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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3.规定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5.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6.民事权利的保护——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扶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9.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10.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1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2.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13.征用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1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6.增加规定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1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8.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主要有:(1)扩大了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19.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预约合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20.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1.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2.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23.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4.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25.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26.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27.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8.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9.新增“性骚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30.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31.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2.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33.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34.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35.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6.增加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技术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37.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38.明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1)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4)明确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39.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40.“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1.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42.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43.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收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44.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疾病婚的效力由无效变更为可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6.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7.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8.明确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49.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50.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51.增设“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2.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53.明确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54.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55.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56.完善收养制度的相关内容(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6)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57.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58.新增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59.完善代位继承制度,侄子(女)、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60.完善遗嘱继承相关规则(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公证遗嘱不当然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6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6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63.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64.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65.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6."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67.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明确人身意义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增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受损害方在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侵权责任。68.完善公平责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69.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70.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71.完善非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72.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1)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明确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明确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6)明确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承担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明确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负有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权利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9)明确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明确医疗机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11)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3.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74.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75.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76.完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77.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升初数学知识点  在日常的学习中,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也可以理解为考试时会涉及到的知识,也就是大纲的分支。那么,都有哪些知识点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小升初数学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  1、 整数的意义 自然数和0都是整数。  2 、自然数  我们在数物体的时候,用来表示物体个数的1,2,3??叫做自然数。  一个物体也没有,用0表示。0也是自然数。  3、计数单位  一(个)、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都是计数单位。  每相邻两个计数单位之间的进率都是10。这样的计数法叫做十进制计数法。  4 、数位  计数单位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所占的位置叫做数位。  5、数的整除  整数a除以整数b(b ≠ 0),除得的商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或者说b能整除a 。例如15÷3=5,所以15能被3整除,3能整除15。  如果数a能被数b(b ≠ 0)整除,a就叫做b的倍数,b就叫做a的因数。倍数和约数是相互依存的。  一个数的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其中最小的因数是1,最大的因数是它本身。  一个数的倍数的个数是无限的,其中最小的倍数是它本身,没有最大的倍数。  个位上是0、2、4、6、8的数,都能被2整除,例如:202、480、304,都能被2整除。。  个位上是0或5的数,都能被5整除,例如:5、30、405都能被5整除。。  一个数的各位上的数的和能被3整除,这个数就能被3整除,例如:12、108、204都能被3整除。  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偶数,不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奇数。0也是偶数。自然数按能否被2 整除的特征可分为奇数和偶数。  一个数,如果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这样的数叫做质数,100以内的质数有: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 、59、61、67、71、73、79、83、89、97。  一个数,如果除了1和它本身还有别的因数,这样的数叫做合数,例如 4、6、8、9、12都是合数。  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自然数除了1外,不是质数就是合数。