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怎么做会计分录如何做账务处理?


  应收款项,是指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商品交易、劳务供给和其他往来业务而形成的应收未收或暂付应收的各种款项。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短期债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应收票据的分类按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出现三种情况:应收账款延期;为新顾客提供信用;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括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提供贷款等,我国
  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按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可以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不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不带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中。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例如,4月20日开出的60天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日。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例如,8月31日开出的3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11月30日;若此汇票为6个月时(商业汇票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日应为下年的2月28日(若有29日,则为29日)。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1年定为360天。例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1025元[1000×(1+10%×90÷360)].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和收回等经济业务,小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按商业票据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票据”科目的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和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据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同时,在会计核算时,小企业应注意区分票据种类和是否带
  息进行账务处理。
  小企业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一)取得商业汇票的核算
  (1)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8年5月2日,A小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产品,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4800元。当日收到B企业开出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面值34800元,期限3个月。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00
  (2)小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应按实际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2×18年5月4日,A小企业向D企业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5000元,当日未收到,托收手续已办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5月15日.A小企业收到D企业寄来的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7400元,抵偿产品货款。A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2)收到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17550
  贷:应收账款17550
  (二)票据转让的核算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沿用[例3-9],2×18年6月1日,A小企业向E企业采购原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3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当日A小企业将持有的B企业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E企业,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结算。A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
  银行存款11600
  贷:应收票据34800
  (三)票据贴现的核算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面价值×(1+年利率÷12×票据到期月数)
  或=票面价值×(1+年利率÷360×票面到期天
  (无息票据的到期价值=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银行无追索权的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的情况下)。
  【例】沿用[例3-10],2×18年6月16日,A小企业持D企业开具的、出票日期为5月15日、期限为3个月、面值为174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票据贴现天数=15+31+15-1=60(天)
  票据到期价值=面值=17400(元)
  贴现息=17400×12%÷360×60=348(元)
  贴现所得金额=17440-348=17052(元)
  财务费用=贴现息-348(元)
  借:银行存款17052
  财务费用348
  贷:应收票据——D企业17400
  (四)应收票据收回的核算
  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沿用[例3-9],2×18年8月2日,B企业的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34800元存入银行。A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4800
  贷:应收票据34800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应收款项的规定基本相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两部准则在坏账损失方面的规定就有所差异: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确实发生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直接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不得提前计提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即采用备抵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票据质押,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的.只要在票据登记簿上做一下备查即可。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怎么做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贷:有关科目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如何办理权利转让的质押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如何处理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中标人可以与招标单位协商相应的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动产质押如何办理动产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如果要抵押贷款的话,最好还是要去办理动产质押办理登记。根据质押的标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办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做伪证如何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做伪证,对于当事人来说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诉权。对于侵犯诉权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属于不可诉,只能向法院反映,按照扰乱诉讼秩序,依据程序法规定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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