结算业务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的机构投资者。

结算代理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结算代理的相关规定,与被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签订结算代理协议,代理间接结算成员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全额逐笔实时清算结算业务。

第九条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准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完成后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第十条投资者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时,应与上海清算所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并按照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提交开户材料。法人类直接结算成员开户应由投资者直接申请办理;非法人类直接结算成员开户应委托托管人代为办理,并提供资产管理人相关证明文件;间接结算成员开户应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办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应保证所提交的开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资者债券账户名称应与备案通知书或备案接收单所列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直接结算成员应安装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上海清算所业务系统客户终端(以下简称客户终端),并通过客户终端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三条直接结算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客户终端授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由上海清算所进行客户终端授权人员的系统注册。系统注册完成后,直接结算成员的授权人员可通过客户终端自行办理操作人员注册及操作权限分配。

第十四条直接结算成员应配备风险控制与清算结算人员,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上海清算所业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相关业务人员应按照上海清算所要求参加后续培训及定期年检。

第十五条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的书面授权或代理结算协议的约定,执行间接结算成员的指令。上海清算所根据结算代理人的指令,完成间接结算成员交易的结算处理。

间接结算成员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或上海清算所相关查询系统查询其债券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并有权向结算代理人索取相关结算交割单、余额对账单。

第十六条投资者在开立债券账户后,依法变更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准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完成后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账户变更手续。

债券账户名称变更后,原债券账户内登记的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投资者承继,更名后的投资者应与上海清算所重新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投资者变更账户基本信息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申请注销债券账户。申请注销时,上海清算所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已无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其他产品持有余额、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等情形,并确认该投资者已与上海清算所结清应交费用后,办理债券账户注销手续,并注销客户终端相关权限。

境内非法人产品到期后,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为该产品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境外非法人产品到期后,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为该产品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非法人产品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的,上海清算所在确认其债券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结清费用后,自动为该产品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如该产品债券账户仍有托管余额的,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限制处理,除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卖出或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之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第十八条投资者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业务或长期欠缴登记结算等费用的,上海清算所在确认其债券账户余额为零后,可直接注销其债券账户。被注销债券账户的投资者所欠上海清算所的应缴费用等债务,不因注销其债券账户而解除。

第十九条债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持有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上海清算所簿记系统记录债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分。债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债券账户名称、托管账号、债券名称、持有数量、债券持有状态等。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债券登记时,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用于记载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名称、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余额及变动等情况。发行人于首次发行前完成发行人账户开立手续,后续发行无须再次开立。

发行集合类债券的多家发行人,以该期债券的名义开立一个发行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时,应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发行人服务协议》,并按照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提交开户材料。发行人应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债券发行人可采用簿记建档、系统招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以公开或定向方式发行债券。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申请,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记载债券投资者名称及数量的名册以及分销结果,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的时点,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的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发行文件(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协议(定向发行);

(三)发行登记申请书;

(五)承销/认购额度表;

(六)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八)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为每期债券配发代码、简称;一期债券分为多档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配发独立的代码、简称。

第二十六条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债券注册要素表进行审核后,办理债券注册。

第二十七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承销/认购额度表办理承销额度登记;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确认的系统招标结果办理承销额度登记。

第二十八条承销商需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系统分销的,承销商及相关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分销期内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完成分销,上海清算所根据合法有效的分销指令,办理分销额度结算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债券初始登记,并出具初始登记证明书。

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规定的时点后提交相关材料的,上海清算所可于次一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对发行人明确的发行款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行公告、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定向发行协议及发行人申请等,进行相应处理。

