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稳妥处置在县内的金融银行机构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事件,建立统筹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维护金融稳定,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是本县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工作总纲。
第二条 银行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具有清偿能力,但暂时因无法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流动性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兑付到期产品本息、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导致可能出现违约和连锁反应的突发性事件。
(一)统一领导,协同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协同配合,共同处置。
(二)关口前移,快速响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快速响应,迅速应对,避免事态扩大。
(三)依法处置,正面引导。坚持依法有序处置风险,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主动发声,正面引导舆情。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深度分析风险事件发生的根源,研究从源头化解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作措施,严防发生二次风险事件。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开江县金融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县金融银行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分管卫生的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司法局、县群众工作局、人行开江县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当事银行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相关副秘书长、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金融政府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4.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奖惩。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制订舆情应对专项预案,主要负责指导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协助审定新闻发布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
(二)县委政法委:制订维稳专项预案,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政法各有关部门依职依法参与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
(三)县公安局:制订安保专项预案,主要负责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流动性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视情况出动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五)县财政局:对处置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是否需要财政应急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七)县司法局:负责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八)县金融办:负责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九)县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员接待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访事件。
(十)人行开江县支行:负责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适时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持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资金救助等处置建议,按领导小组要求按程序采取现金调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票据再贴现、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救助措施,并负责落实监督机制,直至最终偿还。
(十一)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负责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适时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并部署有关力量,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
4.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三)当事银行主要职责:
1.成立本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筹措资金应对,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5.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人行开江县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要针对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
(二)宣传、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可能造成银行流动性风险舆情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并按领导小组指示进行处置。
(三)金融银行要加强对各营业网点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并按领导小组指示进行处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预警报告的汇总,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是否发出预警警报的建议。
(一)领导小组发出预警警报后,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最新动态。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分析各单位报送的最新动态,若确实引发了流动性风险事件,则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经证实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建议领导小组宣布解除警报,待领导小组发出指令后,各部门据此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一)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后,当事银行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30分钟内向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监管部门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建议等。
领导小组组长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对事件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的预判,发出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调度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协调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按规定立即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安排部署资金准备、公告发布和应急保障。
资金准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事银行自筹、同业互助、股东配合、财政救急、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
责任单位:当事银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开江县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
(三)县委宣传部部长应立即下达启动舆情应对专项预案指令,安排部署宣传部门密切关注各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发现重大舆情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新闻媒体的正面应对和正面宣传;指导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协助审定新闻发布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
(四)县委政法委书记应立即下达启动维稳专项预案指令,协调、督促政法各有关部门依职依法参与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安排县信访局指导事发地党政领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当事银行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避免信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阻碍交通等;在情况紧急和事态扩大时,按规定程序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当事银行
(五)分管公共安全的副县长、公安局长应立即下达启动安保专项预案指令,安排部署警力设置警戒区域,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区域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证据,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打击处理;加强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对于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不实信息、煽动聚集闹事的,要做好信息追踪,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信息源,防止信息扩散;对于因计算机网络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事件,要及时追踪、阻断破坏源,并协助有关单位阻断网络破坏情况的蔓延,恢复网络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安排部署医疗卫生系统力量,视情况出动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人行开江县支行和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启动本单位流动性应急预案,采取一般性事件(一级)的应对措施,指导金融机构作好现金调拨,并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必要时通过常备借贷便利等常规的流动性工具定向投放流动性,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压力。
(八)涉事乡镇和当事银行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积极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展,恢复正常秩序。
各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当事银行要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全体人员提出信息保密警示,不得擅自通过个人微博、微信或朋友圈对外发布涉事文字和图片信息,防止涉事敏感信息外泄,未经许可,不得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和电话采访。
(一)当事件无法有效遏制,逐步发展蔓延到县内大部分区域,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升级处置工作。
1.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时将事件发展及处置方案与市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并组织实施;在本级财力难以应对突发事件时,请求上级财政予以支持,必要时建议人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开江县支行、达州银保监分局开江监管办
2.县委宣传部部长应安排部署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请求上级部门统筹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应对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3.人行开江县支行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请示人行成都分行开展处置应对,可视情况增加备用准备金、流动性再贷款等工具。
(二)当事件仍然无法有效遏制,逐步发展蔓延到市内其他县(市),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及处置方案报告并请示市政府,在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同有关省级部门和其他县 (市)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
(二)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成员单位、各级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的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对策;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相关建议、请求;及其它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二)领导小组组长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研究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并发出指令。各成员单位据此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事件处置平息后,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提供救助资金的使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帮助当事单位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二)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时修订完善本系统应急专项预案。
