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以下不需要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是,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三友
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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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重
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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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
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
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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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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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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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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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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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上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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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上市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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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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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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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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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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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条标准的,适用上条规定。
已按照上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
交易所相关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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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核实、澄清。公
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
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
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
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
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
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
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
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第六十五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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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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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同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说明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起始日期、主要原因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
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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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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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
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在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发生后,涉及重大事件的
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投
资部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审查并签字;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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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内容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市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
订编制计划;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
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审
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投资部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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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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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实际控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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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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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
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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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
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内部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
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
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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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考点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总结
第一章 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1.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考点
理解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居民理财属于金融的组成部分 理解金融市场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按交易工具的期限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按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证券、衍生工具、外汇、黄金市场 按交割期限分为:现货,期货市场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参与者/金融工具/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理解金融资产的概念:代表未来收益和资产合法要求全的凭证,表明交易双方的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一般分为债权类和股权类。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 1)从参与方来看,包含委托方与受托方; 2)受托方资产主要为货币等金融资产
3)管理方式主要通过投资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或实体企业股权等 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 1)为市场经济体系有效配置资源,是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服务水平
2)通过资产管理行业专业的管理行为活动,帮助投资人收集处理和投资有关的宏观微观信息,提高各种投资机会,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并提高投资决策的最佳执行服务;
3)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十分广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各种投资需求,是资金的需求方和提供方能便利的连接起来;
4)资产管理行为还能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给金融市场提高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最终有利于一国经济发展。2.投资基金
掌握投资基金的定义: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
按法律形式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按照运作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
按照所投资的对象,分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严格管理,信息透明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共3条)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
债券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股票:高风险、高收益。
债券:低风险、低收益。
基金: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二)基金与银行存款的差异(有3条差异)
考点主要有两个:
基金通过银行代销,但不是银行发行的。
1、性质不同
2、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的参与主体: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和自律机构三大类。
一、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请同学们仔细阅读,此处常成为考点,也是难点)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利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3、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资金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2、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机构。
三、基金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组织
(一)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同业协会)
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依照基金法律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我国目前设立的则为契约型基金。
一、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上。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
三、契约性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考试重点)。
(一)法律形式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的权利。由此可见,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一些。
(三)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依据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的概念:指基金规模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提前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概念: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考试重点)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期限应在5年以上,期满后可申请延期,目前我国的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5年。开放式基金一般无期限。
2、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规模固定;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
3、交易场所不同。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场所申购、赎回,一般为场外交易方式。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开放式基金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策略不同。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节 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掌握)
一、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章 证劵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1、对投资者来说,科学的分类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各种基金的认识与风险收益特征的把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与比较。
2、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基金业绩的比较应该在同一类别中进行才公平合理。
3、对基金研究评价机构来说,基金的分类则是进行基金评价的基础。
4、对监管部门来说,有利于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
二、基金分类的困难
200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首次将我国的基金的类别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基本类型。
三、基金分类(重要考点)
(一)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三)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
(四)根据投资目标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性基金和平衡性基金。
(五)依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型基金与被动型基金。
(六)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七)根据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
(八)特殊类型基金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基金监管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基金监督与管理。
二、基金监管体系:就是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要素包含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一)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二)适度监管原则
(三)高效监管原则
(四)依法监管原则(五)审慎监管原则
(六)“三公”原则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批核准或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记性监督光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企业行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贵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自律组织(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从业资格,执业行为、内部治理、监管措施五个方面)
对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人的法定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核定的其他机构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设立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证券基金法》和《公司法》的章程;(2)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3)主要股东具备良好业绩且3年内无违法记录;(4)持有公司5%股权的主要股东净资产5000万以上;(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达标15人以上;(6)监事董事高管人员具备相应任职条件;(7)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安全措施;(8)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制度;(9)法律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3年以上从业经历)【基金经理任职条件】(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法规考试;(3)3年以上证券投资从业经历;
