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谁担责怎么维权

  近日,有多名大学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在购买了返校的机票后,遭遇了短信、电话等形式的电信诈骗,损失均超过万元。记者暗访发现,网络上有多人出售机票信息。他们通过操作软件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

  骗子盯上了开学前的学费

  在大连上大学的小李(化名)是洛阳人,8月21日,她通过第三方购票平台购买了8月25日飞往大连的机票。小李说,8月24日,她收到了短信称其订购的航班发生了机械故障,需要进行改签或者退票。因为开学日期临近,小李非常着急,看着短信里自己的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都很准确,就没有注意到发短信的号码并不是航班所属的东方航空公司的官方号码。

  小李按照短信中的提示,拨通了所谓“客服人员”的号码,要求进行改签。对方告诉她,需要支付改签费,并且需要在ATM机上进行转账。于是,小李找到了一台ATM机,按照“客服人员”的提示进行操作,结果稀里糊涂地卡里就被转走了1万多元。她打电话给东航官方客服咨询,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二学生小文(化名)的身上,据小文说,她在8月24日订机票后收到诈骗短信,对方自称航空公司客服,以小文的航班被取消,在ATM机上办改签可获得补偿为由,诱导小文按照提示操作。结果,小文全年学杂费6100元被转走。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

  此外,网友“一笺秋语一程暖凉”昨天发微博称,她是来自河南中医药大学的一名大学生。在即将开学之际,她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谎称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并表示她的卡被限制了。

  “我问了他具体原因,对方说是因为我的医保卡报销了19870元。”当她告知对方自己并未进行过如此数额的报销时,对方提示她报警,并为其转接至公安局。电话接通后,她向所谓的警方工作人员报案,对方随即对她说,她的身份证涉嫌洗黑钱,她本人将要负刑事责任。想要证明清白,只能通过一种方法,“他要求我把家里的存款全部转存到指定的银行卡上,警方可以对银行卡进行保护,防止检察官冻结账户。”

  随后,她急忙按照该方法进行了操作,家中的所有积蓄11万元全部被骗。这名网友还说,家中父母年过半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母亲眼睛残疾,而19岁的弟弟又即将结婚,“我的学费也没了着落”。

  8月23日,该大学生向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受案回执显示,警方以诈骗案立案。

  网售机票信息一条18元

  针对近期多起大学生因为网购机票遭到电信诈骗,记者进行了暗访。

  记者以求购机票信息为名在网上找到了十几名以此为业的QQ用户。其中,用户名为“能力越大脾气越大”的用户告诉记者,每条航空机票信息售价18元,可以挑选特定的航空公司,买多了,价格还可以优惠。他告诉记者,自己是通过软件入侵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而且都是客户有需求的时候才去“调取”,保证信息新鲜有效。

  记者于是购买了三条信息,对方操作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他介绍说,这种入侵后台的软件在网上也可以买到,但是操作比较复杂,一般人不好学。根据他给记者提供的截图显示,该QQ用户是从名为“淘宝旅游”的第三方购票平台盗取的信息。记者收到的三条信息可以清楚地看到姓名、航班号、航空公司、乘机日期、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

  记者提出,需要大学生的成绩信息。对方回答称,只能从身份证号里的出生年月做简单判断,无法确认是不是学生。

  记者随后拨打了买到的几条机票信息所留的电话。其中,段先生确认记者买到的信息完全真实。记者拨打另一位梁女士的电话,却是一家名为“阿斯兰航服”的工作人员接听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保护顾客的隐私,他们都会把公司内部的手机号留给航空公司,而不是留下顾客自己的手机号。根据买到信息中的票号,该工作人员也帮记者查到,除了手机号不是梁女士的,其他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梁女士的信息肯定不是从他们公司泄露出去的。

  购票平台应承担责任

  针对电信诈骗频频盯上大学生的趋势,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表示,时值各大高校开学季,很多学生由于需要乘飞机到校,机票信息遭到泄露,因此遭到了电信诈骗。

  “学生的社会经验比较缺乏,也容易受骗。如果让他们自己去防范,由于电信诈骗呈现出碎片化、精准化的特点,所以难度很大。”王春晖认为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信息平台,通过电信、移动等运营商与警方合作,将涉及机票、付款等字眼的短信交与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审核,确认信息真实再发送给个人。

  同时,由于现在电信诈骗多使用改号软件,让电话号码实名制形同虚设,所以要从源头打击改号软件、后台入侵软件的销售和使用。这样才可能把电信诈骗的威胁降到最小。

  对于很多机票信息从第三方购票网站泄露出去,王春晖教授表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标准。任何涉及个人信息的网站,都应该符合这一技术标准。如果部分网站被发现技术上不过关,没有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那么这些网站也应该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这样的诈骗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电信诈骗,那么电信诈骗会被判几年呢?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那么关于电信诈骗具体的判几年呢?请看下文:

一、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一)哪些情节将被从重处罚?——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诈骗在校学生等

《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判?——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该怎么判呢?

对此,上述《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什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为诈骗分子撰写“剧本”要担责么?——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例如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

除此之外,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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