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年法国宪法钦定宪法是钦定宪法吗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宪法首先是法,同刑法、民法等法律一样,是法的一个部门,它同其他法律部门一起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最高依据。二、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宪法的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三、宪法的分类宪法的传统分类依照宪法的形式特征,可以将宪法划分为以下类型:.(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 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优点,但也具有规范不系统等方面不足。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宪法,则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依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按照这个标准,宪法被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方法是科 学的分类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学的卓越贡献。四、宪法与宪政宪政的含义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第二, 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 内在的逻辑联系。意义;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1. 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3. 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4. 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幵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5. 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宪政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1)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周宪政制度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途径实现的。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2)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美国宪法所有条文均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在美国宪法正文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是美国宪政实践中的创造,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仿效和借鉴,其中包括我国。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力。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埤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第一,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第二,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三,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第四,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3.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 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地后退,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问题。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宪政,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 利自由的规定方面;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的总量由1954年宪法的 106条锐减为30条。4.1978年宪法。1978年3月5曰,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 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5.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第一,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第二,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修正案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 31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2.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4.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6'_5.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1)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国家补偿的原则,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3)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部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増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6.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7.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8.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3.除了上述部分的修改外,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 国徽、首都”;在第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意义:2004年修宪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整个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都充分体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得我国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三节宪法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18世纪后半期,在美洲殖民地和英国的政治斗争中,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理论,主张只有他所在州议会才能够代表人民,英国议会并不能代表他们。在这个阶段,他们所坚持的仍然是议会主权,只不过享有主权的议会的地点已经不在英国,而在美国各殖民地。随着美国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邦联,但是邦联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新兴_家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为了应对当时的严峻现实,各州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围绕着大州与小州,北方州与南方州之间的利益、联邦与州权力的分配等问题在联邦党 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这些争论中,联邦党人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主权原则,他们指出,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产生州议会,他们当然也有权力进行更大范围的授权建立一个强有力,又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的联邦政府。经历这两次观念史的变迁之后,人民主权原则得以最终确立,从而代替了原有的议会主权。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世界备国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和吸纳。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封建等级和王权专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认识到,人权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和价值观, 因此开始积极地宣传社会主义的人权价值观,并发布了十余个人权白皮书。同时,积极加入国际人权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作为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一般来说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司法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中也有对于法治原则的宣告。《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四、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权力制衡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其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1.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2.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3. 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第四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 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必然有国家的参与, 国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1)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宪法规范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4)实施的多层次性。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大部分的宪法规范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而形成宪法秩序。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 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有的宪法规范由于立法形式比较具体,其实现就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较少具体化层次即可完成,特定的宪法主体和违宪审查机关直接执行这些规范即可形成宪法相关秩序,实现宪法规范的职能,如宪法立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具体职权的规定依据有关宪法修改及具体的程序性 规范就属此类。三、宪法规范的类型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 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 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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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解析】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分析原文)【答案】A2.犯罪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
)。(2007年)A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B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C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依据D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根据【解析】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分析原文)【答案】B3.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2007年)A不可能构成犯罪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解析】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不作为构成犯罪相对于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前提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析原文)此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也就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了。【答案】A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007年)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齡阶段。(分析原文)【答案】B5.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2007)A甲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B乙为谋杀孙某购买一支手枪,以便杀孙某时使用C丙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D丁为谋杀李某而花10万元雇佣杀手【解析】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例如,甲故意用刀将乙的头颅砍下,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之故意杀人行为,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甲为杀害乙而进行的种种制造便利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踪,跟踪、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分析原文)【答案】C民法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 )(2006年)A 所有权B 抵押权C 质权D 留置权【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是:(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分析原文)【答案】ABCD3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2007年)A人身权法律关系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C不当得利法律关系D合同法律关系【解析】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生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原文)人身权法律关系属于一种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其权利人所对应的义务人是除其自身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答案】A32.某年元旦前,张某给田某寄去一张有奖明信片,并戏称:“得奖了别忘请客”。田某将此明信片转送给金某,并与其约定一旦得奖则奖金两人平分。开奖时,该张明信片中了大奖,奖金2000元。为此笔奖金的分配,张某、田某与金某发生争执。依据民法原理,此笔奖金应(
