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银行办理“合同贴现属于商业银行的什么业务”的业务?

导读:近来,商业银行大额票据风险事件的不断频发突显出了部分银行“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坚持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严格审查,有利于防范虚假交易,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期法信小编对商业汇票贴现中关于银行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及案例观点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出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履行审查义务的有关规则,供您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1.贴现行未审查发票原件即办理贴现的行为可认定为重大过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与山西侯马市亨丰贸易有限公司、侯马市天瑞鸿焦铁有限公司、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鑫炉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贴现申请人仅凭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办理贴现业务时,贴现人在明确提出应提交增值税发票原件的同时仍然在贴现申请人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原件的情形下办理了贴现,应认定其未按照正常工作规程尽到审查义务,贴现人具有重大过失。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2.贴现行因未完全履行审查义务造成其所持有的票据明显存有瑕疵,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华夏银行济南分行诉农行南通支行、南通蓝泽精细化工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票据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在申请贴现时未依法提供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和商品发运单据,又未对票据进行背书,而贴现行在不符合法定贴现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办理了贴现,可认定为贴现行在取得票据时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3.贴现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审查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贵州恒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李战、梁永强、李争票据承兑纠纷

本案要旨:商业汇票申请贴现案件中,贴现行对其主张的“已尽到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核义务”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核对过增值税发票的原件,且在办理贴现时亦未审查相关商品的发运单据,属于未履行基本审核义务,其因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号:(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贴现行对申请贴现票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构成重大过失,可享有票据权利——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永昌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本案要旨:对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的有效商业汇票,贴现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关涉基础交易关系的相关资料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其依法可享有票据权利。

案号:(2011)鲁商终字第7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贴现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尽到的审查义务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当提交经背书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与对贴现申请人条件的规定一样,是对商业银行受理贴现业务所作的要求,贴现申请人未提供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贴现人对票据予以贴现的,并不必然导致贴现行为无效,也不必然导致贴现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当贴现申请人实际上是合法持票人,并与其前手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时,即使未向贴现人提供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其行为仍有效,贴现人同样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同时,该规定是对贴现银行履行审核义务的操作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贴现申请人的权利存在瑕疵或无权利时,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进行审查后才予以贴现,是判断贴现人有无重大过失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在贴现申请人未提交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贴现人予以贴现,若贴现申请人为无权利人时,贴现人将被认为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尽到何种审查义务。在实践中,承兑人与贴现银行产生的票据纠纷大多是承兑人以贴现申请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将此票据贴现存在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引起的。

笔者认为,贴现人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人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的答复。三是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只要尽到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义务,应当认为贴现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至于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事实上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不属于贴现人审查的范畴。当然,如果贴现申请人伪造、变造票据而申请贴现,诈骗金融机构的款项,则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则将导致票据贴现行为的无效。

(摘自吕来明:《试论票据违规贴现的法律后果》,《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

2.贴现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银发[2001]236号通知和银发[2005]235号通知,虽规定了在办理贴现业务时要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但仅凭审查这些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甚至原件),并不能保证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况且,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规定贴现银行在受让票据时必须审查背书人(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其有悖于票据无因性原则。实践中,以票据抵偿原有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而背书转让票据,本就不存在“交易合同”等证据。如果再要求贴现银行审查这些证据,无异于鼓励贴现申请人制作假交易合同等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述规定,系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角度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即使贴现银行未尽到相关审查义务,也不应认定其构成《票据法》第12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贴现银行支付对价(贴现款)后取得票据,应为票据权利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曾就一类似票据纠纷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作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硚口区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大理市支行、云南省大理州物资贸易中心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一案的答复》(法经[1998]457号函),其主要答复内容是:“硚口农行下属的崇仁路办事处在受理本案汇票收款人天天公司申请汇票贴现的前后,分别以电报、电话的方式查询该汇票的签发及承兑情况,承兑人大理工行均复电确认该汇票系其签发,并明确转给农行崇仁路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审查核实汇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办理贴现,并将汇票作成转让背书,尽到了谨慎注意的责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硚口农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重大过失。至于农行崇仁路办事处在为天天公司开立账户、办理贴现、提现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以及天天公司在与贸易中心的购销关系中有无诈骗行为,均非本案票据关系中的行为,不影响硚口农行享有票据权利。”

