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责


第一篇: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需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篇:督查审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除惰怠现象,做好风险管控,保障集团公司2015年“转型.创新,成就新亿利”重要战略全面落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亿利资源集团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督审委要充分发挥督查审计职能,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及目标,强化风险管控、巡视督查和监督检查,敢于查大案、要案,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惰怠事件、小山头现象、营私舞弊、吃里扒外、行贿受贿、侵占挪用、违规经营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案件,形成较为强劲的威慑力,营造不敢违纪、不能违纪、守法经营、令行禁止的良好氛围,以增加组织价值并提高经营效率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制度、优化组织架构。
第二章 惰怠、小山头、违规违纪及腐败现象督查 全年查办案件不少于10起,重点查办吃里扒外、营私舞弊、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等重大案件。
1 第三条 督查督办惰怠现象。
冗岗冗员、拖沓、推诿、消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诚信缺失都是典型的惰怠现象。惰怠是企业组织活力的最大敌人、最大杀手。
1、结合决议、计划督查情况,分析各个组织的执行力。对长期完不成工作目标、措施乏力的单位,在全面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检查集团公司决议、制度宣贯是否到位,执行是否走样。
3、检查集团公司制度流程执行情况,重点了解成员企业制度流程是否与集团公司规定相符,应该由集团公司审批、决策的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涉及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的事项是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是否存在欺上瞒下行为。
5、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6、集团公司本部及各企业是否按照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压缩生产人员、提高营销与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优化人员结构,人员优化、调整是否达到集团公司要求。
7、末位亮相、半军事化管理、红黄绿灯管理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第四条 督查督办小山头现象
拉帮结派、组成利益联盟、不认真执行上级命令、小团体利益大于集体利益、不愿意接受监管,不习惯按规则办事等属于小山头现象。“小山头”造成集团资源无法整合、行动无法统
一、人才无法成长,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严重障碍。
1、人员招聘、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因人设岗、违规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集团公司的决议、决定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背离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搞一套的行为。
3、是否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监管,对公司领导和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能及时进行整改。
4、是否存在任人唯亲,拉拢一些人,排挤一些人,搞“小团体”现象。
5、是否存在内部人员或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组成利益联盟,为了小团体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现象。
第五条 严肃查处贪腐现象,强化廉政建设。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行贿、受贿、侵吞企业利益和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行贿行为
1、以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贿赂现金、购物卡及其他财物或经济利益的方式
3 谋取非法利益。
2、以向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工作人员贿赂现金、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或经济利益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而用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提成等资金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工作人员贿赂现金、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或经济利益。
4、以向上级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宴请、贿赂现金、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或经济利益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金钱、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或经济利益,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从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处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其他财;
3、要求或接受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安排自己或亲友旅游、住宿,或报销个人费用;
4、要求或接受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操办婚礼、装修房子,或为自己或亲友采购、运输物品、代理交易等;
4
5、向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个人使用的房屋、汽车,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个人的房屋、汽车等;
6、要求或接受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给自己或亲友提供干股等好处;
7、以打牌、打麻将以及其他形式接受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的财物;
8、要求或接受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给自己的亲友安排工作。
9、要求或接受下级的宴请或馈赠财物。
(三)是否存在侵吞企业利益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是否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5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条 严肃查处破坏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所有员工均应严格践行“厚道、共赢,领导力,为客户创造更多绿色服务”的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以下行为:
1、到色情娱乐、赌博等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2、酒后上岗,酒后驾车。
3、违背诚信原则,欺骗客户及合作伙伴,破坏企业的价值链。
4、超越权限审批,或违反制度审批。
5、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在企业流程之外私自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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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风险管控
第七条 督审委要进一步强化经营审计,做好工程审计,严格招标督查,组织开展好巡视工作。通过全方位、全过程、高密度的审计、督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守住经营底线。
第八条 合理组织开展运营审计,发现、纠正问题,规避风险
一是采取较为灵活的审计组织方式,注重工作实效。做到专业板块审计与综合审计相结合,在常规化专业版块审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大型的综合审计,全面剖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但同时要求审计人员每月月初通过NC系统及时了解各单位重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审计。
二是制定详细的审计工作方案,充分发现疑点、问题,带着问题开展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是抓好审计问题整改。现场审计结束后除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外,还要将问题向二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反馈。属于一般的业务问题由各成员企业自行解决,重大问题上报集团公司研究解决;切实抓好争议问题的定性,尤其是涉及被审计单位利益(如收入、利润的认定等)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拿出事实依据,否则
7 按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制度以及审计推断作出结论;每一项审计要同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列明整改期限、责任人,并要求被审单位限期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保证审计问题整改率100%;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予以处罚外,还要进行曝光。
2015年经营审计聚焦高风险领域,包括:
1、经营绩效审计;
2、应收账款的清理和追责;
3、投后管理;
4、投委会决策审计和投后审计;
5、审计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集团授权的经营主业;
6、审计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资金营运、资金支付、负债率控制、高利息贷款、逾期资金、二三级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是否严格按照集团的规定执行;
7、金融、资本、证券、投资等新兴业务的审计;
8、贸易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业务的审计。
第九条 2015年投资与工程审计聚焦如下项目工作:
1、重点是微煤雾化、库布其生态工业区、金威建设工程、生态光伏、生态修复等项目的技术标准化、工程标准化、造价标准化审计、资金流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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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购项目审计;
3、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基金、股权并购基金的全程跟进审计;
4、合资合作业务的全程跟进审计;
5、投后管理;
6、其他金融类投资项目审计。
第十条 2015年督察巡视聚焦如下项目工作
1、督察督办:各类文件、决议、纪要的督察督办和闭环反馈;各项制度的执行监督;公司年度战略的执行,如当代企业制度的八化建设,及时提醒、警示董事会和管理层聚焦战略执行。
2、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学习中央做法,有报必查,一查到底。
3、加强巡视,作为巡视的牵头单位,学习中央巡视组的办法,积极采取各类措施,广泛造势,广开言路,广听民意。所到之处,要对所有员工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充分利用下班时间和广大员工进行交流,对主要的管理干部要进行单独谈话等等。巡视组半年一轮,每半年写一个巡视报告。
4、要特别注意用好微信平台,督审委主任和审计长要开通全员微信群,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5、坚决查处行贿受贿案件,零容忍,不论什么级别,
9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6、坚决打掉“山头主义”、“诸侯文化”。
第四章 强化巡视督查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巡视制度,强化巡视督查工作,并将巡视督查与日常审计、监督、检查以及政策宣贯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立体监督检查网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由集团公司监事会组织。监事会将建立巡视人员数据库,数据库人员保密。每次巡视人员由监事会会同人力资源中心从巡视人员数据库中选调股东代表、财务、法务及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巡视组,组长由集团公司监事或监事会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 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一创、三推、四树”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各企业、各部门创建学习型组织、推动当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进沙漠党建惠民政策的落地与实施、推进金威社区党建工作的丰富与创新、“养好树、治病树、砍枯树、拔烂树”活动的落实情况。
2、当代企业制度的创新落实。重点检查各级企业是否按照亿利当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扁平化的组织,建立“决策一线化、责权利统一”的敏捷机制,建立学习创新的机制。检查各企业的审批效率和执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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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经营团队经营效率、反应速度、执行力度、完成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企业是否在第一时间传到、贯彻、落实集团的各项战略决策,检查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分解、执行情况,检查董事长各项批示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4、生产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使巡视工作成为上下沟通的桥梁。