发行人应于完成发行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

第三十一条债券完成初始登记后,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开始可交易流通,或由发行人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交易流通。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交易流通的,发行人应于该期债券获批交易流通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三十二条无需申请交易流通的,上海清算所于债券初始登记完成当日,向市场披露该债券的流通要素(公开发行),并及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交易流通的,上海清算所按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申请披露债券流通要素,并及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第三十三条由于债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债券要素、投资者名册等错误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债券发行人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债券发行人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四条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行使选择权等原因导致债券持有数量变更,或因质押、冻结等导致债券持有状态变动的,上海清算所依据有效的指令,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对因债券买卖等交易导致投资者持有债券数量变动的,上海清算所依据债券交易的清算结算结果,于结算完成时点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对因行使选择权导致投资者债券持有数量变动的,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发行人的有效指令办理债券分期偿还、提前兑付、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权等导致的变更登记;依据发行文件约定、经发行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报,办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导致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因司法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导致债券持有变动的,上海清算所依据合法有效的指令,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一)对司法扣划的,上海清算所依据有权机关合法有效文件,于指定执行日结算终了后,按照要求将有关债券由划出方债券账户划拨至指定账户;

(二)对继承、抵债、赠与等情形的,当事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上海清算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形式审核后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对因质押式回购交易等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债券状态变更的,上海清算所在双边逐笔全额结算过程中,依据结算双方有效的结算指令,在出质方债券足额前提下对出质方账户中相关债券的状态进行限制登记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因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等交易中约定提交债券担保品的,上海清算所在双边逐笔全额结算过程中,依据结算双方有效的结算指令,在出质方债券足额前提下对担保品提交方账户中相关债券的状态进行限制登记处理。

第四十条对投资者因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或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履约担保品的,上海清算所依据投资者指令、授权或相关清算协议及业务规则约定,对投资者债券账户中有关债券进行限制登记处理。

第四十一条司法机关要求办理司法冻结的,上海清算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件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对相关债券账户中的债券予以冻结处理。解冻时,上海清算所依据司法机关有效文件办理解冻。冻结、解冻完毕后,上海清算所将结果告知相关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应按照上海清算所债券质押业务相关规定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债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债券一经质押,在解除或撤销质押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或已提交上海清算所作为担保品的债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

第四十三条债券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上海清算所为其办理全部或部分注销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到期兑付、分期偿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权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对于到期兑付、提前全部兑付或选择权行权造成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业务处理的结果,对该债券进行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对于提前部分兑付、分期偿还或选择权行权造成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业务处理的结果,对债券要素或债券在发行人账户及相应债券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对相应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网站()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债券发行初始登记、付息兑付以及存续期间的相关信息应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或定向发行范围内的投资者披露。

第四十七条发行初始登记期间,发行人应不晚于规定时点披露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

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交易流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行人应不晚于规定时点披露相关批准文件内容、交易流通公告等。

第四十八条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不晚于规定时点披露债券发行人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及时披露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相关信息。

付息兑付前,发行人应不晚于规定时点披露债券付息兑付公告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及相关时点按照主管部门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上海清算所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发行人应在债券发行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债券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服务协议》的约定,于付息兑付日前一工作日15点前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银行账户。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规定时间内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出具完成付息兑付的书面证明。

付息兑付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的,支付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未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的时点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截至支付日日终上海清算所仍未收到发行人付息兑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将向市场或定向发行范围内的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市场公告或通过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定向发行范围内的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债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债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五十六条提前部分兑付、分期偿还计划中非末期偿还,或选择权行权造成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债券对应的应收本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债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五十七条到期兑付、提前全部兑付、末期偿还,或选择权行权造成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等状态的债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债券对应的应收本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债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五十八条上海清算所对投资者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投资者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余额为准。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查询自身债券账户内债券持有及变动情况。结算代理人可查询其代理结算的债券账户内债券持有及变动情况。

投资者对债券账户记载的持有余额有异议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查复。

第六十条债券发行人因召开持有人会议等原因需要查询持有人名册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需要查询债券持有人相关业务情况的,应向上海清算所出具该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六十一条上海清算所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券登记托管余额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即使未得到债券持有人的明确许可,上海清算所也有义务向其提供债券持有人相关信息。上海清算所不对该类配合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债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达成交易后,通过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交易权限、交易对手等。

