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岁了有低保怎么还得交100元保险?

各乡镇从事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蔬菜大户、贫困户。

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请您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

●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

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 10 月 10 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4、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注意事项:请每年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不少于两次。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 办理人本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原件

●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续贷更换共同借款人的,办理续贷手续时,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县中心。

(3)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 10 月 10 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咨询电话:左权县教育科技局

电商扶贫行动政策(2条)

全县贫困村18岁-60岁具有初中文化的农民。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农村电商精准扶贫培训,让贫困人员认识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增强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的本领。

1、根据贫困村人员对电子商务认识的现状,有针对性开展分层培训,进行电商理念培训、入门培训、操作及能力提升等培训。

2、培训重点网商孵化和人才培养,开展网上销售等活动,帮助贫困户提高收入,帮助贫困户就业增收。

1、培训人员填写培训登记表

2、培训人员提供个人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培训人员提供贫困户建档立卡复印件或乡镇扶贫站出具贫困人口证明。

咨询电话:左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县建立的144个乡村服务站点

依据国家商务部对农村服务站建站标准,开展乡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搭建农村电商支撑体系,为群众网购网销提供代办服务。

1、根据实际情况,为服务站点提供统一的包括电脑、电视、办公桌椅等硬件设施及宣传资料,并每季度对服务站进行考核奖励。

2、对服务站点人员进行定期熟练电脑操作培训,根据网店开设流程,指导并协助开店。

(三)服务站点权利和义务

1、享有本行政村范围内本项业务的唯一经营权。

2、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代收代发、代付代缴、充值等服务。

3、所配备设施设备属国家财产,乙方有权利和义务保管好服务站点内所有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实用性,不可恶意损坏、易换。

咨询电话:左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农村社会兜底扶贫行动和特殊群体关爱扶贫行动政策(   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符合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凡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户口向现居住地、农业户口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户籍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户籍类别以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另外不计入共同生活的三类特殊家庭成员: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以下两类特殊人员可以单人单户申请农村低保: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核实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2.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父母无力抚养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2)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具体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出租或者出让房产获得的实物或货币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分红,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3)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59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860元/人/年。低保金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2)申报方式及所需资料

申报方式: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所需资料:1.户主申请低保的书面报告;2.户主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扶抚养义务人个人有效证件和户口簿复印件;3.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复印件;4.家庭收入比对授权书;5.在校学生证明(九年制义务教育除外);6.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二代残疾证复印件;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子女低保证复印件、困难家庭证明、异地证明等);8.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9.户主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本人申请,乡级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发放”等程序。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以及一级肢体残疾人);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形:

1.拥有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个人或家庭人均存款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4倍的;

3.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房屋;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5.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6.根据规定不得享受的其他情形。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9288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6396元/人/年。

⑴申请;⑵户口本、个人有效证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⑶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承诺书;⑷监护协议书;⑸供养协议书;⑹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⑺银行卡复印件;⑻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理能力评估及护理标准

1.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1)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全自理;

(2)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半自理;

(3)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全护理。

2.分散供养对象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52元/人/月、380元/人/月、760元/人/月。

1.申请及受理;2.调查;3.民主评议;4.公示;5.审批。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  

三、临时、急难救助政策

(一)临时、急难救助认定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保障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以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和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持续时间按月为单位,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同一家庭就同一事由每年度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在0.1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在0.3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在0.5万元以上的;其它困难家庭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导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可以共同生活成员为单位计算,可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的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10000元范围内的临时救助。

急难救助的标准按照“保障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以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和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持续时间按月为单位,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一家庭就同一事由每年度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户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突发性重大疾病(如严重的肾透析、各类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心脑血管疾病)救助:一是对突发性重大急病急需住院治疗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住院治疗的;二是身患重大疾病(如严重的肾透析、各类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心脑血管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扣除社会各项报销、救助后,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支付部分1万元以上,一般困难户个人支付部分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急难救助可以共同生活成员为单位计算,可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的急难救助。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家庭,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急难救助可以共同生活成员为单位计算,可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的急难救助。

