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还款责任账户数6是什么意思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提供担保,若债务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明确了保证人在该《借款协议》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无限”约定的是保证期间,确属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法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的规定,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年,具有相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1-110。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东,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虞荣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超,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海燕,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赵亚东因与被上诉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原审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9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庭公司、赵亚东以及原审被告李海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宏,被上诉人东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东建公司要求华庭公司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由华庭公司偿还东建公司700万元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约定利息;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华庭公司已经返还东建公司800万元,应当予以认定。一审中华庭公司已经提交了足以证明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即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负责人楼乐庭还款800万元的凭证,以及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于2013年11月签订《借款协议》及关于华庭广场的建设施工协议,东建公司进场施工后因资金紧张,工程刚开始华庭公司即开始分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工程款,至2015年春节,华庭公司还借款和支付工程款共计2055万元。2015年3月19日,东建公司发函要求华庭公司对借款确认已归还数额和未还款的还款时间,要求进度款审定、支付和工程启动资金,2015年4月15日又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至4月22日,双方经协商出具《备忘录》:1.对所有经济往来(包括已还东建公司借款数额)由华庭公司、东建公司及其负责人楼乐庭三方核对;2.对4月15日函,3月19日函予以回复;3.在双方核对基础上,出具还款方案。2015年4月28日,华庭公司对东建公司出具《联系函》,已归还借款1035万元。后经与楼乐庭多次核算,确认归还借款数额为800万元,欠东建公司借款700万元。2015年7月8日双方核对B座15层已完工程量20805472.25元(东建公司报审30815070.77元),应付工程款16644377.8元,已付工程款1515万元;至2015年7月28日付至工程款1670万元(达到应付款全额),2015年7月31日施工至B座20层,8月12日东建公司报完成工程量4897851.89元,至9月11日审定完成工程量3538467.68元,应付工程款2653850.76元,累计应付19298228.56元,截止2015年9月12日已支付工程款19979826元(已超出68万元),不包括已还借款800万元。2015年9月28日东建公司B座完成至25层,9月30日停工,因A座工期严重拖延(施工至6层),东建公司又提出严重不合理要求。10月13日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解除合同,至此华庭公司已支付东建公司工程款19979826元(超过68万元),还借款800万元,共计27979826元。双方签订的《备忘录》,是最直接证明华庭公司已经还款且东建公司认可的证据。首先,东建公司确认了华庭公司的还款事实。《备忘录》第一条确认,对于之前已针对本项目支付的资金(包括已还东建公司借款数额),由华庭公司、东建公司、楼乐庭三方核对清楚,签章确认,并明确之后再支付的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该条款可以证实,签订《备忘录》时东建公司知道并认可华庭公司在签订《备忘录》之前根据楼乐庭指示还款的事实,而且对于偿还借款的部分专门以括号的方式予以明确。其次,《备忘录》前言部分明确记载楼乐庭系东建公司相关负责人,华庭公司根据楼乐庭的指示,偿还东建公司借款至楼乐庭的个人账户合法合理,应当视为偿还了东建公司。并且,《备忘录》中“双方确认,对于之前已针对本项目支付的资金(包括已还东建公司借款数额),由华庭公司、东建公司、楼乐庭三方核对清楚”的内容足以证明东建公司认可楼乐庭的收款行为,否则无须把楼乐庭作为核对的一方。再次,未根据《备忘录》进行核对确认的责任在东建公司。华庭公司作为付款一方急需对具体付款事实进行核对确认,没有理由不进行核对,华庭公司也及时向东建公司说明了相关付款的情况及数额、凭证。拒不核对的恰恰是东建公司,在签订《备忘录》认可还款后,又以违背诚信原则的方式否认《备忘录》确认的事实和约定内容。楼乐庭是东建公司负责人,华庭公司还款均是还至楼乐庭账户,东建公司完全可以与其负责人核对相关款项,所以未履行核对责任的是东建公司。《备忘录》及还款凭证可以充分证实华庭公司还款800万元,借款本金已经只有700万元。但一审判决仅以东建公司单方不认可为由,对华庭公司的抗辩不予认可,置《备忘录》及华庭公司还款800万元的事实于不顾,判决华庭公司返还本金1500万元,是严重错误的。如果东建公司及其负责人楼乐庭故意隐瞒事实,违背协议,虚假诉讼,以合法方式实现其不法目的,可能涉嫌诈骗华庭公司800万元,华庭公司也保留向有关机关报案的权利。
二、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未就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形成任何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华庭公司对此同意进行约定,没有任何证据。华庭公司和东建公司从未就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和损失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双方借款合同的最后一条约定,就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双方只在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但《备忘录》签订后东建公司一直拒绝核算,因此双方没有就还款方案及损失补偿达成一致。在双方的往来函件中,虽然双方均向对方提出了自己对利息的主张和要求,但均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这属于各自向对方提出了要约,但没有得到对方承诺,所以双方没有关于利息、违约金、损失的补充协议。一审判决以华庭公司2015年7月14日的《联系函》中单一条款内容,认定华庭公司同意对利息进行约定,既与《联系函》内容不符,也与合同法规定不符。华庭公司2015年7月14日的《联系函》的第5条明确记载,乙方(即东建公司)确认本函内容后,甲乙双方所有的有关《借款协议》及《联系函》终止。而东建公司2015年7月18日给华庭公司的函中,明确对于华庭公司2015年7月14日的《联系函》不予认可。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协议或者约定。一审判决置该《联系函》明确提出的生效条件及其他内容于不顾,单独找出对东建公司有利的内容进行认定,完全没有任何公正性可言。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的上述三份《联系函》可以证实,三份函件是三个不同的要约。华庭公司2015年7月14日的函,并非对东建公司5月11日函的承诺,因为内容并不一致,所以是新要约。东建公司7月18日对华庭公司的回函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华庭公司的函件内容不予认可,二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该回函也不是承诺。故双方就利息并未成立任何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华庭公司同意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要求华庭公司返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是严重错误的,应当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东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一、华庭公司借款到期至今没有偿还任何一笔借款。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且东建公司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这一点双方没有异议。但华庭公司答辩称已偿还800万元,并且以《备忘录》作为向楼乐庭付款就是向东建公司还款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1.华庭公司在“关于《备忘录》的签订背景”中声称,工程刚开始华庭公司即分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该工程的工程款到目前为止华庭公司始终在拖欠,为此东建公司在当地法院已经起诉。而且双方支付工程款有专门的付款方式以及专门的账户等,与偿还借款有清楚的区隔。2.在2015年4月22日《备忘录》之前,东建公司多次发函,始终是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一致同意的宽限期偿还全部借款,从未提及已经还款,尤其是与《备忘录》同日的《联系函》,再次明确借款数额为1500万元。而华庭公司在此前的2014年12月18日《催款回复函》中提出反向出借420万元,当月22日《联系函》进一步明确华庭公司向楼乐庭出借借款。