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我的广发分期总额会高于授信总额?

  央行发布了《2022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信用卡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如何呢?各家银行推出了哪些新品?发布了哪些重要公告?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信用卡在用发卡量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8.02亿张,环比增长0.28%。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张。



  截至一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21.64万亿元,环比增长2.93%。



  截至一季度末,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8.50万亿元,环比下降1.38%。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70万元,授信使用率39.28%。



  截至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26.76亿元,环比增长7.71%,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9%。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941.81亿笔,金额264.9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90%和3.90%。其中,消费业务521.56亿笔, 金额32.62万亿元。银行卡渗透率49.19%,较上季度下降0.01个百分点。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3500.79元,同比下降4.85%;银行卡笔均消费金额625.51元,同比下降12.86%。



  一季度,银行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632.62亿笔,金额739.77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346.53亿笔,金额131.5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24%和1.11%。


  一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2313.28亿笔,同比增长4.85%,金额84.41万亿元,同比下降2.38%。



  02、一季度部分信用卡新产品



  03、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调整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卡行为、保障信用卡安全的提示》

  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或转卖、购买信用卡及账户信息;不得用于赌博、电信诈骗、购买非法虚拟货币等;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工具等手段套取现金或积分,不得用于开展非法代购等恶意套利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其他权益投资及生产经营等监管禁止领域。

  民生银行《关于新增信用卡现金分期受控金额的公告》

  于2022年3月31日起,陆续将通宝白领、随借金、现金分期、全民乐分期-现金分期业务分批次纳入信用卡现金分期受控金额,对受控金额进行资金用途管理。信用卡现金分期受控金额为转入该行借记卡内的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信用卡、博彩及其他违规领域。

  邮储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白金级等6款信用卡产品交易提醒方式的公告》

  自2022年4月15日零点起,将白金级信用卡产品及公务卡、青春卡、轻松小熊卡、庚子年生肖卡、腾讯微加卡产品的境内单笔500元(不含)以下信用卡交易(包括取现、消费、退货、还款、转账、预授权及预授权完成等)提醒方式由发送短信升级调整为推送微信。

  华夏银行《关于调整华夏银行信用卡华彩菁英俱乐部权益计分规则的公告》

  计积分交易金额每满100元计3分,不足整100元的部分不计分。线上交易金额每满200元计3分,不足整200元的部分不计分。每月分期分摊金额之和,每满25元计3分,不足25元的部分不计分等。

  广发银行《关于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升级的公告》

  从2022年4月7日起,针对仅签约该行自动还款业务进行升级。升级前,扣款次数一次,升级后扣款次数两次,第一次扣款8:00,如第一次扣款失败,18:00发起第二次扣款。

  农业银行《警惕征信修复陷阱,筑牢防诈“安全网”》

  随着征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征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旗号,教唆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征信修复”骗局花样多,骗财坑人,一定要警惕。

2)大型商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指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4)农村中小金机构: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5)城市商业银行:指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一共有134家。

6)资产总额: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25.资产总计]合计数,取法人机构数据。

7)负债总额: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49.负债合计]合计数。取法人机构数据。

2017年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65.0万亿元,比年初增加9.5万亿元,同比少增1.3万亿。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20.2万亿元,比年初增加8.2万亿元,同比增长12.9%。贷款上半年增量是历史同期最高水平,若考虑地方平台存量置换因素,实际贷款增加更多。(本段摘自人民银行2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注:银监会存贷款数据与人民银行口径不同。

8)本外币各项存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1.各项存款]本外币合计数。[61.各项存款]指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金融控股公司存款、向个人或企业发行的大额存单、保险公司存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外汇储备贷款资金、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各项存款口径与人民银行不同,不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保险公司和老邮储协议存款除外)。

9)本外币各项贷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2.各项贷款]本外币合计数。[62.各项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贷款口径与人民银行不同,不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4%,较上季末下降0.1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12%,较上季末下降0.1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6%,较上季末下降0.11个百分点。

1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2012年1号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核心一级资本需要作全额扣除或门槛扣除。

11)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2012年1号令),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其他一级资本需要作全额扣除或门槛扣除。

