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股权减资结构的调整,如何在机构股东减持的背景下,利用股东减持退税政策,降低整体税务负担?

这个时代,资本为王。股权是资本的最常见载体。要提资本,绕不开股权。每一起并购重组的案子,每一次公司上市,都是一出资本大戏,都是股权的升华演绎。创业奋斗,能否群策群力;利益分配,是否引发人性纠葛,也都和股权的设计息息相关。本文先写一下境内架构的搭建过程中考量要点。后续文章我会写一下境外红筹上市及SPAC的考量要点。1不同类型持股架构的特点、税务待遇、以及适用情形1.1自然人持股架构特点:简单直接,税负确定,便于未来套现减持主要适用于创始人股东,适用于上市后短期即套现的投资人税务成本(相对较低,有优惠):1. 个税的政策清晰,有针对性的税务优惠分红的个税 = 20%,上市之后分红享受差别化征税(持股超过一年的免税,一个月以上的按照10%。上市公司分红时不做代扣代缴,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来计算税款并且经由证券公司划拨给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的个税 = (收入-成本)*税率收入:实际卖出的价格,但是这个也是最有筹划空间的。通过高送转等方式,降低售价,进而降低收入,最终降低利得。成本:如果不能提供成本的凭证,可以按照收入的15%核定税率:限售股税率20%,流通股是0增值税:免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限售股或者非限售股转让,都需要缴税6%;个人都是免税)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卖,免个税。2. 通过选择套现地点有希望拿到不同程度的税收返还个人股东套现之后的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资金证券机构的开户地。因此,各地为了争夺税源,分分出台新政。最经典是,是当年的江西鹰潭,返还地方税额的90%,引发了鹰潭模式,其后很多地方紧跟其后,包括浙江的宁波舟山安吉等地,江西一些地方,广西北海,海南,临港,新疆等,都陆续给予较好的政策。当然,这些政策多数都不公开,要靠谈判。缺点:· 不利于控制权集中,容易被野蛮人袭击,大股东不能决定公司的走向,很容易成为孤家寡人,公司就真不是你的了· 前期税负较重,股改时候需要提前纳税;长期持股的话,税负太高,每次分红都需要缴纳个税;难以享受重组的各类税务优惠政策· 董监高持股,需要适用减持限制政策1.2有限合伙企业特点:节税(单层税);权钱分离;制度上最自由,可以约定不按比例分红,一切都可以约定。税负成本:税负可能不够确定,但是有机会拿到较低的税率分红的个税20%转让的税负:20%/35%的税负,外加税收返还;或者35%的税负+核定征收(现在投资性合伙企业的核定已经被禁止)适合于如下类型的股东:1. 适合于持股比例较低的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作为GP 高管作为LP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核心公司GP一般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LP一般是用有限合伙企业。一个公司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合伙企业的GP。GP一般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LP不得超过49个,如果投资人超过了49人怎么办?合伙企业可以嵌套合伙企业。每个LP都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有限合伙的GP还是可以用下层的GP担任,而LP可以引入新的LP个人股东。2. 计划套现的财务投资人假设转让价格1亿元,投资成本忽略不计,如果是用直接持股:1亿*20%=2000万合伙企业持股,核定征收:1亿*10%*35%=350万合伙企业持股,查账征收:1亿*20%=2000万或者1亿*35%=3500万。一般而言,会有税收返还,比例取决于谈判。3. ESOP股权激励一般需要用ESOP平台来置放员工股权,一方面是员工人数多,要保障不超过200人;另一方面,是保障大股东的控制权不被员工稀释;最后是希望节税。41号文已经禁止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101号文又不允许合伙企业平台享受20%,因此ESOP的节税方案需要单独设计,必要时结合信托等。1.3控股公司架构特点:分红免税,适合长期持有,转让的话税负较高适合于:长期持有的实业家,多个业务板块的多元化企业平台,大股东家族持股平台,战略投资人税务成本:分红的税负:单看上层,如果上层公司持有下层公司,那么是0+20%=20%;如果将底层的所得税一并计入,那么是40%转让的税负:25%+75%*20%=40%优点:1) 股权杠杆,可以通过层层加码来实现低成本控股,也提高了股权作为收购对价的能力;2) 简化决策流程,让潜在有争议的小股东进入控股公司层面,避免改制或者上市过程中他们提出异议,削弱小股东的权利3)便于进行股权调整,摆脱限售期限制4)便于控股公司融资贷款;5)市值管理(孵化标的公司,择机并入上市公司;或者反向,把不良资产挖出来)6)便于安排老功臣7)长期持有,分红和再投资免税缺点1)退出的税负成本太高,一个所谓的解决方案是变更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这点违法,但是实操中还是有人做,去年还有企业搬到北京去搞这个,听说又stuck住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该文件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直接在工商局变更为合伙企业。这个文后来被废止。2)决策慢,买卖不如个人自由3)要注意上市公司的人资财业机的独立,避免同业竞争1.4混合控股架构同时包括如下股东类型:· 个人直接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平台持股适用于有明确的上市计划的公司创始人大股东:用混合持股方式:个人+公司+有限合伙。部分是直接持股,部分是通过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来控股(长期持有,分红免税),部分是通过合伙企业担任GP并可能同时担任LP持有份额。其中:· 个人的用于套现;· 公司持股便于未来分红,转增股本免税,便与担保,便于架构调整;· 对于ESOP和家族成员,将其放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LP,大股东自己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保障控制权 (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来作为GP,这样可以同时担任LP,权钱兼得)。