如果把自然数按其因数的个数的不同分类,可分为质数、合数和1。  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其中每个质数都是这个合数的因数,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例如15=3×5,3和5 叫做15的质因数。  1  把一个合数用质因数相乘的形式表示出来,叫做分解质因数。 例如把28分解质因数 28=2×2×7  几个数公有的因数,叫做这几个数的公因数。其中最大的一个,叫做这几个数的最大公因数,例如12的约数有1、2、3、4、6、12;18的约数有1、2、3、6、9、18。其中,1、2、3、6是12和1 8的公因数,6是它们的最大公因数。 公约数只有1的两个数,叫做互质数,成互质关系的两个数,有下列几种情况:  1和任何自然数互质。 相邻的两个自然数互质。 两个不同的质数互质。  当合数不是质数的倍数时,这个合数和这个质数互质。 两个合数的公约数只有1时,这两个合数互质,如果几个数中任意两个都互质,就说这几个数两两互质。  如果较小数是较大数的因数,那么较小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  如果两个数是互质数,它们的最大公因数就是1。 几个数公有的倍数,叫做这几个数的公倍数,其中最小的一个,叫做这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如2的倍数有2、4、6 、8、10、12、 ??  3的倍数有3、6、9、12、15、18 ?? 其中6、12、18??是2、3的公倍数,6是它们的最小公倍数。。  如果较大数是较小数的倍数,那么较大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  如果两个数是互质数,那么这两个数的积就是它们的最小公倍数。  几个数的公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而几个数的公倍数的个数是无限的。小升初数学知识点2  一、分数除法的意义:分数除法是分数乘法的逆运算,已知两个数的积与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  二、分数除法计算法则:除以一个数(0除外),等于乘上这个数的倒数。  1、被除数除数=被除数除数的倒数。例 3= = 3 =3 =5  2、除法转化成乘法时,被除数一定不能变,变成,除数变成它的倒数。  3、分数除法算式中出现小数、带分数时要先化成分数、假分数再计算。  4、被除数与商的变化规律:  ①除以大于1的数,商小于被除数:ab=c 当b1时,c我们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小升初数学分数除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合理的利用!更多小升初复习资料及相关资讯,尽在数学网,请大家及时关注!  ②除以小于1的数,商大于被除数:ab=c 当b1时,c0 b0)  ③除以等于1的数,商等于被除数:ab=c 当b=1时,c=a  三、分数除法混合运算  1、混合运算用梯等式计算,等号写在第一个数字的左下角。  2、运算顺序:  ①连除:属同级运算,按照从左往右的顺序进行计算;或者先把所有除法转化成乘法再计算;或者依据除以几个数,等于乘上这几个数的积的简便方法计算。加、减法为一级运算,乘、除法为二级运算。  ②混合运算:没有括号的先乘、除后加、减,有括号的先算括号里面,再算括号外面。  注:(ab)c=acbc  四、比:两个数相除也叫两个数的比  1、比式中,比号(∶)前面的数叫前项,比号后面的项叫做后项,比号相当于除号,比的前项除以后项的商叫做比值。  注:连比如:3:4:5读作:3比4比5  2、比表示的是两个数的关系,可以用分数表示,写成分数的形式,读作几比几。  例:12∶20= =1220= =0.6 12∶20读作:12比20  注:区分比和比值:比值是一个数,通常用分数表示,也可以是整数、小数。  比是一个式子,表示两个数的关系,可以写成比,也可以写成分数的形式。  3、比的基本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比值不变3、化简比:化简之后结果还是一个比,不是一个数。  (1)、 用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除以它们的最大公约数。  (2)、 两个分数的比,用前项后项同时乘分母的最小公倍数,再按化简整数比的方法来化简。也可以求出比值再写成比的形式。  (3)、 两个小数的比,向右移动小数点的位置,也是先化成整数比。  4、求比值:把比号写成除号再计算,结果是一个数(或分数),相当于商,不是比。  5、比和除法、分数的区别:  除法 被除数 除号() 除数(不能为0) 商不变性质 除法是一种运算  分数 分子 分数线() 分母(不能为0) 分数的基本性质 分数是一个数  比 前项 比号(∶) 后项(不能为0) 比的基本性质 比表示两个数的关系  附:商不变性质:被除数和除数同时乘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商不变。  分数的基本性质:分子和分母同时乘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分数的大小不变。小升初数学知识点3  1、什么是自然数?  用来表示物体个数的0、1、2、3、4、5、6、7、8、9、0是自然数(自然数都是整数)。  2、什么是四舍五入法?  求一个数的近似数时,看被省略的尾数最高位上的数是几,如果是4或者比4小,就把尾数舍去,如果是5或者比5大,去掉尾数后,要在它的前一位加。这种求近似数的方法,叫做四舍五入法。  3、加法意义和运算定律  (1)什么是加法?  把两个数合并成一个数的运算叫加法。  (2)什么是加数?  相加的两个数叫加数。  (3)什么是和?  加数相加的结果叫和。  (4)什么是加法交换律?  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后,它的和不变,这叫做加法交换律。  4、什么是减法?  已知两个数的和与其中的一个加数,求另一个加数的运算叫做减法。  5、什么是被减数?什么是减数?什么叫差?  在减法中已知的和叫被减数,减去的已知数叫减数,所求的未知数叫差。  6、加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和=加数+加数 加数=和-另一加数  7、减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差=被减数-减数 减数=被减数-差 被减数=减数+差  8、乘法  (1)什么是乘法?  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叫乘法。  (2)什么是因数?  相乘的两个数叫因数。  (3)什么是积?  因数相乘所得的数叫积。  (4)什么是乘法交换律?  两个因数相乘,交换因数的位置,它们的积不变,这叫乘法交换律。  (5)什么是乘法结合律?  三个数相乘,先把前两个数相乘,再同第三个数相乘,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乘,再同第一个数相乘,它们的积不变,这叫乘法结合律。  9、除法  (1)什么是除法?  