12)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2012年1号令),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1.6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56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4%,与上季末持平。

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92.2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88.8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4万亿元。

13)不良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4)不良贷款率:是指不良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良贷款率可细分为次级类贷款率、可疑类贷款率、损失类贷款率,分别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898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747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7.2%,较上季末下降1.5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09%,较上季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15)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4号),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2014年开始,银监会不再要求分别报送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数据,合并上报贷款损失准备数据。

16)贷款拨备率: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4号),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

17)拨备覆盖率: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4号),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703亿元,同比增长7.92%,较上季末上升3.31个百分点。2017年二季度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04%,同比下降0.06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14.48%,同比下降0.68个百分点。

18)税后净利润: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后的当年累计利润总额。

19)资本利润率: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净资产为所有者权益与少数股东权益之和。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该比率不应低于11%。

20)资产利润率: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该比率不应低于0.6%。

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9.5%,较上季末上升0.7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65%,与上季末持平;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69.1%,较上季末上升1.39个百分点。

21)流动性比例: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5]9号),流动性比例不应低于25%。

22)人民币超额备付率: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与库存现金之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

23)存贷款比例: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应低于75%。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2014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此存贷比为调整后存贷比。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八、民生工程与普惠金融

2017年二季度,银行业继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截至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30万亿元,同比增长9.9%;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28.6万亿元,同比增长14.7%。用于信用卡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贷款同比分别增长32.2%和41.2%,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9.5和28.5个百分点。

24)涉农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号)统计的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5)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客户合计。

2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廉租住房贷款、棚户区及垦区危房改造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和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影响债市的主要银行监管指标全梳理

1、银监体系下,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包括三个层次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值得投资者关注。

2、2016年起,央行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为了全面考核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央行自2016年起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以及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的考核。MPA考核的重点在于把监管的关注点从以往的狭义贷款转向广义贷款,也就是除了通俗意义上的贷款外,还将债权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余额、表外理财等纳入其中。明年一季度起,央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

近期债券市场在多重利空因素冲击下经历了罕见的大幅调整,其中我们认为,由监管额度问题导致的银行考核压力是此轮调整的重要催化剂,例如商业银行年底资本充足率考核,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商业银行购买同业理财的资本占用问题等,进而导致银行拆出资金减少,大量赎回流动性好的委外资产(详情请参见报告《债市修复从短端开始》)。在此背景下,我们对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和风险考核体系加以梳理,尤其是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帮助投资者加强流动性管理,更好地应对债市波动。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依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本文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对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加以梳理。

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对银行进行监管的考核体系将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债市产生影响:其一,时点性考核直接影响银行资金的拆借,对债市资金面产生直接压力;其二,监管压力释放利空因素,在其他利空因素叠加下,产生催化作用,放大市场恐慌情绪;其三,监管收紧的动作对市场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行为,对债市形成压力,且这种压力在短期内是单向且不可逆的,对市场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和彻底。

(一)风险水平监管指标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境下,通过变现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LCR体系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考核体系(LCR)的考核办法,我们将在附录部分进行详细。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25%。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其他指标并未纳入最新流动性监管法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的监管指标中,可作为银行日常流动性管理中的参考指标。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核心负债依存度为核心负债与总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6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的比值,不应低于-10%。其中,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C.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值,用于监测某一机构在较长时期内、稳定的可用资金量与该机构资产业务和表外或有业务对资金需求量的比例。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即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够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为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即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依据《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净稳定融资比率不得低于100%。

超额备付金率即银行为适应资金营运需求,用于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值。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超额备付金主要用于日常清算头寸,具有刚性特征。超额备付金率的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率=(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重要的监测指标之一,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废除)规定人民币备付金率不得低于5%,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备付金率一般为2%左右。

依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其中,月末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月日均存款增长率=(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00%。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其中,稳定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级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月末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F.累计最大现金流出工具(MCO)

“最大现金流出”工具(MCO)主要用于监测短期流动性风险,以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其中,MCO限额即各行在特定时间内被允许的累计现金净流出的最高额度,按照时间跨度可分为隔夜、一周和一个月。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即为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总计占各项存款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存款总计/各项存款*100%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即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比例。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I.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即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等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资金占总负债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同时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信用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等指标。

