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人被废标后,后面还有三家合格投标人,招标方是否可以重新招标?

现场开标时,投标人发现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但是开标时没有检验资料完整性,且在唱标后签字确认了开标。在其他所有资料都完整提交的情况下,投标人没有提供电子版标书会被视为资料不全而被废标吗?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详细说明投标被拒绝,否则,多少有点不愿意拒绝投标。一般情况下,投标不能被拒绝。如果你真的不想让那家公司中标,又实在找不到其他理由,那就先用这个被拒绝的标看看那家公司的态度。如果你质疑投诉什么的,可以以后再考虑。《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字保存,不得打开。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拓展资料:
1、作废原因:延迟交货。未能到达指定地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无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1.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工程招标通常分为三个部分:技术招标、商务招标和资质文件。
3、技术标:主要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即投标的主要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
4、商业投标:主要指预算报价部分,即基于自身和外部条件对整个工程造价的报价。商务投标是整个投标中最重要的部分,在评标中一般占70%。
5、资质证书:根据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的要求。资质文件主要考察公司是否有中标、中标以及完成一定项目的资质等。
6、无效中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7种情况为“无效投标”。必须依法招标,不得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中标的,投标无效。泄露标记。招标人向他人披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或者披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这就看招标方是否严格了,其实可以帮你把装U盘的文件袋与投标文件袋绑一起就行了。 一般不会被废标的,只是未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而已,不属于废标条款。
这就看招标方是否严格了,其实可以帮你把装u盘的文件袋与投标文件袋绑一起就行了。
一般不会被废标的,只是未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而已,不属于废标条款,可以补救。

第一中标人签约后,履行部分合同后提出解约,招标方同意后,可否不再招标而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签约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第一中标人签约后,履行部分合同后提出解约,招标方同意后,可否不再招标而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签约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缺乏依据,经不起审计。如果合同没履行是可以的,合同履行一部分,所剩下的内容与招标时的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第一次招标的结果已经没有任何约束能力了(包括超过投标有效期、合同价格等等)。因此,需要重新招标。

第一中标人合同签订后履行部分义务后提出解约,可以不再招标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吗?依据?

这根问题怎么感觉有人刚刚提过。我认为不可以。法律赋予招标人权利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有条件的,应是在合同未执行、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无力执行合同等情况下。这些都是以合同未执行为前提的。

开标后,发现第一中标人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档案,第二中标候选人要怎样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其中第(六)小条的规定:“投标档案没有对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应该适应于你提出的问题。
质疑的方式,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综上:公示期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果不答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中标人被废标,第二中标人中标,但被招标方要求进行二次招标

1、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情况有: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释出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档案或资格预审档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专案,自招标档案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档案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专案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档案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档案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2、重新招标属于招标专案的重大变更,需要慎重处理。处理不慎,可能引起原招标专案参与各方质疑。

工程招标中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如何确定中标人

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一般评标专家组会在评标结束后,提供给建设方几个中标候选人让建设方选择,如第一候选人因故被取消由第二候选人替代第一候选人。但建设方和那个候选人签订合同是由建设方选择。一般第一中标人就是签订合同的承包方。

开标后,发现第二中标人的资格不符招标规定,但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其他均合格,请问招标方却要重新招标可以吗?

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因为第一中标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招标法有规定。在开评标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满足三家,即无法构成竞争,则做流标处理,需重新招标;在开标现场,开标截止时间到场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符合法定数量,无法构成竞争,做流标处理,延期或重新招标;在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之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中标义务的,或中标人存在虚假被证实发现的,取消中标资格,顺序到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第二候选人不满足要求,顺序到第三候选人中标。如果全部被否定,要视情况而定是否重新招标。如果是因为招标档案等甲方技术要求不完备或者纰漏造成的,要修改相关招标要求,然后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有3个备选,第一候选人是预中标人,在预中标人完全符合要求,符合中标条件的基础上,中标人是没有机会落到第二候选人身上的。而且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如果出现上面提到的无法履行合同,或合同期发现中标时期弄虚作假,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那么要按照合同中约定进行罚则中约定的 相应处罚。然后合同执行要重新确定与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招标法也有档案支援,经过招标的专案,已经既成事实的,任何人没有权利和理由随意废除招标结果。在任何种类的招标专案中,第二候选只是个备选。如果确实确定不满足,证据充分,那么废除即可。第三候选人成为第二候选人就好,完全没有必要也不会被允许随意再次招标的。当然,前提是剩下两个,也就是第一候选人和原第三候选人,是符合所有要求且没有被废除条件的可能。
有时间好好看看法条吧,招标是相对比较严肃的事情,所有的环节都是按照流程来的,也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作为支撑要求的,里面有相关的违反处罚,有的还是蛮严重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我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却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该怎么办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档案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此你可以选择起诉违约

招标人给第一中标候选人发了中标通知书,但签订合同时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标档案不符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档案、中标人的投标档案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专案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取消,第二中标候选人合同价如何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即为第二中标首选人,当然应当按照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无关。

鲁河路等六条道路电力排管新建工程第六标段(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鲁河路等六条道路电力排管新建工程第六标段(二次)(标段编号:22-GC-0677-02)于2022年07月05日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情况公示如下:
/)“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shixin/)查询企业。通过“信用中国”→“个人信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查询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查询结果,有失信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提供网站查询结果,需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之后,经查询有失信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7、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材料(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之后】;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泉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李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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