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贷款纠纷问题怎么处理?

  在上一讲中,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并讨论了银行委托贷款中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银行为什么在委托贷款纠纷中容易被拉上法庭,成为被告。通过讨论我们发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应该成为被告的,委托人没有权利起诉银行。他只能首先要求银行起诉不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在银行坚持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以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万事大吉,银行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由于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在追索欠款时,可能没有很高的积极性。如果委托人说银行在这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从而又把银行作为被告推上法庭,银行应该怎么办呢?或者委托人干脆以银行没有认真监督贷款的使用为理由,直接把银行拉上法庭,银行又应该怎么办呢?
  这些都是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在这一讲中,我们就跟大家讨论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应该注意的这些问题,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和措施可以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从而避免应诉负担,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
  一、如何划分银行和委托人在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上一讲中,我们已经知道: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人的作用,把钱从委托人手里转到借款人手里,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都由委托人确定,风险也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在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只能先要求银行起诉借款人。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在诉讼中,银行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来协调?
  实践中,银行没有切身利益的损失,不会主动去告借款人;银行的地位高,作为委托人的企业通常也只会和颜悦色地请求银行去起诉,一般不会对银行指手画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委托人不太有利,容易造成不能及时追索贷款;一旦不能把贷款及时追回,委托人有可能会和银行翻脸,不支付诉讼中发生的费用,银行忙活半天,两头都不讨好。这种情况双方都不愿意看到,一方面不能怪委托人,因为法律规定委托人不能直接告借款人,只能通过银行进行;另一方面也不能怪银行,银行有自己的业务,有自己的事情,不可能整天都花在起诉应诉这些事情上。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不太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尽可能地事先防范,保护自己的利益。具体来讲,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缔结委托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和委托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关于诉讼委托条款或类似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可能是一份合同,由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也有可能是两份分开的协议,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缔结委托协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缔结借款协议。在实践中,委托贷款合同对有关贷款的事项通常会作出明确的约定,也会特别说明银行不承担风险,委托人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等等。这些实体方面的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委托贷款合同中就银行和委托人之间在诉讼方面的权利义务却很少规定。因此,银行在缔结委托贷款合同的时候,最好就双方在诉讼方面的权利义务也作出规定,或者至少应该明确规定: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还款时,委托人将诉讼权利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起诉。银行起诉的权利虽然是法律所承认的,但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然后,在委托人要求银行起诉时,银行同委托人应该就双方在诉讼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的约定。从一定程度上讲,起诉违约的借款人是银行的一种义务,如果不起诉,委托人就会起诉银行,使银行成为被告。但如果银行运用得好的话,也可以作为一种保护银行资产、同委托企业建立良好关系的手段。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最好就是同委托人就诉讼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的约定。
  实践中,有的是银行自己请的律师出庭诉讼,也有委托人请律师,然后以银行的名义起诉。不管是哪种情况,其实银行都是处在一个主动的地位,主动权在银行的手里,利用得好,应该是一件好事。但为了避免诉讼中权责不明,同时避免银行在这方面过多的投入物力人力,银行同委托人应该就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地作出详细的约定。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特别对其中费用的负担、委托人的义务要作出约定。比如协议中应该要求委托人作出一定的保证,保证一切诉讼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如果是委托人请律师出庭,该律师应该作为银行的律师、以银行的名义起诉、出庭,律师费由委托人支付;诉讼中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必须向银行提交一份;诉讼的结果由委托人承担,等等。
  这些约定是合理的: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借款人违约,为了追索欠款而付出的费用也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这是符合一般的法律原则的。另一方面,银行能够了解、把握整个案件的进程,掌握主动权,避免由于某些原因而造成无谓的损失。同时,银行和委托人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委托人的一些利益,在权责明确的情况下,同委托人相互配合,做好追缴欠款的工作。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应该尽到的义务
  银行解决了在诉讼方面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之后,还必须注意自己在实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贷款通则》中规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时,应该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协助收回我们已经讨论过了,也就是说在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时,银行一方面要进行催告,协助委托人向借款人追索欠款,另一方面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和双方就诉讼权利义务方面作出的约定,协助委托人通过诉讼渠道追索欠款。那么对于银行监督委托贷款使用这一义务应该如何来理解呢?