(1)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不良资产率的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在计算过程中,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

不良贷款率的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其中,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其中,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其中,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全部关联度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其中,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利率风险敏感度的计算公式为:

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该指标在假定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情况下,计量利率变化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指标计量基于久期分析,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给定的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是指在给定利率变动为上升200个基点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对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其中,时段的划分及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标准框架确定。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风险迁徙监管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监管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其中,正常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该指标中,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其中,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其中,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其中,次级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该公式中,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三)风险抵补监管指标

盈利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的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各指标计算公式为: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2、准备金充足程度监管指标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其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该指标中,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信用风险资产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是指依据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应提取准备的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贷款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同时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

3、资本充足程度监管指标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在上述公式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除此之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在该监管框架内,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净额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指标旨在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杠杆率报表。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详解银行监管最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同业投资明股实债、质押式回购、委托定投、ABS、逆周期资本

前言:商业银行资本的逻辑

目前在银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资本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逐年趋严格。而银监会近期的检查风暴重点之一,正是关注资本计提的规范性。笔者也一直认为,如果银行监管当前的关注点过于纷繁复杂,反而会过于分散具体监管人员的精力和注意力。从监管当局的角度出发,现在的形势下更应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实质性影响银行风险的领域倾斜。而资本充足率恰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形象地理解资本充足率大致意思是每家银行在做任何一笔资产配置的时候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资本。

比如一家银行对企业发放10亿的贷款,贷款的风险权重如果75%,那么对应着风险加权资产7.5亿。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那么银行需要为这7.5亿风险加权资产计提0.9亿的资本金。这里所谓的0.9亿资本隐含的意思是10亿贷款资产端配置,其资金来源至少有0.9亿股东权益、优先股或二级资本债,剩下的9.1亿资金来源可以是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行CD等方式获取。

如果一笔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比如自营投资劣后、不良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意味着10亿的资产配置,需要银行计提125亿的资本。

显然银行配置风险权重为1250%的资产极其不划算,现实中也很少见银行会持有此类资产。目前国内中小银行普遍面临较大的资本计提压力,一方面是前期业务扩张非常迅速,另一方面,地方监管当局近年来也加大了对资本的监管力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须逐步执行到位!

国内的商业银行资本计提和国际上的巴III对比,最大的差异在于国内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基本方法叫权重法,巴塞尔III叫“标准法”;权重法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一脉相承自巴塞尔III的“标准法”,但其中有一项核心差异在于国内权重法下不认可评级,国际上标准法下认可评级。

总体而言当下环境下,银行为使资本计提达标,不外乎几条路:统计指标上不规范操作、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表外理财扩张、部分代销平台、股东注资、真实放慢业务增长、资产出表(包括ABS)。

其中,部分玩法明显违规,部分做法仍然处于灰色地带。本文将详细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

三类资本的共同特点是,在危机发生时均可用来弥补银行损失,即便是二级资本,也可核销或转化为普通股。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主要系银行实际收到的股权资本及获得的利润,在危机发生时能够无条件的弥补损失。

其他一级资本则是在银行资产负债上表现为权益类科目,享受分红和派息,银行破产时,受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就只有在交易所或海外发行的优先股。

二级资本则是在银行发生破产或清算时,受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前,在资本新规实施之前发行的次级债因为不具备减记或转股条款,按照当前的规则都已经不符合二级资本债要求,存量次级债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

还有,作为资本工具,监管要求期限不能太短。而且即便原始期限高于5年,但发行之后随着到期日的逐渐临近,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中,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按其账面金额的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递减。

根据笔者统计,目前银行间市场共发行的259款二级资本债,全部是千篇一律的减记型,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单转股型二级资本债。

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商行发行了首笔银监会批准的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

2014年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为3448.5亿元。

2015年因二级资本工具互持情况严重,风险总体还是存在于银行体系内,银监会开始严格管理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加之优先股发行限制的放开,上市银行开始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而不是选择二级资本债,导致2015年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规模为2689.64亿元,缩小750亿元。

