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家免费帮套现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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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迅速发展,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蒸蒸日上,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竞争日趋白热化。大量信用卡的发放和使用,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信用卡套现是最近几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之一。据报道,2004年我国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金额才300余万元,到了2006年竟高达1.38亿元[2],信用卡套现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法规,法律灰色地带助长了此种行为。本文就主要的套现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探求哪些套现模式需要法律规制及规制的法律对策。
  一、信用卡套现的概念
  何谓信用卡套现,并无统一和正式的定义。在我国,信用卡套现往往被定性为不正当或违法的。例如,有学者认为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取现,将信用卡中的消费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直接转换成现金的行为[3]。有学者认为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虚假消费,使其信用卡账户产生消费记录,以消费信贷形式从发卡行获得贷款,并通过合法商户转化为现金,其间持卡人并未从商户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特约商户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返给持卡人,持卡人将套取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渠道,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归还透支款[4]。也有学者以中立的立场来定义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5]本文认为套现一词本身是中性词,前述的定义都直接把套现仅限定在有中介机构(包括特约商户间)知情参与的情况,忽视了一些非不正当或违法的个人行为,比如紧急情况下,代朋友或家人刷卡。因而,本文的套现是指信用卡持有人通过非正常途径(ATM/柜台),以刷卡消费名义把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行为。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模式与规制的必要性
  信用卡套现行为从开始就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现,伴随着信用卡消费技术及渠道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如今信用卡套现方式更是异彩纷呈。本文基于信用卡套现依托的基础不同,把各种信用卡套现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另一种是依托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具体分析主要套现行为之前,本文将就信用卡套现运作原理作简要的分析,以便明白其中的关键步骤和行为所在。当然,不同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具体的运作流程会有不同,但存在共性,这些共性构成了信用卡套现的基本运作原理。本文将在阐述其运作共性的基础上,分析具体种类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在信用卡刷卡消费过程中,至少包含三个主体: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发卡行。首先,信用卡持有人必定是在特约商户处的支付平台上使用了信用卡。其次,特约商户或相关人支付相应的现金给信用卡持有人。最后,特约商户可以在结算期从银行处取得资金。
  如图所示,信用卡套现异于正常信用卡交易的是第二步。第二步是以最小成本获得现金的步骤,因为其不需要支付直接用信用卡取现的手续费,而且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还款,利息也是免除的。这也是信用卡套现运作的关键点所在。同正常信用卡交易行为一样,信用卡套现至少也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持卡人与发卡行,二是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三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下面结合具体的套现行为进行分析。
  (一)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模式
  依托POS机的套现行为依据参与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和中介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
  1.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个人主导的套现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代友刷卡消费、商场退货、手机卡销号退款、飞机票退票退款等。这种模式主要是由信用卡持卡人通过自身行为套现,利用的是设在特约商户处的POS机终端。这种模式主要涉及两个过程:首先,信用卡持有人或相关人使用信用卡从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其次,从代付人处获取现金或通过向特约商户取消服务或退还货物的方式,从特约商户处获得现金。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体现为:
  (1)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信用卡持卡人或相关人从特约商户处购买货物,作为货物的对价不是直接支付现金,而是通过使用信用卡的方式支付。这里的法律问题在于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只要在信用卡签购单上签名后,购买人与出售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就随之消灭呢?国内有学者认为“直到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买卖合同款项之前,买卖合同的债务不因为持卡人在信用卡签单上签名确认而得到清偿”[6],其认为当信用卡发卡行因为某种原因而不能支付时,卖方仍保有对买方的债权请求权。之所以会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原因在于用信用卡购买商品的特殊性。该特殊性可以通过信用卡持卡人在商家刷卡购物背后的实质交易过程展现。信用卡持卡人在商家销售点以刷卡的方式支付款项时,信用卡发卡行的付账授权过程就启动了。POS机读出信用卡背后磁条上所记录的信息,包括信用卡号码以及有关销售款额等信息,将它们一并发送到商家所属的商家行(在中国往往就是发卡行),要求付账授权。在接收到此授权请求时,商家行(发卡行)的电脑网络系统根据信用卡号码,调出其所属的账户信息,然后决定是否给予授权[7]。是否授权的决定会按原渠道返回到商家的刷卡机上,当授权得到认可时,交易也就完成了。
  可见,信用卡持卡人要完成商品的支付必须经过第三人即发卡行的授权,而如果是持卡人使用现金,那就不存在第三人的介入,即不存在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是否消灭的讨论。解开信用卡消费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的钥匙就在于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以及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卡实际上是一种消费信贷工具。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一般会与发卡银行签订合同。合同的形式往往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会载明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引用规则及风险提示信息,如果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名,就表示同意申请表上所载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我国,各大银行在提供信用卡服务时都会公告信用卡章程,像中国工商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建设银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等,这些章程是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章程的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和手续、使用及账户管理、计息及费用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该类合同性质的认定将影响前述的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本文认为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关系。在信用卡领域,即依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的发卡行根据作为委托人的持卡人的要求而支付一定款项。该合同的订立以双方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是种双务合同。委托人一般负有支付费用和报酬的义务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负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及赔偿责任的义务。虽然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规定只约束合同当事人,但其履行会涉及第三方,在信用卡领域一般会涉及特约商户,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在分析发卡行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时将完整呈现。
  (3)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一般会签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商家行(发卡行)接收商家的销售票据;第二,提供给商家信用卡的授权终端以及合同包括的支持服务;第三,处理信用卡的交易。通常的操作过程是商家在商家行(发卡行)开设账户,商家一般在每天营业截止后,其售点系统自动结算当天收款总额并通报商家行,并在商家的账户上入账[8]。这里涉及存款的法律性质,因为商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归属于银行基本业务时,可以定性为存款,存款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因之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9]。这种契约关系有以下法律特征: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合同关系一经成立,银行便承担了偿还款项的义务。只要客户提出付款要求银行就必须支付。在前述法律关系中,特约商户的债权就如此实现。
