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地和政府征地赔偿一样吗对企业的补偿有哪些?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013年12月1日省政府颁布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确立了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14年市政府根据93号令出台了《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对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修正实施后,对土地征收程序做了重大调整,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对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方式和标准等作出了调整,为了适应新法、新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进行修订。
二、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
答: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改,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新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对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方式和标准等作出了调整,因此,原《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土地征收工作的现实需要,亟需修订。为了适应新法、新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同时指定市自规局、市人社局共同牵头起草征地办法修订稿。《办法》(修订稿)先后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新《办法》。
三、文件的主要适用范围是?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新《办法》。
四、何为征地补偿?何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答:新《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实施征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五、新《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征地补偿标准
新规定明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设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要与征地补偿一起落实。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和实施主体
新规定将原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整明确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征地程序
新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和公告程序前置,在征地报批前需产生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
新规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原规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五)安置补助费处理方式
新规定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抵缴其社会保障费用,若选择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按上述标准筹集;若选择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按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原规定将安置补助费作为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来源之一,包含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总额中。
(六)取消养老补助金制度
新规定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首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规定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次月起按照低保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六、文件主要涉及哪些机关?
答:文件涉及单位主要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被征地农民受益点、受益面在什么地方?
答:此文件为我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文件出台后,关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八、征地补偿费用的内容及标准?
答: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九、征地补偿费用应该为谁所有?
答: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十、安置人员如何确定?
答: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于哪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十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如何选择?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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