华庭公司此时已经有了把支付给楼乐庭个人的款项充作还款的意图,而对此东建公司始终坚决否认,并一再重申还款必须向指定账户付款才有效。于是,在《备忘录》中才有了对已还借款由三方(包括楼乐庭)进行确认的想法。另外,该《备忘录》文本由华庭公司制作,在用词上难免有所埋伏。但即使是按照该文本来看,结合之前向楼乐庭付款性质的争议,所谓已经还款及还款数额都是待定的,并不能以该文字就证明已经部分还款。在《备忘录》之后,三方并没有对所谓已还款作出任何有价值的确定。反之,2015年4月28日,华庭公司《联系函》中又出现了单方臆造已还款1035万元的荒唐数字。而东建公司自始至终坚决否认已经还款。3.华庭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中,第一笔是2013年12月3日120万元。而事实上双方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5日东建公司因未收到任何还款发出了《催款函》,18日的回复中,华庭公司提出2015年1月20日前后自己用于还款的资金可以到位。但是该还款明细表中,截止2014年12月18日,其已经还款8笔,合计395万元。以及该复函中华庭公司提出向楼乐庭个人借款420万元,此时华庭公司还未提出冲抵还款,只是含糊的说明虽然有1500万元借款未还,但还有420万元的反向借款。之后的《备忘录》和诉讼中才逐步明确。但按照华庭公司的意图看,其回复函中说2014年12月12日出借100万元,但其还款明细表中根本没有,其中累计495万元也与函中的420万元不符。4.楼乐庭只是在双方建筑施工合同中受东建公司之委托在工地上担任一定的管理工作,而不是东建公司的职工,甚至也不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其与东建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受托关系,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在工地上担任管理工作,其根本无处理双方借款合同事宜的委托,更无代收还款的权利。5.华庭公司在2014年12月18日的复函中声称反过来向东建公司出借420万元;2015年4月28日的《联系函》中又变成已还款1035万元;2015年7月14日的《联系函》中又再次变成已还款800万元。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所谓的还款完全是杜撰。6.借款是两家公司通过正规的财务转账支付的,可是还款时却变成一名自然人向另外一名自然人转款。收款人为楼乐庭显然不符合双方金钱往来方式,也不符合东建公司在函件中强调的必须转入东建公司指定账户的明确要求。因此,华庭公司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已经还款800万元,其全部借款分文未还。
二、借款利息有双方往来函件足以认定。1.借款逾期后,首先是否支付逾期利息,华庭公司在2014年12月18日的《联系函》中是同意支付的。对于逾期利率及其起算点的确定,东建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的《联系函》中明确提出要求华铁公司按照2%每月的标准支付。华庭公司在2014年12月18日的《联系函》中同意按照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4月28日的《联系函》中华庭公司同意按照1.5%每月计算,2015年7月14日的《联系函》中华庭公司最终同意自2015年3月2日起按照2.4%每月计算。这样,逾期利率是确定的,即每月2.4%。由于超出法定年24%的标准,东建公司按照年24%来主张。关于逾期利息起算点也是明确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2.华庭公司提出只有会议纪要双方同时签字,具备补充协议的要件,其他往来函件不属于补充协议。这完全是对客观证据采用为我所用的主观臆断。往来函件有一方提出的条件即为要约,而对方予以回应时,只要有能够达成合意的部分,该部分就是承诺,两相结合就是协议。也就是说是否能够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关键在于是否达成合意,而非共同在一份文件上签字。关于逾期利息,往来函件中能够清晰的表现出合意,就是关于该事项的补充协议,具备约束力。综上所诉,华庭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亚东答辩称其同意华庭公司的上诉理由。
李海燕陈述意见称其同意华庭公司的上诉理由。
赵亚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东建公司对赵亚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还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华庭公司已经返还800万元本金给东建公司,且其双方未约定相关利息,一审判决未予认定与事实不符。华庭公司已经向东建公司偿还了本金800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还款凭证。根据《备忘录》,东建公司认可了收款人楼乐庭的负责人身份,确认了华庭公司已经还款的事实。但一审判决仅以东建公司单方不认可为由,就对华庭公司的还款行为不予认可,与客观事实不符。东建公司及华庭公司的往来函件可以证明,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从未就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达成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一审判决认定华庭公司同意重新约定,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赵亚东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与合同约定及担保法规定不符,应当驳回东建公司对赵亚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只约定赵亚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一审判决将相关约定内容认定为约定不明,明显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借款期限在2014年11月已经届满,之后东建公司从未要求赵亚东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赵亚东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因赵亚东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因此也不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三、一审判决对逾期还款期间利息赵亚东是否承担责任未予查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内容违反相关担保法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案中《借款协议》并未就逾期还款期间利息进行约定,东建公司主张双方有约定,华庭公司主张未约定。一审判决既然判决认定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有约定,就应当查明对该约定是否经过赵亚东同意及是否加重了华庭公司的债务,赵亚东是否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对于该部分事实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即使赵亚东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对未经本人同意的债务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东建公司答辩称,首先,关于借款、利息等问题,东建公司已经在针对华庭公司的答辩中详加论述。其次,关于保证期间,本案的保证合同采用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条款的最简方式,保证条款使用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承担责任的方式“连带”二字已经解决,那么“无限”即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无限期保证期间的约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按照约定不明认定,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的期间长于无约定的期间的立法本意。第三,对于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虽然是在借款双方的来往函件中予以明确。但是,赵亚东既是借款保证人,又是华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妻李海燕又是华庭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庭公司多次函件及会议都是赵亚东作为负责人作出的,其明知华庭公司的债务加重依然作出该决定,说明其对本人的保证责任随之加重是认可的。东建公司要求华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的本意也正在于此,所以,赵亚东应当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华庭公司答辩称其同意赵亚东的上诉理由。
李海燕陈述意见称其同意赵亚东的上诉理由。
东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9025178.08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28219.18元,赔偿律师费25万元(该金额为一审律师代理费,但应以该标准支付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担保费6万元。以上合计25363397.30元;2.判令赵亚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赵亚东、李海燕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上述债务的偿付责任;4.判令华庭公司、赵亚东、李海燕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4日,华庭公司为甲方与乙方东建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兹因乙方承包甲方所开发的石家庄市华庭国际项目工程施工,同意帮助甲方解决暂时资金困难,并借款给甲方1500万元;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第三条利息结算办法:甲方向乙方付利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结算。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第四条抵押办法:甲方以华庭国际在建项目办公楼B座的房屋向乙方抵押;第五条乙方借款全部到账后此《借款协议》生效。此协议生效后双方所签订的施工框架协议即生效,否则双方所签施工框架协议无效,但甲方应在三十日内无条件归还乙方已支付的借款;第六条由于甲方原因华庭国际项目工程施工不能在2013年(一审判决笔误为2012年,本院在此予以纠正)12月15日前进场施工,甲方应在2014年2月15日前将所借款项归还给乙方,但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的《华庭国际广场工程施工协议》继续有效。(甲方在2014年2月14日前具备开工条件,乙方可施工时,此借款在2014年11月20日前无需归还乙方);第七条借款保证人:保证人赵亚东自愿为本合同的甲方提供担保,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愿为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东建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25日、26日向华庭公司付款4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