  三者分别通过合同建立了法律关系,本来是各自独立的,却因为特殊的支付方式而把三者联系起来形成信用卡刷卡消费合同关系。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特约商户从发卡行获得货款,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向发卡行支付相应款项。在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下,要么是利用商户业务的漏洞,要么是私人间的约定,基本上都是在正常信用卡消费链条中运作的,因而,这部分套现是没必要规制的。从成本及效果上来说,这种套现模式的数额、概率及分散性导致规制它非常困难和不切实际,所以规制也是不可能的。总之,对于此类套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2.中介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该种套现模式与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的根本不同在于参与的主体发生变化,多了中介机构。该种模式是在套现过程中,不再是信用卡持卡人一方的有意行为,而是有中介机构参与或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有人存在串通行为。其基本交易结构与第一种套现模式基本相同,因而此模式的分析会在第一种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此模式的不同之处及其法律问题。
  中介机构参与模式一般是中介机构主导的,而且常常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长期性。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不法商户或专业套现公司以中介的形式“非法套现”。实质上就是以商户或公司的名义申请了POS终端机,然后专门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套现服务[10]。二是中介机构本身不拥有POS机,而是作为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有人之间的联系人。特约商户参与是指有些商户具有主营业务,但兼营套现,即通过虚假消费方式套取现金。
  这种套现模式与前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消费的虚假性,即信用卡持有人与商户间并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即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购货人与商家之间并没有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就违反了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大多发卡行都在其信用卡章程中有相关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就规定:持卡人……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11]。信用卡持有人如果采用该种模式套现,违反了他与发卡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根据其在套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如果提供POS机刷卡消费,那么他就应当承担他与商家行(发卡行)的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果其仅是作为不法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间的联系人,他会因为与信用卡持有人串通欺诈发卡行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狭义的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12],包括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中介机构在此种方式下可构成帮助行为。
  这种套现模式由于存在虚假消费的情况,而且中介机构的介入可以同时影响多个信用卡持卡人的行为,进而产生大量的套现行为。每个持卡人的套现数额可能不大,但多个套现行为加总起来的数额将会是惊人的。信用卡本是一种无担保的消费信贷,银行已承担巨大的信用风险,而银行又在国家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套现行为存在,不仅进一步放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干扰了正常的信用卡业务,而且会危及银行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有必要规制该种套现行为。
  (二)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现的模式
  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现的模式,是指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取现金的行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被利用于套现在于:开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通常与若干银行签约合作,使银行网关接口与公司账号对接,客户可以使用支付公司所在银行的接口付款或收款[13]。下面以淘宝网为例,阐述这种套现模式的主要过程:第一,由信用卡持卡人自己或其友人在淘宝网上虚假申请出售某物品,经过一系列实名认证而注册为卖家,这样卖家就会与支付宝绑定;第二,信用卡持有人注册为淘宝网会员,利用信用卡向支付宝充值,即可成为买家;第三,买家在淘宝网上拍下卖家虚构的商品,这样支付宝中的资金就会转到卖方的账户上;第四,卖家再从其账户上把现金取出,完成套现行为。
  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套现模式可以说是第一、第二种模式的融合,这种模式一般由信用卡持卡人主导,且通过虚构交易实现套现。但与前两种模式最大的差异是利用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该套现模式的当事人主要是网络支付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如果是信用卡持卡人自买自卖,那信用卡持卡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理与第二种模式中信用卡持卡人责任承担是一致的。如果是友人帮助,那就要看友人是否知情。
  虽然这种模式下的套现行为,不需要其他中介机构或前述的特约商户的参与即可实施,但这种套现行为也是不存在实质交易而套取现金的行为,并且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免费性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大规模利用。例如有报道,2006年11月,淘宝网打击了多个信用卡套现团伙,涉及金额总计100万元[14]。这种套现方式也是信用卡持卡人的违规套现行为,也会产生类似第二种模式的危害后果。虽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加剧了规制此种套现行为的难度,但如果不把这种行为归入法律规制范围,相关利益主体就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和制止。
  三、规制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建议
  由于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还相对滞后,目前还未有专门针对信用卡的立法,针对性最强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该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其他相关的规制就零星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中,这样就导致对信用卡规制不成体系,存在较大的灰色地带。信用卡套现只是信用卡在发行使用中的一个问题,直接针对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更是少之又少。这也是现在信用卡套现行为猖獗的原因之一。因而,加紧制定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可以从套现模式本身入手,分析需要规制的关键主体和行为,即我国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完善现有立法。通过上文对套现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信用卡发展的阶段及套现模式本身的特点,不难发现,不是所有的套现模式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界定需要规制的信用卡套现的定义及其范围。主要包括主体、是否存在实质交易、主观状态等方面。其次,参与主体及行为,可以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两方面规制。事前防范,主要针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有关特约商户的基本要件及其行为准则。银行可以据此设定更高的条件,要求持卡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事后惩罚角度,根据套现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处罚和刑罚。对于一般处罚,可以赋予银行一定的权利予以自救,但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防止权利不正当行使;刑罚,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一定条件下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构成犯罪的行为。中介机构本来不属于信用卡正常业务中的一环,而是一定套现模式下的必要参与主体。对其的规制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界定、处罚条件等。刑法也应当对该类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综上,从宏观层面,我国应当制定专门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金融法规,修订并完善现有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提升信用卡立法层次及构建有关信用卡法规体系;从微观层面,可以从套现模式本身,以参与主体及其行为为核心探求具体的规则。  [1]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古晓宇:《信用卡套现:危险的融资“游戏”》,载《中国城乡金融报》, (B01)。
[3]方振强、宋洁章:《信用卡套现一大会诊-从信用卡套现看银行相关业务及其配套措施的完善》,载《金融会计》,2009 (1)。
[4]崔素芳:《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性与防范措施》,载《中国信用卡》,2007 (8)。
[5]李蓓:《套现在我国视为非法的原因分析》,载《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3月,第11卷第1期。
[6]刘燕:《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分析》,234页,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7]林功实、林建武:《信用卡》,20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8]林功实、林建武:《信用卡》,202~20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9]强力:《金融法学》,11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邵菊巧、张竹丽:《当前信用卡非法套现形式及应对措施》,载《河北金融》,2008(11)。

