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家族信托财产归谁,哪些财产类型可以受托?

王总是一家传统的中小制造业的老板,也积累了几千万的资产,膝下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儿子在国外读书即将学成回国。王总本来想让儿子继承家业,做他的接班人,但是儿子一心想创业,想做自己真正有兴趣的事情,希望父亲支持他,并且父亲积累的人脉关系没那么容易继承。王总决定拿出一笔钱支持儿子创业,另一方面,王总也想给儿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即便创业失败,儿子也不用为生计发愁。女儿,到了适婚的年龄,已经在准备结婚的事宜了。王总给女儿准备了800万的嫁妆,一方面希望女儿婚后能衣食无忧,同时也希望一部分资产分出来不在自己的名下。但是王总担心万一女儿婚姻不幸,要离婚,女婿会分走一半的嫁妆。王总父母现在有,王总希望定期的给老人生活费。王总所在的城市有房产限购,王总已经没有购房资格。王总想以姐姐的名义再买一套房,让姐姐代持,而姐姐最近在闹离婚,王总担心自己的房子在姐姐的名下会被当成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分割。

总结一下,王总的顾虑有:

第一,市场环境不好,企业经营,可能面临困难,有经营贷款,有,企业债务问题会影响到家庭的日常生活;

第二,王总购房限购,想让姐姐代持,用姐姐的名字购买一套房产,但姐姐在闹离婚,害怕房产,被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分走一半;

第三,儿子不想接班想创业,王总决定拿出一笔钱支持儿子创业,另外,王总也希望给儿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即便创业失败,儿子也能衣食无忧;

第四,女儿结婚想给一大笔嫁妆,但怕女儿消费无度,又怕婚姻呢,出现状况;

第五,父母健在,需要王总赡养。

王总现阶段面临的五个问题,是非常典型的企业主对于常常担忧之事。如何解决呢?这时,就可以运用到家族信托了。

二、家族信托财产是法律上特安全的财产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因此,不能被离婚分家、被偿债、被清算、被侵占、被法院执行。全世界公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的财产可以说是法律上特别安全的财产。

(一)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财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不应允许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诉前保全

《全国人大信托法释义》:不论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都不具请求债务人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也不应允许他们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95条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被诉前保全。

(三)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的情形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一)富豪们的家族信托选择

中国的富豪们,尤其是新兴得富豪,很喜欢把自己的财富装入家族信托。李嘉诚,老牌富豪,从年报披露的信息来看,他将其持有的两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都装入了家族信托。阿里巴巴的马云、拼多多的黄铮、海底捞的张勇淑萍夫妇也都设立了家族信托。

富豪们为什么设立家族信托?因为对于富豪而言,挣钱已经不是难题,关键在于如何守护好这些财富,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遭遇重大损失,那么挣再多钱也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他们其中一些人已经有了一定的年纪,需要考虑财富传承、投资理财的问题。他们把钱放信托,收益率8-10%的话,一年下来收入就是上百万、上千万以上。

(二)规避来自婚姻的风险

当某网黎某和京某网柳某就为我们提供了有没有家族信托的区别的范本。

当某网黎某和妻子结婚三十年曾因为离婚闹得厉害。创始人黎某被曝让老婆踢出局,还被她转移了大量境外财富,因大部分股权在老婆手上,她让黎某不用上班了,给他发工资。黎某选择离婚,因为离婚可以分得夫妻持有的一半股权,否则黎某就亏大了。

相反,京某网柳某被爆出与异性的新闻后,妻子也没见怎么闹,我想部分原因是妻子明白闹了也白闹。因为,柳某把自己大部分的股权装入了家族信托,自己只领京某网1元年薪,离婚的话,老婆分不到多少财产。因为这样的设计,夫妻不闹分家,京某网如今的发展遥遥领先当当网。聪明的富豪会在结婚前将财产装入家族信托。

(三)规避来自继承的风险

首先,引纷争,家族成员可能因遗产继承发生内斗。

一份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继承财产的纷争,但在面临巨额财产的诱惑下,认为分配不公的继承人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还是大量存在。