第六十三条 债券交易的清算结算包括资金清算结算以及债券清算结算。

第六十四条上海清算所依据结算双方有效结算指令,组织完成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清算结算。债券交易的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因结算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已进入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债券和资金,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品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通过债券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的连接,为债券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第六十七条债券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通过结算成员自身债券账户办理,资金结算通过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

第六十八条结算成员在开立债券账户、签订结算协议时,应指定准确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或开立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以完成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

第六十九条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可指定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并指定该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七十条上海清算所作为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特许清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一条结算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用以记载结算相关的资金收付和结存数额。根据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以及结算成员与上海清算所的约定,资金结算专户也可用于付息兑付资金分配、服务费主动扣收等业务。

第七十二条结算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的,应及时主动将应付资金划付至该专户,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

第七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应对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严格按照结算成员的委托办理资金结算。

第七十四条债券交易达成并提交至上海清算所后,上海清算所对交易要素进行形式检查,根据双方有效指令或相关业务规定,计算结算成员对该笔交易的应收应付义务,生成结算指令,并于结算日按照实时逐笔的原则组织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七十五条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债券现券交易的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付券方债券账户相关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足额后对相关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付款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收款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相关债券由付券方账户划拨至收券方账户;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付券方账户债券余额仍不足、或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资金不足的,将付券方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第七十六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包括首期结算和到期结算。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相关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全部券种均足额后,按照质押的券种对相关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债券全部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相关债券由待付状态设置为待购回;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仍有券种债券余额不足、或逆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资金不足的,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首期结算失败的,到期结算指令作废。

第七十七条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正回购方全部质押债券仍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二)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保留在待购回状态。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失败的,通过逾期返售或其它有效指令办理。

第七十八条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包括首期结算和到期结算。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检查提交担保品方(如有)债券账户担保债券账户余额,按照券种对足额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全部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正回购方账户划拨至逆回购方账户,同时按照提交担保的券种对担保债券设置为质押状态;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足、有一方或双方账户担保债券余额仍不足、或逆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将已锁定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第七十九条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逆回购方托管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足额后对相关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标的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逆回购方账户划拨至正回购方账户,同时将全部担保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逆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足、或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全部担保债券的状态保留在质押状态。担保债券的后续处理通过有效指令办理。

第八十条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交易的结算,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按照与现券交易结算相同的程序,组织完成资金和债券的结算。

第八十一条对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交易,结算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资金或履约担保债券,上海清算所为上述交易的履约担保品管理提供服务,具体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对结算双方约定采用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其他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结算方式的,上海清算所依据结算一方有效的收款、付款指令,比照上述券款对付流程办理结算。

第八十三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可进行质押债券、担保债券的调整,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可现金交割。

第八十四条结算成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海清算所发送结算指令。付款方应保证其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付券方应保证其债券账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结算。

第八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建立并运营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系统,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当业务系统因故暂时中断业务处理时,上海清算所将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结算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八十六条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其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的要求发送结算指令,代理完成结算相关业务。对结算代理人发送的代理结算指令,上海清算所均视为已获得间接结算成员同意。如因代理权限产生法律纠纷,结算代理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十七条结算代理人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下载其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的相关结算、费用等单据,并及时、完整地提供给间接结算成员。

第八十八条间接结算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时,原结算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双方应完成代理协议中约定应了结的各项事务,结清代理业务相关费用,解除协议关系后,再办理更换手续。

结算代理人变更的申请应由新的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未完成的业务一并由新的结算代理人负责办理。

第八十九条因以下不可抗力造成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发生异常的,上海清算所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罢工等;

(二)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布的法律规章或各项指令等;

(三)除上海清算所以外其他机构支付系统、交易系统等相关系统及公共通讯、供电故 障;

