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监测评估中心忙吗

  2022年7月14日,财政部召开2022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靳俐: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财政部2022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薛虓乾先生、预算司一级巡视员兼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主任宋其超先生、税政司副司长魏岩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薛虓乾先生介绍2022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 

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薛虓乾 

  薛虓乾: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5221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3.3%,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0.2%。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663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1.7%,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2.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57558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4.7%,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7.9%。全国税收收入85564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0.9%,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4.8%;非税收入1965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19136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下降0.7%,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45.7%。 

  2.国内消费税95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 

  3.企业所得税283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 

  4.个人所得税78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7%。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02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9%。关税144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3%。 

  7.城市维护建设税263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7%。 

  8.车辆购置税137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0.7%。 

  9.印花税24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3%。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5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3%。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296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土地增值税392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7%;房产税18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2%;耕地占用税8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5%;城镇土地使用税123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5%。 

  12.环境保护税10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59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88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563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325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2.科学技术支出43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3%。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66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2%。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 

  5.卫生健康支出1125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7%。 

  6.节能环保支出247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9%。 

  7.城乡社区支出100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 

  8.农林水支出10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 

  9.交通运输支出63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 

  10.债务付息支出56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8%。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上半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796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4%。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89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2%;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607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9.7%,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62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4%。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上半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48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5%。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20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倍;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相关支出52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3080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4%。 

  靳俐:感谢薛虓乾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薛主任您刚刚通报了上半年财政收支数据,请问上半年财政收支有什么特点?对下半年形势您有何预判? 

  薛虓乾:谢谢你的提问。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加快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6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企稳回升。与上年同期相比,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6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增幅由负转正;按未扣除留抵退税因素的自然口径,下降10.5%,降幅明显收窄。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5221亿元,其中,留抵退税冲减收入18408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上半年累计增长3.3%,增幅比1-5月提高0.4个百分点。 

  从税收收入看,上半年,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全国税收收入增长0.9%,按自然口径下降14.8%。分税种看,国内增值税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下降0.7%,其中,6月份下降1.1%,降幅比4、5月份明显收窄,主要是工业增加值、服务业生产指数等相关经济指标逐步改善。企业所得税增长3.2%,其中,煤炭、原油等行业利润增长带动相关企业所得税较快增长。个人所得税增长8.7%,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车辆购置税下降30.7%,6月当月下降39.8%,其中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减税71亿元。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4.9%,主要受一般贸易进口增长等因素带动。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多退1913亿元,增长21.2%,有力促进出口平稳发展。 

  从非税收入看,上半年,全国非税收入增长18%。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非税收入增长53.2%,增量基本来自特殊增收,主要是原油价格上涨带动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增加、按规定恢复征收的银行保险业监管费收入入库等拉高中央非税收入增幅45.4个百分点。地方非税收入增长15.5%,其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长29.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增长49.6%,两项合计拉高地方非税收入增幅12个百分点,主要是地方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以及矿产资源有关收入增加。另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长0.4%。 

  分地区看,上半年,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7%,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收入增幅分别为-1%、13.7%、16.5%、-3.5%。东部地区中,福建增长6.7%、山东增长6.3%、浙江增长4.2%,保持平稳增长。广东6月份增长8.9%,上半年累计小幅下降0.5%,降幅比1-5月收窄2.5个百分点,收入企稳回升。中西部地区中,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主要受能源资源类行业增收带动,分别增长44%、49.4%、34.7%、40.9%,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从财政支出看,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5.9%,高于财政收入增幅。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其中,科学技术、农林水、卫生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分别增长17.3%、11%、7.7%、4.2%、3.6%。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本级支出增长5.8%,扣除国债发行付息、储备等支出后增长6%;地方支出增长5.9%。 

  从后期走势看,随着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持续显现,下半年经济有望持续回升向好,在此基础上,预计财政收入将逐步回升。 

  央广经济之声记者: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是今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请介绍一下上半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成效。下半年还将有何举措? 

