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连步退出金正大重组最新消息吗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17号

万连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计国,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唐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

崔彬,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高义武,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颜明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郑树林,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徐恒军,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部分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等方式,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90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5亿元,虚增成本23.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6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3亿元,虚增成本74.2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4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亿元,虚增成本56.8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5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亿元,虚增成本56.7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3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虚构的贸易业务累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28亿 且未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8年度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亿元,2019年上半年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亿元。

2019年,公司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亿元;同时,公司将从关联方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亿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形成发出商品31.97亿元。上述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存货31.9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42亿元,虚增负债0.14亿元。

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019年,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分别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亿元、25.29亿元。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亿元、27.58亿元。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金正大资金。

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与关联方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采购货物、销售商品的交易金额分别为0.52亿元、5.59亿元,与关联方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发生采购货物、销售商品的交易金额分别为0.87亿元、0.57亿元。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万连步违规减持股票

2019年9月,金正大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22日、2022年1月13日,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万连步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所持公司2.27亿股股票被司法拍卖,累计减持金额4.25亿元。万连步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反了在立案调查期间及被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的规定。

金正大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正大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诺贝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3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金正大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查询,唐勇、李计国个人简历如下:

唐勇:中国国籍,男,1973年7月出生,香港浸会大学金融硕士。唐勇先生1992年7月至2002年10月在临沭县金星集团财务任职。2002年1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副处长、财务部经理、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总监。 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根据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唐勇获得报酬50.24万元 。

李计国先生:中国国籍,男,1976年12月出生,博士生在读。李计国先生先后担任山东新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成本会计,山东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李计国先生已于2020年8月21日离任。

信息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深交所由CFO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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