2016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同比增长70%以上;发行金额合计2572亿元。

2017年上半年共发行1776亿。其中,中小银行的发行积极性很高,主要因为中小银行基本为非上市银行,中小银行当前资产扩张速度更快,资本压力相对更高。

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商行发行了首笔银监会批准的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

2014年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为3448.5亿元。

2015年因二级资本工具互持情况严重,风险总体还是存在于银行体系内,银监会开始严格管理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加之优先股发行限制的放开,上市银行开始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而不是选择二级资本债,导致2015年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规模为2689.64亿元,缩小750亿元。

2016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同比增长70%以上;发行金额合计2572亿元。

2017年上半年共发行1776亿。其中,中小银行的发行积极性很高,主要因为中小银行基本为非上市银行,中小银行当前资产扩张速度更快,资本压力相对更高。

二级资本发行的期限绝大多数都在10年,而且都是5+5模式(第五年某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权)比较普遍;极少数是7年(5+2,业绩第五年某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权)。

根据以上三种资本类型,又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与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分别为5%,6%和8%,外加缓冲资本为2.5%的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当前来看较高,银监会发布的2017年一季度末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9%;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8%;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26%。

二、资本充足率与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由分子(资本)除以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所得,在大致介绍资本的组成后(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考虑更多的区分要素),现在介绍分母的组成及相关影响因素。

按照当前监管要求,分母的风险加权资产分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在国内,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最核心的就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是因为:

1.国内银行不能交易股票;

2.除大型银行和外资行外,外汇资产占比也很低;

3.债券投资大部分也是放在银行账户持有到期或可供出售。

这样一来,市场风险资本占比几乎可以忽略。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量的方法可选取权重法与内评法。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为

风险暴露由资产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得出,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提供。

内评法下,计量加权风险资产需银行自行建模计算风险参数,并将风险参数带入资本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风险加权资产。本文主要以介绍权重法为主。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是针对因市场价格变动自身价值会受影响的风险资产进行计量。

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首先要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其计量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的市场风险,并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乘以12.5得出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依据监管机构给定的产品种类、期限分类及相关权重进行资本计量。

4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1)何为逆周期资本及其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差异

央行自2016年开始将此前合意贷款规模控制全面升级,转而设计了一整天宏观体系框架MPA。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即“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实际上,大部分银行严重不达标,都是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导致的 。这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直接和广义信贷规模挂钩。大致逻辑是:

广义信贷增长幅度和央行逆周期资本呈线性关系,只要广义信贷增幅大幅度超过当年GDP和CPI加总值,就会面临较高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而逆周期资本加上8%基本要求,加上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要求,等于央行对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总水平。

(2)为何说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无法通过补充资本来达标

多数中小银行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主要就是因为广义信贷增速太快。因为只要当地最大城商行广义信贷增速超过30%,意味着最终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可能要达到25%以上,资本充足率可能要25%的水平绝对不可能。

其实央行的这样计算逻辑,基本上将使“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徒有“资本充足率”的名义,和一般意义上的风险为本的精确计量公式完全脱钩。

首先,不论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至少需要和存量风险资产挂钩。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的构成没有关系,无论投资的是高风险贷款,还是不良资产,还是央票国债,其实都一样。

其次,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看存量资产,只看增速。这一逻辑其实和合意贷款规模测算也是一脉相承,但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含义违背。因为存量的总规模才是风险所在,增长速度有多块并不决定银行的实际风险。

现实中,银行也绝无可能因为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去补充资本。基本原理很简单:资本补充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资本补充需要基于一个长远的规划。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和高度不稳定的增速挂钩,不是和存量资产挂钩,而增速指标相对不稳定,波动非常大;但资本一旦补充,无法随意削减。

最后,广义信贷增速指标所要求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往往相差非常大,动辄要求银行需要达到30%以上的水平。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或股东增资就能完成的天文数字。

所以综合上面的内容,笔者一直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和资本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在控制广义信贷增速而已

三、部分创新业务资本计提探讨

1同业投资项目的穿透和资本计提

银监会的2014年发布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指出: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从银监会给出的定义可知,同业投资业务的标的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一部分为特定目的载体。