税政司副司长魏岩 

  魏岩:谢谢你的提问。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举措。财政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作为全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及时制发具体政策文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退税政策红利。 

  一是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留抵退税是把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2018年以前,我国对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取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2019年以来逐步建立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允许所有行业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60%的增量留抵税额,并允许先进制造业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 

  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今年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自4月1日起,将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即这些企业的存量、增量留抵税额均按100%全额退还。 

  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为更好应对困难挑战特别是超预期因素冲击,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按照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安排,在实施好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对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自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加快留抵退税实施进度。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6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确保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今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在此基础上,大幅提前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退税由三季度提前到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大型企业由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确保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与税务、人民银行等协调配合,强化资金保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快退的快退。同时,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推动惠及企业的好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总的来看,4月份以来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有力,助企纾困成效显现。数据显示,今年4月1日-6月30日,全国共为186.5万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17222亿元,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1233亿元,上半年共有18455亿元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账户,已达去年全年办理退税规模的2.9倍。 

  通过落实落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持续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扩大受益范围,以“真金白银”为更多市场主体送上退税“及时雨”,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注入现金活水,为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提供强劲动力,对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扩大消费投资、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主体普遍反响很好,据税务总局统计,今年5月全国已退税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6%,较一季度加快5.2个百分点,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9.6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实施留抵退税对企业增加销售有利,既纾困,又培育税源。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全力以赴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中国证券报记者 

  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专项债发行使用情况如何?下半年是否还会增加发行额度? 

预算司一级巡视员兼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主任宋其超 

  宋其超:谢谢你的提问。专项债券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在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年分别安排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3.75万亿元、3.65万亿元、3.65万亿元,持续保持较高规模。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加快发行使用节奏。今年上半年,专项债券在发行使用方面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是下达时间早。去年12月提前下达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今年3月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全部下达完毕,比以前年度平均提早3个月左右。 

  二是发行进度快。按照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财政部及时指导地方调整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节奏。截至6月末,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3.41万亿元,2022年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基本发行完毕,比以往年度大大提前,充分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靠前发力的要求。 

  三是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指导地方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2022年分两批储备专项债券项目7.1万个。1-6月,已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共支持超过2.38万个项目,其中在建项目约1.08万个,新建项目约1.3万个。要求各地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坚决不“撒胡椒面”。 

  四是撬动投资作用明显。1-6月,各地共安排超过2400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引导项目单位与商业银行对接,对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收益仍有剩余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申请市场化配套融资。1-6月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超过5300亿元,对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半年,我们的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专项债券发行收尾工作。二是督促地方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压实项目单位责任,推动专项债券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央视新闻记者:受疫情和减税退税等因素影响,目前县区财政运行压力较大。请问财政部将如何保障地方“三保”? 

  宋其超: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基层“三保”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部署做好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工作。当前,受疫情和退税减税降费等因素影响,县区财政运行压力较大。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督促省级财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财政运行监测,筑牢兜实“三保”底线。 

  一是中央加大支持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地方转移支付有两大特点,一是规模大,二是增幅高。从规模来看,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近9.8万亿元,规模为历年来最大;从增幅来看,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上年增加约1.5万亿元,增长18%,增幅为近年来最高。其中:为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新增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1.2万亿元。这1.2万亿元,列入今年预算8000亿元,列入明年预算4000亿元。通过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县区在落实大规模退税减税政策的前提下“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所需基本财力。 

  二是压实地方保障责任。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制县(含县级市)的财政运行由省级财政负主要责任,市辖区的财政运行由所在地级市负主要责任,将“三保”责任一贯到底。对部分财政运行紧平衡县区,要提前采取支出管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完善运行监测机制。对地方“三保”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暂付款、国库库款等,开展联动监测和动态预警。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就地就近优势,与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重点县区建立联系点制度,深入了解、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情况。对审计监督和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个别县区运行风险,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四是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督促地方将“三保”支出作为预算支出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预算安排中的优先顺序。今年5月,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将疫苗接种、核酸检测、患者救治、一线医务人员工作补贴、防疫物资及必要生活物资保供等疫情防控必要支出,作为“三保”支出的重要内容,在预算安排和支出顺序上予以优先保障。要求省市级财政部门充分考虑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转移支付力度,制定对突发疫情县区的应急财力保障预案,保障基层“三保”不出问题。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细化基层“三保”保障范围和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引导地方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经济参考报记者 

  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今年以来财政部采取了一些举措帮助中小企业纾困,总体成效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新举措? 