(四)不予实施临时救助情形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急难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五、申请方式及所需资料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救助,具有本地户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受理,如实填报《左权县城乡居民临时、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县有关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所在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救助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5)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城区)、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城区)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组织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和县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在10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请受理;(二)调查审核公示;(三)审批发放。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  

四、重度残疾人员护理补贴政策

(一)重度残疾对象认定条件

全县拥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三)所需资料及申报程序

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个人有效证件、残疾证、户口本、银行卡号复印件;《诚信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承诺书》;《左权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城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乡镇(城区)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后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城区)上报的初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护理补贴从审批后下个月开始发放。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  

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000元/人/月,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500元/人/月。

(1)由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扶养的证明。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县民政局。

(2)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二十日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孤儿及其监护人个人有效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提供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银行账户和孤儿近期红底照片三张。将材料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所属福利机构上报材料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我省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按差额部分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1)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照保障对象的条件,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所要档案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咨询电话:左权县民政局  

七、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

有辅具需求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

为全县有需求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进行基本辅助器具免费适配。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残疾人申领辅助器具申请人首先去所属乡(镇)、城区残联进行申报填表,所属乡(镇)、城区残联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县残联,再由县残联汇总后统一发放至各乡镇(辅助器具申领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肢体残疾辅助器具有:假肢、轮椅、坐便椅、伸缩手杖、直杖、四脚手杖、凳式手杖、腋杖、手摇两轮助行器、防褥疮床垫、护理床等。

听力残疾辅助器具有:盒式助听器。

视力残疾辅助器具有:盲杖、助视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照“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原则上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县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办识别认定,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

新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需提供资料:

1、户口本、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新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3、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提供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证及复印件。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纳入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给予全额资助。城乡居民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对象不同实行分类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予以门诊救助并按人员类别分别设定最高限额。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1、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提供本人个人有效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申请医疗救助通过信息系统“一站式”结算。

    2、在统筹地区外就医但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须持个人申请、医疗诊断书、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村级困难证明材料、乡、村两级入户调查记录、户口本(首页和患者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城市户口)、信用社卡复印件(农村户口)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方镇人民政府(城居管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核定救助金额,并及时进行公示,审核审批过程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居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患26种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大病关怀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2020年代缴标准为每人250元。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办识别认定,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识别认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各乡镇、城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识别认定。

新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需由相关部门提供花名表及个人信息:

咨询电话:左权县医保中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帮扶政策

进一步落实“三保险、三救助”中“一救助”政策帮扶机制,即:一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具体是:1.门诊统筹封顶线提高至300元;2.大额门诊慢性病补偿比例提高到100%;3、建档立卡贫困户省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享受“136”兜底补偿救助;二是大病保险享受5000元起付线标准按80%比例报销;三是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享受85%报销;四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充保险由财政全额救助;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1、统筹区域内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本人社保卡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站式”服务;

2、晋中市外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县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备案表持本人社保卡和转院备案表到县便民中心东大厅办理转诊备案,除医疗救助费用外,直接结算;

3、未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带住院补偿资料(入院诊断书、出院证、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统一收据、住院病历、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便民中心东大厅办理报销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左权县医保中心  

五、“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住院患者。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有效个人有效证件件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医保应补偿部分,补偿后患者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六、健康扶贫“双签约”政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

1、采取“1+1+1”组合式签约服务模式,遴选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和县级医院专科医生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群众“一对一”签约,向签约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并按需提供上门随访、健康评估、健康咨询、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2、包村干部、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与辖区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群众“一对一”签约提供健康扶贫政策宣讲和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的代报代办等服务,解决群众就医报销问题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根据扶贫办提供花名,结合乡村医生和村干部调查,采用上门入户签约和集中签约的方式为其签约。