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的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叫除法。  (2)什么是被除数?  在除法中,已知的积叫被除数。  (3)什么是除数?  在除法中,已知的一个因数叫除数。  (4)什么是商?  在除法中,求出的未知因数叫商。  10、乘法各部分的关系:  积=因数因数 一个因数=积另一个因数小升初数学知识点4  基本概念与性质:  分数:把单位“1”平均分成几份,表示这样的一份或几份的数。  分数的性质: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分数的大小不变。  分数单位:把单位“1”平均分成几份,表示这样一份的数。  百分数:表示一个数是另一个数百分之几的数。  常用方法:  ①逆向思维方法:从题目提供条件的反方向(或结果)进行思考。  ②对应思维方法:找出题目中具体的量与它所占的率的直接对应关系。  ③转化思维方法:把一类应用题转化成另一类应用题进行解答。最常见的是转换成比例和转换成倍数关系;把不同的标准(在分数中一般指的是一倍量)下的分率转化成同一条件下的分率。常见的处理方法是确定不同的标准为一倍量。  ④假设思维方法:为了解题的方便,可以把题目中不相等的量假设成相等或者假设某种情况成立,计算出相应的结果,然后再进行调整,求出最后结果。  ⑤量不变思维方法:在变化的各个量当中,总有一个量是不变的,不论其他量如何变化,而这个量是始终固定不变的。有以下三种情况:A、分量发生变化,总量不变。B、总量发生变化,但其中有的分量不变。C、总量和分量都发生变化,但分量之间的差量不变化。  ⑥替换思维方法:用一种量代替另一种量,从而使数量关系单一化、量率关系明朗化。  ⑦同倍率法:总量和分量之间按照同分率变化的规律进行处理。  ⑧浓度配比法:一般应用于总量和分量都发生变化的状况。  经典例题:  例、某次数学竞赛设一、二等奖。已知(1)甲、乙两校获奖的人数比为6:5。(2)甲、乙两校获二等奖的人数总和占两校获奖人数总和的60%。(3)甲、乙两校获二等奖的人数之比为5:6。  问甲校获二等奖的人数占该校获奖总人数的百分数是几?  解析:  根据条件(2)和(3):二等奖总人数为11份,那么一等奖总人数为11×2÷3=22/3;转化为整数比,二等奖与一等奖人数比为33:22;甲、乙两校二等奖人数比为5:6=15:18,甲、乙两校获奖人数比为6:5=30:25。所以,甲校获二等奖的人数占该校获奖总人数的:15÷30=50%  另一种算法:  获奖总人数6+5=11份,二等奖人数11×60%=6.6份,甲校二等奖人数6.6×5/11=3份  所以,甲校二等奖人数占该校获奖总人数的3÷6=50%小升初数学知识点5  一、等式、方程与代数  1.等式:等号左边的数值与等号右边的数值相等的式子叫做等式。等式的基本性质:等式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一个相同的数,等式仍然成立。  2.方程式: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叫方程式。  3.一元一次方程式:含有一个未知数,并且未知数的次数是一次的等式叫做一元一次方程式。学会一元一次方程式的例法及计算。即例出代有χ的算式并计算。  4.代数: 代数就是用字母代替数。  5.代数式:用字母表示的式子叫做代数式。  如:3x =ab+c  二、数量关系计算公式  单价×数量=总价  单产量×数量=总产量  速度×时间=路程  工效×时间=工作总量  加数+加数=和  一个加数=和 - 另一个加数  被减数-减数=差  减数=被减数-差  被减数=减数+差  因数×因数=积  一个因数=积÷另一个因数  被除数÷除数=商  除数=被除数÷商  被除数=商×除数  三、表面积和体积  1.三角形的面积=底×高÷2。 公式 S= a×h÷2  2.正方形的面积=边长×边长 公式 S= a2  3.长方形的面积=长×宽 公式 S= a×b  4.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底×高 公式 S= a×h  5.梯形的面积=(上底+下底)×高÷2 公式 S=(a+b)h÷2  6.内角和:三角形的内角和=180度。  7.长方体的表面积=(长×宽+长×高+宽×高 ) ×2 公式:S=(a×b+a×c+b×c)×2  8.正方体的表面积=棱长×棱长×6 公式: S=6a2  9.长方体的体积=长×宽×高 公式:V = abh  10.长方体(或正方体)的体积=底面积×高 公式:V = abh  11.正方体的体积=棱长×棱长×棱长 公式:V = a3  12.圆的周长=直径×π 公式:L=πd=2πr  13.圆的面积=半径×半径×π 公式:S=πr2  14.圆柱的表(侧)面积:圆柱的表(侧)面积等于底面的周长乘高。公式:S=ch=πdh=2πrh  15.圆柱的表面积:圆柱的表面积等于底面的周长乘高再加上两头的圆的面积。公式:S=ch+2s=ch+2πr2  16.圆柱的体积:圆柱的体积等于底面积乘高。公式:V=Sh  17.圆锥的体积=1/3底面×积高。公式:V=1/3Sh  四、常用单位换算  1.长度单位换算  1千米=1000米 1米=10分米 1分米=10厘米 1米=100厘米 1厘米=10毫米  2.面积单位换算  1平方千米=100公顷 1公顷=10000平方米 1平方米=100平方分米 1平方分米=100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100平方毫米  3.体(容)积单位换算  1立方米=1000立方分米 1立方分米=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分米=1升 1立方厘米=1毫升 1立方米=1000升  4.重量单位换算  1吨=1000 千克 1千克=1000克 1千克=1公斤  5.时间单位换算  1世纪=100年 1年=12月  大月(31天)有:18 月  小月(30天)的有:49月 平年2月28天, 闰年2月29天 平年全年365天, 闰年全年366天  1日=24小时 1时=60分 1分=60秒 1时=3600秒  五、数学常用公式  1.平均数: 总数÷总份数=平均数  2.和差问题:(和+差)÷2=大数 (和-差)÷2=小数  3.和倍问题:和÷(倍数-1)=小数  小数×倍数=大数 (或者 和-小数=大数)  4.差倍问题:差÷(倍数-1)=小数 小数×倍数=大数 (或 小数+差=大数)  5.相遇问题  相遇路程=速度和×相遇时间 相遇时间=相遇路程÷速度和 速度和=相遇路程÷相遇时间  6.追及问题  追及距离=速度差×追及时间 追及时间=追及距离÷速度差 速度差=追及距离÷追及时间  7.流水问题  顺流速度=静水速度+水流速度  逆流速度=静水速度-水流速度  8.浓度问题  溶质的重量+溶剂的重量=溶液的重量  溶质的重量÷溶液的重量×100%=浓度  溶液的重量×浓度=溶质的重量  溶质的重量÷浓度=溶液的重量  9.利润与折扣问题  利润=售出价-成本  利润率=利润÷成本×100%=(售出价÷成本-1)×100%  涨跌金额=本金×涨跌百分比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税后利息=本金×利率×时间×(1-20%)  10、盈亏问题  (盈+亏)÷两次分配量之差=参加分配的份数 (大盈-小盈)÷两次分配量之差=参加分配 的份数 (大亏-小亏)÷两次分配量之差=参加分配的份数  1.