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在市内四区以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社保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 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不能。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5、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7、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8、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答: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9、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⑵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⑶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1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责任部门: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8楼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6%;个人缴费比例为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l%。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不缴费。
2、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首先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3、参保的事业单位如何为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答:先到人事部门审核离退休费,再到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有两个环节:先在市办征缴处或四区办办理“在职转退休”;再到市办养老处申领养老金。
4、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能否在机关事业保险办缴费,按事业标准办理退休?
答:不能。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文件规定,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转入劳动保险办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5、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支付的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指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不包括生活补贴类的退休待遇。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3楼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2、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3、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统筹。统筹基金支付前,须先由个人按标准自负起付线,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
4、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
参保个人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6、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楼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员?
答: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以上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我市现执行下述筹资标准:
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①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②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③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④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⑤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未能及时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学生、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补缴手续。
其他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城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后申请补缴的,应由本人或其供养人、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居民类),说明原因,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后,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予以补缴。
补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根据我市现行普通门诊统筹金制度。由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以后适时调整)。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6、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7、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2000元(标准将适时调整)。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8、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的基金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待遇标准将适时调整。这个最高限额不能理解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实际发生医疗费,而是统筹金支付的额度,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9、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10、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但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2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2009年,我市又增加了7个儿童门诊大病病种,总数达到15个: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楼
1、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按照以下类别和程序办理:
⑴新成长劳动者、“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学历证明、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市内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须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求职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户口在五市的到户口所在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被核准的,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准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被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每月16日至20日,由本人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21元 ,其他五市为1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5、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执行以下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责任处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
办公地点:市北区延吉路38号
1、职工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除用人单位外,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时间紧急,不提出申请将会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的,也可以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相关病历材料,属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复查鉴定的还要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非法用工人员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由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法院、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证明材料或委托鉴定函;(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治疗伤病情况的相关病历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病退?
答:伤残人员要办理提前退休,需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并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如何申请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0、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⑴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⑸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为旧伤复发,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其医疗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⑴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12、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能。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
13、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执行。
15、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在职工就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1、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2、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答: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3、参保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一是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是计划生育诊疗费。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4、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的,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政策与项目清单
1.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资金用途:为在任村主职干部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任且年龄未满60周岁的村主职干部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2.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资金用途:对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进行补助
补贴对象: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资金用途: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补贴标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政策依据: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63号)
资金用途: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资金用途: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6.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资金用途: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对象: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补贴标准:省级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到市县。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资金用途: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场售价的30%。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8.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
资金用途: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补贴对象: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补贴标准:由县级具体制定
9.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资金用途: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
补贴对象: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10.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0〕75号)
资金用途:直接补贴自主采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提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和强制免疫保护水平
补贴对象:符合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2021年:肥猪1元/头、肉禽0.3元/只、肉牛3元/头、肉羊1.5元/只
1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
资金用途: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贴对象: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补贴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
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12.水稻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西洞庭管理区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办法》
资金用途:秸秆处理补贴
补贴对象:处置秸秆人员
补贴标准: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将秸秆送到万利新能源公司、西洞庭秸秆收储中心等组织的,100元/吨;由西洞庭秸秆收储中心安排打捆机到现场打捆的,50元/吨。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资金用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14.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资金用途:根据情况调整标准,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补贴标准: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
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资金用途: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补贴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16.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资金用途: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17.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
资金用途: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补贴对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资金用途: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补贴对象:为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人员
补贴标准: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资金用途: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补贴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补贴标准: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20.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资金用途: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补贴对象: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资金用途: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
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50元
2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政策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资金用途:发放助学补贴
补贴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补贴标准: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
2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
资金用途:为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补贴标准:各地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50元/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不低于475/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4.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资金用途: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2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资金用途: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2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资金用途: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27.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
资金用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资金用途: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9.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资金用途: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补贴标准: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30.致残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全县伤残民工生活困难补助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澧政发〔1987〕26号)
资金用途:致残人员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120元/人/月;二级残疾100元/人/月;三级残疾70元/人/月
31.特殊群体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汉寿县民政局《关于对我县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生活保障的请示》
资金用途:确保我县特殊群体的稳定工作
补贴对象:涉军(重点优抚对象)、民工矽肺病、精简退职人员、计生后遗症
补贴标准:按对象的低保保障类别和调整后的低保保障标准执行
3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
资金用途: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基础标准的50%核定
3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资金用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补贴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补贴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
3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资金用途: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补贴对象:公益林权利人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35.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资金用途: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补贴标准: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38.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资金用途: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补助