(四)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第九十条债券交易多边净额的清算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 (试行)》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照上海清算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上海清算所有关业务细则、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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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是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往来的款项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关于结算方式的问题,大家知道吗?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看下吧!采用年终结算方式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与下级往来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贷: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与下级往来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三)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贷: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支出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与下级往来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上解支出--基金贷:与上级往来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处理为:借:与下级往来贷:上解收入--基金新增专项债券可以支出建设管理费吗?首先我们来看债基的分类.关于债基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根据所投债券的不同"和"根据所投股票比例的不同"来分类的.1.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债券基金可以分为主动型债券基金和指数型债券基金.前者是由基金经理主动帮你挑选债券进行投资,后者是被动跟踪债券指数进行投资.2.根据所投债券的不同(利率债和信用债),主动型债券基金可以分为信用债券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其中信用债券基金,指的是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的债券基金.这里稍微解释一下,什么是利率债和信用债?利率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也就是说,利率债都是有政府背书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违约风险.信用债,就是各种公司发的债券.与利率债的发行主体相比,信用债是有违约风险的.当然信用债的利息肯定会比利率债高,要不然,大家都去买没有违约风险的利率债了.所以投资信用债基就不会有基金踩雷的风险,而投资普通债基就会存在这样的风险.当然如果基金规模很大且机构持有人占比不高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对普通债基可以忽略不计.3.根据所投股票比例的不同,主动型债券基金又可以分为:纯债债券基金、一级债券基金、二级债券基金和可转债基金等.关于采用年终结算方式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现注册会员即可领取免费做账大礼包,六重豪礼,只等你来带回家,赶紧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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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掌握外汇和汇率的概念及分类、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等基本内容;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组成部分,掌握国际外汇市场构成及主要外汇交易形式、国际货币市场及交易工具、国际债券市场及交易工具、国际债券市场及分类;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主要支付方式的概念、特点和作用,汇款、托收、跟单信用证和保函等结算方式有关方的责任和义务,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掌握外汇的动态和静态概念,熟悉外汇的分类方法,即按照能否自由兑换、外汇的不同来源、外汇交割的期限,把外汇划分为: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掌握汇率的概念及汇率的决定因素,熟悉汇率的主要种类,即能够把汇率划分为参考汇率和交叉汇率;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银行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及现钞汇率,了解不同汇率间的关系。
掌握汇率制度的概念和种类,浮动汇率制下国际收支、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对汇率变动
的作用和影响,熟悉影响汇率变动的其他因素,掌握汇率变动对贸易、非贸易、外资和外债
以及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了解汇率变动对于外贸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作用受到一些外在因素
的制约。掌握人民币汇率的基本制度和形成机制,熟悉我国外汇市场上的主要外汇交易形式,了解我国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情况。
(一)外汇的概念和分类
外汇的概念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其动态含义是指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借此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活动;其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等。
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外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能否自由兑换,外汇可划分为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
(2)按照来源不同,外汇划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
(3)按照交割的期限不同,外汇划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
通过国际经济交往取得的外汇是()。
解析:同学们要注意区分各种外汇的概念和定义。

(二)汇率的概念及其分类
汇率又称汇价或外汇行市,是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或一国货币折算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
(1)参考汇率和交叉汇率。

(2)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3)银行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及现钞汇率。

(三)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
具体说,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决定和影响两国货币汇率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国际收支状况及由此导致的市场供求变化
2、货币管理*的干预及其导致的市场供求调整
4、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对内币值的变化
5、国内外利率水平差异引起的资本流动变化
其他因素:宏观经济政策、政治局势、社会状况、自然灾害等
(四)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1、汇率变动影响一国贸易收支
2、汇率变动影响旅游、劳务等非贸易收支
3、汇率变动影响外资和外债水平
4、汇率变动影响国内物价水平
5、汇率变动影响经济增长

汇率制度是指各国对于确定、维持、调整与管理汇率的原则、方法和机构的系统安排和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分三大类:一是固定汇率,二是有管理浮动汇率,三是自由浮动汇率。
2、各种汇率制度的优劣