  首先,应该明确银行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什么时候开始。要使银行承担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前提是委托人的款项应该进入银行的帐号。银行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实际把钱交给银行,两者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上的差异,只有委托人的钱确实进入银行帐号之后,银行才能承担保管监督的义务。确定钱已经进入银行的帐号通常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进帐凭证、贷记凭证、票据等证明。但有的时候,却不是那么简单。比如,委托人的钱是直接划到借款人的帐上时,就容易出现问题。通常认为,除了合同之外,只要有证据证明钱是银行指示由委托人直接划给借款人的,这时银行和委托人的委托关系成立,银行开始对委托贷款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反之,则不然。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委托贷款合同由三方签署以后,委托方将贷款直接划入了借款方,银行没有收取手续费。过了一段时间,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这时,委托人将银行作为被告推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实际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利用了银行。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是由银行指示直接划拨的,银行就有监督的义务,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银行应该了解自己在委托贷款中仍然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不承担贷款的风险,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如上所述,在委托贷款中,银行负有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因此,银行不能因为不用承担贷款风险就麻痹大意、放任自流,贷款放出去之后就万事大吉,否则,银行仍然会承担有关的责任。
  具体来讲,银行监督贷款使用义务主要包括:监督贷款的用途,防止贷款风险的扩大;遵守委托贷款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防止贷款失控;委托贷款到期时,应该发出催款通知,防止诉讼时效的丧失,从而无法追回欠款,等等。总而言之,银行要遵守委托贷款的有关约定,尽心尽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协助收回欠款。
  最后,银行要避免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不要使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扩大。实践中,有的银行在签定委托贷款合同时,规定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由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许多法院认为,银行的保证是委托贷款合同得以签定的重要条件,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法院就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这种条款违反《贷款通则》,同委托贷款的性质不符,不能让银行承担贷款的风险。但法院通常不会加以支持,仍然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因此,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无疑会增加银行的业务风险,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时候,应该严格避免为贷款进行担保。在委托贷款中只能承担监督和协助的义务,不能扩大自己的义务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委托贷款中诉讼管辖的确定
  进行诉讼时,确定由哪一个法院来审理案件,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案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A银行在甲市,B公司在乙市,如果在乙市打官司,A银行要跑到很远的地方去应诉,费钱费力;如果在甲市打官司,A银行可以以逸待劳,调查取证也比较方便。因此,选择好打官司的地点对银行非常有利。
  在一般的贷款纠纷中,法律通常规定,应该由借款出票地法院进行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上面的A银行和B公司因为贷款纠纷发生诉讼,应该由A银行所在的甲市有关法院管辖,A银行在自己所在的地方进行诉讼。这样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也有利于保护银行的利益。
  委托贷款不仅包括贷款关系,还包括委托关系,因此委托贷款中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则出现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A银行和B公司都在甲市,而C公司在乙市,C公司有一笔钱想委托银行贷出去,因此,C公司把钱划入甲市的A银行,A银行又把钱划入B公司。因为B公司没有按期还款,C公司把银行作为被告,把B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乙市提起诉讼。这个案件中,委托人在一个地方,银行和借款人在另一个地方,委托人取不回贷款,就在自己的所在地提起诉讼,如果这样做行的话,银行就要去另外一个地方应诉,造成上面我们所说的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个案件中,委托人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贷款资金真正的所有人是自己,委托人是真正的贷款人,因此,委托方出票地才是借款的出票地。这种观点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委托人告银行,并且把借款人列为第三人,这个时候的纠纷属于委托纠纷。委托人追究受托人银行的责任,可以由被告的所在地,即银行的所在地法院审理和管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首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力争在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审理案件,如果不行,再到异地应诉。
  总而言之,这一讲中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认真处理好这三个问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委托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利于维护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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