)。(2007年)A归张某所有B由张某、田某共有C归金某所有D由田某、金某共有【解析】本题中张某和田某之间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因为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故张某不享有奖金的所有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金某和田某之间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此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即中奖时生效,奖金二人平分。【答案】D33.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是(
)。(2007年)A地上权B抵押权C相邻权D典权【解析】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分析原文)故B正确。地上权是指为了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客体为土地,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后依约定占有对方的不动产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客体为不动产。故ACD不选。【答案】B34.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2007年)A南京B新疆C广州D深圳【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本题中,甲在南京住一年后的经常居住地变为南京,后又在深圳工作3年,经常居所变为深圳。但甲在广州住院期间不能算为在某地经常居住,故其住所地仍然为深圳。【答案】D 3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2007年)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解析】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分析原文)【答案】C法理学51、下列诸项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有( )(2006年)A、立法体制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B、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C、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而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D、守法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解析】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而不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故A错。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 形式性和专属性等特点。故B正确。与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相比较,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执法的主动性、执法的单方面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此外,执法活动还具有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故C正确。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它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故D正确。【答案】BCD1、划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标准是(
)。(2007年)A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B法律创制主体的不同C法律制定程序的不同D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解析】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分析原文)【答案】A2.规则的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是(
)。(2007年)A确定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解析】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中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分析原文)【答案】D3.甲购买了北京到广州的火车票,并乘坐票面指定的车次顺利到达广州,由此形成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2007年)A甲的人身B甲为购买火车票而支付的价款C甲购买的火车票D铁路部门运送甲的行为【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分析原文)本题中甲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运送甲的行为。【答案】D4.“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观点表明(
)。(2007年)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解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分析原文)【答案】C宪法56、下列宪法中属于钦定宪法的有( )(2006年)A、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B、1911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D、1809提瑞典王国宪法【解析】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5月17日的《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也属于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1830年法国宪法就是《协定宪法》。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国宪法》,又称政体书或政府组织法。(分析原文)故A正确D错误。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和1911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也属于钦定宪法。【答案】ABC57、下列关于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2006年)A、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B、任何国体均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C、国体从属于政权组织形式D、只有借助于政权组织形式,国体才能外化出来【解析】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权组织形式只是一种形式,由国家性质决定,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也具有反作用,任何国家性质都要借助于特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反映,具体来说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一个正当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是无法对国家进行统治的。(分析原文)故选ABD。【答案】ABD58、规定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我国宪法是( )(2006年)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的宪法【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可知,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分别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均未规定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答案】AD5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包括( )(2006年)A、工人阶级B、农民阶级C、小资产阶级D、民族资产阶级【解析】统一战线的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组成的阶级联盟。故全选。【答案】ABCD16.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2007年)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B工农联盟C生产资料公有制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解析】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分析原文)【答案】A法制史(2007年)34.“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B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C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D抗日战争时期【解析】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他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人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人民群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戏剧《刘巧儿》的原型封芝琴(乳名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就是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分析原文)【答案】D35.《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的篇目数是(
)。A 6篇B 7篇C 12篇D 18篇【解析】宋朝建立后不久,太祖即制定颁布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分析原文)【答案】C36.唐朝《选举令》规定:“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这里“致仕”是指(
)。A入仕上做官B年老退休C居丧告假D授予荣誉【解析】关于职官致仕,据《选举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可见,唐朝官员的致仕年龄为70岁,并依照官品级别分别报皇帝批准或吏部备案。但实践中官员致仕,除年龄外,身体状况也是决定性因素。退休以后,五品以上官仍给半禄,其他官也有永业田可养老。若过70岁仍不主动申请致仕,则将为时议所讥。为提倡惜贤敬老的社会风尚,唐朝对致仕官员往往给予一些特殊的政治礼遇和经济待遇。(分析原文)【答案】B37.最早正式规定“十恶”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B泰始律C贞观律D北齐律【解析】隋朝文帝时制定的《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开皇律》的主要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新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人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分析原文)【答案】A38.“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此规定针对的中国古代法律是(
)。A唐律B大明律C大诰D大清律例【解析】《大诘》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诘》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分析原文)【答案】C如果前期你已经做过真题一遍及以上,那么是时候跟着我们“升级”了。站在巨人肩膀上,你需要自己成为巨人!下功夫,训练自己;待上考场,一切都是轻车熟路!我们一个完整周期大概60天,范围包括06——19年的真题,复习量每天23个题(有时22个题)。如果你想加大复习量或加快周期,建议你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利用我们这篇文章,比如今天下午看一遍,明天再看一遍。希望你可以坚持下去,收获有多大全在于你自己,我们只能送你到这里了!考研咨询: 薇薇学姐:kcfashuo666小在学姐:11593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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