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退休干部丧葬费部队退休干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军遗属去世后6个月工资给付

【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去逝后,从去逝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军遗属去世后6个月工资补助所需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放,不得拒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申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军遗属去世后工资补助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四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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