自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和主要组成部分,即国际金融市场是进行各种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场所或运营网络,是资金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融通和交易的场所,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国际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国际黄金市场、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等;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两种形式,即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掌握外汇市场的概念和功能,熟悉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了解外汇市场的组织形式,掌握即期外汇交易的概念和用途,掌握远期外汇交易的三个构成,掌握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关系,熟悉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货交易和外币期权交易的内容,了解远期外汇交易的主要目的。
掌握国际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了解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是其他融资方式利率决定的基础。熟悉国际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概念,了解国际债券的主要类别。

(一)国际金融市场概述
国际金融市场是指进行各种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场所或运营网络,通过该市场,各类资金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融通和交易。
国际金融市场的分类和两种形式。
外汇市场是进行跨国界货币支付和货币兑换的场所,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的同业外汇市场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进行的外汇交易市场。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外汇经纪人、中央银行及其他外汇供求者。
(2)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
注意远期外汇交易的汇率是在即期汇率上加减一定的数额计算的,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额以升水、贴水或平价表示。注意不同的外汇标价法下,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关系。
(三)国际货币市场及其交易工具
国际货币市场是由非居民参与的短期资金市场,交易金融工具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国际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有:
1、国库券(折价发行)
2、大额存单(面额大、期限固定、不记名、可转让)
3、商业票据(成本低于贷款利率)
可转让大额存单的特点是( )。
A.期限不固定 B.期限固定
c.面额较大 D.可流通转让
(四)国际债券市场及其分类
1、国际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2、国际债券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1)外国债券、欧洲债券与全球债券
外国债券: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猛犬债券
(2)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零息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利息的两个组成部分:基准利率(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固定利差
2000年6月末,德国电信在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发行的一笔以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四种货币计值的债券属于( )。
A.扬基债券 B.全球债券
c.欧洲债券 D.猛犬债券
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售债券的场所为( )。
A.一级市场 B.二级市场
c.同业拆借市场 D.无形市场
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熟悉国际结算的种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了解结算方式和贸易发展的关系及新结算方式的发展。
掌握汇款的概念、种类和性质,熟悉汇款业务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熟悉电汇、信汇和票汇的定义和特点,了解资金划拨账户网络的建立,了解汇款业务的风险。
掌握托收的概念和分类,熟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概念和特点,熟悉托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了解托收业务对进出口双方的不同风险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掌握跟单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作用,掌握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及其责任,熟悉国际商会统一规则中订立的四种类型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及不同的用途,了解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处理业务的原则是只管单据,不管货物,了解不同信用证对有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了解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区别,了解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掌握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作用,熟悉保函的主要种类和分类方法,熟悉基本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了解不同保函使用的不同背景及其不同作用。
国际结算是为办量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内容涵盖贸易往来、资本和利润转移、劳务提供及偿付、侨民汇款、私人旅行、政府外交外事活动等所有国际经济文化交往引起的国际间的货币款项的结算。
国际结算包括两种形式:其一,国际贸易结算;其二是国际非贸易结算
主要的结算方式:汇款、托收、跟单信用证、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等。
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由于结算工具和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汇款属于顺汇性质,又称付汇法。
2、汇款的当事人及各自的责任
汇款业务一般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熟悉定义和特点
国际间的汇款结算方式,按所用的工具不同,可分为( )。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按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跟单托收:即期托收、远期托收
2、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按委托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3、熟悉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条款规定,托收业务有关当事人一般有五个,即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受票人)、提示行。

4、托收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业务会遇到买方和卖方风险,国家风险及外汇管理等风险。托收业务中进出口商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3)防范托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贷款,开具汇票,委托其所在地开户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是()。
A.汇款结算方式 B.托收结算方式
C.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D.信用证结算方式
在国际托收结算中,如下属于代收行责任的是( )。
A.核对托收行的委托书签字
B.接受委托人和提示行的有关指示
C.对托收货物采取存仓措施
D.对托收货物采取保险措施
在国际结算中,代收行作为参与托收的银行,接受( )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
A.委托人 B.提示行
c.受票人 D.托收行
在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会遇到的风险包括( )。
A.买方风险 B卖方风险
c国家风险 D.外汇管理风险