2014年12月5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催款函》,告知借款清偿期届满,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14年12月10日。对此,12月18日,华庭公司出具《催款回复函》称,预计于2015年1月20日前后筹集资金到位,同时为缓解贵方施工资金压力,2014年12月12日已向贵方出借100万元(累计向贵方出借420万元),同时希望将还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1月25日。
2014年12月22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贵公司2014年12月18日的《催款回复函》收悉,对此,提出两点进一步明确:1.对于贵公司要求将公司借款1500万元延期至2015年1月25日之事,因贵公司发包的华庭国际项目工程一直由我公司垫资施工,急需资金,现在贵公司又延期一个多月,已给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贵公司承担。同时,若贵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的利息,贵公司应按月2%向我公司按月支付,并按日以万分之五向我公司承担违约金;2.对于420万元借款一事,我公司经调查核实,此款系贵公司与楼乐庭之间的个人借款,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向贵公司借过任何款项。同时敬请贵公司注意,我公司财务制度严密,与任何公司的经济往来必须有我公司的印章印鉴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许可才有效。
2014年12月28日,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出具《联系函》:贵公司2014年12月22日所发的函已收悉,现就以下事项双方协商:1.关于借款延期期间的利息事项,我司经咨询、研究,愿意承担延期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按月支付,如同意请贵公司予以确认。同时,我公司虽然未能按期归还贵公司的保证金,但一直在努力筹措资金,以积极的态度与贵单位沟通、协商,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2.关于楼乐庭借款事项。楼乐庭作为贵公司在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我方有理由认为楼乐庭与我公司就华庭国际广场项目产生的业务关系、来往均代表贵公司的真实意图。
2015年1月16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1.对于贵公司要求将贵公司借我公司的人民币1500万元延期至2015年1月25日的事宜,还款日期将至,望贵公司遵守承诺,按时还款。若贵公司逾期还款的,贵公司须按照我公司2012年12月22日送达给贵公司的《联系函》约定内容承担相应责任;2.对于楼乐庭,其系我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贵公司所称借款给楼乐庭的事,系贵公司与楼乐庭个人之间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3.同时再次敬请贵公司注意,我公司财务制度严密,涉及我公司的经济往来事宜在《借款协议》和《华庭国际广场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有指定账户。为了我公司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达到转款专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工,敬请贵公司将相关款项汇入上述账号,否则,我公司不予认可,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2015年4月22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贵公司向我公司借款1500万元事宜,因还款延期导致资金压力较大,我公司一直承受月利率2.4%的利息。请贵公司在抓紧还款的条件下能够承担该款的上述利息,并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向我公司按约支付。同日,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备忘录》,一、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关于华庭国际广场项目的所有经济往来(包括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的借款1500万元)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通过指定的合同账号履行财务往来,禁止双方往来资金在公司体外循环。对于之前已针对本项目支付的资金(包括已还东建公司借款数额),由华庭公司、东建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楼乐庭三方于2015年4月25日前核对清楚签章确认,之后再支付的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华庭公司对以下事项予以确认:1.东建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给华庭公司的函,华庭公司须在4月30日前作出明确回复。其中:关于东建公司2015年3月19日致函,应作出明确答复;2.2014年拖欠的工程款分别在2015年5月底和2015年6月底前分两次付清,华庭公司承诺尽量解决。具体付款金额待双方核对工程量完成后协商确认;三、在双方核算的基础上,华庭公司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东建公司的借款出具还款方案及延期和逾期付款相关损失补偿措施。
2015年4月28日,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出具《联系函》:1.联系函中提及的协议借款事宜,根据核算,截止至2015年2月19日已归还借款金额为1035万元。协议借款剩余部分我单位计划于2015年7月底、8月份分期还清本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1.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关于工程施工协议内容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仍按双方2013年11月14日签署的施工协议执行;3.关于开工前支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的请求,我方可以依据工程实际进展酌情支付,以确保工程顺利开展;4.关于2015年4月15日报告事项,均在双方于2015年4月22日所签署的《备忘录》中予以确认。
2015年5月11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1.对于贵公司借我公司的1500万元的事宜,贵公司来函止至2015年2月19日经核算已还款1035万元。可我公司并未与贵公司对此款核算过,也没有收到过贵公司任何还款。现还款已长期逾期,望贵公司遵守承诺,积极还款。对贵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我公司要求按双方协商的内容自协议约定的逾期之日起按约息2.4%按月支付,且因贵公司逾期还款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收取复利;2.对于其他事项,《备忘录》已经明确,望贵公司尊重双方的决定。
2015年7月14日,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出具《联系函》:1.余下700万元借款甲方定于2015年7月底偿还300万元,2015年8月底偿还400万元,利息计算按照月利率2.4%,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计算;2.乙方派驻华庭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楼乐庭即《华庭国际广场工程施工协议》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业务往来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宜;3.截止2015年7月8日甲方累计已支付工程款计1510万元;甲方已于2014年11月20日之前累计偿还乙方借款800万元。以上两笔款项由楼乐庭负责导入东建公司账户平账。东建公司楼乐庭负责2310万元的资金账目理清,并开具符合税务和甲方要求的工程发票;5.甲方按时足额付清第一条约定数额,乙方确认本函内容,甲乙双方所有的有关《借款协议》及《联系函》终止。
2015年7月18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告知函》:1.贵公司向东建公司借款1500万元,至今未曾对东建公司偿还过任何款项及利息;2.贵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发给东建公司《联系函》中的第1条涉及对东建公司的还款数额、利息数额及第2、3、4、5条不予认可。尤其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时间,贵公司应于2014年11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而不是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3.贵公司向东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经核对为275万元;4.请贵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前付清借款及其利息,否则,东建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予以救济。同时逾期偿还的利息起息日为2014年11月20日。