· 同理,也可以搭建另外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为了ESOP员工平台而搭建。合伙企业持股便于未来减持套现控制税负。此外,· 家庭成员持股平台,以及员工股权激励平台:用有限合伙企业,大股东作为GP。· 投资人:一般用有限合伙,便于未来退出。1.5三类股东上述分析都是基于几类主要的持股主体做的分析。还有一类股东叫做三类股东,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里,有这三种类型的股东,分别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传统上,三类股东在上市之前需要清理。原因是股权结构不够清晰(因为出资人和资金来源很难穿透核查,可能存在股份代持、关联方持股、规避限售等等),而且可能导致股权架构不稳定(三类股东一般都有兑现期限,所以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目前也已经有一些成功上市的案例。比如文灿股份,三类股东未成为文灿股份的上市障碍,与其形成原因(通过定增和股权转让)及配合穿透核查是分不开的。此外,对于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要求的产品存续期的安排做了详细披露,比如,管理人做出了声明和承诺:如果产品于文灿股份锁定期满前到期的,管理人将采取展期的方式延长产品的存续期;若产品无法满足展期的条件,根据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产品持有的流动受限证券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5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管理人承诺按照监管机构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从而解决了清晰性和稳定性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三类股东还是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三类股东要做做穿透式核查,并且对其存续期需要做出合理安排,以满足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要求。2有关税务筹划/税率判断的几个争议点2.1合伙企业税率争议·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转所得的税率,一般认为是35%的税率,实操中20%的税率还是很常见。· 举例而言,如果LP持有的合伙企业获得了股转所得,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广州、新疆等;另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上海、深圳等;另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为有限合伙人,则税率为20%。如为普通合伙人,税率则为5%~35%。· 对于创投基金而言,如果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核算,税率按照20%;如果是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税率35%。此处注意,单一投资基金也可以投资多个项目,但是每年盈亏相抵之后,亏损不得递延;而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可以结转亏损。此外,后者也可扣除管理人成本,前者不可以。另外,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前提是完成创投基金备案,而且一旦选择了,3年不得变更2.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税收返还,一向是一个心照不宣的股权转让方式。企业所得税管控方面早在2012年就已经禁止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直未有明文。2021年年底,41号文出台,明令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和个独不能用核定征收,只能用查账征收。算是终结了一条路。当然,此次终结的还只是对持有股权的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个独或者合伙企业,目前还是有很多通过核定来避税的现象。这个事实上也难以避免,因为核定征收的本意就是因为纳税人账簿不健全或者计税依据比较低的时候,难以确定纳税额的时候,税务局征税的一种方式。核定的初衷是作为一个惩罚措施,但是因为主观性大,因此一不小心被用作了避税的方式。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3税收返还税率都是书面税率,或者说名义税率。实操上,各地的税收返还直接影响到有效税率。江西省鹰潭市政府便于2010年7月出台《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规定,如果个人限售股东愿意来本地营业部减持,政府可将限售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愿意将奖励全部留在鹰潭投资置业的话,还可按个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再奖励。后来名气太大,被叫停了。国务院之前的62号文,25号文,海南省的18号文,都明令禁止任何返税行为。但是实际上,各地政府换汤不换药。不给返税,但是给奖励。奖励的钱其实就是之前企业缴纳的税款。这个计算变成了一个隐含公式,不会让你看到。但是,不被看到不代表没有。其实,有。返税本身也是市场经济行为。囚徒困境。我不给人返税,人家就去其他地方了。我不得不返。当然,如果我特别有自己的优势,比如说我们大北京,大上海,基本没啥返税政策(这里说的都是市中心区域,对于北京大兴、上海崇明等偏远地区除外,反而这些地区更加由于市区的强虹吸效应,而不得不给出更加优惠的政策,才能吸引企业落户)总之,返税其实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政府愿意多给你点钱,吸引金凤凰落户,有时候也是无奈之举。