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员工不签工时变更协议的后果同意,变更工作时长合规么?

案例:张女士于2009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公司与张女士又就劳动合同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张女士工作表现、能力及发挥其工作技能,调整和调动张女士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其基本工资不变,张女士必须自觉服从公司的安排。张女士担任北京海淀甲公司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职务,工资标准为工资90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2017年5月份,公司将其调至总公司,工作地点在朝阳区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副经理,工资标准上调至工资9700元另加通讯补助150元。2017年5月底,张女士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了异议,并与人事经理马某进行沟通,双方未能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随后公司取消张女士海淀分公司打卡授权。因张女士拒绝到公司总公司处工作,2017年6月公司将张女士工作岗位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职务为客服部经理,工资总额为65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及职务补贴2500元。张女士仍旧拒绝此次调岗处理。张女士随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随后,张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6598.75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张女士申请请求。张女士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均驳回了张女士的请求。孟律师点评:1.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工作地点及岗位变动等事项与劳动者作出约定,在不改变原工作薪资水平的情况下将员工调岗,属于自主用工行为。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2. 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岗时,应当与公司协商,不可以旷工的形式拒绝公司安排,本案中张女士在拒绝公司调岗后,单方面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属于主动辞职,不能再要求公司赔偿。风险提示:1.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员工调岗,在保证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时,则调岗有效且调岗具有合理性,员工不得擅自拒绝。2. 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在保证不降低员工薪资待遇的前提下将员工调岗至其能胜任的岗位,公司在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将员工调岗可能会被认定为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员工有权据此解除和公司的合同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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