5、管理团队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重点检查各级管理团队是否践行“厚道、共赢、领导力”的核心价值观,是否遵守《亿利资源集团关于廉政建设的六项规定》,是否在宴请、用车、办公室、秘书、差旅、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浪费、小山头、拉帮结派、惰怠等作风问题。
6、管理团队的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检查各级管理团队是否存在侵占、贿赂、舞弊、以权谋私、突破底线经营、违反流程制度、违法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经营风险的控制。重点检查各企业、各部门是否建立了风险控制体系,集团及各企业的财务、法务、审计、投行等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各自的风控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责任到位、是否整改体系到位。
8、投资风险的控制。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合规性、项目执行情况、投后管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闭环整改。
9、工程项目风险的控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进度、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闭环整
11 改。
10、制度流程执行情况。重点了解成员企业制度流程是否与集团公司规定相符,应该由集团公司审批、决策的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企业内部制度流程执行情况等。
11、员工及外部利益关联方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 广泛收集线索,畅通信息渠道。巡视组所到之处,公布两部巡视电话号码、公布巡视组全体成员手机、举报网站等信息。建立集团公司举报系统,包括:设立集团公司廉政建设网站,选定两个举报电话、并以短信方式通知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公开举报QQ号码、邮箱等,畅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对巡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核实,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向集团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监事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 巡视方法
1、听取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
2、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参加座谈会人员由巡视组确定;
3、与被巡视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参与谈话人员(领导班子除外)由巡视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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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5、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及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8、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巡视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巡视组所到之处,要讲解集团公司核心价值观、风险管控制度、最新会议精神、重要决策以及企业文化,在巡视之前要选好题材,组织大家互动讨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督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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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到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会主席担任。所有成员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聘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聘期由监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聘期内若有委员不能履行其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事会可以解聘。期间如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6、对公司有关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5、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监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监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 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或经监事会向出资人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3、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资料呈报监事
会讨论。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记录由审计工作组保存。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集团公司监事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5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为公司董事会进行发展战略和长期重大投资提供决策咨询的专门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战略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战略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以上(含三名)委员组成,外聘法律、经济和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临时聘请。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外聘专家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从战略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2)安排与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5人时,提名委员会应该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对战略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收集战略信息,拟订公司长期战略方案;(2)检查和评估战略实施情况;(3)进行对外投资项目调研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制;(4)拟订公司购买、兼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5)负责拟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股票、一年以上长期股权投资等资本运营初步方案;(6)负责记录并保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保管期限为3年。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能够维护公司利益;(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工作议程。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为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方案:(1)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2)公司对外投资项目;(3)公司收购、兼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方案;(4)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股票、一年以上长期股权投资等资本运营方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即视会议有效,但讨论公司发展战略时,公司内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事主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材料由战略委员会下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作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在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篇: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教审〔2004〕2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04年17号令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教审(1996)282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以下简称教育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
第三条 教育系统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教育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高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厅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各高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审计。
第六条 教育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高等院校内审机构应对附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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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必须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教育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教育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十)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育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教育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教育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教育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并经被审单位签证,编制审计工作底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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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教审(1996)28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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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业务健康开展。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分管总裁人选及批准其聘任;(三)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五)检查、监督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
2、为;(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七)配合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活动;(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设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委员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计会议;(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二)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签批审计委员会审批备案表;(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3、对外泄露审议事项与结果。第五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一)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相关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资料进行评议,各委员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书面决议,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三)委员会秘书整理、汇总委员意见,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六条
议事规则(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按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三)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保管相关委员会材料;(四)下列情况可以安排复议:1、审议事项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与核实,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2、主任委员提议复议的;3、审议事项被否决后,情况有所变化,经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五)对于重大审议事项,可通知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六)公司可聘请专家评审,对重大业务事项进行专业咨询,但不参加审议表决。第七条
资料归档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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