(4)没有《公司法》和《证券基金投资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行业高管的情形;
(5)最近三年没有收到基金证券行业行政处罚。
2、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监管(依法,备案,披露,存档,)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的监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资格审核,任职条件
2、业务行为监管:托管人职责,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义务
3、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监管措施:责令整改,取消资格,职责终止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注册备案,法定义务
第四节、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掌握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公募基金注册制度(向中国证监会注册),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募集;备案要求(募集期满10日内验资,收到验资报告10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2、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根据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产品)
三、对宣传推荐资料的监管(内容合规,真实,与实际合同吻合)
四、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合同中载明相关费用)
五、掌握对基金运作的监管(组合投资方式,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需要证监会审批,实行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
二、掌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以及运作的监管
募集要求:【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募集对象不超过200人,对象为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私募基金监管【产品向行业协会备案;应当有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坚持专业化原则,简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如实披露信息】
第五章、基金职业道德 第一节、道德与职业道德
1、理解道德、职业道德与基金职业道德的关系
2、理解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目的一致,内容交叉;功能互补,相互促进
区别:表现形式,内容结构,调整范围,调整手段4个方面不同
第二节、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1、掌握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包含六项内容:守法合规(最基础的要求);诚实守信(核心规范);专业谨慎;客户至上;忠诚尽责;保守秘密。
(1)、掌握守法合规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最基础的道德要求,要求做到:熟悉道德法律规范;遵守道德法律规范(2)、掌握诚实守信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是核心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欺诈客户,不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搞不正当竞争。
(3)掌握专业审慎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持证上岗,持续学习,审慎开展职业活动。(4)、掌握客户至上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一切从投资者根本利益出发,要求:客户利益优先,公平对待客户。(5)、掌握忠诚尽责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之间的关系,要求:廉洁公正,忠诚敬业(6)、掌握保守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不得泄露客户和所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包含三类秘密(商业秘密,客户秘密,内幕信息)。要求做到: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所属机构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
第三节、基金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
考点:理解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的内容与途径
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有两点:培养职业道德观念;灌输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五种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岗前教育,岗位教育,基金协会自律,树立道德典型,社会监督。
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领会规范内容;积极参加道德实践。
第六章、投资管理基础
第一节、财务报表
1、理解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提供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称为“第一会计报表”,报告了企业在某一时间点的资产,负责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揭示出企业在特定时点财务状况,是企业瓜里获得结果的集中体现。反应企业偿还债务能力,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经营是否稳健,经营风险等。
损益表(利润表)反映一个时期的总体经营结果,揭示财务状况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个动态报表,看企业获取利润能力和经营趋势。现金流量表也叫财务状况变动表,表现的是特定会计时间内,企业的现金增减变化。有利于投资者评价企业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
2、理解资产、负债、权益的类型; 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含: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3、理解利润和净现金流 净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和税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量(CFO)+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量(CFI)+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量(CFF)=净现金流
第二节、财务报表分析
1、理解基于财务报表的比率分析的用途
【企业资产流动性;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盈利能力】
2、理解衡量盈利能力的三个比率: 销售利润率(ROS)=净利润/销售收入 资产收益率(ROA)=净利润/总资产 权益报酬率(ROE)=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第三节、.货币的时间价值与利率
1、掌握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概念:指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
2、掌握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概念
名义利率:包含了对通货膨胀补偿的利率,当物价不断上涨时,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高。
实际利率:在物价不变且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的利率,或者是指当物价有变化,扣除通货膨胀后的利息率。
2、掌握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的概念
即期利率:设定到期日的零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从现在到时间T的收益,利息和本金都在时间T支付。
远期利率:资金的远期价格,从未来某个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利率。
3、掌握单利和复利的概念 单利:只算本金在计息周期的利益
复利:每经过一个利息周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下一周期的利息
4、理解时间和贴现率对价值的影响
5、理解PV和FV在投资估值中的应用:复利方式计算
第四节、常用描述性统计概念
(内容计算太繁琐,考分又少,请有兴趣的学员自学教材相关章
节)
1、掌握平均值、中值、百分位的概念、计算和应用
2、理解方差和标准差的概念、计算和应用
方差越大,收益与期望值差距越大;标准差低于期望值,说明收益比较稳定。
3、理解相关性的概念:从资产回报向光性的角度分析两种不同证券表现的联动性。
第七章、权益投资 第一节、资本结构
1、理解不同权益类别之间投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公司债权方(债权持有人或银行),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但是不管公司盈利与否,都有权要求公司到期支付本息。
2.权益证券
理解权益证券的类型: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