托收结算业务中,会遇到买方和卖方风险,出口商会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
A.进口商破产或无力付款
B.进口商借口压价或不付款
C.进口商未申请到进口许可证
D.进口商审查单据合格,但提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
E.进口商利用当地法令、商业习惯等蓄意不付款

1、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汇票或单据金额进行付款的。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
(1)银行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融通资金的作用。
3、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责任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多少,取决于不同的贸易背景和对银行的要求。一般常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偿付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很广,依据其用途、流通方式、付款期限等特点可以分为许多种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此种类型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在开证行指定的有效地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2)延期付款主用证。此种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提交汇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标明远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
(3)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出口地的银行凭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而买人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银行得到偿付的一种信用证。
(4)承兑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均为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应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开立远期汇票,附上商业单据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承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后,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
在国际结算中,有关当事人只是处理单据,银行只看单据而不管货物,对所装货物和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损失、能否如期到达目的港,均不负责任的国际结算方式是( )结算。
对于信用证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要与开证行联系的银行是( )。
A.通知行 B.议付行
C.保兑行 D.偿付行
出口地银行凭信用证开证行的邀请而买入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银行得到偿付的信用证是( )。
A.即期付款信用证 B.延期付款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保函是继汇款、托收、跟单信用证方式之后的又一种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适应国际间经济交往由一般商品交换,发展到资本货物交换,劳务输出,技术和专利转让阶段后所产生的新需要而发展起来。
(1)申请人或委托人。
保函可在进出口业务及多种交易背景中使用。就保函与商务合同的关系而言,保函分为从属性和独立性两种。
在日常业务中由于贸易背景不同,经济交往频繁,对保函的要求各不相同。保函的种类很多,使用较多的有以下10种:
(10)来料加工保函。
除以上10种类别以外,保函还有海关免税保函、透支保函、保释金保函等形式。

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
解析: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者补充商业信用。

预付款保函,又称( )。
A.借款保函 B.还款保函
C.投标保函 D.付款保函
解析:在买卖合同中又称定金保函。

在保函的当事人中,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为( )。
A.委托人 B.受益人
c.通知行 D.申请人

设有甲乙两国发生进出口贸易,两国政府签订双边贸易协定。
96.如果两国政府协定实行换货贸易,互相向对方国家提供规定的货物,贸易差额仍以货物抵偿。在这种贸易项下,所使用的外汇属于( )。
A.自由外汇 B.现汇
C.记账外汇 D.清算外汇
解析:记帐外汇又称协定外汇、清算外汇。
97.如果甲乙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甲国出口商向乙国进口商单方面提供商品,可选择的较安全的结算方式有( ).
98.假定上述乙国进口商是中国公司,合同约定半年后以美元支付货款10万美元。当时1美元兑换8.30元人民币。中国公司为了避免半年后美元升值损失,购入半年期美元10万元。若半年后变为1美元兑换8.50元人民币,因此,该进口商( )。
A.将避免损失2万美元 B.将遭受损失2万美元
C.将遭受损失2万元人民币 D.将避免损失2万元人民币
99.如果上述中国公司办理非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业务,资金周围困难,可向国内( )取得人民币贷款。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国家开发银行 D.中国进出口银行
解析:注意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
100.如果上述中国公司向国内银行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国际债券为但保的,那么这种贷款属于( )。
A.质押贷款 B.抵押贷款
C.保证贷款 D.票据贴现

天津A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亚洲某国出口一批机械产品,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
86.在该项业务中,当A公司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负有第一付款责任的是( )。
A.通知行 B.保兑行
87.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信用证业务以单证为准,而不以货物为准
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
c.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D.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
88.在s行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如果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 )。
A.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c.在处理单据或货物后仍有损失,有权向申请人追索
89.F行作为通知行,是受( )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
A.申请人 B.进口方
c.出口方 D.开证行
90.在该项业务中,s行的主要责任是审查( )。
D.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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