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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以永冷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祥国酒后驾驶湘M×××××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中央新城往岚角山镇方向行驶,行至宋家洲大桥河东桥头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黄祥国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该院以被告人黄祥国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黄祥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祥国酒后驾驶湘M×××××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中央新城往岚角山镇方向行驶,行至宋家洲大桥河东桥头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祥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被告人黄祥国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血样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祥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祥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祥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