七、农村妇女开展“两癌”免费筛查

左权县农村户籍的35-64岁妇女(2018年、2019年已接受“两癌”检查的适龄妇女不再检查)。

①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②宫颈细胞学检查:采用液基薄层细胞学检查(TCT),宫颈取材时必须使用宫颈液基细胞专用刷头,并采用TBS描述性报告进行评价;

采用其他检查方法的,必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并备案。

③阴道镜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可疑者或异常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④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①临床乳腺检查和乳腺彩色超声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采用乳腺影像分组评估报告系统。

②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以及3级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结果,采用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③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X线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者应当直接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④对乳腺X线检查0级和3级者应当由副高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随访或活检或其他进一步检查。

咨询电话:左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力度。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坚持户借、户还,避免“户贷企用”,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咨询电话:左权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企业职工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

2020年,培训任务1800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1570人,企业职工培训200人,创业培训30人。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天补贴150元,原则上最高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补贴资金申领所需材料

培训班开班报告、《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结业

考核成绩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编号、相关监控视频(光盘)、就业证明材料(6 个月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或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

小微企业初次申请新招聘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合同复印件、2 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

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 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对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 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 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 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 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 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800 元。

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 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咨询电话:左权县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外出就业累计打工半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对政府鼓励引导外出就业、累计打工半年以上的贫困劳 动力,经驻村第一书记确认,分县内、省内、省外分别给予 每人 300 元、500 元、800 元的交通生活补贴。

外出务工交通生活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分县内、省内、

省外分别给予每人 300 元、500 元、800 元的交通补贴。

咨询电话:左权县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经县扶贫办、人社局摸底确认的未脱贫户,且本人有意愿、有劳动能力、无年龄上限。

通过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每户安置1人,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月补贴标准不低于我省脱贫标准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购买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可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

(3)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签订《晋中市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期限三年,到期退出。

(4) 因与子女分户,造成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未脱贫老年户,如果子女自愿与父母合户或同意赡养老人的,每户可安排1人通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

咨询电话:左权县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63

 一、返贫保险政策(也叫扶贫救助责任保险)

2020年5月底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每人16元的扶贫救助责任保险,主要解决全县脱贫摘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制约脱贫摘帽突出问题,保险期限自2019年05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05月14日24时止。

保障水平:政府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20000元,每次责任限额10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8000万元,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保障内容: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因意外事故、疾病原因造成自负的医药费用;因子女就学造成超额学费;被保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给予救助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疾病原因脱贫后返贫的:由左权县、乡贫困对象评定机构定后开具的返贫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按照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返贫户家庭成员数-上年返贫户家庭实际收入+自费医药部分。

2、因突发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返贫的:由左权县、乡贫困对象评定机构评定后开具的返贫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按照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返贫户家庭成员数-上年返贫户家庭实际收入+自费医药部分。

3、因学返贫的:由左权县、乡贫困对象评定机构评定后开具的返贫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按照每人5000元救助。 

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

二、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政策

截止2020年6月的全县4929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缴纳28元/人,保障项目包括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14日24时止。

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人身意外死亡、致残每人5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1、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被保险人意外身体伤残

1、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2、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个人有效证件明等文件;

三、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1、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2、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个人有效证件明等文件。

四、其他应共同提供的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定个人有效证件明;

3、被保险人/受益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具体保险责任和相关理赔所需资料以保险合同为准。

左权县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三、农村住房安全动态保障政策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贫困边缘户。

改造方式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置换或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采取修缮方式实施改造的原则上每户补助1万元,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照施工单位根据改造实施情况做出工程决算为准;采取新建、改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原则上每户最高补助1.4万元;采取置换方式实施改造的原则上每户补助1.4万元,造价不足1.4万元的按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为准。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2、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和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贫困类型证明,贫困边缘户要提供收入证明。