127号文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以上措施是为限制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进行资本套利。

为真实反映业务的信用风险情况,准确计提资本,银监会发文要求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理财产品和持有其他机构(含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理财项目按照下表进行填报(资本计提)。具体如下:

发行 持有 保本理财 按投资标的风险权重填报 按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填报 非保本理财 不填 按最终投向的风险权重填报

持有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一般而言,需要根据该产品的最终投向计入到相应的项目中。

比如,A银行持有B银行发行的30亿元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该产品中,10亿元投向1年期的商业银行债券,20亿元投向一般企业贷款,则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债权——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风险权重25%)”中计入10亿元,在“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风险权重100%)”中计入20亿元;如果无法明确理财产品准确的资金投向,则按最终投向中最高的风险权重计入“其他表内资产(风险权重100%)”中。

2国内权重法资本计提规则没有考虑信用评级

巴塞尔委员会允许银行在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可从两类方法中选一种,即标准法和内评法。

银监会允许银行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使用权重法和内评法。此部分将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权重法进行对比介绍。

通过以上两个表格可知,我国的权重法在涉及到国内债权的时候,未采用外部评级,自主决定采用相关风险权重;针对境外债权,若是主权债权,采用该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若是非主权债权,则采用该债权所在国家和地区评级相对应低一档次的风险权重,而非该债权自身的权重,且非主权债权的最低权重25%起,而非20%。

也即在国际上标准法下,工商企业贷款只要评级在AA-以上就可以按照2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但是在国内银监会权重法下一般贷款并不认可评级的作用,只是按照是否为商业银行进行简单划分,如果是商业银行风险权重比较低按照20%和25%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但如果是工商企业或者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统一按照100%风险权重,即便是信用级别非常高的国企(如中石油、中移动、上汽、茅台)或优秀民企,或者是类似中国人寿、中国人保这样的大型保险公司也一律按照100%风险权重。但是只要是银行,即便是再小的农商行城商行也是按照20%和25%来计算风险权重。

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做法,主要是银监会并不信任国内的评级公司评级结果,只能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进行计算风险权重。基本思路还是继承了巴塞尔一的思想,也为后续很多资本监管问题的困局埋下了伏笔。

3同存+解除同存+委托投资

如果银行A直接投资底层资产,应当按照底层资产的性质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如果银行A委托银行B投资底层资产,属于同业投资业务,根据127号文的要求,银行A也应当按照底层资产的性质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A委托银行B进行委托投资,银行A应当将投资资金交付给银行B,如果在交付资金的阶段稍作文章,以同业存款+解除同业存款+委托投资的形式交付资金,实质上,银行A为同业投资,仍承担基础资产的实质风险,应当按照127号文对基础资产计提风险资本,但是如果银行A将解除同业存款合同及委投投资的协议作为抽屉协议,从表面上看,银行A为存出同业存款,如果银行B为商业银行,银行A仅需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计提20%或25%的风险加权资产,银行A通过上述违规方式减少风险资本计提;对于银行B,此业务为代理业务,不计提风险资产。

本交易结构违规明显,虽然基础资产的风险仍留在银行,但是银行未计提风险资产。

4同业投资+差额补足/远期回购+存单质押

如果银行A直接投资底层资产,应当按照底层资产的性质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如果银行B直接投资或者通过SPV投资底层资产,银行A向银行B提供远期回购或者差额补足义务,银行A及银行B均违反了127号文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提供或接受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且银行A应当按照底层资产的性质计提风险资本,银行B应当按照银行A的性质计提风险资本;

在第2点的模式上稍作变通,银行A向银行B存出同业存款,并开具存单,银行A以存单为远期回购或差额补足义务向银行B提供存单质押担保。

实质上,银行A提供远期回购/差额补足+存单质押,仍承担基础资产的实质风险,应当对基础资产计提风险资本,但是如果银行A将远期回购/差额补足合同作为抽屉协议,从表面上看,银行A为存出同业存款,如果银行B为商业银行,银行A仅需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计提20%或25%的风险加权资产,银行A通过上述违规方式减少风险资本计提;对于银行B,为同业投资业务,应当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按照底层资产的性质计提风险资本,但是银行A提供存单质押担保,缓释风险,一般存单均为银行A在银行B开立,银行B适用0%的风险权重。