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尚需综合考量洼地政策的稳定性,工商变更的便利性、税收福利的可操作性等诸多因素,做出慎重抉择。如果贸然因为优惠政策落户,可能不能够拿到长期的优惠,还会因为开票等问题影响日后运营。尤其是对于工厂或者前期投入较大的公司而言,一旦入局,很难脱身。案例层出不穷,也不乏找我们救火的案例。因此,选择返税的园区一定要慎重。之前新疆的一些区域,宁波部分地区,海南部分园区,有一段时间都有很好的返税政策,但是很多都没能够持续下去。2.4企业变性由于控股公司的40%高税率,因此由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这种转换,多数是通过股权转让给新设的合伙企业的形式来实现。但是也有一种平移变性的案例。三五互联(300051)是一家厦门的上市公司,该公司上市时有1名股东,名为厦门中网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0日,三五互联发布《关于股东公司名称及地址变更的公告》,该公告称其股东厦门中网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迁址并变更名称为西藏山南中网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兴)。为什么中网兴从福建厦门搬家至西藏山南?究其原因是西藏山南政府在彼时给予迁址至山南的公司直接在工商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政策,并且合伙企业在纳税后可以享受实缴所得税60%比例的地方财政返还。虽然税收筹划的顶层设计非常好,但在落地环节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中网兴迁址至西藏山南后,并没有如设想的那样从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原来在中网兴搬家前,曾与山南招商引资部门谈妥:第一步,中网兴从厦门搬家至山南;第二步,中网兴不经税务清算直接由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法人变更为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清算是必经的程序。山南的土规定显然是与国家的税法相冲突的,实施了一段时间后便被紧急叫停。于是便有了中网兴只搬家却无法变更的尴尬事儿。这种只看利益,不看法律根基,不看行为后果的筹划方案,要尽量规避。瞻前顾后,方可实施方案。3股权结构的设计 - 股权比例线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分为4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有两种:公司制企业的分公司,以及外国企业的代表处。股权架构设计中,我们平时碰到的,主要是合伙企业和公司。合伙企业的份额比例没有意义,GP可以用极低的份额来控制合伙企业。公司的股份比例相对更有意义,主要节点如下:公司主要的股份比例关注点:5%举牌红线;5%+为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需要提前披露(所以有中植系的千年4.99%);ESOP不能给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科创板除外)10%在股东僵局的时候,能够申请公司解散;一般的股权激励限额10%(科创版为20%);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20%超过20%一般视为重大影响,从成本法到权益法;科创板股权激励上限20%25%A股上市公众股比(3000w股本的情况。如果是4亿股本,则为10%)3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认定线,要约收购线34%一般事情说了不算,但是能否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改变形式)51%一般事情说了不算,除了上面7项67%一般事情说了都算,包括上面7项,但有些说了还是不算,比如:不能定向分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一致约定定向分红,股份公司不行),定向增资,另外上市一般也需要所有股东出具承诺函100%你说啥都算多数时候,权钱不分家。股权代表了权利和代表了金钱。为了争夺更大的话语权,也不乏有股权战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战争多数是内讧,上市公司多数是门口的野蛮人。上述比例在两种类型的公司中略有差异,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权的话语权更大,有限责任公司则有可能通过章程等方式排除股权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自由权力大,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约定,比如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照出资比例享受表决权。股东上限50人。· 股份公司资合公司,自由权利小,章程的自治权利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流动性变强。发起人的上限为200人,非发起人无限制。对于股权比例而言,上面是股权定量的维度,如果从流动性的角度而言,不同形式有差异:· 交易的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拥有500万以上金融资产的投资人才可以交易)<IPO上市公司· 减持限制:对于IPO公司而言,直接持股的话依然受限于减持政策。上市后1-3年禁售,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25%,6个月后不得转让(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4股权比例分配的正确示范以及错误方式4.1正确示范创始人从60%-80%稀释到上市时候的40%,用混合式持股架构合伙人40%稀释到20%,需要一定的话语权员工/管理层25%,重要的是分红投资人15%,重要的是资本利得4.2错误示范平均 50 50真功夫就是这样子,对半开股权,结果创始人把另一个创始人(自己姐夫)送进监狱;张勇把另一名控股股东没用杯酒就释了兵权,只能说智勇双全。50 40 10也不好,因为后两者可以联合。