理解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优先股的股东以不享受表决权换取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表决权,但是本息得不到保障。公司破产清算时,债券持有者由于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由于普通股股东。理解可转债的定义:在一段时期内,持有者有权按照约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其换成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理解可转债的特征:是含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有双重选择权(投资者有转股权,发行人有提前赎回权利)
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标的股票/票面利率/转化期限/转换价格/转换比例/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4、权证
理解权证的定义: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表弟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的基本要素:权证类别,标的资产,存续时间,行权价格,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
5、权益类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理解不同种类权益资产的风险特征:系统系风险(市场风险如经济原因);非系统性风险(公司经营中的特定风险)
收益特征:预期报酬越高风险越高,也就是风险溢价
6、影响公司发行在外股本的行为
理解普通股IPO和其他发行方式的区别:IPO是指首次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上市,再融资是指公司为增加资本再次发行股票。
第四节、股票估值方法
理解内在估值法与相对估值法的区别:内在价值法又称绝对价值法或收益贴现模型,按照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对公司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相对价值法是使用一家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市售率,市现率等指标与竞争者对比,已决定该公司价值的方法。
第八章、固定收益投资 第一节、债券与债券市场
1、理解不同的债券发行人(政府发政府债、银行发金融债、公司发公司债)
2、掌握债券的种类和特点
按照发行主体分: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 按照偿还期限分:短期(1年内),中期,长期
按照债券持有人收益方式分:固定利率债,浮动利率债,累进利率债,免税债券
按照计息与付息方式分:息票债券和贴现债券
按照嵌入的条款分:可赎回债券,可回售债券,可转换债券,通货膨胀连结债券,结构化债券
理解固定利率债券:由政府和企业发行的,有固定到期日,在偿还期内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不变的市值。在偿还期内定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有变化,基准利率+利差
零息债券:有一定偿还期限,但在期内不支付利息,发行时低于票面价值,到期支付票面价值。
理解债券违约时的受偿顺序:债务人优于股权持有者获得企业赔偿。具体顺序为:有保证债券—优先无保证债券—优先次级债券—次级债券—劣后次级债券
4、理解投资债券的风险类型:信用风险,利率风险,通胀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提前赎回风险
理解中国两大债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第二节、债券价值分析
1、掌握债券价格和到期收益率的关系: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债券价格和到期收益率成反向增减关系
2、理解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和当期收益率的区别联系:
债券市场价格越接近债券面值,期限越长,则当期收益率越接近到期收益率;债券市场价格越偏离债券面值,期限越短,则当期收益率越偏离到期收益率。
3、债券的久期:债券的久期有陈存续期,指的是债券平均到期时间,从现值角度度量了债券现金流的加权平均年限,也就是债券投资者收回其全部本息的时间。
第三节、货币市场工具
1、掌握货币市场工具的特点:
都是债务契约;其现在1年内(含1年),流动性高,大宗交易且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参与,本金安全性高。
2、常用货币市场工具类型:
银行间短期资本(同业拆借),1年或1年内银行大额存单,397天内债券,1年内债券回购,1年内中央银行票据,证监会及央行认可的其他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
第九章、衍生工具 第一节、衍生工具概述
1、衍生品合约的概念:衍生工具是一种衍生类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通常叫合约资产。可以是股票等金融资产或者黄金等大宗商品。
2、衍生合约的特点:跨期性,杠杆性,联动性,不确定和高风险性
第二节、远期和期货
1、理解期货和远期的定义与区别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标的的资产和约,通常为大宗商品或农产品。期货是双方约定未来按照确定价格交易的一种合约。
2、理解期货和远期的市场作用: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机
第四节、互换合约
1、理解互换合约的概念: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相互交换某种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或合约标的资产的合约。现实中常见有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2、理解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的区别:
从交易场所看:期货和期权在交易所交易,远期和互换合约在场外交易。从损益特性看:远期,期货和互换合约大都买卖双方未来的义务,统称双边合约;期权合约只有一方在未来有义务,属于单边合约,具有损益不对称性。
从信用风险看:期货交割比例低,远期合约交割比例高。
第十章、另类投资 第一节、另类投资概述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对象:专业化私募投资基金;大型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门;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机构;大型企业投资基金部门;政府背景的投资基金
不动产投资对象:地产,商业房地产,工业用地,酒店,养老地产 大宗商品投资的投资对象:能源类,基础原料类,贵金属类,农产品类 理解另类投资的优点:提高收益;分散风险
另类投资的局限:缺乏监管和信息透明度;流动性差,杠杆率搞;估值难度
第十一章、投资者需求与资产配置 第一节.投资者类型: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投资者需求和投资政策
1、投资者需求的影响因素:投资期限,收益要求,风险容忍度,流动性
2、投资政策说明书包含的主要内容:投资回报率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标准,投资决策流程等
第十二章、投资组合管理
第一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风险分散化
1、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系统性风险(政治因素等不可抗力产生,无法回避)和非系统性风险(个体原因产生的特定风险,可以回避)
2、理解风险和收益的对应关系:风险和收益相伴相生
3、掌握分散风险的原理和方法:分散和组合投资(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第二节、资产配置
1、理解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及其对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资产收益的相关性会影响投资组合的风险,不会影响预期收益率。
2、理解均值方差法及其条件:两个风险资产的投资组合;加入无风险资产的投资组合。
3、最小方差法及有效性前沿、资本市场线
最小方差法是求解最优投资组合的方法之一,适用于投资者对于其收益率低要求的情形,最小化投资组合风险。
有效前沿是由全部有效投资组合构成的集合,在所有投资组合中预期收益最高,风险最低。
资本市场线:提供有效投资组合风险与预期收益的关系
4、理解CAPM模型:就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研究投资者按照分散化的理念投资,最终证券市场达到均衡时,价格和利率如何决定的问题。
5、理解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战略资产配置:满足投资者风险与收益目标做的长期资产配比,较长时期内追求长期回报的资产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根据短期内特定资产的表现,积极主动对资产动态调整,增加价值的积极策略。
第三节、主动和被动管理
1、掌握主动投资和被动投资的含义、区别
被动投资通过跟踪指数来操作,主动投资通过分析市场来操作。12.3.f 理解股票型指数基金的管理和风险收益特征
主动管理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市场“共识”意外的信息更有效的利用信息获得更高回报。主要取决于投资者使用信息的能力(信息深度)和掌握投资机会的个数(信息广度)。
被动管理产品优点是节省交易成本,收益取决于投资者跟踪偏差的大小。
第四节、投资组合构建
1、理解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要点:自上而下(宏观和行业入手)和自下而上(个股入手)两种策略
2、理解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要点:主要考虑到期收益率,利率期限结构,久期,凸性
第五节、投资管理流程
理解基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
第十三章、投资交易管理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
1、理解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就是投资者从发行人那里认购股票或基金; 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就是各个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买卖
2、做市商和经纪人的区别:
两者市场角色不同;利润来源不同;市场流动性贡献不同
3、理解中国主要交易所及其所属类型: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都是会员制