另查明,2013年11月14日,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华庭国际广场工程施工协议》,由东建公司承包华庭公司开发的华庭国际广场写字楼、办公楼、住宅楼、部分商业及局部地下车库,约130000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量按实结算。
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20日,华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楼乐庭付款16笔,合计800万元。2016年9月26日,东建公司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委托代理费25万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东建公司主张华庭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的诉求是否成立的问题。2013年11月14日,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东建公司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华庭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明显违约,华庭公司应向东建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81号民事裁定所认定的“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所订的施工协议和借款合同,形式上各自独立;内容上,两份协议并未约定互相之间有从属关系,据此,两份协议依法属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施工协议虽约定借款到账后施工协议生效,但该约定的性质为施工协议生效之条件,该施工协议所附条件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独立性,依法也不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同时,借款合同与施工协议均未约定涉案借款为工程保证金,华庭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为保证金。华庭公司主张借款合同从属于施工协议、涉案借款为保证金、应按施工协议确定管辖之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案涉1500万元借款也不存在保证金的性质。至于华庭公司抗辩其向楼乐庭付款属于向东建公司返还800万元借款的事实。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20日间,华庭公司向楼乐庭个人账户支付800万元,据此事实,2015年4月22日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中约定“对于之前已针对本项目支付的资金(包括已还东建公司借款数额),由华庭公司、东建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楼乐庭三方于2015年4月25日前核对清楚签章确认”,而从2015年5月11日、7月18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的《联系函》《告知函》中能够证实华庭公司、东建公司与楼乐庭三方并未在约定的期间对前期支付的款项进行过核对确认。且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多次函件中均不认可华庭公司向楼乐庭个人付款的事实,也不认可借款与楼乐庭收款之间存在混同核算的事实,故对华庭公司的此节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关于东建公司主张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第三条“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付利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结算”的约定,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华庭公司未按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存在违约,华庭公司理应向东建公司承担给付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利息应从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按合同约定的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014年12月22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要求华庭公司按月2%承担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对此,华庭公司不予认可,要求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至2015年5月11日,东建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要求华庭公司按双方协商的内容自协议约定的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4%支付利息。对此,2015年7月14日,华庭公司出具《联系函》称“余下700万元借款华庭公司定于2015年7月底偿还300万元,2015年8月底偿还400万元,利息计算按照月利率2.4%,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表明华庭公司同意对案涉借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利率重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虽约定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但已超过合理的范围,一审法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上,可按照合同及往来函件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分段计算借款利息为:1.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2.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关于东建公司主张华庭公司承担借款逾期违约金1028219.18元的问题。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往来函件中并未就逾期违约金如何承担进行约定,依据前述事实,一审法院对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进行了认定,东建公司又主张逾期违约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东建公司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东建公司主张华庭公司赔偿律师费25万元、担保费6万元的问题。东建公司因华庭公司未履行合同还款义务进而诉讼,并产生一定的诉讼成本,但鉴于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商事契约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除约定利息损失外,并未对律师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承担进行约定,东建公司的此项诉求亦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建公司主张赵亚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赵亚东、李海燕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上述债务的偿付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的规定,及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七条关于“保证人赵亚东自愿为本合同的华庭公司提供担保,若华庭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愿为华庭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约定,赵亚东提供的担保期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约定不明,赵亚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赵亚东的保证期间为2年。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华庭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赵亚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10月24日,东建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赵亚东应对华庭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东建公司主张赵亚东、李海燕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借款的偿付责任的问题。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时,赵亚东提供担保责任,以其信誉、人格、财产为华庭公司提供担保。