圆周率常取数据  3.14×1=3.14  3.14×2=6.28  3.14×3=9.42  3.14×4=12.56  3.14×5=15.7  3.15×6=18.84  3.14×7=21.98  3.14×8=25.12  3.14×9=28.26  2.常用特殊数的乘积  25×3=75  25×4=100  25×8=200  125×3=375  125×4=500  125×8=1000  625×16=10000  37×3=111  3.常用平方数  112=121 122=144 132=169 142=196  152=225 162=256 172=289 182=324  192=361 102=100 202=400 302=900  402=1600 502=2500 602=3600 7702=4900  802=6400 152=225 252=625 352=1225  452=20xx 552=3025 652=4225 752=5625  852=7225  4.关于常用分数与小数的互化  1/2=0.5 4=0.25 3/4=0.75 1/5=0.2 2/5=0.4  3/5=0.6 4/5=0.8 1/8=0.125 3/8=0.375 5/8=0.625  7/8=0.875 1/20=0.05 3/20=0.15 7/20=0.35  9/20=0.45 11/20=0.55 1/25=0.04 2/25=0.08  3/25=0.12 4/25=0.16 6/25=0.24  5.常用立方数  13=1 23=8 33=27 43=64 53=125  63=216 73=343 83=512 93=729小升初数学知识点6  一、小升初数学知识点:归一问题  1、概念与类型  归一问题是一类典型应用题,这类问题是用等分除法求出一个单位的数值(单一量)之后,再求出题目所要求解的问题。  2、归一问题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正归一,也称为直进归一。如:一辆汽车3小时行150千米,照这样,7小时行驶多少千米?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先求出单位数量,再求几个单位数量是多少;  另一种是反归一,也称为返回归一。如:修路队6小时修路180千米,照这样修路240千米需几小时?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先求出单位数量,再求一共包含多少个单位数量。  3、解题方法  归一法  解题时需先根据已知条件,求出一个单位量的数值,再根据题中的条件和问题求出结果。  基本关系式有  每份的工作量(单一量)=总工作量÷份数  总工作量=每份的工作量(单一量)×份数(正归一)  份数=总工作量÷每份的工作量(单一量)(反归一)  倍比法  有些归一问题可采取同类数量之间进行倍数比较的方法解答,这种方法叫做倍比法。  在整数范围内,用倍比法解除不尽时,只能用归一法解;用归一法解除不尽时,只能用倍比法解;也有的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有的问题一次归一不能解决,需要两次归一或与倍比相结合才能解决。  二、小升初数学知识点:还原问题  1、还原问题的定义  已知一个数,经过某些运算之后,得到了一个新数,求原来的数是多少的应用问题,它的解法常常是以新数为基础,按运算顺序倒推回去,解出原数,这种方法叫做逆推法或还原法,这种问题就是还原问题。  还原问题又叫做逆推运算问题.解这类问题利用加减互为逆运算和乘除互为逆运算的道理,根据题意的叙述顺序由后向前逆推计算.在计算过程中采用相反的运算,逐步逆推.  2、解还原问题的方法  核心:倒推法  注意:两个相反,一是运算次序与原来相反;二是运算方法与原来相反.  口诀:加减互逆,乘除互逆,要求原数,逆推新数.小升初数学知识点7  一、分数乘法  (一)分数乘法的意义:  1、分数乘整数与整数乘法的意义相同。都是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  例如: 5表示求5个的和是多少?  2、分数乘分数是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例如: 表示求的是多少?  (二)、分数乘法的计算法则:  1、分数与整数相乘:分子与整数相乘的积做分子,分母不变。(整数和分母约分)  2、分数与分数相乘:用分子相乘的积做分子,分母相乘的积做分母。  3、为了计算简便,能约分的要先约分,再计算。  注意:当带分数进行乘法计算时,要先把带分数化成假分数再进行计算。  (三)、规律:(乘法中比较大小时)  一个数(0除外)乘大于1的数,积大于这个数。  一个数(0除外)乘小于1的数(0除外),积小于这个数。  一个数(0除外)乘1,积等于这个数。  (四)、分数混合运算的运算顺序和整数的运算顺序相同。  (五)、整数乘法的交换律、结合律和分配律,对于分数乘法也同样适用。  乘法交换律: a b = b a  乘法结合律: ( a b )c = a ( b c )  乘法分配律: ( a + b )c = a c + b c  二、分数乘法的解决问题  (已知单位1的量(用乘法),求单位1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1、画线段图:  (1)两个量的关系:画两条线段图; (2)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画一条线段图。  2、找单位1: 在分率句中分率的前面; 或 占、是、比的后面  3、求一个数的几倍: 一个数几倍; 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一个数。  4、写数量关系式技巧:  (1)的 相当于 占、是、比相当于 =  (2)分率前是的: 单位1的量分率=分率对应量  (3)分率前是多或少的意思: 单位1的量(1分率)=分率对应量  三、倒数  1、倒数的意义: 乘积是1的两个数互为倒数。  强调:互为倒数,即倒数是两个数的关系,它们互相依存,倒数不能单独存在。  (要说清谁是谁的倒数)。  2、求倒数的方法:  (1)、求分数的倒数:交换分子分母的位置。  (2)、求整数的倒数:把整数看做分母是1的分数,再交换分子分母的位置。  (3)、求带分数的倒数:把带分数化为假分数,再求倒数。  (4)、求小数的倒数: 把小数化为分数,再求倒数。  3、1的'倒数是1; 0没有倒数。 因为10乘任何数都得0,(分母不能为0)  4、 对于任意数,它的倒数为;非零整数的倒数为;分数的倒数是;  5、真分数的倒数大于1;假分数的倒数小于或等于1;带分数的倒数小于1。小升初数学知识点8  一、整除的性质:  1 如果a能被b整除,c是整数,那么a乘以c也能被b整除。  2 如果a能被b整除,b又能被c整除,那么a也能被c整除。  3 如果a、b能被c整除,那么(a+b)与(a-b)也能被c整除。  4. 如果a能被b、c整除,那么a也能被b和c的最小公倍数整除。  数的整除  二、基本概念和符号:  1、整除:如果一个整数a,除以一个自然数b,得到一个整数商c,而且没有余数,那么叫做a能被b整除或b能整除a,记作b|a。  2、常用符号:整除符号“|”,不能整除符号“ ”;因为符号“∵”,所以的符号“∴”;  三、整除判断方法:  1. 能被3、9整除:各个数位上数字的和能被3、9整除。  2. 能被7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数之差能被7整除。  ②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的2倍后能被7整除。  