4、理解买、卖空和加杠杆对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买空交易一般都是利用保证金帐户来进行的。当交易者认为某种股票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时,他通过交纳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该股票期货,买入的股票交易者不能拿走,它将作为货款的抵押品,存放在证券公司。如以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上涨,他又以高价向市场抛售股票,将所得的部分款项归还证券公司贷款,从而结束其买空地位。交易者通过买入和卖出两次交易的价格差。
卖空是指股票投资者当某种股票价格看跌时,便从经纪人手中借入该股票抛出,目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下落时,再从更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归还经纪人,从而赚取中间差价。
加杠杆后,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都会成倍增加。
5、理解基金公司投资交易流程:形成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执行交易指令;绩效评估与组合调整;风险控制
第三节、交易成本与执行缺口
1、理解不同类型的交易费用: 显性成本:佣金,印花税,过户费
隐性成本:买卖差价;市场冲击;对冲费用;机会成本
第十四章、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一节、风险的类型
1、掌握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风险是指未来不确定事件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商业风险,操作风险,投资风险。
2、理解投资风险的种类: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第二节、投资风险的测量
1、理解事前与事后风险
事前风险用来衡量预测现在和将来;事后风险用来评价历史表现。
2、理解贝塔系数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贝塔系数是评估证券和投资组合系统性风险的指标,反应投资对象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采用回归方法计算。
3、理解下行风险和最大回撤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下行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未来价格走势有可能低于基金经理或投资者所预期的目标价位。
最大回撤是指从资产最高价格到最低价格的损失。投资期限越长越不利。
4、理解风险价值VaR的概念,了解常用计算方法
风险价值VaR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投资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参数法,历史模拟法,蒙特卡洛法。
第三节、不同类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1、理解股票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个股投资的非系统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控制投资经理在该系统性风险的暴露是否符合投资方针的规定。
2、理解混合型基金的风险管理:主要取决于股票与债券配置的比例。
3、理解债券型基金的风险管理:通过控制投资对象减低信用风险,通过合理配置资产降低利率风险;
4、理解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主要面临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十五章、基金业绩评价 第一节、基金业绩评价概述
1、理解投资业绩评价的基础概念:基金绩效衡量是对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的衡量,其目的在于将具有超凡投资能力的优秀基金经理鉴别出来。基金绩效衡量对投资者、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公司本身都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
1、掌握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期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2、理解业绩比较基准概念与选取方法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的概念 绝对收益是指在一定期间的收益回报;相对收益是指相对于一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一般选取几个指数的组合(如沪深指数*70%+中证全债指数*30)
3、理解风险调整后收益的主要指标
夏普比率;特雷诺比率;詹森α;信息比率与跟踪误差。
第三节、业绩归因
1、理解Brinson归因方法的三个归因项 置产配置;行业选择与证券选择;交叉效应
2、理解全球投资业绩标准(GIPS)的目的和作用
该标准的作用是通过制定表现报告确保投资表现结果获得充分的声明和披露。
3、自2005年1月日起,必须采用经每日加权现金流调整后的时间加权收益率;2010年1月1日起,必须在所有出现大额对外现金流的日子对投资组合进行实际估值。
4、2006年1月1日起,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2010年1月1日起,必须至少每月结算一次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第十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1、掌握基金募集的概念与程序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募集一般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4个步骤。
2、基金认购的概念: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节、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1、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概念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基金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叫做赎回。
3、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费用结构
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前端收费),在赎回时扣除(后端收费方式)赎回费用:场外赎回,场内赎回。
4、理解巨额赎回处理: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叫巨额赎回。处理方式有两种(接受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第三节、基金的登记
1、掌握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事实。
2、掌握登记机构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等级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理解登记业务流程
T日,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网点传到代销总部,总部汇总后传到注册登记机构;
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代销机构的申请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确认处理。
第十七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与结算
第一节、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1、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形成的市场。
2、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村官预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经国务院证监会批准设立。
3、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涉及的主要费用项目: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印花税。
场内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佣金不高于交易额3‰,不低于监管费和手续费;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2008年9月19日起,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照1‰征收,受让方不收。
4、理解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大宗交易,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回转交易;开盘价和收盘价;除权与除息。
5、掌握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的原则(1)净额清算原则;(2)共同对手方制度;(3)货银对付原则;(4)分级结算原则
第二节、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与结算
1、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1)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制度(2)做市商制度;(3)结算代理制度
2、理解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和类型
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品种:债券;回购;远期交易。
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类型:询价方式,自主谈判,主笔成交,订立书面合同
4、掌握银行间债券结算类型和方式
银行间债券结算类型:全额结算与净额结算;实时处理交收和批量处理交收 银行间债券结算方式:纯券过户;见劵付款;见款付劵;劵款对付
5、理解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分销业务;现劵业务;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