(三)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一)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县审计局依法对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人行开江县支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发放的流动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一)鉴于流动性风险事件具有事发突然、地点不定、发展迅速、危害较大的特点,在事件应急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种通讯联络工具处于24小时开机待命状态,确保通信畅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通信管理部门的沟通,运用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互通信息。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通讯保障体系。
(四)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乡镇)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当事银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文电运转保障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同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一)县(乡镇)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当事银行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期间要保证计算机系统设备、网络共享所需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当事银行要保留完整的相关数据库,重要信息留有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二)当事银行的重要岗位要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值班值宿,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三)有关成员单位协调开江联通、开江电信、开江移动三家运营商,为当事银行提供技术支援,保证网络带宽和网络接入。
事发所在地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应突施救人员的安全。当事银行负责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参与警戒和巡逻,维护秩序,协助做好对客户的宣传疏导工作,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同时要指定专门人员重点做好现金、重要凭证、印章、档案文件、电视监控操作系统、录像资料等重要设备和物品的管理。
各成员单位、各金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培训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行动方案)进行演练,不断修改和完善既有的预案(行动方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29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91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
2021年11月29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91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指引》分为五个部分及附件。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阐述小贷公司的定义及业务支持方向,明确省、市、县三级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支持力度。第二部分为设立、变更和终止。对小贷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环节的操作步骤、形式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小贷公司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二是明确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省、市、县三级审批、报备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小贷公司高管人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第三部分为合规经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外部融资方式及额度、资金管理、利率计算方式等业务规则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不得从事的禁止性业务。另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债务催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和适度下放权限原则,厘清了市、县两级在监管上的职责分工,明确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能够采取的监管措施。根据不同风险情况,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防范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风险情况下的处置措施。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指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对部分关键词进行了诠释。附件对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股东承诺书、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拟任高管人员一情况表等材料设计了模板。2009年8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机构改革后更名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下文将对新旧规定进行对比解读,供您参阅!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湘金监发〔2021〕91号)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湘政金发【2009】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监管部门)为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预案。
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采取现场、非现场等监管手段,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明确小贷公司服务对象
第六条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民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政府对于小贷公司在几个方面进行支持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原则上使用市级(含)以下行政区划。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经营全省范围小额贷款业务可使用省级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者类似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试点县市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细化小贷公司名称的使用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指引规定要求的章程;
(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条件有部分变动。其中注册资本提升至5000万元,脱贫地区注册资本金可降低至3000万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者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贷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法转让股份或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转移出资。脱贫地区注册资本金可降低至3000万元。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入股。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股东(主发起人)股权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两年内不得转让。一般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
对于小贷公司股权结构的限制,新规进行了完全相反的规定思路,从限制股权集中,变成要求单一控股,且要求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脱贫地区企业法人作为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可适当降低,但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
(二)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对于主发起人的企业法人的条件有所调整
第十二条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三)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自有资产必须超过出资额的2倍。
第十六条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四)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自然人股东的条件调整,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自有资产必须超过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合法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组织类型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或经批准成立。
(二)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其它组织类型股东的条件调整,新增净资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新增股东控股小贷企业的数量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经济或者法律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对于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调整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由主要股东(主发起人)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批准: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组织架构图;
(五)公司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三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
(七)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说明及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入账凭证、记账凭证等;
(八)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企业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2.股东为其他组织形式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3.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货币资金应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水);
(九)股东会出资决议、出资协议;
(十)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十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股东出资需经授权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资的批复原件;
(十四)股东关联关系说明(由主要股东或者主发起人出具);
(十五)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并抄送公司拟注册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
新增明确设立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凭批复文件依法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完成登记注册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县级监管部门报备营业执照副本、开立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应当与注册地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所属公安、财政、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等工作后,实现挂牌营业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注册报备规定调整,明确注册10个工作日内报备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八条获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45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呈报延期申请,经同意可延期不超过30日,逾期应当重新申报。未挂牌营业前,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市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注册所在地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新增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且上一年度盈利,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明确全省范围开展业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股东会决议;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四)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增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可在省内“三农”、专业市场、产业园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开展业务。
新增经同意可在省内“三农”、专业市场、产业园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连续3年盈利且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资质;