李海燕与赵亚东系合法夫妻,李海燕同时又系华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东建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李海燕、赵亚东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李海燕、赵亚东对担保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达成了合意,作为李海燕对赵亚东的担保行为是明知的,且属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认可的担保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东建公司诉求赵亚东、李海燕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返还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华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建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如下:1.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2.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赵亚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赵亚东、李海燕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东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16.99元,由华庭公司、赵亚东、李海燕共同负担148616.99元,东建公司负担200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的质证、认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加以具体论述。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华庭公司主张的其向楼乐庭支付的800万元是否应视为其向东建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2.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对逾期偿还借款的利息是否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3.赵亚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华庭公司主张的其向楼乐庭支付的800万元是否应视为其向东建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的问题。华庭公司该项主张的主要证据为其提交的向楼乐庭转账汇款共计800万元的凭证及2015年4月22日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以及其二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3月19日东建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的《函》。华庭公司认为楼乐庭是东建公司涉案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华庭公司向其支付的该800万元款项即应视为华庭公司向东建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的一部分。楼乐庭虽为涉案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但是华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东建公司认可或指定楼乐庭为涉案借款的收款人,对楼乐庭的收款行为,东建公司在其与华庭公司的多份《联系函》中均明确表示,华庭公司与楼乐庭之间的行为与其无关、东建公司与任何公司的经济往来必须有其公司盖章确认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等内容。2015年4月22日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中,并未明确确认华庭公司已经向东建公司归还了800万元借款,亦未明确确认东建公司认可楼乐庭的收款行为系代表其收取借款。且根据本案事实,至2015年1月20日,华庭公司陆续向楼乐庭转账支付16笔,共计800万元;但华庭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东建公司出具的《联系函》中却表示,华庭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东建公司借款800万元。华庭公司出具的上述《联系函》记载的800万元的最后还款时间与其提交的向楼乐庭转账的凭证的最后还款时间明显不符,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华庭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即2015年3月19日东建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的《函》,华庭公司认为该《函》结合《备忘录》,足以认定其已经归还800万元本金的事实。东建公司对该《函》不予认可。该《函》与本案有关的第一条载明:“关于协议借款时间逾期:1.确认已归还数额。2.明确归还时间。”该《函》出具后,双方确实签订了《备案录》,但该《函》与《备忘录》均未载明东建公司已经认可华庭公司已归还的借款本金事实及具体数额,对华庭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楼乐庭为涉案施工项目负责人,华庭公司亦向楼乐庭个人账户支付过工程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的事实,华庭公司与楼乐庭个人之间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因此,华庭公司主张其向楼乐庭支付的款项及具体数额(按照华庭公司的主张为800万元)应视为其向东建公司偿还的借款,尚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采纳其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对逾期还款利息是否有约定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逾期还款利息确实没有进行约定。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2014年11月20日)届满后,由于华庭公司未还款,东建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向华庭公司发出《联系函》,要求华庭公司按照月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华庭公司在东建公司的催促下,于2014年12月28日向东建公司出具《联系函》,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但是同时提出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按月支付。至此,可以看出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华庭公司未还款,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对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华庭公司应向东建公司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只是对如何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达成上述合意后,对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计息标准及起止点如何认定均在之后的往来函中进一步进行了确认。华庭公司在2015年4月28日向东建公司出具的《联系函》中,主动提出借款剩余部分(其在该函中认为其已经偿还1035万元,与其主张的归还800万元又不一致)自2015年3月1日起按1.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之后,华庭公司在2015年7月14日向东建公司出具的《联系函》中,又主动提出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其在该函中提出已归还800万元本金,与4月28日函中的主张又不一致)。虽华庭公司一直主张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但东建公司对此并未回函认可。且在2015年7月18日东建公司发给华庭公司的律师函中,明确表示逾期利息应从2014年11月20日起支付。故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利息应从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无不当。华庭公司给东建公司的多份联系函中,仅对从2015年3月1日起利率如何计算提出意见,故一审判决酌情认定逾期还款利息分段计算为:第一部分应自《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之日(2014年11月20日)届满之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华庭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东建公司出具的《联系函》中提出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计算至2015年3月1日;第二部分从2015年3月2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不无当,应予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赵亚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首先,关于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究竟是约定不明从而视为2年还是视为无约定从而为6个月的问题。《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保证人赵亚东自愿为本合同的甲方(即华庭公司)提供担保,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愿为华庭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明确了保证人赵亚东在该《借款协议》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无限”约定的是保证期间,这确属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的规定,认定赵亚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年,是正确的。