3. 能被11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之差能被11整除。  ②奇数位上的数字和与偶数位数的数字和的差能被11整除。  ③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后能被11整除。  4. 能被2、5整除:末位上的数字能被2、5整除。  5. 能被4、25整除:末两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能被4、25整除。  6. 能被8、125整除:末三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能被8、125整除。  7. 能被13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之差能被13整除。  ②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的9倍后能被13整除。  四、最小公倍数的性质:  1、两个数的任意公倍数都是它们最小公倍数的倍数。  2、两个数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的乘积等于这两个数的乘积。  求最小公倍数基本方法:1、短除法求最小公倍数;2、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求最大公约数基本方法:  1、分解质因数法:先分解质因数,然后把相同的因数连乘起来。  2、短除法:先找公有的约数,然后相乘。  3、辗转相除法:每一次都用除数和余数相除,能够整除的那个余数,就是所求的最大公约数。  公倍数:几个数公有的倍数,叫做这几个数的公倍数;其中最小的一个,叫做这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  12的倍数有:12、24、36、48……;  18的倍数有:18、36、54、72……;  那么12和18的公倍数有:36、72、108……;  那么12和18最小的公倍数是36,记作[12,18]=36。  五、质数与合数  质数:一个数除了1和它本身之外,没有别的约数,这个数叫做质数,也叫做素数。  合数:一个数除了1和它本身之外,还有别的约数,这个数叫做合数。  质因数:如果某个质数是某个数的约数,那么这个质数叫做这个数的质因数。  分解质因数:把一个数用质数相乘的形式表示出来,叫做分解质因数。通常用短除法分解质因数。任何一个合数分解质因数的结果是唯一的。  分解质因数的标准表示形式:N=  其中a1、a2、a3……an都是合数N的质因数,且a1  求约数个数的公式:P=(r1+1)×(r2+1)×(r3+1)×……×(rn+1)  互质数:如果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是1,这两个数叫做互质数。小升初数学知识点9  一次不定方程:含有两个未知数的一个方程,叫做二元一次方程,由于它的解不唯一,所以也叫做二元一次不定方程;  常规方法:观察法、试验法、枚举法;  多元不定方程:含有三个未知数的方程叫三元一次方程,它的解也不唯一;  多元不定方程解法:根据已知条件确定一个未知数的值,或者消去一个未知数,这样就把三元一次方程变成二元一次不定方程,按照二元一次不定方程解即可;  涉及知识点:列方程、数的整除、大小比较;  解不定方程的步骤:1、列方程;2、消元;3、写出表达式;4、确定范围;5、确定特征;6、确定答案;  技巧总结:A、写出表达式的技巧:用特征不明显的未知数表示特征明显的未知数,同时考虑用范围小的未知数表示范围大的未知数;B、消元技巧:消掉范围大的未知数。  例1.一队旅客乘坐汽车,要求每辆汽车的乘客人数相等,起初每辆汽车乘22人,结果剩下一人未上车;如果有一辆汽车空车开走,那么所有旅客正好能平均分乘到其它各车上.已知每辆汽车最多只能容纳32人,求起初有多少辆汽车?有多少旅客?  答:起初有24辆汽车,有旅客22x+1=529(名).  例2.小王用50元钱买40个水果招待五位朋友.水果有苹果、梨子和杏子三种,每个的价格分别为200分、80分、30分.小王希望他和五位朋友都能分到苹果,并且各人得到的苹果数目互不相同,试问他能否实现自己的愿望?  答:小王的愿望不能实现,因为按他的要求,苹果至少要有1+2+3+4+5+6=21>20个.  例3.一次数学竞赛准备了22支铅笔作为奖品发给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原计划发给一等奖每人6支,二等奖每人3支,三等奖每人2支,后来改为一等奖每人9支,二等奖每人4支,三等奖每人1支,问: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各几人?  答:获得一等奖的有1人,获得二等奖的有2人,获三等奖的有5人.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0  (一)比的基本概念  1.两个数相除又叫做两个数的比。比的前项除以后项所得的商,叫做比值。  2.比值通常用分数、小数和整数表示。  3.比的后项不能为0。  4.同除法比较,比的前项相当于被除数,后项相当于除数,比值相当于商;  5.根据分数与除法的关系,比的前项相当于分子,比的后项相当于分母,比值相当于分数的值。  6.比的基本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上或者同时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比值不变。  (二)求比值  求比值:用比的前项除以比的后项  (三)化简比  化简比:用比的前项除以比的后项求出分数的比值后,在把分数比值改成比。  (四)比的应用  1.比的第一种应用:已知两个或几个数量的和,这两个或几个数量的比,求这两个或这几个数量是多少?  例如:六年级有60人,男女生的人数比是5:7,男女生各有多少人?  题目解析:60人就是男女生人数的和。  解题思路:  第一步求每份:60÷(5+7)=5人  第二步求男女生:男生:5×5=25人女生:5×7=35人。  2.比的第二种应用:已知一个数量是多少,两个或几个数的比,求另外几个数量是多少?  例如:六年级有男生25人,男女生的比是5:7,求女生有多少人?全班共有多少人?  题目解析:“男生25人”就是其中的一个数量。  解题思路:  第一步求每份:25÷5=5人  第二步求女生:女生:5×7=35人。全班:25+35=60人  3.比的第三种应用:已知两个数量的差,两个或几个数的比,求这两个或这几个数量是多少?  例如:六年级的男生比女生多20人(或女生比男生少20人),男女生的比是7:5,男女生各有多少人?全班共有多少人?  4.要求量=已知量×要求量份数/已知量份数  5.比在几何里的运用:  (1)已知长方形的周长,长和宽的比是a:b。求长和宽、面积。  长=周长÷2×a/(a+b)  宽=周长÷2×b/(a+b)  面积=长×宽  (2)已知已知长方体的棱长和,长、宽、高的比是a:b:c,求长、宽、高、体积。  长=周长÷4×a/(a+b+c)  宽=周长÷4×b/(a+b+c)  高=周长÷4×c/(a+b+c)  体积=长×宽×高  (3)已知三角形三个角的比是a:b:c,求三个内角的度数。三个角分别为:  180×a/(a+b+c)  180×b/(a+b+c)  180×c/(a+b+c)  (4)已知三角形的周长,三条边的长度比是a:b:c,求三条边的长度。