(四)公司住所及拟设分支机构住所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同意;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可设立分支机构,明确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监管。营业部、办事处等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监管,应当按月向住所市、县级监管部门报送运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三)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含股权变更);
(四)在全省范围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五)跨市州变更注册地;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
(七)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公司住所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并抄送公司住所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公司应当凭批复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应经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市州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同意。
调整重大事项申报规定,股东变化方面仅要求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须申报.另外根据最新规定,《关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批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函〔2022〕16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核准与事项审批。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100%变更股权,应当按照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逐级申报。
新增100%变更股权的变更要求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逐级向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申报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除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含股权变更)外的股权变更;
(二)变更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变更名称或者在所属市级行政区域内变更住所;
(四)变更公司章程;
(五)设立营业部、办事处等(须经公司注册地及拟设立营业部、办事处住所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领取回执。本指引未列明的变更事项,公司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市、县级监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回执。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新增规定需申报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需更换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换发新证。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书。内容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二)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方案(增减资或者股权转让时需提供);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复印件;
(六)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且受让方需符合本指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并按本指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提供基本情况、出资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说明及附件、股东关联情况说明等材料;
(七)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供由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变更高管人员的,应当提供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九)其他按照公司设立相应条件应当提供的材料;
(十)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明确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分立、合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四)清查核资报告;
(五)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明确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减资理由;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安排;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明确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六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时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须解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新增清算时接受所在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备案登记证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发放贷款业务资质的;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证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注销并公告。逾期不交回的,由住所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程序及时依法收缴,并就收缴事项出具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业务;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仅限为: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提供财务咨询。
为其他新型业务的开展留下兜底条款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明确了几类禁止行为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借款、向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
新增满足条件后可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借款、向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仅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经营利润,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于小贷公司融资限制有所放宽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得多头开户。贷款发放及收回应主要通过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进行,减少现金交易。
新增对于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开展外部融资、委托贷款等其他业务,需开设相应账户的,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外部融资账户作为放贷专户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他账户专户专用,不得用于主营放贷业务用途。
新增对于融资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按“小额、分散”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
调整贷款发放要求,衡量标准由注册资本改为净资产,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本金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年化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贷款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法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须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贷方式、担保形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
明确放贷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新增对于贷款用途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借款人自主协商贷款实际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有关规定。本指引所称实际利率,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包含财务咨询等有关费用在内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对于利率的标准,2009《办法》引用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指引》“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有关规定”,而《指导意见》现行有效,所以还是应当遵守其规定,所以利率标准未有实质变化。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按期偿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并依法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风险。
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新增放贷业务对于信用信息运用、反洗钱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明确对于信息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备案登记证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
新增备案登记证的公示要求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或者网站公示其经营的贷款种类、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提示风险。其中,利率应以明显方式展示贷款年化利率并及时更新,不得仅展示月利率、日利率、日还款额等。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贷款管理,规避市场风险。
新增对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与财务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查与审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新增审计报告报监管部分备案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市、县相关部门报送财务运行、现金流动及经营情况,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逐月向市州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各市州金融办负责逐月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第五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重大风险事件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县级监管部门报告。
新增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
第五十七条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新增对于监管部门配置要求
第五十八条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审计报告、融资等数据信息,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县级监管部门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省两级监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相关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提供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新增监管评价制度。已有相关规定出台,《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湘金监发(2018)11号)
第六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处罚规定但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经查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审批机关可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下发督办函或直接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小额贷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新增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者“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新增对于小贷公司中的空壳公司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六十三条对信用风险高、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第五十六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四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调查处理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新增对于小贷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及工作范围
第六十五条本指引由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指引所称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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