其次,关于赵亚东对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在《借款协议》签订后重新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备忘录》中明确记载华庭公司参加人有华庭公司总经理赵亚东;以及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即包括对1500万元借款的具体还款方案、延期和逾期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和确认;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在二审审理中均确认2015年7月14日华庭公司给东建公司出具的《联系函》中赵总指的就是赵亚东;以及华庭公司的董事长李海燕与赵亚东为夫妻关系等事实,可以看出赵亚东实际参与了《借款协议》签订履行以及后续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重新商定逾期还款利息的整个过程,其对华庭公司与东建公司重新商定逾期还款利息一事不仅知晓,且其作为华庭公司总经理对整个商谈过程有主导和决定权,不存在未经其同意加重其保证责任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赵亚东应对逾期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华庭公司、赵亚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16.99元,由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赵亚东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16.99元,由赵亚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云飞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崔晓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宁
书 记 员 闫若涵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一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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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日期: 日期: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二
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
其中,学费、住宿费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人民币);
生活费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_年4个月。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7.2%。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____月____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____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____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____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x____月x____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____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____日。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代理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____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____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____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委托代扣
甲方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账户号为: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代理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____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所在院系:
攻读专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甲方母亲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丁方: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三
发放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应借贷款方请求,发放贷款方将自有资金向借贷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经借贷款方与发放贷款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请共同遵守。
—、发放贷款方向借贷款方提供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此项贷款按月息一分五厘计收。
三、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此项贷款从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2月21日止,计收利息。
五、借贷款方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六、对借款方不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发放贷款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还付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四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账户开立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年每年____月____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年(贷款最后一年)____月____日偿还贷款本金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____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____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____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____月____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________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____月____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____月____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____月____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____月____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____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____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____月____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____月____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____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____月____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____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____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____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____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____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合同专用章):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签字、捺印)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五
发放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应借贷款方请求,发放贷款方将自有资金向借贷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经借贷款方与发放贷款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请共同遵守。
—、发放贷款方向借贷款方提供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此项贷款按月息一分五厘计收。
三、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此项贷款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收利息。
五、借贷款方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六、对借款方不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发放贷款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还付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六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处)
