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公告在哪里登?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选择本项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确认,点击“项目流程”进入采购文件下载页面,点击“交易文件下载”即可下载该项目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③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下载采购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采购文件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

/)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名称:陕西省西咸新区财政金融局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泾大道1号西咸大厦

名称:陕西猷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1号万德商务中心7楼10702室

项目联系人:邢郁苗、田许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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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A公司分四次向建设银行借款共计3500万元,由B公司、C公司及石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仅偿还了1000万元,剩余2500万元贷款无力偿还。2015年9月10日,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因多次催收未果,信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金盛公司,金盛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戴某,这两次转让也都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后,戴某将借款人A公司、保证人石某及B、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转让后,非金融机构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各被告均抗辩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法律仅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未规定非金融机构也享有此权利,信达公司与金盛公司、金盛公司与戴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均不能视为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故原告戴某不享有案涉债权。

    笔者认为,本案中应该认可非金融机构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理由有二:第一,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但也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在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多数都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在此时公告通知、催告的方式是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及催收的唯一途径。第二,根据各被告与建行如皋支行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债权转让后合同的相关权利应当相应转移给此后的债权人。

    综上,为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减少债权人因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而产生的损失,应当认定本案债权转让的通知有效,原告享有案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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