典型案例如许麟庐遗嘱继承纠纷案:著名国画大师、书画鉴赏家许某去世后,留下齐白石、张伯驹、徐悲鸿等名人字画72幅,保守估计价值超20亿元。尽管许某生前曾留下遗嘱,所有财产由妻子继承,但是许某去世仅仅一年后,他的多名子女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并围绕这些价值连城的遗产打起官司,争夺遗产的继承权。

其次,难约束,遗产可能被继承人挥霍。

李某年仅仅22岁就继承了父亲以120亿的身家,成为了山西首富。可之后的短短几年时间,他却将百亿身家败光,还背负了200亿的债务,真的是让人唏嘘不已。

某集团创始人朱某和妻子依靠勤劳做实业,成为我国稀土行业的大玩家,成家上百亿,可是传到儿子,不在勤劳实业做事,用起来金融杠杆,玩出了300亿的地雷,直接进牢房。

最后,易损耗,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的,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继承人也要继承相关债务。某企业创始人李某2017年去世,生前有2亿债务,被人追到妻子,妻子不承认,说不知道,最后法院判定妻子要承担,理由是妻子长期在小马奔腾任高管、参与经营,因对赌协议被判夫妻共同债务。

某企业创始人林某2017年去世,几个子女纷纷放弃继承遗产,表面上他们很“高尚”,其实是他们知道老爸外面很多债务,高达30亿,他们不想继承债务,所以不继承遗产了。

第一,家族信托,能有效克服遗嘱继承的缺点。以上问题,都可以通过家族信托解决。

第二,信托合同由专业律师起草,行文全面、逻辑清晰,可以确保其有效性,避免。

第三,它能有效约束后代、激励后代。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每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不是将信托财产一次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对受益人领取信托利益设置领取条件,例如受益人结婚、生育、入学、创业等时机时才能领取信托利益。

第四,对于需要隔离夫妻共同债务风险的人,妻子从亡夫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受益的同时,信托财产可不必承担丈夫的债务。对于需要隔离父辈债务风险的人,子女从长辈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受益的同时,信托财产可不必承担父母债务。

此外,它能实现财富增值保值。由受托人或投资顾问专业投资管理,或由委托人在投资顾问指导下精选投资标的,能够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四)合法减免财富传承中的税费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往往可能面临高额遗产税。例如王永庆遗产税案。虽然目前中国遗产税尚未出台,但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未来遗产税出台是大概率事件,而根据遗产税相关法理,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时,需先现金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如不能缴纳则无法继承。但在家族信托中,不必缴纳这部分费用。

(五)避免企业主资产混同

当资产混同,和家庭个人风险无法隔离时,企业主往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主设了家族信托的话,家族信托里面的财产不受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企业风险不会传递到家族财富里。

四、案例的总结:家族信托是王总的福音

王总啊,只是我们千千万万中国企业主的一个缩影,王总的问题都是关于钱的问题,更准确的说,是如何隔离财产、分配财产的问题。

首先,王总如果把三千万的资产从自己的总资产中剥离出来,装入家族信托当中,将自己妻子、儿女、父母都设置为受益人,这笔钱就与王总的其他资产是彻底隔离。如果以后王总企业如果真的发生极端风险,那王总一家的生活依然能有一个保障设定。家族信托基本上就解决了王总对于市场环境恶化,企业发生极端风险,家人生活不受保障的担忧。

其次,王总的姐姐最近在闹离婚,王总王总如果以家族信托的名义去买房,房产就在家族信托的名下,这就不存在限购的问题了。同时这套房产在家族信托的名下,则可以在家族信托的条款上约定房子不能卖,只能住。那么即便后来未来出现一些债务上的问题,房产也不能拿出来还债,那么这样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传承作用,至少能保证后代一直有房子住。

再则,王总设立家族信托后,将儿子设置为受益人,在儿子创业成功之前能给他生活上的支持创业的资金也可以由家族信托来出。创业不光有风险还是个无底洞,所以,创业资金的申请可以设置次数和额度限制。比如,只可以申请两次。王总给儿子两次创业的机会,如果不成功,还能回来好好工作。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就对小王的创业既有支持又有了一定的约束。