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两个套现手段,一个手段就是固定商户的POS机,另一个就是金融公司手机APP,那接下来就告诉大家从哪些方面避免被银行盯上。

连续3个月,每个月刷卡低于10笔,或每笔刷卡金额都高于固有额度的90%以上,则该卡一旦被银行检测到系统就自动降额80%,第二次出现该情况将被暂停消费功能。

套现金额一般最好不是要整数或者整数带零头。单笔金额不要超过5万,刷的POS机当日不要超过20万。可以选择网络套现。不过要选择靠的住的商家。

屡次在同一家商户刷卡,银行会认定你的账户为高风险账户,建议在不同商家套现,不要总是选择同一个类型的商家。也不要一天内多次连刷。多分几次、多分几家。比如你刷建材类型的,总是刷油漆不好,总要刷下地板、地砖之类的吧!

套现商家不会只给你一个套现的,套现的客户多了,套现商家的POS机也会被银行盯上,银行不只是会封卡,也会封POS机,如果你是第一次套现,那就可亏大了。

不能同一天跨多个城市刷卡,你想想你一天能跑那么多地方,做飞机时间也不够吧。银行也不傻。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还是比较能接受的。

当日在网络或者POS机刷卡失败超过2次就不能再刷卡了,否则会触发风险项。

套现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小小金融奉劝大家慎重选择套现,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去套现,毕竟是跟你的挂钩的,而且触碰法律高压线也是得不偿失的,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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