本交易结构违规明显,虽然基础资产的风险仍留在银行,但是银行未对基础资产计提风险资本。

1.对于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发行的ABS(以下称“挂牌ABS”),依据分别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等制度,可以依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的规定认定发起人是否可以出表,投资人对于信用评级高于AA- 就可以适用20%风险权重; 但是非挂牌ABS的资本计提问题争议非常大,根源在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在2012年出现了跨越式的进步,2012年《资本管理办法》出台,附件9是ABS资本计提的纲领,但附件9完全翻译自巴塞尔III,与我国现状并不完全契合,在附件9推行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模糊区域,笔者认为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基础资产的适用范围,银监会资产证券化制度始于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监管逻辑一脉相承,在2012年监管层尚无法预计SPV投资会大规模兴起,以SPV为基础资产的ABS并未进入监管视野,时至今日银监会也未曾出台涵盖所有基础资产类型的ABS管理办法,但根源于巴III的附件9理念明显超前于我国现状,其中ABS基础资产并非局限于信贷资产的范围,因此在监管理念尚未充分磨合的态势下,以SPV投资为基础资产的ABS资本计提是否适用于附件9是业界广为争论的问题。

二是交易场所的使用范围。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层面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特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的产品,亦即俗称的“公募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近年来兴起的,发起银行将资产收益权做成财产权信托,由关联方投资的模式,亦即俗称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笔者更倾向于用“非挂牌ABS”),其资本计提存在一定的争议,在非挂牌模式下,原本应承担破产隔离作用的信托计划往往仅为通道,原始资产是否转出通常取决于会计事务所测算的风险报酬转出率,而由于非挂牌模式下发起银行主导痕迹较重,在测算环节通常存在一定的寻租行为,发起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风险报酬转出率的测算结果。笔者曾经遇到一例,商业银行将本行SPV投资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在场外由本行自营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优先级,在无法准确判断银行是否对资产仍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居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根据评级降低优先级投资的资本计提比例,通过投资接投资、左手倒右手,大幅拉低资本计提,此间逻辑稍显荒唐。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已经列入银监会补短板的范畴,研判监管趋势,笔者认为基础资产适用范围很大可能涵盖信贷资产、SPV资产,根据127号文、42号文精神,通过SPV投资的结构化融资业务在授信、资本计提甚至五级分类方面与信贷资产已无明显区别,在证券化方面理应一视同仁。较难解决的是非挂牌ABS的资本计提问题,其核心不外汇两个方面,一是非挂牌ABS首先能否被认可为“ABS”还是说只是结构化资管产品份额及其收/受益权;二是银监会能否认可非挂牌ABS评级。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的规定,适用20%的风险权重评级机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长期信用评级在AA-以上;

2)外部信用评级必须由经过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做出,以下情况例外:合格的信用评级、流程、方法、假设和评级用关键要素应该无选择地公之于众,并且完全免费。

但是目前而言,银监会未认可过任何一家外部评级机构,而且评级机构完全免费,并将上述信息公之于众也不具备现实性。

因此,不论对于挂牌ABS,还是非挂牌ABS,如果适用20%的风险权重,在评级机构层面均不符合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的要求,即便是挂牌ABS优先级可以适用20%风险权重的前提下,监管也没有办法以此为由认定非挂牌ABS优先级不得适用20%的风险权重。

非挂牌ABS的劣后处理

如果银行以自营资金对接劣后级,按照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需要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如果银行以同业投资方式对接劣后级,根据127号文,按照基准资产性质,也需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本,银行得不偿失。

因此,不论挂牌ABS还是非挂牌ABS,一般都以表外理财对接劣后级。

但是,劣后能做多大,优先就能做多大,希望能够培育出一个劣后市场,如果仍由银行自己投,会像102号文堵死理财资金对接信贷资产一样堵死理财资金对接ABS劣后级。

根据127号文要求,同业投资通过加通道进行股权投资但同时带有融资方或第三方的回购或差额补足义务作为风险保障措施,资本层面穿透计提是绝无争议的,所依据的制度条款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第十二条。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自营资金主动投资权益类资产,无论是否嵌套,无论嵌套几层,均应严格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1250%风险资产。