集中 95 5可能治理结果不完善,而且,往往被认定为公司治理结构有问题,没人带你玩,你不带别人玩分散 20 20 20 20一般实控人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40%,否则不够稳定夫妻公司感情好的话,公私不分,法人人格被否定;不好的话,控制权争夺,参考李国庆代持法律纠纷风险,善意第三人,税务不认可代持干股送股股权激励是否有登记是否有效是否公允是否空头支票实控人变更(因为代持等)实控人24个月稳定(创业板科创板) OR 36个月稳定(主板)[股权代持必须还原且保持实际控制人24个月(创业板与科创板)或36个月(主板与中小板-2021年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稳定,而监管机构一般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理由]业务单独上市vs 整体上市注意独立: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持股平台如果是公司持股,需要40%税;如果是合伙企业平台,可能锁定期三年(实控人担任GP)以及员工认可度低(考虑核心高管通过直接持股进行);一般高层直接持股,中低层是平台持股一开始的分配非常重要,因为禀赋效应,每个人对于自己到手的东西都会更加笃定,对自己的权利深信不疑;每个人都会高估自己的成就。因此,如果一开始股权分配不合理,后续想要做任何调整都非常困难。丑话要尽量说在前头。时间是创业路上最昂贵的成本,久拖不决很容易拖垮一家公司。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后期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来解决初始平均分配的问题呢?实践证明,刚开始的错误很难被纠正。这是因为人性中的锚定效应在作怪。2012年12月21日,独立新媒推出的《罗辑思维》节目正式上线。那一年独立新媒公司的股权结构,申音持股比例为82.35%;罗振宇持股比例为17.65%。当时,申音与罗振宇虽然同为股东,其关系却更像经纪人和明星。申音举全公司之力去推罗振宇,颇像经纪公司与未红的演员,申音占大股,罗振宇占小股,自然是彼时最恰当的分配逻辑。但当罗振宇的话语权越来越强的时候,这个股权比例外人来看是需要做出调整的,但是对于既得利益者,是很难愿意放下自己的手里的肉的(海底捞的前任创始人算是个百年不遇的特例)。尤其是碰到影响公司决策的战略问题的时候(是做自媒体还是升级为社群),这个股权比例的分配就会爆发冲突。后来的李子柒也是类似的股权争议道理。太阳底下无鲜事,底层都一样,主角换了而已。看你是不是愿意挖到底层,以一当十。5如何玩转杠杆 - 四两拨千斤的股权设计股权,体现的是个人对于公司控制的一种形式。这种控制,包括决策权的控制,也包括对于收益的控制。权钱从来都是好伙伴。一般而言,权钱的控制是一致的,有权就有钱。如果只能留下一样的话,就留下权吧。很多公司上市时候,由于之前的多轮融资稀释,创始人控股基本是在10%-20%左右。那么,创始人不控股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公司?控制公司通常有以下四种模式:5.1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方式又分两种,第一种是有限合伙的模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有限合伙企业/控股企业金字塔架构。都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来撬动巨额资产,经典案例是绿地控股的借壳上市过程中,是通过注册资本10万元控制了200亿的资产,把杠杆玩的贼漂亮。绿地集团上市时,为了解决员工持股会不得持有拟上市主体股权的问题,采用了如下方式:1. 管理层成立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万。一人出资1万,其他42人每人0.1万。2. 成立小合伙企业:管理公司作为GP,持股会所有的员工作为LP,成立了32家有限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企业的LP不超过49人)。其中GP出资0.1元,其他LP共出资约4000万。3. 成立大合伙企业:管理公司作为GP,第二步的所有合伙企业作为LP,成立了一个大有限合伙企业。GP出6万意思意思,LP出资4000万。4. 大合伙企业吸收合并员工持股会,继承一切权利义务5. 大小合伙企业以及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管理公司全权代表制定并且完成上市计划,以及其他工作。上述方案实施完毕后,管理公司上海格林兰持有绿地集团29.09%的股份,并在资产置换+定向增发方案实施完毕后持有上市公司28.79%的股份,是上市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5.2协议一致行动人(约定听老大的)/投票委托权(约定忽略老二)/公司章程投票权委托公司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自己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京东上市前经历多轮融资,到上市时刘强东只有20%左右股份,但是上市前刘强东有50%多的投票权,就是因为很多后期进来的投资方把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一致行动人协议当股权比较分散时,或者两大股东之间股权很接近,如果大家意见不一致,特别不利于公司稳定。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这种方式在A股上市公司也比较常见。5.3股份类别优先股/AB股一般A类股是给大众的,B是留给管理层自己的,B在表决权方面可以以一当十A。AB的特性可以互换,看具体是在哪个资本市场,收益方面不能突破。A股是收益股(公开持有),B股是权益股(权力加收益,B股仅限创始人持有),收益按股权,投票以一股当十权。那么最终投票结果必然倾向于持有10.01%零一股份的创始人。***** 每次做案子都有这样的感觉。我们做的不单是一个上市或重组的案子,我们是资本市场之中一个卖水的角色,顺带看戏。像当年美国西部淘金时候卖牛仔裤的。看红尘滚滚,顺带给资本市场的玩家们一点财税方面的支持,协助各位顺利安稳的实现财富自由。也挺好。本文主要对境内股权架构做了分析和设计考量因素的汇总,侧重于财税维度。后续我会写一下境外上市,以及最新的SPAC。*******Alex K微信: sniffing-tiger公众号:AK CapMarke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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