三条边分别为:  周长×a/(a+b+c)  周长×b/(a+b+c)  周长×c/(a+b+c)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1  小升初数学知识总结:数量关系计算公式  单价数量=总价 2、单产量数量=总产量  速度时间=路程 4、工效时间=工作总量  加数+加数=和 一个加数=和+另一个加数  被减数-减数=差 减数=被减数-差 被减数=减数+差  因数因数=积 一个因数=积另一个因数  被除数除数=商 除数=被除数商 被除数=商除数  长度单位:  1公里=1千米 1千米=1000米  1米=10分米 1分米=10厘米 1厘米=10毫米  面积单位:  1平方千米=100公顷 1公顷=10000平方米  1平方米=100平方分米 1平方分米=100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100平方毫米  1亩=666.666平方米。  体积单位  1立方米=1000立方分米 1立方分米=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厘米=1000立方毫米  1升=1立方分米=1000毫升 1毫升=1立方厘米  重量单位  1吨=1000千克 1千克= 1000克= 1公斤= 1市斤  比  什么叫比:两个数相除就叫做两个数的比。如:25或3:6或1/3 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以或除以一个相同的数(0除外),比值不变。  什么叫比例: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如3:6=9:18  比例的基本性质:在比例里,两外项之积等于两内项之积。  解比例:求比例中的未知项,叫做解比例。如3:=9:18  正比例:两种相关联的量,一种量变化,另一种量也随着化,如果这两种量中相对应的的比值(也就是商k)一定,这两种量就叫做成正比例的量,它们的关系就叫做正比例关系。如:y/x=k( k一定)或kx=y  反比例:两种相关联的量,一种量变化,另一种量也随着变化,如果这两种量中相对应的两个数的积一定,这两种量就叫做成反比例的量,它们的关系就叫做反比例关系。 如:xy = k( k一定)或k / x = y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2  一、基本概念和符号:  1、整除:如果一个整数a,除以一个自然数b,得到一个整数商c,而且没有余数,那么叫做a能被b整除或b能整除a,记作b|a。  2、常用符号:整除符号“|”,不能整除符号“ ”;因为符号“∵”,所以的符号“∴”;  二、整除判断方法:  1.能被2、5整除:末位上的数字能被2、5整除。  2.能被4、25整除:末两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能被4、25整除。  3.能被8、125整除:末三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能被8、125整除。  4.能被3、9整除:各个数位上数字的和能被3、9整除。  5.能被7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数之差能被7整除。  ②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的2倍后能被7整除。  6.能被11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之差能被11整除。  ②奇数位上的数字和与偶数位数的数字和的差能被11整除。  ③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后能被11整除。  7.能被13整除:  ①末三位上数字所组成的数与末三位以前的数字所组成的数之差能被13整除。  ②逐次去掉最后一位数字并减去末位数字的9倍后能被13整除。  三、整除的性质:  1.如果a、b能被c整除,那么(a+b)与(a-b)也能被c整除。  2.如果a能被b整除,c是整数,那么a乘以c也能被b整除。  3.如果a能被b整除,b又能被c整除,那么a也能被c整除。  4. 如果a能被b、c整除,那么a也能被b和c的最小公倍数整除。  四、经典例题:  例、在1992后面补上三个数字,组成一个七位数,使它们分别能被2、3、5、11整除,这个七位数最小值是多少?  考点:数的整除特征.  分析:设补上的三个数字组成三位数是abc,由这个七位数能被2,5整除,说明c=0;由这个七位数能被3整除知1+9+9+2+a+b+c=21+a+b+c能被11整除,从而a+b能被3整除;再由这个七位数又能被11整除,可知(1+9+a+c)-(9+2+b)=a-b-1能被11整除;最后由所组成的七位数应该最小,因而取a+b=3,a-b=1,从而a=2,b=1.进而解答即可;  解答:解:设补上的三个数字组成三位数是abc,由这个七位数能被2,5整除,说明c=0;  由这个七位数能被3整除知1+9+9+2+a+b+c=21+a+b+c能被11整除,从而a+b能被3整除;  由这个七位数又能被11整除,可知(1+9+a+c)-(9+2+b)=a-b-1能被11整除;  由所组成的七位数应该最小,因而取a+b=3,a-b=1,从而a=2,b=1.  所以这个最小七位数是1992210.  [注]学生通常的解法是:根据这个七位数分别能被2,3,5,11整除的条件,这个七位数必定是2,3,5,11的公倍数,而2,3,5,11的最小公倍数是2×3×5×11=330.  这样,1992000÷330=6036…120,因此符合题意的七位数应是(6036+1)倍的数,即1992000+(330-120)=1992210.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3  一、小升初数学盈亏问题知识点  基本概念:一定量的对象,按照某种标准分组,产生一种结果:按照另一种标准分组,又产生一种结果,由于  分组的标准不同,造成结果的差异,由它们的关系求对象分组的组数或对象的总量。  基本思路:先将两种分配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由于标准的差异造成结果的变化,根据这个关系求出参加分配的总份数,然后根据题意求出对象的总量。  基本题型:  ①一次有余数,另一次不足;  基本公式:总份数=(余数+不足数)÷两次每份数的差  ②当两次都有余数;  基本公式:总份数=(较大余数一较小余数)÷两次每份数的差  ③当两次都不足;  基本公式:总份数=(较大不足数一较小不足数)÷两次每份数的差  基本特点:对象总量和总的组数是不变的。  关键问题:确定对象总量和总的组数。  本文导航 1、首页2、盈亏问题练习题  二、盈亏问题练习题  1、三年级一班少先队员参加学校搬砖劳动.如果每人搬4块砖,还剩17块;如果每人搬7块,则少10块砖.这个班少先队有几个人?要搬的砖共有多少块?  解:总差为17+10=27(块);  分配之差为7-4=3(块);  所以有少先队员27÷3=9(人)  共有砖:4×9+17=53(块).  答:这个班少先队有9个人,要搬的砖共有53块。  考点:盈亏问题,一盈一亏  2、学校为新生分配宿舍.如果每个房间住3人,则多出22人;如果每个房间多住5人,则空1个房间.问宿舍有多少间?新生有多少人?  解:第一次盈22人,第二次多出一个房间则是亏3+5=8(人);  总差为22+8=30(人);  两次分配之差为5人,  所以宿舍有30÷5=6(间),  新生共有3×6+22=40(人).  