  魏岩:谢谢你的提问。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撑的就业人口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今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市场主体面临一定困难,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是当务之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聚焦中小微企业,在延续实施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减税退税政策加快落实。刚才我已介绍了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的情况。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等。根据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今年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中,中小微企业享受优惠金额占比近70%,对缓解中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加力扩围。一方面,延长缓缴期限,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另一方面,扩大实施范围,将上述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费政策,扩围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17个困难行业,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帮助渡过暂时的难关。此外,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经营压力,自2022年7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三是稳岗就业政策持续发力。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2021年的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从60%最高提至90%。对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或吸纳就业补贴,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 

  四是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积极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由30%提升至40%,为中小企业添订单、增动力、稳预期。 

  五是融资奖补支持持续增强。督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落实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目标。截至6月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5962亿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78万户,其中支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4.8万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担保贷款260.6亿元。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至2023年并下达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30亿元,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和特殊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奖补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落实好税收等支持政策,有效提振中小微企业信心,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新京报记者:受疫情影响,现在困难群众增多。请问财政部将如何保障民生支出? 

  宋其超: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强化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疫情影响,财政部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加强困难群众等民生支出保障,坚决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一是增加转移支付,强化财力保障。刚才和大家讲了,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近9.8万亿元,规模为历年来最大;增长18%,增幅为近年来最高。其中,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546.8亿元,比上年增加70.6亿元;一次性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转移支付1.2万亿元。同时,较大幅度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强化地方民生支出财力保障。 

  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在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指导地方强化资金保障,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切实担负起民生保障的主体责任,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财力薄弱市县倾斜;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对所辖县区民生保障工作给予帮扶;县级财政把基本民生作为预算安排的重点,优先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兜牢兜实基本民生底线。 

  三是运用直达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快、准、严”的优势,为民生资金精准使用保驾护航。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中央直达资金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惠企利民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范围,资金总规模约4万亿元。在此基础上,对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线上监控和线下核查,对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资金下达和监控同步“一竿子插到底”,防止资金挤占挪用,确保民生补助资金直达受益对象。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等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财新传媒记者:今年直达资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资金总规模约4万亿元。请问上半年直达资金下达、使用情况如何?成效怎么样? 

  薛虓乾: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资金总量约4万亿元,同时完善管理机制,推动财力下沉,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更有能力、更有动力。从上半年情况看,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运行良好,政策效果明显,体现了直达机制的制度优势。 

  一是预算资金快速下达落实。根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统计,截至6月底,约4万亿元直达资金中,中央财政已下达3.992万亿元,下达比例为97.9%,具备条件的资金已全部下达,尚未下达的主要为据实结算项目。地方财政已将3.625万亿元分配到资金使用单位,占中央财政已下达的90.8%,促进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二是支出使用总体较快。截至6月底,除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退税减税降费的8000亿元外,各地通过直达资金安排项目35.7万个,形成支出1.848万亿元,占中央财政已下达的57.9%,较序时进度高7.9个百分点,资金使用整体上快了近1个月。支出重点向基层倾斜,总支出中省级支出0.646万亿元,占比35%;市县支出1.202万亿元,占比65%。 

  三是惠企利民政策效果明显。例如,保市场主体方面,各地除了通过退税减税降费等冲抵收入方式支持企业外,还通过财政支出帮扶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直接惠企支出约3500亿元,惠及市场主体68万家,合计256万家次。保居民就业方面,初步匡算,直接用于就业方面的支出超过200亿元,促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就业形势。保基本民生方面,初步统计,用于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的支出达1.17万亿元,助力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下半年,财政部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进一步运用好直达机制,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政策合力,提高政策效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靳俐: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2年9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监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成员单位。

2.2.1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方案。

2.2.2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2.2.3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评估本部门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

2.2.7湖北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市级债务单位、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一旦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属于区级或有债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属于市级或有债务的,由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区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中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的划分,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分为Ι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以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我市Ι级(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认定和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较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Ⅳ级(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要求,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在市级债务单位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市、区人民政府恢复正常偿债能力之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或者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列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核算的中心城区除外),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4.1.2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指导其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偿还市人民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3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人民政府的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扣减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所涉及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区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发生区财政重整计划。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订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者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政策支出,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发生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区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根据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者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1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详尽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信息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市、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一级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者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者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者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各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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