上述答复中的案件及请示问题与本节介绍的案例,二者反映的票据法律关系、争议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均相同。即在贴现银行审查核实汇票真实、合法,并完成转让背书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存在《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重大过失”。即使其在贴现申请人开立账户、办理贴现等业务操作方面存有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也不影响贴现银行现有票据权利。此外,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行亦不能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有无欺诈等,作为其拒绝向贴现行兑付票款的抗辩理由。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类似案件中主张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依法保护贴现行享有的票据权利,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票据纠纷案件中采用的一贯做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观点(总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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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兑付的票据。它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工具,银行开票过程中,会要求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目前通常为30%左右。


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成本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如1000万的承兑汇票,只收5000元的手续费);其二,每张票据纸张费0.28元。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还能获得活期利息。


部分企业从银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背书给票据中介进行"包装"后套取银行资金,这一直是票据业务的风险所在,监管部门也一再强调票据业务要有真实贸易背景。


一、银监会处罚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贴现行为(行政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


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号)


第三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5、《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


二、"真实的交易关系"≠"真实贸易背景"


在国内学术界和金融业界常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条件是我国《票据法》所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对价,系指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其中不但包括提供商品或劳务等贸易项下,也包括货币给付和借贷。


显然,《票据法》并未设定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条件,而是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对此,人民银行在1995年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时曾有阐述,"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性,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显然,我国《票据法》秉承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未规定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嗣后,人民银行在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也删除了"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条款;将"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约束条件缩小在信贷政策范围内;以后又将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扩展至包括商品或劳务的贸易背景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司法实务判断(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认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三、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票据在经济交往中广泛发挥着流通、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逐年增长。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和认定票据权利人问题。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的真实和背书的连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应予注意的是,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票据法》规定了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2、最高法(2009)民提字第74号判决认为:"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且背书连续,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票据持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并能够以背书的连续证明期票据权利的,即享有请求付款人按期付款的权利。


本案中,民生总行营业部在接受葡之京公司票据贴现时未按相关规定审查可以证明签发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不影响其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之规定,法律并不禁止票据当事人为不具汇票上的效力的附条件背书行为,而且,《票据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之"条件"通常并不包含《票据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不得转让"即在,因此,二申请再审人主张民生总行营业部根据贴现协议有关贴现不得附条件的约定即应推知前述"本票不得背书转让"之记载不可能由葡之京公司所作,理由不足。相反,基于《支持结算办法》所倡导的出票人应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交易习惯,民生总行营业部有理由相信前述背书栏中"本票不得背书转让"之记载不是出票人新裕公司所作。


3、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裁判要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39号


票据权利的取得不限于通过出票、背书等法定形式取得,若持票人能证明其持票的合法性,则对通过一般法律行为直接交付、占有而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非经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而通过单纯交付取得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没有就单纯交付取得票据是否也相应取得票据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最接近的规定是《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出票人和直接让与人陈瑜均确认是陈瑜向莲盈公司借款,而莲盈公司将该支票交付给陈瑜作为借款使用。从莲盈公司向陈瑜交付支票时起,该支票就未经背书。最后该支票为周克林持有,期间亦未进行背书,按照前述分析,周克林应对其合法取得该票据进行举证。在审查了周克林的证据后,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进而认定其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


四、与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刑事责任


1、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


【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又以上海融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保证金、短存短贷等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璟与广东发展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和梁溪支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西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上述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王璟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对王璟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该函明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王璟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非法贴现票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摘要】:行为人非法为他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08年14期


综上,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矛盾,这在司法实践中不足为奇。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范文(精选15篇)

  时间过得真快啊,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眸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有惊喜,也有不足,来为这段时间的工作写一份自查报告吧。那么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票据业务自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关于开展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期,我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票据业务基本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截止 年 月 日止,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100%保证金(含全额存单质押和全额保证金) 笔 ,余额合计 万元,交50%保证金1笔,余额 万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承兑余额合计 万元。另外,截止 年 月 日止,共有 笔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来我支行托收,合计票面金额 万元。