4、土地证及及房产证复印件、危房等级鉴定表。

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委公示照片

6、乡镇会议纪要和乡镇政府公示照

7、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房屋照片

咨询电话:左权县住建局  

【导语】: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精准,高效;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各地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第六条统筹城乡发展,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章 家庭成员认定

  第八条 本省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三)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四)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六)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

  (五)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

  (七)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②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第十五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第四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十六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四)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

  (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三)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四)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五)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

  (一)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三)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新建、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四)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

  (五)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第五章 重度残疾人低保

  第二十条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3.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第六章 支出型困难低保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三条 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

  (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四条 因残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4.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五条 因学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一)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六条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第七章 边缘家庭低保

  第二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

  第二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第二十九条 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大疾病。

  第三十条 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八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一条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的民政专区等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一)在同县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我省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不同县(市、区)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省(境)外居民的,可向常住的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外省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境外人员由常住的的一方户籍地村(居)出具特殊情况说明。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第三十四条对已在户籍地纳入低保,而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对象,两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定期沟通,常住地应按户籍地要求,视同本地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做好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户籍地反馈。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推进“互联网+”“减证便民”,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单人纳入低保。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的,应提交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所在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等,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受理成功的,应通过网络、纸质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单。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单(注明不予受理依据):

  (一) (一)明显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

  (二)(二)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五)家庭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地低保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一年重新提出申请的。

  第三十九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由乡镇(街道)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

  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申请前1年内已有信息核对报告且情况明确的,可不再进行信息核对。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发起信息核对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四十三条 初审意见。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确认机关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对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申请情形,审核确认机关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第四十六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四十七条结果告知。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长期公开。对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公开公示机制,并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不宜公开和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严禁不经申请受理、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核确认纳入低保。申请人对信息核对、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公示举报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确认期内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供佐证材料,审核确认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作出确认结果后,不再受理佐证复查申请。

  第十一章 对象管理

  第五十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至少对在保的低保对象家庭状况进行一次信息核对,进行全面复核。

  第五十二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对低保对象家庭状况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方式可参照第四十一条办理)。

  (一)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两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的,应予退保。

  第五十三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救助系统和核对系统,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做好系统使用工作,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录入、变更、校准对象数据信息。加强端口对接、数据推送,实现动态低保数据部门共享。

  第五十四条在任何时间节点发起的信息核对,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内均可作为低保对象复核认定的参考依据。多次发起信息核对的,以最新信息核对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建档、归类,档案类型主要包括审核类、管理类和财务类等。档案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第五十六条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两种方式核定。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低保金按照当地设定的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的差异,给予其不同档次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放。

  第五十八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个人账户上。原则上,低保金从确认同意的次月起发放。

  第五十九条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到迁入地乡镇(街道)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无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由审核确认机关简化程序,无需初审公示和信息核对结果,先行予以确认。

  第六十一条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审核确认机关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延保渐退按有关规定执行。延保期满自动退保,但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自动转为正常保障。

  第六十二条审核确认机关应根据复核认定、定期核查情况,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延保渐退、退保的复核、核查决定,并在当月书面告知低保对象,同时说明理由。低保对象死亡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退保手续,并从办结退保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低保金。

  第六十三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发现有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线索,应移交给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给予告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就业、死亡等情况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告知受理或审核确认机关的;

  (二)不符合认定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因退保而无理取闹,发生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等情况的;

  第六十六条经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应给予告诫。同时,该家庭和个人自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经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在保家庭和个人,应立即退保,并追回被骗取的低保金,追回低保金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十八条 在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按比例进行对象抽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首问负责制和开通服务热线,由专人负责,及时受理群众咨询诉求、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接受社会监督。

  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按程序办结低保信访事项,并予以书面答复。省、设区市民政部门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第七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落实低保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要求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对受理或审核确认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信访等渠道维护权益。

  第七十二条 有条件的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6日印发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低保】可获取福州低保标准、申请入口、申请表下载入口(附例表)、申请指南、线下办理地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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