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6版何时出版

李立众,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专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19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全貌。

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除在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等。

编 总则(第1~101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11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2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33

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6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4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48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9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5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5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5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61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7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74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86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90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96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109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115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119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126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12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127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27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27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9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12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131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1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35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5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5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4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4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4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4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4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47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49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49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爆炸物罪 152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5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 160

第127条第1款 盗窃、抢夺支、、爆炸物、危险

第2款 抢劫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1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支、罪 162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162

第130条 非法携带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65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6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67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69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72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73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7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8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8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8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83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186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186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86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9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9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9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11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12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2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213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13

第151条第1款 武器、罪 核材料罪 罪 217

第2款 文物罪 贵重金属罪 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18

第3款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18

第153条、第154条 普通货物、物品罪 227

第155条 以罪论处的情形 231

第157条 武装掩护、抗拒缉私的处罚 2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23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33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4

第160条 欺发行股票、债券罪 23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35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37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38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238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242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242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4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4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24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4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4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4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250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罪 253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254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5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6

第175条之一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57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5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2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73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74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75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5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6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77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83

第2款 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83

第182条 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84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286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286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87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87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88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91

《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购外汇罪 292

第2款 金融凭证罪 302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1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310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1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31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9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21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321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24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2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324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327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30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32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40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4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4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343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43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活动罪 347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72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372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73

第229条第1款 提供虚明文件罪 375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75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7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38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85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87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387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91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391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393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00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02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04

第245条 非法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405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407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408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0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09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0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409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09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0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13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14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417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18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1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419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455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4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4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463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4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64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465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65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罪 465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盗用身份罪 469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装备罪 469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70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70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照专用器材罪 470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471

第284条之一第1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471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471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471

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1

第2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2

第3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472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75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479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480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80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80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481

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罪 抢劫罪 484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84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84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484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84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85

第291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85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485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4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95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5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522

第296条 非法集会、、罪 523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 523

第298条 破坏集会、、罪 523

第299条第1款 侮辱国旗、国徽罪 523

第2款 侮辱国歌罪 523

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24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524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528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29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529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3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536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37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37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537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541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541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541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42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42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49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54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554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54

第2款 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55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555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6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罪 出售出入境罪 557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5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560

第324条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560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60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560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 561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64

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64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65

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65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6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565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65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67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67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567

第334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68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68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73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7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577

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90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91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92

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92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592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99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603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08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610

第3款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10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614

第七节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614

第347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37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648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49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制毒物品罪 651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57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58

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他人吸毒罪 659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659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660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贩卖毒品罪 660

第357条 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65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663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663

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66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666

第361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 668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第363~367条) 669

第363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 669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 670

第2款 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 679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68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683

第368条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683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683

第369条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683

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683

第370条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85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85

第371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686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686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罪 687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687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687

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 688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688

第3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688

第376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691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691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691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692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692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92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92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罪 719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罪 724

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26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726

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727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727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732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739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41

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741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743

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743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743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44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45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45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46

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46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47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748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48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749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749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51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52

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756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756

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757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757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758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759

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59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59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60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61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76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763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764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764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764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766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766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767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767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767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768

第431条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69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769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770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771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773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773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774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774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775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775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775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776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777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777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779

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782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784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785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涉及刑法部分) 787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791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792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795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 798

书名: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07年版)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颁行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对刑
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权力行使和权利的保障机制等作出明确
的规定。然而,基于立法语言简约性、概括性的局限。法律难
以全面表达程序实施中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要求。法典颁行
以来,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以
及其他依法行使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机关分别就法典在本机
关的行使、遵行以及法典用语含义等问题,以规则、规定、解
释、批复等形式对法典条文进行了明晰、重述和具体化。1996
年刑事诉讼法典施行以来,不同解释权主体相继颁行了100
余件解释性文件。而且,1996年法典施行前由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行机关发布的数百件各种形式的司
法解释中仍有100余件为各级司法机关所遵行。这些解释以
数十倍于法典本身条文的数量,对法典的适用进行了解释。
法律解释在起到释明法律之作用的同时,也淹没了法典,消蚀
了法典所应有的核心地位,使得法律常有被束之高阁之感。
浩繁的解释给法律的研习者、直接适用者乃至普通公民学习
法律,带来了检索、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对法典及其
解释按照一定的科学体系和标准加以系统整理提出了内在的
目前,国内对法典及其解释的整理大体上可被归纳为两
种基本形式:一是以文本为中心的整体列举;二是以法典为中
心的分散列举。两者在法典编纂中各具优势,整体列举保留
了法律文本、解释文本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为使用者提供
了文本的全貌,从而易于把握文本的内在逻辑,但其缺陷也相
当明显,因解释的散在性、解释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分离性,使
用者不得不时时游历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文本之间,去寻找不
同文本的差异和具体化的内容。在出现多主体解释的情况
时,问题将更加突出,给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带来巨
大的困难。以法典条文为中心的分散列举,则克服了解释与
法条的散在性和分离性缺陷,虽在外在形式上分割了相关解
释的内容,但不同解释主体关于相同问题的解释被统辖于法
典文本之下,便于发现不同解释主体对于同一问题解释的内
容,易于把握法典文本的抽象原则与解释规范之间的具体运
作关系,在多主体解释的情况下,便于及时把握不同解释主体
的解释内容,以从不同诉讼环节确保权利行使的有效性,从而
有效解决了解释的动态性和法典文本的稳定性的关系。
本书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
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文内注的编辑体系,其优势
表现为: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
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
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
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典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
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
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
典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
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收录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特别是1996
年法典颁行以来有关法典适用问题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释,
在解释主体的范围上,超出通常意义上司法解释主体的范围,
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主体所颁行的解释
和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编排顺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层级、解
释的全面性和时间顺序性的编排原则,高效力层级、具有全面
适用性的解释被置于低效力层级、对具体性问题的解释之首,
体现了由适用的广泛性到具体性的要求。在具体编排方法
上。在法条前精确归纳了该条主旨,便于刑事诉讼法的研习
者、适用者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对被较长法律解
释文段隔断的法典条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条所
在页码,利于读者翻阅。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
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
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
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
具书。期望通过编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
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
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本书得与读者见面,承蒙法律出版社曾健先生的鼎力支
本书是对2007年3月9曰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
法解释以法典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
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实现法典
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在编辑体例、编辑模式上的不
足,以及其他编辑中的疏漏之处,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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