  2、票据贴现。截止 年 月 日止,我 行票据贴现(含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保贴)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贴现余额合计 万元。

  (二)自查总体情况。

  本次票据业务检查,我行高度重视,在收到 行文件后迅速召开了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部以及各营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项部署了该项检查工作,并成立了行长、分管行长为正副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具体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管理部门配合,检查方式以营销部门自查为主。从检查总体情况看,我支行能认真执行银监部门和总行相关文件和精神,审慎开展和办理各项票据业务,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办理的票据业务基本依法合规,对票据的贸易真实性及申请人的资格按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未发现贷款转保证金的现象,票据的后续管理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基本完整齐全。但在自查中,仍发现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在今后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改进。

  截止xx年xx月xx日止,我行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对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

  (一)未按实填写相关调查表

  票据业务均需填写《票据业务调查表》,表中“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是否已核对”、“承兑或贴现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金额”等有关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栏目,我行所有票据业务均填写。而至检查日,发现有 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企业尚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笔银行承兑汇业务和 笔票据贴现业务,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承兑或贴现的票面金额。

  (二)档案资料收集不及时

  按照银监和总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在出票日两个月内收集企业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务发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存档保管。检查发现,共有3笔业务存在收集的发票开票日超过出票日两个月。

  (三)税票为变造票,贸易背景不真实。

  (四)税票被作废,贸易背景不真实。

  (五)税票为他行重复使用,贸易背景有不真实的可疑。

  (六)票据用途不合规。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我支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自查自纠,加大处罚。对自查中发现的所有不合规操作行为,我行按照《违规管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登记。对事后能有效整改的问题和缺陷要求各个责任部门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核实相关责任人,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行内通报批评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对票据业务, 我支行重申了以下几点意见:

  1、加强票据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辅导,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要求相关部门在业务流程中强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把握好三个严禁:严禁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要求企业存款回报等为名,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严禁授信客户将贷款转为保证金。

  2、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员工遵章守制的积极性、主动性。

  3、加大业务检查力度,督促员工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降低违规现象的发生。关于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报告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篇2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135号)和《XXX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X银监办发[20XX]X号)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清当前金融环境,把握好当前局势,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持续、稳健”发展;二是组织业务部、风险部、营业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迅速对我行自开业以来,所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逐笔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据业务总体概况

  我行的业务从开业之日起,逐步开展,但由于受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的限制,以及总体风险控制水平的制约,我行开办业务的品种极为有限。对于信贷业务,一方面加紧培养信贷队伍,创新自己的产品、搭建自己的信贷制度体系,适量的开展信贷业务。而对于票据业务,我行目前开办的银行承兑业务,对于票据贴现业务,2012年仅办理XXXX万元,2013年6月份办理人民币XXX万元。

  我行的银行承兑业务,自20XX年4月5日开始签发办理,至20XX年6月30日,累计签发XXX张,金额XXXX亿元,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解付到期银承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未解付承兑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不存在垫款情况,客户付款率100%,并且我行均能做到,快速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在到期当天或收到票据当天解付,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遵守了结算纪行,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信誉。

  承兑客户主要存在的问题:对承兑客户暂未进行客户评级;档案资料缺调查表。

  我行的贴现业务自20XX年4月5日开始办理,至20XX年6月末,累计贴现票据XX张,金额XXX万元;转贴现X笔,金额XXXX万元;到期收回贴现票据X笔,XX万元。办理过程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截止20XX年6月末,我行贴现票据金额为XXX万元。

  通过此次学习和检查,我行领导和员工切实认识到,合规办理业务的重要性,并再次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大信贷业务投放力度,做好做强传统业务,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县域经济腾飞。慎审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确保银行承兑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减少表外资产风险。在条件不具备时,暂时不涉及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篇3

  业务管理、严防票据业务风险,切实防范风险,推动票据业务的稳健发展,联社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迅速成立票据业务整顿规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联社的票据业务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

  总体情况: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6月15日,累计办理承兑业务 笔,金额为 万元,收取保证金 万元,承兑保证金为100%,不存在敞口部分。

  联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票据业务管理的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票据行为,有效控制票据风险,维护我区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以及《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社。管理办法对票据的保管、托收、风险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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