同时,王总女儿即将结婚,王总如果帮忙拟一份,可能会影响女儿和女婿的感情。如果不拟定,王总担心刚结婚的小俩口花钱大手大脚,还担心女儿女婿出现婚变,女儿的资产被女婿分走一半。假设把女儿设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将这800万的资金放在家族信托当中,女儿婚后每年可以申请一笔生活费;生宝宝了,可以申请生育奖励金和抚养金;生病可以申请医疗金;如果想购房购车,也可以申请临时分配。离婚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女儿。而过度消费的情况基本就杜绝了。

另外,家族信托的资金,也是一直通过投资收益,让资金效率最大化。只要花销适度,理论上来讲,这笔钱是会越来越多,达到细水长流的目的。

最后,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可以在家族信托中设定,每年可以领取固定的养老金;医疗或者住院时,相关费用也都可以在家族信托中申请。

王总的烦恼颇具代表性,设立家族信托后,财产安全问题则均得解决。不得不说,家族信托这一财富传承的工具真是太好用了!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也需要签订信托合同。那么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平夳好律师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也需要签订信托合同。那么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平夳好律师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择家族信托的理由

  家族信托与遗嘱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势:

  (一)家族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即通过进入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了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机制,这样就不会因为家庭成员婚姻、债务、刑事追索、个人的能力甚至死亡而导致企业或者家族财产受损或者削减,并使家族成员能持续、安全的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受益。

  (二)家族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于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时间、条件、方式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机构例如通过成立家族办公室或委托专业外部机构介入家族资产管理,使创业者和继业者交接过程中家族财富能够平稳过渡。

  (三)家族信托能够实现有效的家族治理,中国的高净值人士,目前正值家族第一代创始人向第二代接班人传承家族企业的时期,但家族企业在传承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接班人缺少必要的历练,对企业的管理缺乏经验,且通常没有艰苦创业的经历,缺乏父辈们开拓创新的精神或者对接手家族企业没有兴趣;其次,随着家族成员的逐渐增多,在传承时企业的控制权无法避免的会被分散和稀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力则会逐渐减弱;第三,在家族传承中,处于管理层的非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向心力也会面临不小的挑战。而家族信托的适用,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这样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进行了有效剥离,从而保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和完整性。其次,家族信托可以建立期权激励计划,稳固和调整非家族成员管理层与家族成员的关系。再次,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以及新老团队的衔接与融合。

  (四)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家族信托可以妥善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虽然在我国还没有设立遗产税,但关于遗产税的热议从未停歇过。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研究报告《央地关系大逆转—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步骤》中再一次呼吁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一时间成为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而通过家族信托设计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财富代际传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遗产税、赠与税等。

  二、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已经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基础的比较系统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另外《合同法》、《物权法》等也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持,家族信托在我国具有法律可行性。

  首先,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尽管74 个条款偏于原则化,但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信托设立人及其顾问团队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具体条款安排来完善信托结构,更加有针对性地设定信托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该法定情形,信托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空间。

  再次,《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三、如何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家族信托也不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一,信托目的应当合法。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根据该条款,可能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信托委托人未经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从而意图独占该财产,该家族信托则会因信托目的违反《婚姻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信托委托人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将公司财产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第二,信托主体要适格。

  在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受益人的范围则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至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民事信托的开展,我国并未要求受托人一定要拥有“信托牌照”,自然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甚至律师均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拥有营业信托牌照、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强大的资金实力等优势,我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目前以信托公司为主。

  第三,需要有合法的信托财产。

  家族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走私、盗窃、抢劫获得的非法财产以及其他非法侵占的公私财产,都属于上述情况。

  第四,需要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从狭义上讲,理论和实践中的信托行为,一般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行为,即信托设立行为。

  首先,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以其合法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信托目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种类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协商一致后订立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其次,委托人应当将其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对“委托给”是否应当理解为委托人应当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目前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实务上,信托财产必须合法转移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进而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目前没有法律障碍,但会相应增加税收成本。