当然另一种争议性的观点认为,明股实债如果参照2013年银监发8号文对“非标债权”的定义,其中包括“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那么自营通过通道投资明股实债也可以参照8号文定义从而认定为“非标”。目前多数银行而言也都是参照这样的处理方法和思路,笔者并不认同。主要一句在于,资本计提仅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1-17,以及后续的一些专门补充文件比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和底层资产是否为非标债权没有任何关系。

在银行对回购方进行严格尽职调查和授信基础上,回购虽然可以从风险控制角度,起到很强的风控效果,但很遗憾国内的资本计提规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中的合格风险缓释工具非常狭窄,仅仅包括风险权重为零的现金、存单、保证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质押,保证担保仅认可商业银行、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政策性银行的担保。作为一般的工商企业的回购或差额补足即便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资产,风险和普通贷款相差无几,但资本规则并不支持。

显然这一做法给人感觉过于谨慎,并不能体现资本计提风险为本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源自于国内资本计提规则权重法不认可评级有一定渊源。正是由于当年翻译巴塞尔资本框架时候不认可评级,从而以权重法体现中国特色,所以在风险缓释工具选择上变得非常少。在巴塞尔三(包括巴塞尔二)体系下,只要是高信用评级的机构给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担保,都可以适应替代法来降低风险资本占用。但这种替代法在国内的资本框架并没有。笔者反而呼吁监管层能尽快考虑修改国内的风险缓释的规则,更多考虑一些合格的风险缓释工具。

关于风险缓释的更多探讨,可以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7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同业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

对于银行理财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已经被认定为非标债权资产,由于目前非保理财投资属表外业务,不计提风险资本,因此以下仅探讨银行自营资金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情形。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进行质押并回购的标的必须是“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由于只能由券商、券商或其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所以银行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必须通过投资资管计划进行(同业投资)。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按照127号文的要求,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基础资产的性质计提资本,需确定真正的借款人(资金融入方)的违约概率(内评法)或风险权重(权重法),而不是对券商进行违约概率或风险权重的认定;也就是需要看回购方的风险情况。

四、可能的同业投资和表外业务资本计提的讨论

注意本部分内容纯粹理论探讨,并没有正式发布的法规依据。

2016银监会曾经讨论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大体表面一个监管思路,主要针对非信贷业务,银行同业投资穿透后底层资产的资本计提问题。也就是各家银行的应收款类投资会计科目对应的资产需要强化穿透。当然银监会如何穿透,其执行力仍然有待观察。

更受市场关注的是表外业务的资本计提,包括四类: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委托贷款、代理销售;

其中非保本理财应该指表外理财,而且仅仅包括非标表外理财和股权类的表外理财,具体表外理财分为三类:

非标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20%

股权类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50%

标准化债权或者股票类银行理财:无需计提资本

非标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20%

股权类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50%

标准化债权或者股票类银行理财:无需计提资本

2表外银行理财的资本计提细节举例

非标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20%,转到表内后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RWA

股权类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50%,转到表内后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RWA

所谓表外转表内的转换系数,可以详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比如信用卡未使用额度转换系数为20%,那么如果银行给客户的未使用额度累计100亿,那么转换为表内资产20亿,意味着需要按照20亿的风险暴露计算RWA风险加权资产);这个系数笔者认为大致反应了一个表外转表内的概率。

3同业业务尤其是同业投资强化穿透,识别底层资产

监管对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代付、质押式回购、资产转让等非信贷资产和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表外业务进一步细化了风险权重。

按照风险与资本匹配的原则,商业银行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按照穿透原则适用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127号表述为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直接表述为一律穿透识别计算RWA)。

基础资产为工商企业股权、不良资产或劣后级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基础资产组合无法清晰划分的,应使用其中风险权重最高的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其中基础资产组合无法清晰划分的,应使用其中风险权重最高的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这里并不是说无法穿透就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而是无法穿透(或无法区分不同资产的比例)的情况下,按照该资产组合里已知的风险权重最高的那一笔资产进行计提。

