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年收入如何计算的?

1、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9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

2、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城乡低保?

答: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3、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5、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申请低保时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怎么办?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7、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家庭人均收入是怎么计算的?

答: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9、家庭财产都包含哪些项目?

答: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股份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10、家庭财产状况有哪些情形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答: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12、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无偿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十三)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

(十五)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

(十六)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3、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怎么核算收入?

答:(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15、打零工、做生意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16、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17、对领取安置费、拆迁等各类补偿金的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一)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二)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8、赡养费怎么计算?

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家庭年收入-居住地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应赡(抚、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行业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19、低保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0、县外户籍人口如何申请低保?

答: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1、哪些行为有可能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答: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莒南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哪些群众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凡具有莒南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5、特困人员财产包括哪些?

答: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6、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 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9、目前我县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68元。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847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484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90元。

10、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1、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确定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13、哪些情况要退出特困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1、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实际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2、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其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哪些情况属于急难型临时救助?

答: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4、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12 倍进行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

5、急难型救助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治疗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6、哪些情况属于支出型临时救助?

答: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7、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12 倍进行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特困人员自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2 倍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个人自负费用的 10%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 倍;其他困难群众,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10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8、支出型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救助对象要签订承诺书、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例、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9、哪些情形暂缓或不予受理申请?

答:(1)未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2)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4)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5)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医嘱或用药剂量说明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6)符合城乡低保相关规定,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不得纳入支出型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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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专访,就我省出台的《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进行解读。

  辽宁日报:《认定办法》明确,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要进行家庭收入核算,那么,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下列五个类型收入:一是工薪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二是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的税费之后的收入。三是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五是市、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辽宁日报: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日报:稳定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是如何核算的?

  答:稳定就业人员收入可按以下方法之一核算,具体方法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依据近6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推算;各市确定的其他方法。

  辽宁日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是如何核算的?

  答:可确定具体金额的,灵活就业人员工薪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核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可按以下方法之一核算,具体方法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核算;根据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根据当地制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算;根据劳动能力系数测算。

  辽宁日报:对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的工薪收入有没有扣减政策?

  答:有。对下列人员的工薪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扣减,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对象;哺乳期妇女;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因照顾其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员;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工薪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扣减。

  辽宁日报:对出国务工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核算?

  答:出国劳务人员工薪收入可按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倍数核算。具体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辽宁日报:经营净收入如何核算?

  答: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按年度收入核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按一个生产周期核算;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法定证明核算;不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各市确定的其他方法。

  辽宁日报:财产性收入如何核算?

  答:财产租赁、土地和山林等经营权转租等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合同、协议核算,无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分配方案及相关记录核算;各市确定的其他方法。

  辽宁日报:赡养费、抚(扶)养费如何核算?

  答:可按以下方法核算: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辽宁日报:什么情况下,赡养费、抚(扶)养费可以提高或降低标准计算?

  答: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资)产数额较大或有子女出国留学的,要适当增加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情形的,要适当降低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辽宁日报: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答: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员;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各市确定的其他人员。

  辽宁日报: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如何计算?

  答: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按发放标准(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核算。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日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等如何计算?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发放标准的50%左右核算。具体由各市确定。

  辽宁日报:一次性获得收入如何计算?

  答: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视收入来源情况,按一定年(或月)数折算,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方法由各市确定。

  辽宁日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一是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含增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残疾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的护理费、丧葬补助费;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是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三是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四是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公)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五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六是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七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八是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九是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十是“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一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十二是工会等组织对困难职工发放的一次性救助金。十三是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辽宁日报:家庭的刚性支出可以扣减吗?

  答:可以,下列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具体比例、方法由各市确定:

  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各市确定的其他支出。

  辽宁日报:《认定办法》对于家庭财产是如何认定的?

  答: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和其他财产等。

  《认定办法》明确,区分家庭财产类别,按以下方法认定: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大型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5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45元。

2、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城乡低保?

答: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先给予为期6个月的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6个月后仍然困难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

3、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诚信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共同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申请居住地低保的还需要提交必要的居住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申请低保是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1)配偶;(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收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9、家庭人均收入是怎么计算的?

答: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0、家庭财产都包含哪些项目?

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债权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房屋、地产、林木等定着物;(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11、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答:(1)三人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两人以下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具的(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除外);(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无法统计经济来源的;(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其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13、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9)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11)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2)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13)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4)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15)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4、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5、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怎么核算收入?

答:(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2)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3)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4)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16、打零工、做生意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17、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18、对领取安置费、拆迁等各类补偿金的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9、赡养费怎么计算?

答: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农村旧村改造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扣减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赡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家庭年收入-因病因残医疗或康复刚性支出-居住地年低保标准×2×家庭人口数)×50%÷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参照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20、低保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1、市外户籍人口如何申请低保?

答:市外户籍人口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2、哪些行为有可能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答:在镇(街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予批准告知书之后3个月内,仍多次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将视情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7)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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