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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证券时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0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3: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4月22日9:15-15:00。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万松东路1666号(瑞立滨海酒店)会议室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宇先生。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79,51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22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79,28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50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3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16%。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3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0.132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6%。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议案1.00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2.00 《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3.00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4.00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5.00 《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6.00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7.00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8.00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9.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7%;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一)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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