  再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隔离风险的金融工具,在国外已经被普遍采用了,而境内之所以没有大规模设立,其主要原因还是企业家们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及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可以为其出谋划策。即使是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推出的家族信托方案,也无法同时在合法合规、隔离风险、财富传承、文化凝聚上达到平衡,从“卖方”转变为“买方”才可能实现与家族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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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实现财产保护的目标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高端财富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随着国内家族资产传承和保值增值需求的日益明显,家族信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视。按照信托的目的不同,国外一般将家族信托产品分为财产传承类、财富积累类和财产保护类三类信托产品。针对其中在我国刚刚起步的财产保护类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并对其产品设计的要点进行了阐述,以期为相关的研究以及各信托公司的相关产品设计提供相应的思路。我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3 年上半年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3 月末,我国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再创新高,达到94548.16 亿元,同比增长70.58%,占据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第二把交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积累了丰厚的社会财富,形成了庞大的信托需求,这使得我国信托业在当下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逆周期的增长。财富管理应是一套完整的服务流程,在差异化的专业规划指导下帮助客户实现财富的保护、积累和转移。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下,只有利用信托制度才能实现高净值人群在财产保护、财产积累和财产传承等方面的多重金融安排。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视角对家族信托问题展开了研究,包括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国外家族信托的实施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家族信托在我国公司股权治理中的应用以及我国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在的法律障碍等方面。在信托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按照产品受托资产的不同,将家族信托产品分为货币资金类信托、不动产类信托、股权类信托和混合类信托等;也可以考虑按照信托的目的不同,将家族信托产品分为财产传承类、财富积累类和财产保护类信托产品。本文就财产保护类家族信托产品设计的相关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基于个人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由于追求收益的原理,高净值人士的首要财富管理需求就是对已有财富进行有效保护。事实上,高净值人士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有很多,如过高的企业经营风险、不合理的资产配置、婚姻解体及税收负担等。鉴于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财产保护类信托为高净值人群面临的可能产生的财产受损风险提供专业的金融解决方案。实现财产保护目标的信托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风险隔离信托,即高净值个人的一部分家族财产通过设立信托与其他财产隔离,一旦其他财产发生风险,设立信托的财产可以免予被追索的危险。第二是生活保障信托,高净值个人将其一部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的收益用于满足其家庭成员的保障性生活需要,防止其发生经营风险或其他意外时,其家庭成员生活失去保障。第三是税收筹划信托,即根据高净值个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信托方案的专门设计实现其税收筹划目的。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不同信托模式及产品设计方式进行分析。
1.
风险隔离信托(一)业务介绍家族信托目前在国内刚刚起步,作为财产保护的工具,其优势非常明显,2012 年国内富豪吴亚军的离婚案为国内高净值家庭近距离了解这种工具提供了范例,这必将成为国内富裕家庭财富管理的趋势。吴亚军夫妇的离婚,并没有产生股权纷争,其所拥有的龙湖地产公司的股价一直保持着稳定态势。这主要得益于吴亚军夫妇早在公司上市前就已经设立了完善的以家族信托为依托的持股架构,因此即使夫妇二人出现了婚姻的变故,所可能引致的公司股权变动和经营风险也能够避免。

现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采用这种方式保护家族股权的完整,披露在媒体上的,诸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夫妇和雅居乐公司陈氏兄弟及夫人等都采用家族信托方式持有公司股票。这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了家族信托在解决家族企业股权变动方面的优势。风险隔离信托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婚姻关系变动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不良影响。另外风险隔离信托也用于将一部分家族财产与其他财产隔离,防止其他财产发生风险时对家庭财产造成的连带偿付责任。破产隔离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信托制度能够实现高净值个人投资于多个领域,在获取各个领域的投资收益时,实现风险相互隔离的功能。在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家族信托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财产保护的首要和必然选择,但是我国由于发展原因,对信托还不了解,家族信托的观念还没有形成,由于婚姻变故等引起的股权纷争问题屡见不鲜,家族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于我国目前辛辛苦苦创业的企业第一代来说,选择家族信托,有利于确定清晰的财产关系,从而防止婚姻关系变动后产生的财产纠纷,或者防止破产后的一败涂地,这是保护财产完整的一条有效可靠的途径。(二)业务模式构想