介绍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
见证人(丁方):___________(本科生的辅导员、研究生的导师)
为了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数额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集中代理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然后部分贴息转贷给学生。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理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经丙方审核介绍、丁方证明,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并发放商业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
,借款金额仅限于甲方向乙方缴纳学费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借款期限共______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计算贷款利息期限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____________大学代办商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借款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为______%,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由乙方贴息______%,甲方支付______%,实际结算年利率为______%。
3.借款偿还
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含退学、转学)离校时间。甲方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将按实际贷款时间的利率档次作相应调整,并全额由甲方承担。
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及时办妥贷款,应通知有关部门准予甲方办理注册等手续。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丙方和丁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催还,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5.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公章)_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去哪找篇七
x农信助学借字()第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x年。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投资借款合同12篇 资金借款合同,以供参考。
投资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合同,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
  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 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
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平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合同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合同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
  签署合同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合同,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平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 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 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终止合同,平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
  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
  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合同期限:
  壹年。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合同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合同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签定地为 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借款合同2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 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 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 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 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_______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_______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_________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_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_________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借款合同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投资经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期限.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丙方作为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借款从事个体经营投资,保证无条件给予甲方固定回报,连同本金合计自借款日起,每 日为壹周期 ,还款 元给予甲方至借款期限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追回借款。
  五、提前还款
  借款期限内乙方可提前还款,按第四条约定,按每周期为结算点(未满壹周期计壹周期),扣除已付款项双方另行结算之。
  六、违约还款
  1.乙方需按第四条约定还款,若当期未还款,按每周期付甲方违约金 元,累计至借款到期日一并合算计入本金,一次性还清。
  2.上述所约定的第1条,乙方需偿还金额未付款或部分金额未付款,乙方同意自动累计转为续借款本金,续借期为壹个月,还款约定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周期,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
  3.以上所约定乙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则甲方将合算累计欠款金额3日后向法院起诉。
  4.还款期限到期后3日内,乙方须主动与甲方协商。
  5.诉讼期间利息按月息
  七、权利义务
  借款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借款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八、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的借款,借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款。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九、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三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借款合同4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三条 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五条 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 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 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_______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_______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_________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_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_________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投资借款合同5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款方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投资借款合同6
