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禁止寄什么哪些东西不能寄 禁运物品及寄快递禁止寄什么寄送注意事项?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叮咚”你的快递来了!很多朋友说,每天拆包裹的心情是美美的,尤其是购买了一大堆东西,哪个盒子里面是什么,只有打开才知道,有点小惊喜!不过,你知道吗在我们寄收快递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不少环节,才能够安全的把货物送到。2020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为了普及邮政快递业安全法规,传播安全用邮知识,助力寄递渠道安全畅通。6月18日上午省邮政安全发展中心,在郑州二七广场举办了“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安全宣传咨询活动。省邮政安全发展中心副主任乐斐表示,快递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证快递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用户在交寄邮件、快件时请遵守《禁寄物品管理规定》,枪支、毒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野生动物制品和非法出版物都是不能邮寄的。快递员和用户对于不明液体和粉末不仅不能收寄,更不能用手触摸或者直接闻味,以免造成人身伤害。新闻链接:2015年,8月14日,圆通快递西安市未央区网点在分拣包裹时,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包裹往外流液体,一名快递员将包裹拿到鼻子前闻了闻,马上出现了头晕恶心、气短胸闷等症状。该快递员后被医院诊断为异氰基乙酸甲酯中毒。2013年11月29日,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的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据了解,此事缘于氟乙酸甲酯作为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那么寄快递的时候,需要哪些流程呢?第一步,戴上口罩,进入邮递网点时,测量体温。第二步,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一旦邮件出现问题,方便快递公司第一时间联系和追溯到寄件人。第三步,当面对于要寄出的物件进行验视,没有问题后才能收件。第四步,填写详细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录入系统,打印快递单,支付费用,就OK了。记者在郑东新区邮政常寨营业厅进行寄快递体验时发现,已经打开的液体、易燃易爆品、有毒物质以及不明粉末等都是不能收寄的,而书本和衣服需要查看是否夹带了违禁物品。把好第一道关,是整个快递寄递安全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让生产活动更加安全畅通。另外,近期网上流传“部分快递公司暂停往北京发货”,记者向邮政、顺丰、中通、圆通、申通、韵达、百世、德邦、京东物流和苏宁物流等企业核实发现,该消息不实。目前全国向北京流向的快递仍可正常收寄。但北京部分区域升级管控措施,一些快件的时效可能会受影响。你以为这样就完了?贴心附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生产安全,重于泰山!
2017-03-01 09:12
来源:
鲁网
2月28日,记者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现,最新颁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从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对禁止寄递物品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最新《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中,香烟、酒类等产品提高了寄送门槛,打火机、酒精等一切易燃物品都被纳入禁寄递范围。以往58种禁寄递物品经过细化,扩展到188种。
快递禁寄品从58种增至188种
按照国家邮政局最新颁布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以往58种禁寄递物品经过细化,扩展到19大类、188种。除了过去规定的枪支、弹药、毒品、管制刀具、有毒等物品外,一些日常物品如打火机、固体酒精、火柴、蓄电池等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腐蚀性物质也被列入禁止寄递的范围。另外,部分市民外出旅游可能购买象牙等装饰品,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按照新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禁寄物品。
圆通速递临沂罗庄区分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一般来说,易燃液体、枪支刀具等违禁品都会被列入禁止寄递名单,香烟每人最多寄递两条,56度以上白酒只能陆运而不能空运。
根据新规,油漆、生漆作为易燃液体也被纳入禁寄品。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市民会选择上网购买家居装修用品,其中就包括油漆。“一般来说,家装使用的水性漆,如乳胶漆、水性木器漆等都未添加稀释剂,是不燃或阻燃的涂料,依然可以快递。但在分拣过程中,快递员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对于包装上有易燃标志的,不予收寄。”中通快递聚才路分部的一位负责人说。
快递小哥需要提高鉴别能力
记者从临沂市邮政部门了解到,他们将严格落实执行新规,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验视、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不得寄递。“对于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将不予收寄。”临沂邮政部门工作人员丁经理说。
不过,新规出台后,记者在淘宝等电商网站发现,95度的药用酒精、煤油、双氧水、打火机等禁寄“黑名单”上的物品仍在邮寄售卖。一位售卖打火机煤油的网络客服告诉记者,除了新疆、西藏、海南、青海因快递问题无法发煤油外,其他地区均可正常发货。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收件时开箱验视,能够为防止禁寄品被寄送上路把好第一道安全关。虽然“开箱验货”对很多人来说不太方便,但是禁邮寄物品的明确也是树立了行业规范,保障了公众安全。记者采访快递公司时,多家公司表示肯定不会收违禁品。如果他们快递违禁品,就可能挨罚。
一位快递行业业内人士称,日常寄送快递时,快递员一般只通过目测来判断物品能不能寄递,比如产品是否有易燃、易爆标识,是否属于违禁物品等。而对于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还需要提高鉴别能力。
延伸阅读
发现仿真枪,将上报公安机关
据了解,高仿真枪等物品在香港属于合法玩具,部分通过网购途径流入内地。而仿制枪具弹药都是禁寄物品,新规规定,快递企业在收寄验视过程中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此外,部分境外出版物,若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也是禁寄品,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记者 邵明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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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位贸易合作伙伴及物流行业从业者,此文可用于合作阶段的条款协商、出现问题后的参考解决,通过摘取相关法律条款以供参考,节省了各位找法律顾问或律师的费用和时间,案例说明后面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再发一篇。易托物流Easyto易托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主页:http://easy-to.com第一部分 一般法律问题问题一: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答: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问题二:签订合同需要盖什么样的印章,个人签名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个人签名,包括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代理人签名、无权代理人签名等。法定代表人签名是法人的行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法人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法即为有效;无权代理人的签约行为若得到法人的认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同样有效,否则无效。 虽然纯粹的个人签名可能使合同成立,但加盖法人印章是合同签订主体的最有力证据,可以减少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实践中一般也是同时有个人签名和法人印章的。至于法人印章是什么类型,各公司操作各异;一般来说是法人公章,也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德邦用的就是合同专用章。问题三:托运人有义务如实告知承运人货物状况吗?答:有。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考:《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问题四:所承运的货物的相关准运手续该应由哪一方办理?答:托运人方。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参考:《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问题五: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答: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或习惯确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参考:《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问题六:运输中托运人可以变更运输合同吗?答:可以。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参考:《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问题七:到货后在何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收取保管费?答: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参考:《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问题八: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处理货物? 答:《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及有配套约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将货物退还发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收件人拒绝收货或支付运费;该货物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还,三个月后甲方可以对货物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乙方及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及处理费后返还乙方。问题九:收货人验货的期限如何确定?答: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问题十:运输中发生货物丢损,承运方是否承担责任?答: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问题十一:承运人对货物丢损如何赔偿?答: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德邦对于货物丢损的赔偿约定体现在《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书》、《货运单》的相关条款,内容为:“乙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发生货物丢损,甲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未办理货物保价运输而发生货物丢损的,甲方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2-5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问题十二:《合同法》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货物运费如何理算?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问题十三:承运人在何情况下对所运货物享有留置权?