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了我公司股份有什么用给员工股份靠谱吗。

朋友创业,不方便出面,想改做股东。

帮别人做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对优优资源网名义股东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工商信息上登记的股东是名义股东和显要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和外部关系就形成了:

内部关系:股东意识到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认可公司内部实际股东的身份。

外部关系:公司外部的第三方,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可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为朋友做股东,也就是做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关系。

如前所述,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关系,即公司债权人。

公司的善意债权人,对公司内部股东关系并不知情,在行使权利时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记的股东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的权利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1。未缴纳出资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所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资格被解除后,在减资程序前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未出资的股东被股东会决议取消出资资格的,在减资完成前,债权人有权主张被取消出资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责任

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合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见,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是围绕“出资”而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也是围绕股东的出资而设定的。

因此,名义股东的核心风险在于是否依法完成出资义务。

善意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

名义股东对实际股东行使追索权的主要事实是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势必造成名义股东的追偿困难。

名义股东的存在是公司商业模式中常见的情况。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形成股权持有关系。

通过股权持有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化解风险的基本前提。

“前名”并不是一件零风险的事情。

用书面协议来规范行为,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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