  合同编号:XX民借企字第______号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洛阳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凯旋西路交叉口广建大厦13楼
  电话: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
  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XX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
  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XX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XX公司采取相关措
  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
  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投资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一、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情况下,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___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四、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借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五日之内将借款放出,转入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为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开户人为______。
  六、还款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并转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乙方银行账户为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开户人为______。
  2、甲方可以在借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分批还款。
  3、乙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
  七、保证条款:
  1、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当期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不动产、银行资产等进行处理,并按银行当期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还款的除外)。
  3、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借据和收据,以银行转账的记录作为借款,还款到账的依据。
  八、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投资借款合同8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借款合同9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_年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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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借款合同10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三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四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 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 %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 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章: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投资借款合同1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____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____日至____日(含____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
  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____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____日之前(含____日)支付的
  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____日(含____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____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XX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
  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____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据
  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___,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借款合同》(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的约定执行。
  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借据一式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函
  尊敬的_________先生女士:
  感谢您参加洛阳XX公司理财业务,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期限是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我公司郑X承诺,在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
  洛阳XX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诺书
  我同意用我名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企业贷款,如果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____________或代为偿付借款的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约定需要处置我名下及公司所有资产,我保证不为此设置任何障碍。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还款计划书
  依据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约定的借款人还款方式,制定还款计划如下,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按照本还款计划如期归还出借人________本息。
  开户行:________银行
  还款账户名称:____________
  还款账户号码:____________
  期数还款____日期还款金额(元)
  特别提示:借款人必须于每月____日前(含____日)支付当月利息。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填写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审核(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借款合同12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投资经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期限.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借款从事个体经营投资,保证无条件给予甲方固定回报,连同本金合计自借款日起,每___________日为壹周期___________,还款___________元给予甲方至借款期限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
  五、提前还款
  借款期限内乙方可提前还款,按第四条约定,按每周期为结算点(未满壹周期计壹周期),扣除已付款项双方另行结算之。
  六、违约还款
  1.乙方需按第四条约定还款,若当期未还款,按每周期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累计至借款到期日一并合算计入本金,一次性还清。
  2.上述所约定的第1条,乙方需偿还金额未付款或部分金额未付款,乙方同意自动累计转为续借款本金,续借期为壹个月,还款约定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周期,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
  3.以上所约定乙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则甲方将合算累计欠款金额3日后向法院起诉。
  4.还款期限到期后3日内,乙方须主动与甲方协商。
  5.诉讼期间利息按月息
  七、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八、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款。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九、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三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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