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的债权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问题十四:若我方与其它运输经营主体合作,其中一个主体与托运人建立运输合同,两个主体以同一方式运输货物,如货物丢损责任如何划分?答:该情况可以称为同式联运。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问题十五:何谓多式联运?多式联运中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责任如何?答:多式联运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合作、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运输,但只有一个主体与托运人建立运输合同的运输方式;其中,与托运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问题十六:多式联运中发生货物丢损如何赔偿?答: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问题十的思路落实损害赔偿责任。(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问题十七:何谓提存?承运人在何情况下可以提存货物?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提存货物后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问题十八:公司在代收货款中的地位如何?答:代收货款实质上是委托代理。作为有偿的委托代理,代收货款人对于收款结果负有责任,具体责任可以约定;到付款未收回,到付款可以在代收货款里扣除。第二部分 汽运相关法律问题问题一:汽车运输承运责任期间是指哪个时间段?答: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责任达成协议的除外。(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问题二: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有哪些种类,托运人必须投保吗?答: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问题三:什么是保价运输?答: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交付保价费,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问题四: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如何?怎么分类?答: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德邦为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德邦为货运单)。(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问题五:汽运中何为轻泡货物? 答: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问题六:法律对汽运的运输标志使用有何规定?答: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问题七:汽车货物运输中对哪些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送?答: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物、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九条)问题八:在哪些情况下,变更和解除已签订的汽运合同是允许的?答: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问题九:不可抗力影响汽运,承运方应该如何处理?费用如何结算?答: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二条)问题十:货物搬运装卸由哪一方承担?答: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货物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问题十一:法律对通知收货人提货有何规定?答: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问题十二:汽运时效耽误会导致违约责任吗?答: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问题十三:汽运货物丢损后如何处理?答: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四条)问题十四:货物赔偿时效如何计算?答: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索赔期限可以约定,德邦约定的索赔时效是三十天。(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四条)问题十五:托运人索赔应当提供什么资料?法律规定承运人的答复期限是多长?答: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五条)问题十六:交通肇事中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有义务先行赔偿吗?答:有。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一条)问题十七: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可以扣留承运人车辆吗?答: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八十二条)问题十八:汽运中发生货物丢损,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答:货物丢损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办理。 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问题十九:汽运责任期间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的责任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答: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八条)问题二十:汽运承运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收取保管费?答: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次日(以邮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计,第四日开始核收货物保管费;应托运人的要求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需要保管的货物,计收货物保管费。货物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参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部分 空运相关法律问题问题一:我方在货物空运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答:货运代理。问题二:航空货运合同的形式如何?答: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对货物丢损无权限额赔偿。(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问题三:如何包机?答: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条)问题四:空运中何为轻泡货物? 答: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重。(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七条)问题五:哪些物品为贵重物品?答: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锗、钮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五条)问题六:危险品包括哪些内容?答: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危险物品有: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问题七:航空运价的含义。答: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五条)问题八:航空货运单由谁填写?答:托运人。实践中多由承运人代填。问题九:法律对空运货物托运人包装货物和标贴使用有何规定?答: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五条、第六条)问题十:货单不符或者货物为禁运品、限运品、危险品时,承运人应该如何处理?答: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入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条)问题十一:托运人如何办理变更?答: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计算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问题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运输变更,运费如何核算?答: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问题十三: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需要托运人出示货运单吗?答:需要。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问题十四: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查询空运货物运输情况吗?答: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七条)问题十五:收货人应该如何提货?答: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承运入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问题十六:对于无法交付的空运货物,法律规定如何处理?答: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参考:《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一条)问题十七:法律关于收货人对运输货物的异议有何规定?承运人如何理赔?答:托运货物发生损失的,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托运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问题十八:承运人对航空延误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责任吗?答: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问题十九:货物毁损,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答: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问题二十:什么是航空运输期间?答:所称航空运输期间,一般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问题二十一: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有限额吗?法律有何例外规定?答:目前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为每公斤100元;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前述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责任限额的规定。 (参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问题二十二:航空运输的诉讼期限如何计算?答: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部分 刑法节选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出卖、购买、运输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九、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十、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十二、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十三、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十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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