第三节、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1、理解QDII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交易与结算情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有境内资产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管理。
第十八章、基金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金资产估值
1、掌握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是指通过对基金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一定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全部资产的总和。
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2、掌握基金资产估值的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和37条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履行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的责任,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托管人应当履行复核审查责任。
《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列明基金资产估值事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意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道订立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秩序。
3、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基金管理人
4、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来计算;(2)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每个交易日估值后发给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按照估值方法时间进行复核,再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基金资产估值基本原则
(1)对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2)对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没有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价格的,应参考类似品种调整确定;、(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的技术确定;(4)上述原则不能客观反映的,基金公司应与托管人商定估值。
6、理解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按照估值日的挂牌市价估值;上市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可转换债券按收盘价估值;股指期货按照当日结算价估值;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估值;私募债券按照成本价估值。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采用估值技术估值;送股增股配发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数据
7、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2)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准确评估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估值都出现重大转变时;(4)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基金费用
1、掌握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规模越大管理费月底;风险越高管理费越高。衍生工具基金的管理费最高。目前我国股票基金管理费1.5%;债券类基金管理费低于1%;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不高于0.33%。
基金托管费:跟规模和基金类型有关,基金规模越大托管费越低。我国开放式基金托管费低于0.25%,封闭式基金托管费0.25%。
计提方法: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每日费用=前一天资产净值*年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第三节、基金会计核算
1、理解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结算主体;会计分期核算均已到日;资产会计分类。
2、基金会计结算主要内容
(1)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结算;(2)权益核算(3)利息和溢价核算(4)费用核算;(5)基金申购与赎回核算;(6)估值核算;(7)利润核算(8)基金财务会计报告;(9)基金会计核算的复核
第四节、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1、理解基金财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1)基金持仓结构分析(2)基金盈利能力和分红能力分析(3)基金收入情况分析(4)基金费用情况(5)基金份额变动分析
第十九章、基金的利润分配与税收 第一节、基金利润及利润分配
1、掌握基金利润来源及相关财务指标的主要内容
基金利润来源: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基金利润相关财务指标:本期利润;本期已实现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2、掌握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基金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对投资者的收益没有实际影响。
3、理解解基金分红的不同方式: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转为基金份额。
4、货币市场基金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关于货币市场投资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受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子下一工作日起不再享有基金分配权益。
第二节、基金税收
1、理解投资者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项目
投资者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机构投资者(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印花税,所得税)
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1、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4)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2、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内容披露应遵循的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披露形式应遵循的原则:规范性,容易理解性;易得性。
第二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理解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向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材料;
(2)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指定报刊登载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公告的15日前报送证监会
(4)拟上市的要提交上市公告书和材料,上市前3个工作日公告(5)每周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理解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事项,如合同,托管协议,托管报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前30天公告
第三节、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理解基金合同应包含的重要内容;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特别约定事项
2、托管协议重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核查;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3、理解招募说明书的重要内容:基金运作方式;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条款;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第四节、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掌握基金净值公告的种类:普通基金净值公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2、基金净值公告披露时效性要求: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1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放开申购和赎回前,每周1次,放开申购赎回后,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理解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基金那样披露份额净值,而是披露收益公告。
4、理解基金定期公告的相关规定 季度报告:季度结束15日内 半年报告:上半年结束起60内 年度报告:每年结束起90日内
