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5年,与买灵活就业保险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月领取养老金额是怎么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缴满15年后,退休时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

许多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想知道他们在退休后能得到多少钱。其实,这很正常,因为每年1万多元的社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就我而言,我还想知道我是否会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损失钱财,以及我在退休后能得到多少钱。

如果我交了15年的社保,如果我交了最低标准的60%,如果我的指数词中计算的月平均缴费指数是0.65,那么我在55岁退休时就可以拿到1000元左右。当然,养老金的数额直接取决于退休地点的平均社会工资水平。

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大市,如果交了15年的社保,即使按最低标准缴纳,退休时也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养老金。

在退休时能收到多少钱,涉及哪些因素?有许多因素直接关系到你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如退休时上一年的职工平均月薪、缴费年限等。养老金计算公式将使你清楚地了解哪些因素影响你的养老金福利。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积累月数。对此,有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社保缴费新规,自己交了15年的社保,55岁退休后能提多少钱?正在谈论的关于社会保障缴费的新规定主要与社会保障缴费再次增加有关。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的加权平均数,将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总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了新的变化。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范围为城市正式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

在社保缴费新规实施之前,很多地区为了参加社保,都是自己缴纳社保费,缴费率通常为100%,所以很多普通工薪家庭都能拿出每人一年的收入来缴纳社保费,这说明社保费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经济支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原则是非常公平和合理的如果我们身体健康,我们自己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常划算的。养老保险的原则是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所以如果交了15年的社保费,你交的越多,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就越高。前几天我遇到一位来自大连(辽宁省)的养老金领取者,他自己交了15年的社会保险,退休时每月领取1300多元,今年他的收入增加了80多元。

养老保险的误区很多人对养老保险的误解之一是,他们认为办理养老保险只需要积累15年的缴费,然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正确的答案并不那么简单,也要分析具体情况,考虑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尽量坚持参加社会保险,只要身体健康,自己的社会保险也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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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停交养老保险,在退休后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河南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第三,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2)两者存在着以下联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5、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退休制度构成。
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建档编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并从本人申报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本人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收入状况自主选择一个基数缴费。退休后按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9、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折算工龄?
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10、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  100%、150%、200%、3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为20%。2019年缴费标准分别为6573.6元、7669.2元、8764.8元、9860.4元、10956元、16434元、21912元、32868元。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户籍所在地养老保险机构缴纳。
11、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13、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14、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参保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参保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体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5、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什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6、参保人员在几个地方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如何办理转移?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从2010年5月20日《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2007]98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转入的个人账户信息要全额记账。
19、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0、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1、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妺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妺未满18周岁的。
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4、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5、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有哪些?
一是个人申请;二是单位公示,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219号文规定执行);三是对公示期满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后,单位将审批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后,送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6、退休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27、新农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8、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29、新农保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30、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出资参加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31、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
3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包括哪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验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铁路、电力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35、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7、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8、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39、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
答: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除符合有关规定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1、什么是工伤保险?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4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类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44、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45、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应当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6、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答: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9、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0、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1、伤残情況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2、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3、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54、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55、参加失业保险的费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8、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0、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6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6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3、哪些情形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4、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可以同时领取这些补助金吗?
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65、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6、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67、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8、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9、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哪些?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7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7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73、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4、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吗?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5、生育保险保障项目有哪些?
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二是生育津贴;三是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76、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77、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78、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了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为ー卡两账户,一个是社保账号,一个是银行账户。
79、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记载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码等基本信息,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障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一卡多用,同时具有了银行借记卡的所有功能。
80、社会保障卡的使用渠道?
1、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直接在运城市中心医院自助机办理挂号、充值、结算业务。
2、持卡就医和医疗消费。参保人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持社会保障卡通过医院或医疗消费机构的IC读卡机从医保专用账户支付,如余额不足,可选择通过POS机从银行卡账户上现场划款转账
3、缴纳社会保险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途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等人群的社会保险金。
4、发放社会保险金。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发放和领取
5、办理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非及时结算后费用报销的返还等业务。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后,可到建行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办理存取、取款、转账等业务;还可以签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在建行“悦生活”生活服务平台代繳水费、电费、手机话费、交警罚款、校园卡充值等便民服务功能;同时可以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通过助农POS机向持卡人提供小额取现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81、社会保障卡如何启用?
社保功能的初始密码为123456,持卡人可到定点医院、药店进行密码修改,或拨打12333咨询,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即可使用。
持卡人到中国建设银行网点进行密码修改,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即可使用。有密码信封的客户:客户持社会保障卡及密码信封到建行网点的柜台或自助设备办理修改密码业务;无密码信封的客户:客户持社会保障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建行网点柜台办理修改密码业务,金融功能的初始密码为955330。
82、社会保障卡如若丢失如何补办?
如果社会保障卡丢失,参保人员应先到中国建设银行网点或拔打95533进行金融账户挂失。
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一咨询电话12333进行社会保障卡的临时挂失,然后于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83、我省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范围?
凡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申领社会保险卡。
8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领社会保障卡。
85、参保职工个人如何领取社会保障卡?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86、领到社会保障卡后能直接用吗?
不能直接用,需要办理激活手续后方能使用。
87、哪些地方可以修改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
可在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修改银行账户密码。
88、参保人员如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后,需重新申办社会保障卡吗?
需要。首先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変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持本人新申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89、社会保障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质保换卡?
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若出现个人信息有误、照片与本人不符、芯片破损等情况可以质保换卡。
90、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市转移?
社会保障卡从省内的其他地市转回当地,或者由当地转到其他地市,须办理社会保障卡跨市转移。
办理跨市转移,应先从转出地领取并激活社会保障卡,然后由转入地接收单位开具介绍信,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即可办理。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时间期限,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期限。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续订。
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5、法律规定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用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
6、哪些情形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哪些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9、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中(7)、(8)、(9)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11、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劳动者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2)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13、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5、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些机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6、劳动合同程履行中劳动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法》除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外,还规定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享有如下法定权利:(1)有权申请支付令。(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3)有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权。
1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过程,不得擅自单方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就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按变更后确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依法变更。
1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20、什么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为通常所称的“辞职”,是指劳动者可以不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履行了解除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2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方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方式:(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解除。(3)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4)立即象除劳动合同。即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2、在那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验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3、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4、在什么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什么是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续延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2)赔偿责任。
27、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2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9、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对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査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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