其中关于同业投资穿透后的资本计提的讨论内容,也是当前部分地方银监局按照审慎原则事实上已经执行的内容。

4表外业务资本计提和目前巴三资本计提框架对比

对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最主要的考虑是潜在的流动性支持,所以主要指标是参考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计提要求。

巴塞尔中对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分为三种:20%、50%和100%。其中,满足特定条件,久期在一年及以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20%的CCF;久期在一年以上的使用50%的CCF;若流动性便利的外部评级被用来作为该工具的风险权重,则要使用100%的CCF。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特定条件”的要求相对比较苛刻,包括:使用流动性便利时,其金额必须限制在潜在风险暴露清算时可能被全额偿还的金额;不能用来补偿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当其他增信措施都耗尽时该流动性便利亦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债权持有人不能将偿还流动性便利列为次级。

相对而言,银监会的规定更为直接:

向交易对手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从事委贷、委托投资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提供资金或直接、间接提供担保使用;从事其他表外业务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使用100%的CCF;

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使用20%的CCF;

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使用50%的CCF。

向交易对手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从事委贷、委托投资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提供资金或直接、间接提供担保使用;从事其他表外业务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使用100%的CCF;

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使用20%的CCF;

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使用50%的CCF。

1存单质押的风险缓释作用

《资本办法》附件2明确了:银行存单为合格质物。

1.对于接受存单质押的资金融出方银行而言,存单质押业务的风险权重为0或者适用存单开具行的风险权重(20%或25%)。现实中,银行一般仅接受自身开具的存单质押,适用0%的风险权重。

存单质押资产业务即资金融入方以存单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的行为。存单质押业务是资金融出方的资产业务,该业务的风险缓释品为存单,当存单作为质押品时,需考虑存单的发行人进行风险权重的认定,若存单发行人为资金融出方,则该存单的风险权重为0%,若存单发行人为非资金融出方,则该存单作为风险缓释品,其风险权重应采用该存单发行行的风险权重。

具体要求可参考《资本监管政策问答》:

根据合格抵质押的认定要求,合格现金抵质押(或由贷款行发行的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应限于贷款行的现金存款或签署了保管协议的现金存款;然而,若贷款行的储蓄存款、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在未签署保管协议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银行以公开或者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方式抵押给贷款行,则贷款行对该抵押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在对币种错配进行必要的折扣系数处理后)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

此外,由第三方银行发行的定期存单也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

2.对于提供存单质押的出质人而言,如果存单质押的出质人为银行,出质人应当适用100%的风险权重。

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等同于贷款的表外授信业务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因此,银行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负债担保,为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但是接受存单质押的银行如果仅仅因为有了同业的第三方银行的定期存单,就不对底层资产进行风险尽职调查,就会违反当前三套利监管检查文件精神,不承担任何风险成为纯资金通道。尤其考虑到出质人银行自身的资本计提很可能存在问题,这种模式笔者认为普遍存在监管套利问题。

此外笔者接触到的比较多的保险公司在银行协议存款质押,大概两种情形:一是为关联方在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第二种是为银行给保险公司代持资产提供担保。从资本计提层面来说虽然根据前面分析没有问题,但根据《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如果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所以前面提及的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质押不符合保监会监管要求,从而银行的资本层面风险缓释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

2具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或类似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缓释作用

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初级内部评价法下

虽然,资本管理办法附件6的表格2及表格3分别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或类似理财产品”当做合格抵押物,并采用10%的折扣系数,《资本监管政策问答》指出该“类似理财产品”仅指符合附件六合格抵质押品认定要求且商业银行能够控制其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且必须含有发行商业银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

但是,资本管理办法附件6同时要求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应符合: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目前,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均未规定保单或理财产品可以作为质押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保单及理财产品质押无法设立有效的质权。

因此,目前,在我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或类似理财产品不是合格质押品。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或类似理财产品质押不属于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的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不能有效缓释风险。

  •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 又称为信贷业务或贷款业务。信贷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是最主要的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约占到80%。这类资产风险较大,资产收益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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