目标客户一般为持有公司股份的家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或者资产种类繁多,存在很多风险资产的个人。 业务流程目标客户将其股份及其他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需求,为其设立一个合理的信托结构,满足其风险隔离的需求,同时根据其资产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和投资方案,以实现该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其风险状况发生时,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信托公司内部建立风险隔离信托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隔离信托的流程及规章制度;(2)通过营销渠道寻找客户;(3)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信托财产的清点和交接;(5)根据信托协议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6)在信托到期和风险状况发生时对信托资产进行处理和分配。风险隔离信托的运营模式设计为:(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2)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3)受托人通过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并通过信托协议中的规定收取费用,且向其他服务机构支付相关的费用;(4)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交给托管人进行托管,托管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5)银监会负责对信托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产品市场的监督。 要素设计(1)委托人和受益人。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相同,可以将信托计划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在为防止家族企业股权变动的这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为自益信托。在以将风险资产和家庭财产进行隔离的信托计划中,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这类信托能有效防止风险资产发生风险时对家庭财产造成的影响。(2)信托标的物。股权信托的标的物基本上为公司股权,能防止夫妻离异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股权的大幅变动,影响企业的发展及稳定。个人家庭财产的隔离信托计划中信托标的物可以是股权、债权、现金、房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多种资产。(3)信托期限。信托期限的确定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设定。(4)信托费用。因为风险隔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风险的隔离,而不是注重收益,所以信托费用主要是收取管理费,可以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进行商议确定是一次支付还是每年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由于信托产品通常期限较长,所以大多情况应该是每年支付管理费。信托费用主要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银行保管费;信托计划推介发行、代理收付费;信托计划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如:会计师、律师费等)、财务顾问费用、监管费用、咨询服务费、代理机构手续费等;信托计划后期管理运用的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生活保障信托(一)业务介绍生活保障信托是高净值人群将其一部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的收益用于满足其家庭成员的保障性生活需要,防止其发生经营风险及其他意外时,其家庭成员生活失去保障。现代社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也面临着许多风险诸如政治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等。根据CHINA HRKEY 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显示,目前我国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 万家,占所有在册企业数的九成;中小企业对我国工业产值和纳税贡献非常大,分别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六成和四成。同时,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城镇就业机会,并且近年来,在全国每年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占到六成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数据也显示,我国近1200 万中小企业中,平均从业规模仅为13 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这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存在不足。同时,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5 年,与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平均寿命40 年相比差距甚远。可见,做大做强的企业还是数量太少。由以上调查结果看出,企业主设立一个生活保障信托是十分必要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后企业发生风险状况时其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保障。(二)业务模式构想 目标客户生活保障信托的目标客户可以是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及其高管,以及其他从事高风险职业的高净值人群。 业务流程
  目标客户将其要投的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需求,为其成立一个信托计划,满足其生活保障的需求,信托公司按照双方商定的协议对受托资产进行处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出于生活保障目的的家族信托业务与风险隔离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设立目的的不同,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比较相似,在此不再赘述。 要素设计(1)委托人和受益人。生活保障信托通常情况下为他益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当然也可以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在信托受益的分配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限制条件。(2)信托标的物。生活保障信托的标的物应该为风险相对较小的资产,因为保障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未来发生的风险导致生活没有保障,所以低风险的资产是保障信托较为理想的标的物,如现金、股票、债券、不动产等。(3)信托期限。保障信托的期限较为灵活,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一定的商议,确定一个合理的信托期限,保障信托的期限一般为子女有能力处理家庭财产时为止。(4)信托费用。可以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商议决定费用支付形式。第一种是年费方式,一年一缴纳,按信托资金数目抽取一定比例费用;第二种是按收益收费,可以按投资收益抽取一定比例信托费用;第三种是一次性缴纳信托费用。