5、理解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需要披露上市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性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基金子份额。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主要披露:基金概况;基金募集枪口;上市交易安排;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主要当事人介绍;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
6、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有两种标准: 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2)基金临时报告的披露(3)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章、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 第一节、基金投资人的分类
1、理解基金投资人类型: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目标客户寻找原则:易入,可测,成长,识别,利润
3、找客户方法:缘故,转介绍,陌生拜访
第二节、基金销售机构及分类
1、掌握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直销和代销
2、掌握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制度(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措施(4)安全高效的发售赎回等技术系统和设施(5)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流程;(6)有评价风险的方法和体系
(7)完善的业务流程,职业操守,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掌握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1)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力义务(2)基金管理人制定业务规则并实施(3)建立相关制度(4)禁止提前发行(5)严格账户管理(6)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
第三节、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方式
掌握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
规范性;服务性;专业性;持续性;适用性。
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1、理解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取得中国基金协会认可的从业资格,并由所在机构进行职业注册登记。
2、掌握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出示资格证明;征得投资者同意;公平对待投资者;所宣传的符合监管规定;宣传资料为基金公司统一制作的资料;提示投资者风险。为客户开办手续时,要遵守: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告知“投资者需知“;向投资者介绍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销售者禁止虚假夸大宣传或乱收费。
第二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1、理解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备流程
宣传资料范围包含:手册,书画,海报,影像,报刊,短信,网络等
2、掌握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内容合规,确保宣传的与上报监管备案的一致;注重品牌宣传,避免大比例分红等手段。
禁止性规定:不得虚假,误导,遗漏,浮夸,诋毁,语言要精准。
3、理解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可以登载过往业绩,不满6个月的除外。
第三节、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1、掌握销售费用内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2、原则性规范:依据法规和《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设计合理费率。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上载明收取费用项目和费率。
第四节、基金销售适用性
1、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2)全面性原则(3)客观性原则(4)及时性原则
2、理解基金销售适用性渠道审慎调查的要求:
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对代销机构审查;代销机构要客观评价;优先根据公开信息开展审查。
3、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产品风险评价的要求 包含3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依据四个因素:基金说明书明示的投资方向范围和比例;基金历史规模;过往业绩;成立以来有无违规。
第二十三章、基金客户服务 第一节、客户服务概述
1、掌握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专业性;规范性;持续性;时效性
2、掌握基金客户服务的原则
客户至上;有效沟通;安全第一;专业规范
第三节、投资者教育工作
1、掌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1)有助于监督者保护投资者
(2)不能视为对市场参与者监督工作的替代(3)证券投资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教育(4)没有固定模式,多种形式(5)不存在广泛使用的教育计划(6)不能等同于投资咨询
2、理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
投资决策教育;资产配置教育;权益保护教育
第二十四章、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1、理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为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组织机制,实施程序与控制措施的系统
2、理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守法合规运营,形成守法合规经营理念(2)防范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持续健康发展(3)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证实准确
4、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成本效益性】
第二节、内部控制机制
1、掌握基金公司内控机制的四个层次
员工自律-部门主管检查-公司管理层监督-董事会监督
2、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第三节、内部控制制度
1、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内容(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第四节、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前、中、后台内部控制
2、公司信息披露控制
3、公司信息技术控制
第二十五章、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理解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
合规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活动,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是否守法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处理。
2、理解合规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和促进合法经营。
3、理解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专业;协调
第二节、公司的合规职能设置
1、合规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设置
2、合规管理相关部门的合规责任
第三节、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1、掌握合规管理的主要活动(1)定期传达监管要求
(2)审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审核部门制度(3)根据法规和公司制度评估日常活动的合规性(4)梳理法规,开展培训
(5)参与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为新产品提供合规支持(6)开展法律咨询,协助外部律师共同处理公司纠纷
2、投诉处理的重要性
第五节、合规风险
1、理解声誉风险的概念: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面对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第二十六章、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海外市场发展 第二节、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1.掌握QFII、RQF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QFII的定义: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
2、掌握QD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QDII的概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机构,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3、理解沪港通的重要意义
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推动人民币跨境流通;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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