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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县征兵办作出决定,依法分别对我县鸭池乡罗鹏成、富荣镇陈锦蓉两名拒服兵役的应征青年作出处理。“屏山发布”受权发布两个《决定》及处罚决定相关依据。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对应征青年罗鹏成拒服兵役处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

罗鹏成,男,汉族,1999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17XXXX,屏山县鸭池乡人,高中学历,大学新生。

2018年8月自愿报名参军,通过体检、政审、役前训练等征兵程序,并反复征询个人及家庭意见后,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于2018年9月补入陆军66172部队服役。

入伍后,罗鹏成极其不适应新兵营生活,认为部队生活紧张枯燥,部队纪律约束令其压抑,甚至抵触不参加日常训练,连续2次上交书面拒服兵役申请。部队及其父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县人武部领导亲自致电罗鹏成,县人武部副部长到其所在部队当面劝说,明确告知拒服兵役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同志思想仍毫无转变,坚持拒服兵役。2018年12月27日,经陆军八十二集团军党委研究,决定对罗鹏成作除名处理,并于2019年1月3日送回我县。

罗鹏成同志因自身原因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县征兵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所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巩固国防事业发展,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之规定,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罗鹏成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鸭池乡人民政府对罗鹏成进行《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二)将罗鹏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给予罗鹏成信贷政策优惠支持。

(三)县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罗鹏成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有企业职工。

(四)县公安局在罗鹏成个人户籍“兵役状况”备注为“拒服兵役”,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县教体文广局在2年内不得为罗鹏成办理升(复)学手续,县人武部函告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取消罗鹏成入学资格保留名额,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六)县工商局3年内不得为罗鹏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七)取消罗鹏成义务兵优待,按照屏山县2018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合计23556元,由鸭池乡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后上交县财政。

(八)由县全媒体中心将罗鹏成拒服兵役行为及其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告,责令鸭池乡人民政府分别将罗鹏成拒服兵役行为及其惩处结果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

此决定从2019年1月22日起执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应征青年陈锦蓉拒服兵役处理的

陈锦蓉,男,汉族,1998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20 XXXX ,屏山县富荣镇人,职高学历。

2018年8月自愿报名参军,通过体检、政审、役前训练等征兵程序,并反复征询个人及家庭意见后,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于2018年9月补入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第七支队服役。

入伍后,陈锦蓉不能端正服役态度,思想消极,怕苦怕累,逃避部队训练,虽经新兵连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于2018年10月5日02时10分擅自逃离部队。经部队、县人武部及家属合力寻找,于2018年10月5日19时,在部队驻地太谷县火车站周围小旅馆找到陈锦蓉并将其带回部队。归队后,部队干部骨干、县人武部领导、乡镇武装部长及其家长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该同志仍然固执己见,坚持拒服兵役。2018年10月13日,经武警第一机动总队党委研究,决定对陈锦蓉作除名处理,并于2018年10月29日送回我县。

陈锦蓉同志因自身原因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县征兵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所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巩固国防事业发展,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之规定,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陈锦蓉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富荣镇人民政府对陈锦蓉进行《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二)将陈锦蓉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给予陈锦蓉信贷政策优惠支持。

(三)县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陈锦蓉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有企业职工。

(四)县公安局在陈锦蓉个人户籍“兵役状况”备注为“拒服兵役”,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县教体文广局在2年内不得为陈锦蓉办理升(复)学手续。

(六)县工商局3年内不得为陈锦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七)取消陈锦蓉义务兵优待,按照屏山县2018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合计23556元,由富荣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后上交县财政。

(八)由县全媒体中心将陈锦蓉拒服兵役行为及其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告,责令富荣镇人民政府将陈锦蓉拒服兵役行为及其惩处结果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三、依法依规组织拒服兵役行为认定及惩处

(四)地方依法实施惩戒。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号

第五十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被征集入伍的应征公民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经教育无效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按逃避征集处罚。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三、坚持依法征兵,确保兵员质量

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逃避体检或以弄虚作假自我淘汰的应征青年,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3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公派出国,并在贷款、教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进行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15维权新闻线索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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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教体局_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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