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编在职时交纳的保险基数退休右与工资有关系吗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哪些单位和人员能够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单位工资总额,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六、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七、职业年金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职业年金基金由四部分组成,即: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如何公布?

答: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情况,每年统一公布。

九、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1)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社保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社保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十、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十一、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俗称的“老人”“中人”“新人”指的是什么?

答:老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

新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十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党政机关中的正、副县级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当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办理?

答: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文件;

2、2014年9月工资表;过渡期内退休“中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或技术职称)有升降的,应提供任职文件;在职期间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

3、退休人员社保卡复印件;

4、《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或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

5、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准备齐全后,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通过网厅系统填写《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申报表》。填写内容需要与提供资料一致,提供的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否与档案一致。

根据通过审核的资料,核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金从实际退休的次月算起发放至退休人员的社保卡,并将基本养老金预发核算表及时返还给退休人员所在单位。

十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人”养老待遇计发方法是什么?

答: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十六、职业年金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职业年金待遇是采用按月领取方式。职业年金待领取起始月与基本养老保险月待遇领取起始月一致;当个人账户金额发完后职业年金待遇终止发放。

按月计发职业年金金额=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时应按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由中央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由负责待遇发放的托管银行代扣代缴。每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是托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十七、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方式一: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方式二: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十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个月什么时候发放?

答:市本级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印台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每月10日前进行发放;新区和王益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每月10日至15日进行发放;耀州区和宜君县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每月20日至25日进行发放。

十九、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到哪个银行卡?

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发放至退休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首次使用社保卡进行支取前需前往任意银行网点进行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激活。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没有社保卡怎么办?

答:退休人员退休时如果没有社保卡,应及时联系参保单位申请办理本人社保卡,取得社保卡后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应尽快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进行社保卡信息登记。

二十二、养老金短信提醒什么时候可以收到?对养老金有疑问应该怎么办?

答:各经办机构在每月养老金发放结束后向每名退休人员发送短信提醒,如对养老金有疑问可以拨打短信下方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十三、退休人员更换社保卡后,如何保证养老金正常发放?

答:退休人员如因各种原因更换本人社保卡,需及时联系本人参保单位,单位经办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厅系统对该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修改,待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即可正常发放。

通常情况下,退休后的养老金要比工作时拿的工资低。但养老金比上班时工资要高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人的养老金不仅比自己在职时高,而且还高出很多。真是太让人羡慕。

养老金比在职工资高的现象不在少数

在职人员都有一个最低工资保障。主要是用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具有一定保障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而进行调整,基本上每年就会调高一次。但养老金是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很多民营、私营企业都不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打折工资或者最低缴费基数来上社保。很多人退休前工资上万,退休后到手的养老金只有两三千,甚至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我三叔退休前在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工作,退休后的养老金竟然比工作时拿的工资还多两千元,真是让人羡慕。三叔说他们单位有职业年金,而且养老金不需要缴税,退休工资自然高龄。我家邻居张伯伯是国企退休职工,他的养老金也比上班时工资高。他说单位给职工上了企业年金,补贴了不少。

养老金比退休前工资高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体制内的单位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起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4年10月为节点,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计算养老金的方法不尽相同。“老人”采用老办法;“新人”采用新办法,但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中人”10年过渡期内采用新老办法结合,“保底限高”,过渡期后采用新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如果按“老办法”,主要包括按比例计发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历年增资、及工资增长率,是根据原工龄与养老金的计发比例,35年以上90%、30年以上至不满35年85%、20年-30年的80%、10-20年70%的比例计发养老金。

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相同,只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用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都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缴费基数普遍比较高。30年左右的工龄,到达退休年龄时拿的养老金,也会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在职人员工资高很多。

机关事业单位除了最基本的社保养老金之外,在2014年10月份以后,所有的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享受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拥有的职业年金就相当于是多了一份补充养老金的收入,那么加上这一份补充养老金,可能有些人,就会高于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了。

养老金的替代率好比你在职期间的工资,是9000块钱,那么如果你的养老金替代率,可以达到90%,就相当于是8100块钱了。很显然已经非常接近于我们在之前的工资。如果你拥有一份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金待遇,那么每个月可能又是一到两千块钱叠加在一起,几乎是快过万元了,超过了自己在职期间的工资,所以这是非常正常的。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平时发的各种精神文明奖、年终考核奖、值班补贴之类的待遇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退休后就不再发放了。但是这些钱都要计入缴费基数,提高退休金。再加上扣除的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部分能达到应发工资的20%以上,这种情况下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可能会超过退休前的每月工资。

二、央企、国企的退休人员

有些央企、国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会比自己在职时的工资要高,也高过了很多在职人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且缴纳年限也长。养老金的高低和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原则上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央企国企职工的社保缴纳非常正规。不像是民营私营企业,按实际工资打折缴纳社保和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在民企私企的员工经常会因为裁员、跳槽而出现工作经历空档期,养老保险自然出现断缴。累计缴费年限肯定没有在央企国企的人员长。

另外,央企国企都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单位的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国企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最高缴费标准是12%的本人工资。职业年金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但是相应的待遇能够拿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1.5倍。企业年金可以一次性拿完。

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再加上企业年金,国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高于在职时的工资,非常正常。

另外,养老金是不需要交税的。养老金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并且除养老金外,个人的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也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不考虑通货膨胀和贬值以及工资增长率的话,如果有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缴费40年及以上,确实退休后的待遇能够超过退休前。

我大姑从国企退休多年,50周岁办理退休时工资就有5000来块。除此之外,单位每个月还给补贴1500元(这笔补贴视岗级和工龄而定,岗级越高、工龄越长,补贴金额越多),两者相加就有6500元。以后每年工资都会有增长。大姑在职时也只是一个基层职工而已,在职工资也没有养老金高。

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比在职工资高,并不是绝对的。只是在一定条件和情况下的现象。不是所后的人都能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单位工作。与其羡慕这些养老金比在职人员工资高的人,不如多想办法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从而提升自己的职场竞争力。

如果你在民企、私企上班,也不用怨天尤人。在体制外工作,受到条条框框制约和束缚会少一些,有利于个人才能和智慧的发挥。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不必抱怨,专心走好自己路,你也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天空。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采取上述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办法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本人退休前记实。

九、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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