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工续期步骤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经营公司:

  年8月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商合发[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现就内地输澳门劳务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面执行《通知》的时间鉴于所有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介所(以下简称“职介所”)和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全部完成在澳注册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输澳劳务业务(包括普通劳务和技术劳务)全面按《通知》要求执行,输澳劳务经营公司、“职介所”及“协会”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二、关于合同(一)《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内地主管部门与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商定并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为准。(二)《派遣合同》须由经营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标准合同文本附后。《劳务合同》须由劳务人员与雇主直接签定,不得由经营公司代签。(三)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职介所”、澳门雇主、不具备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之间,须在2004年8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完成合同主体的变更和确认事宜。(四)根据澳门特区政府“49-GM-88号”批示派出的劳务人员,“职介所”应督促雇主将《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并报特区政府劳工局。

  三、关于收费(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号),2004年1月1日前,经营公司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在劳务人员完成合同返回内地或续约的同时,全额予以退还;2004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二)“协会”可在国家和特区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范围内,制订有关经营公司服务费收费、为在澳劳务人员办理通行证额外收费及“职介所”缴纳会费等行业规范,各经营公司和“职介所”须严格按照执行。(三)《通知》中关于“‘职介所’按月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送业务情况报告”的内容,须包括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情况。(四)“职介所”应为新入澳、替换及续约劳务人员在一个月内办妥工作时间以外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并按照“协会”的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报备。

  四、关于管理(一)各经营公司及“职介所”须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经营公司及“职介所”如违规,将按《通知》规定严肃处理。(二)经批准的“职介所”内派人员须全部到位,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三)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介所”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加强与雇主和劳务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切实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标准合同范本)

附件: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标准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就甲方代表乙方办理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司(以下简称雇主)应聘从事劳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给予办理乙方前往雇主劳务的有关手续。乙方自愿以劳务方式接受雇主的聘用,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指导。

二、乙方与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建立雇佣关系。乙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履行合约。

三、乙方必须具备受聘于雇主所要求的合格技术条件、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女性劳务人员临赴澳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四、甲方派遣乙方作为赴澳劳务,从事 工作,工作期限为至 年 月 日。

第二章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与澳门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的薪金为:每月 (澳门元)或每天 (澳元门)、或件工 (澳门元)。

二、乙方的工作报酬由雇主每月或每半月向乙方进行支付。

三、除上述薪酬外,乙方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

四、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超时工作,甲方须督促雇主按澳门现行劳工法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五、乙方人员享有澳门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乙方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六天有薪年假。

七、甲方与雇主协商负责为乙方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澳门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或参照澳门的同业劳务人员的住宿条件。

八、甲方商雇主为乙方提供职业意外和职业疾病的医疗保障。

九、甲方责成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为乙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工作时间之外的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保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澳元。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一)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赴澳门手续,确保乙方如期抵澳工作。(二)甲方为乙方赴澳应聘提供咨询、指导和必要的培训,接受乙方委托为其代理相关事宜和提供服务。(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收取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服务费(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进行管理、服务,不得以其它名义向劳务人员征收额外费用。为保证乙方履约,甲方可要求乙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四)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发生纠纷时协助乙方根据合同及澳门特区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负责依法妥善安置其在澳转工或返回内地。对返回内地的劳务人员,甲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对劳务人员因此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交涉,并协助其获得合法赔偿。如属甲方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和按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各项赴澳费用。

二、 乙方责任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赴澳门手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必须无犯罪记录。 (二)乙方在澳期间,应遵守内地和澳门的法律,不参与与劳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三)乙方在澳门履约期间,应遵守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条例,遵守雇主制定的制度及工作安排,自觉听从甲方驻澳职业介绍所管理人员的管理。(四)乙方应负担通行证办理费、签注费、体检费、培训费等赴澳费用 元人民币;向甲方一次性 纳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服务费(一次性 纳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和有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五)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不能在澳结婚、怀孕。(六)合同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内地,并将相关通行证交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第四章合同的期限和续期

一、乙方在澳门工作期限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视澳门特区政府及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可进行变更。二、乙方与雇主的雇佣期满或提前解除和约,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回内地,逾期滞留不归者,按违约处罚。雇主或其他单位若继续聘用乙方,甲方将通过与雇主协商办理续期或转厂手续。

三、由于雇主原因,雇主公司暂停或完全停止运作,乙方必须无条件由甲方安排返回原居住地。

四、由于本章第一、三条款所述原因导致劳务人员中途返回内地,甲方将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

一、若乙方在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者,按违约处理:(一)违反澳门有关法律;(二)违反内地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守则的,经教育劝导者仍不改正者;(三)违反雇主管理规定,如:擅自离开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在管理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工作地;(四)劳务人员合同期未满自行要求返回内地;(五)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条规定,应返回内地而擅自滞留者。(六)由于劳务人员本身原因,经甲方与雇主双方协商后,被解雇者;(七)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履约时,不及时将所持相关通行证交由甲方办理注销手续者;(八)在澳结婚、怀孕者。

二、如劳务人员有上述行为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以下任一项或几项的处罚:(一)取消免税购物资格;(二)遣送回内地并通知有关部门,今后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劳务派出,遣送费由乙方负担;(三)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者,乙方应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反映或通过正当途径向内地有关部门投诉。不得通过澳门其它组织或机构。不得游行、示威、静坐。

二、乙方与雇主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异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或与甲方在澳劳务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或澳门劳工局投诉。如澳门劳工局调解、仲裁仍得不到解决,将由其提交澳门法院裁决。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并待《提供劳务合同》审定过后方可生效,有效期至缔约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义务为止。合同未尽事宜,应以内地与澳门特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根据,以甲方与雇主所签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认可。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訂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

(一)“僱主”是指透過合同,支配及領導僱員工作,並向僱員支付報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無法律人格

(二)“僱員”是指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自然人;

(三)“工作條件”是指不論是在勞動關係或工作地點方面,與僱主及僱員的行為及表現有關的任何權利、

(四)“基本報酬”是指僱員因提供工作而應獲得的,由僱主與僱員協議或法律規定的所有定期金錢給付,

而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

(五)“浮動報酬”是指由僱主酌情給予的所有非定期給付,尤指屬賞贈性質的津貼、獎金、佣金,以及僱

(六)“正常工作時間”是指僱員有義務在每日及每週提供工作的時間;

(七)“缺勤”是指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未上班;

(八)“超時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工作;

(九)“季節性工作”是指基於工作的性質或情況,而須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或時期進行的工作;

(十)“家務工作”是指旨在滿足一家團或等同者及其成員本身及特別需要的工作;

(十一)“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隨著具確定或不確定期限的期滿而終止的合同。

一、本法律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本法律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法律關係;

(二)配偶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四)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的關係。

三、下列事宜由特別法例規範:

(一)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一、勞動關係中的工作條件由一般或有關行業特定的強制性法律規範、企業規章及勞動合同訂定。

二、本法律不得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一、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內,僱主有權根據相關法規訂定提供工作時所應依循的規定,並可為此制定載明工作

安排及工作紀律的企業規章。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對僱員源於專業規章要求的技術自主權的尊重。

三、僱主須向其僱員公佈第一款所指的企業規章的內容,以便僱員可隨時獲悉及索取副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澳门劳工续签换证要提前多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