补贴标准: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39.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停伐后的天然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40.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
资金用途:用于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补贴标准:10000元/人/年
42.三山生态补偿资金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太阳山、河洑山、德山林业生态保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推进“三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年市人民政府专题第51次会议纪要)
资金用途:生态林地补偿及护林员工资
补贴标准:三山保护林;30元/亩/年,国家级、省级公益林:15.5元/亩/年,三山护林员工资:5000元/年
43.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
资金用途: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44.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资金用途: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补贴对象:开展中长期职业教育的移民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45.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资金用途: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补贴对象:自主培训获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三年内仅限一次:1.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5级分别补贴6500元、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特种作业操作证2000元。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3000元。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3000元
46.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资金用途: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补贴对象: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补贴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政策依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备注: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取得全面胜利,深度贫困地区的概念已经没有,雨露计划按其他贫困县标准执行
48.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政策依据: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银保监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补贴对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确定的比例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公益性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监测帮扶对象
50.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
51.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 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
政策依据:鼎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扶移发〔2018〕8号)
资金用途:用于建档立卡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的补贴
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
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户/年
5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资金用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贴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资金用途: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补贴对象:农村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补贴标准: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5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资金用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补贴对象: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备注:(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
56.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资金用途: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对象:老年乡村医生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曾经连续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工作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工作年限为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5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函〔2017〕682号)
资金用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2.由县级计生协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备接收、诊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重病大病诊治住院的能力和资质,原则上是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3.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项目
补贴标准: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由县计生协上报市、省计生协备案认可,可适当增加
政策咨询电话:0731—
58.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常卫发〔2020〕1号)、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常卫发〔2018〕18号)
补贴对象:我市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再次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元/人/月,达到每人每月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元/人/月,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金每户1万元。
59.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鼎办发〔2014〕13号
补贴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条件且无工作单位的、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补贴标准: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省里出台政策后按政策落实。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对象,农村每人每年分别为1800元和2040元,城镇每人每年分别为3240元和4080元;3、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或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发放;4、特别扶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元;5、特别扶助对象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助:60岁以上对象每人每年增发养老金360元,60岁以下对象每人每年代缴养老金200元,符合特扶条件的失独对象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代缴;此项从2015年开始实施。6、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一级乙等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1200元。
6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费
政策依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卫生计划生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西综治办〔2017〕20号)
资金用途: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看护费
补贴对象:精神病患者监护人
补贴标准:300元/人/月
61.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资金用途: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补贴对象: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1)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 (2)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3)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补贴标准: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 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
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
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资金用途: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补贴标准: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资金用途: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补贴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补贴标准: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6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
资金用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补贴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补贴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3)1.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4.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6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资金用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每车每年补贴260元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一、二级因战因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50%补助,因病按30%补助;三、四级因战因公按40%补助,因病按30%补助
68.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伤残人民警察
6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0.“三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烈士遗属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
71.“三红”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贴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年
72.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在乡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抗日战争入伍172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1650元/月、建国后入伍(系-期间入伍。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620元/月
7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650元/月
74.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20元/月
75.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00元/月
76.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00元/月
77.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补贴标准:540元/月
7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45元/月×服役年限
79.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9条,第28条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8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标准:不低于12000元/年
81.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全省价格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82.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生活费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
资金用途: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10元/天/人
83.复员军人自然增长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4次
资金用途:提高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以全市前三年CPI指数年为平均值为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制定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为基数计算
84.伤残军人、三属等自然增长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4次
资金用途:提高伤残军人、三属等抚恤补助标准
补贴对象:伤残军人、三属、参战涉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以全市前三年CPI指数年为平均值为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制定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为基数计算
85.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人员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备注:适用于采取“先征后补”(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按政策先全额缴费,再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方式的地区。已采取“先补后征”(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已根据其身份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核减了应给予其参保资助的金额)方式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6.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主管部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住院医疗救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备注:适用于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7.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
主管部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门诊医疗救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备注:适用于未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资金用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补贴标准: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
资金用途:农村危房改造
补贴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
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90.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政策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
资金用途: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备注:根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91.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办发影字〔2013〕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资金用途: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放映年限提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其中,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政策依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畜禽养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澧政办函〔2017〕40号)
资金用途:禁养区养殖场退养补助
补贴标准:对退养户签订退养协议并自行拆除养殖栏舍房屋的,按栏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转产奖补资金;对退养户签订退养协议,只拆除围栏等养殖设施、不拆除房屋的,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转产奖补
93.专业捕捞渔民特困补助
政策依据:澧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澧县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澧禁捕〔2020〕1号)
资金用途: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补贴对象: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其它持证渔民中的生活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1.专业和持证兼业渔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湘人社〔2020〕37号文件执行。2.其他持证渔民无田土的发放转产帮扶补助,2000元每人每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发放一次;3.其他持证渔民有田土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2000元每人每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发放一次;4.专业、持证兼业、其他持证渔民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为2年,每年发放一次;5.其他生活特别困难和有合理诉求的渔民,由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各镇街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救助。
想要进行工伤索赔工作,我们就需要牢牢地掌握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各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其实,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下面,请大家对小编来具体了解下吧。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工伤赔偿的项目很多,但这些项目并非可以全部适用于一案,如果你对此处理工伤赔偿项目有不清楚的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人员发生工伤有工伤赔偿吗
工伤赔偿与交通赔偿有抵触吗
工伤赔偿私了的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更高人民法院通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 规定。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 *** :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 *** :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更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小编还是希望各位看官看过之后自己能多留一个心眼,同时也祝愿给看官一生都用不着计算护理费。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还记得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我们讲的“五险一金”么?其中有一项工伤保险,应该大家都知道工伤之后的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账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定义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别人的安全。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那么怎么写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 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 元、医院收据 元、生活补助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共计 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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