答:宿舍有6间,新生有40人。  考点:盈亏问题  注意点:空出一个房间,则是少了8人入住,则是亏8人  3、妈妈买来一篮橘子分给全家人,如果其中两人分4个,其余人每人分2个,则多出4个;如果其中一人分6个,其余人每人分4个,则缺少12个,妈妈买来橘子多少个?全家共有多少人?  解:其中两人分4个,其余每人分2个,则多出4个"转化为"全家每人都分2个,  多出4+2×(4-2)=8个;  一人分6个,其余每人分4个,则缺少12个"转化为"全家每人都分4个,  缺少12-(6-4)=10个;  由盈亏问题基本公式可知:全家的人数有(8+10)÷(4-2)=9(人)  买来橘子2×9+8=26(个)  考点:盈亏问题  注意点:把每个对象分配的数量转换成一致的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4  一、数学基础知识整理(一到六年级)  一年级九九乘法口诀表。学会基础加减乘。  二年级完善乘法口诀表,学会除混合运算,基础几何图形。  三年级学会乘法交换律,几何面积周长等,时间量及单位。路程计算,分配律,分数小数。  四年级线角自然数整数,素因数梯形对称,分数小数计算。  五年级分数小数乘除法,代数方程及平均,比较大小变换,图形面积体积。  六年级比例百分比概率,圆扇圆柱及圆锥。  二、必背定义、定理公式  三角形的面积=底×高÷2。 公式 S= a×h÷2  正方形的面积=边长×边长 公式 S= a×a  长方形的面积=长×宽 公式 S= a×b  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底×高 公式 S= a×h  点击下载:数学基础知识整理  梯形的面积=(上底+下底)×高÷2 公式 S=(a+b)h÷2  内角和:三角形的内角和=180度。  长方体的体积=长×宽×高 公式:V=abh  长方体(或正方体)的体积=底面积×高 公式:V=abh  正方体的体积=棱长×棱长×棱长 公式:V=aaa  圆的周长=直径×π 公式:L=πd=2πr  圆的面积=半径×半径×π 公式:S=πr2  圆柱的表(侧)面积:圆柱的表(侧)面积等于底面的周长乘高。公式:S=ch=πdh=2πrh  圆柱的表面积:圆柱的表面积等于底面的周长乘高再加上两头的圆的面积。公式:S=ch+2s=ch+2πr2  圆柱的体积:圆柱的体积等于底面积乘高。公式:V=Sh  圆锥的体积=1/3底面×积高。公式:V=1/3Sh小升初数学知识点15  1、除和除以的区别  a除以b或a被b除列式为:a÷b,a除b,  或用a去除b,列式为:b÷a  2、半圆的周长≠圆周长的一半  这两个看似相同,实则不同,因为半圆的周长还多出一个直径。  3、压路机前进后的相关计算  压路机滚动一周前进多少米?是求它的周长。压路机滚动一周压路的面积,就是求滚筒的侧面积。  4、“无盖”易算成“有盖”  无盖的水桶,水池,金鱼缸,水槽等求表面积时一定要减少一个底面积。  5、大数比小数大几分之几  (大数―小数)÷单位“1”的量。  6、绳子长短比较问题  两根同样长的绳子,一根剪去1/2米另一根剪去1/2,剩下的长度无法比较。  7、 余数商问题  0.52÷0.17商是3,余数不是1而是0.01  8、百分比相关  求××率或百分之几的列式中,最后必须“×100%”  9、切忌半个人、半棵树  在求总人数、总只数、总棵树……的应用题时,结果不可能是分数和小数  10、改写数的注意  改写一个准确数,不要求“四舍五入”取近似值时,一定要把“万”或“亿”后面的数写到小数部分;只有大约或省略 “万”或“亿”位后面的尾数时,才用“四舍五入”求近似值,末尾一定要写“万”或“亿”  11、大数读法:读几个0的问题  【相关例题】10,0070,0008读几个0?  【正确答案】2个  【例题评析】大数的读法是四年级学的一个知识点,尤其是读几个零的问题,容易犯错。  12、近似值问题  【相关例题】一个数的近似数是1万,这个数最大是_______  【错误答案】9999  【正确答案】14999  【例题评析】四舍五入得出的近似值,不仅可能是“五入”得来的,还有可能是“四舍”得来的。  13、 数大小排序问题:注意题目要求的大小顺序  【相关例题】把3.14,π,22/7按照从大往小的顺序排列________  【错误答案】3.14π>3.14  【例题评析】题目怎么要求就怎么来,别瞎胡闹。并且一定要写原数排序。  14、 比例尺问题:注意面积的比例尺  【相关例题】在比例尺为1:20xx的沙盘上,实际面积为800000平方米的生态公园为_____平方米  【错误答案】400  【正确答案】0.2  【例题评析】很多同学直接用800000÷20xx,得出了错误答案。  切记,比例尺=图上距离:实际距离,是长度的比例尺,即图上1长度单位是实际中的  20xx长度单位。但是本题牵扯到面积,需要转化为面积的比例尺。需要把长度的比例尺平方,即图上1面积单位是实际中的4000000面积单位。  15、正反比例问题:未搞清正比例、反比例的含义  【相关例题】判断对错:圆的面积与半径成正比例  【错误答案】√  【正确答案】×  【例题评析】若两个量乘积是定值,则成反比;若两个量的商是定值,则成正比。严格卡定义,原题改为“圆的面积与半径的平方成正比”,才是正确的。  16、比的问题:注意前后项的顺序  【相关例题】一个正方形边长增加它的1/3后,则原正方形与新正方形面积的比为_______  【错误答案】16:9  【正确答案】9:16  【例题评析】谁是比的前项,谁是比的后项,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17、比的问题:比与比值的区别  【相关例题】一个正方形边长增加它的1/3后,则原正方形与新正方形面积的比值为_______  【错误答案】9:16  【正确答案】9/16  【例题评析】比值是一个结果,是一个数。  18、单位问题:不要漏写单位  【相关例题】边长为4厘米的正方形,面积为________  【错误答案】16  【正确答案】16平方厘米  【例题评析】面积问题,结果算对了,但没有写该写的单位,犹如沙漠中的旅行者,渴死在近在咫尺的河边。可惜!可悲!可笑!可叹!  19、 单位问题:注意单位的一致  【相关例题】某种面粉袋上标有(25kg加减50g)的标记,这种面粉最重是________kg.  【错误答案】75  【正确答案】25.05  【例题评析】很多同学没有看到kg与g的单位不一致,直接给出了75的错误答案。  20、闰年,平年问题:不清楚闰年的概念  【相关例题】1900年是闰年还是平年?  【错误答案】闰年  【正确答案】平年  【例题评析】四年一闰,百年不闰,四百年再闰。如果一个年份是4的倍数,则为闰年;否则是平年。但是如果是整百的年份(如1900年,20xx年),则必须为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否则为平年。  21、解方程问题:括号前面是减号,去括号要变号!移项要变号!  【相关例题】6―2(2X―3)=4  【错误答案】其他  【正确答案】x=2  【例题评析】去括号,若括号前面是减号,要变号!移项(某个数在等号的两边左右移动)要变号,切记!  22、计算问题:牢记运算顺序  【相关例题】20÷【小升初数学知识点】相关文章:1.小升初数学试题2.小升初数学试题试卷3.数学知识点4.数学必考知识点5.数学必修四知识点6.中考数学考前知识点7.初中数学的知识点8.数学必修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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