(5)监管。银监会会对信托的运营进行监管,同时保管人也会对委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协议处理信托资产进行监督。 信托财产的处理原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案例设计李先生现年50 岁,在一家大型非上市企业工作,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并拥有该公司的部分股份,李先生有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和债券,其名下还有三套房产和数件艺术品等。其配偶为家庭主妇,在家相夫教子;夫妇育有两个孩子:儿子20 岁,大二学生;女儿18岁,高三学生。李先生希望采用家族信托方式为一家人提供生活保障。(1)委托人。由于李先生是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公司财产负有无限责任,所以需要将其个人及家庭财产和合伙制企业股份进行隔离,李先生以其所有的其他公司股票、债券、房产和艺术品作为信托财产,李先生对信托资产拥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不拥有所有权。(2)受托人。某信托有限公司,具备长期稳定从事信托行业的能力和计划,能够胜任委托人的需求。受托人通过专业信托从业经验为委托人托管并设立咨询管理公司,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服务。(3)受益人。李先生配偶及其子女。该信托主要是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确定未来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所以不注重每年收益的分配,而是在未来风险发生时用这部分收益保障生活的需要。(4)运营。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协议进行投资管理,并对收益按照信托协议进行分配。 税收筹划信托(一)业务介绍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收筹划是合法避税的技术性操作,它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明知不合法而故意采取的偷逃税款的行为,通常采取伪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或者不缴纳税款的一种行为,表面上避税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税法》条文,但是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从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税收筹划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也不违背立法精神,因而属于一种正当的行为。也有人把避税分成合理避税和不合理避税,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合理避税。税务筹划是在符合《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税收筹划信托,其含义是根据高净值个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信托方案的专门设计实现其税收筹划目的。(二)税收筹划方法考量采用信托方法进行合理避税,就是利用这种灵活的机制打破传统《税法》对纳税人的限制和规范。信托委托人通过采用信托方式对财产重新分配利益,改变纳税主体、纳税人数、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要素,达到避税的目的。考量家族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以分散信托收益、虚拟公益信托、离岸信托等较为常用。 分散信托收益由于我国采取的是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则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信托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转移和分散财产,因此可以在面对征税财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采用《信托法》有效地降低课税,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虚拟公益信托所谓公益信托,是指成立人出于慈善和公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因此,世界各国目前对于此类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和收益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对各种税赋的减免等,这是合理和常见的规定。因此一些高净值客户将公益信托作为税收筹划的手段进行考虑。比如:信托人将财产做公益信托,转移财产后主张向信托做出的支付为可抵扣的公益捐助。但事实上,向公益信托做出的支付是为了委托人或其家庭的利益。 离岸信托离岸信托又可称为境外信托,一般是指在境外设立的,并且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者不在本国习惯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前的海外离岸属地有几十个,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各自都有其优势,可以根据客户所要实现的目的来决定。  其避税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离岸信托转移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到离岸属地所设立的信托机构,就可以成功避免由这些财产产生的税收负担。(2)与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即信托人在某个国家设立离岸信托,然后到与该国有税收协定的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活动,这样就可以使该信托得到一定的协定优惠。(3)设立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信托委托人通过设立自益信托,把其所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离岸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信托机构就成了关联公司名义上的所有人,该公司的真实所有权就被隐藏了,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约束,从而减轻税收负担。(4)设置多重信托获取税收优惠。不同的避税地对信托的法律规制各不相同,委托人可以利用各避税地的优惠制度选择在不同的避税地设立信托,以尽可能减少税收。信托制度凭借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私密性强、灵活多变、长期管理等功能,在实现财产保护的目标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高端财富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私人财富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和不可估量的增长潜力,随着高端客户保值增值的欲望不断增强,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迅速扩容。我国高端财富管理市场正逐步形成以私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和信托公司为代表的多级竞争格局。因此,信托公司的发展要符合市场规律,把握社会需求,还要有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战略规划。要着手从微观层面解决现实问题,就客户渠道、自主资产管理、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团队建设、增值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维展开,使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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