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转账记录多久之内可以当证据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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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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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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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可以去法院起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关于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是否能去法院起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能去法院起诉吗1、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可以去法院起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欠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哪些可以作为证据1、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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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承诺算数吗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要回欠款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法官告诉你必备的三个条件2019-05-14 16:39:17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丹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台。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微信证据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这种新型证据也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一大问题。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姜某、第三人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  本案中被告任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当中该微信号关联的电话号码已证实是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人使用的电话号码,且该微信号在原、被告共同工作的微信群中也一直被使用。  其次,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都要  合法,不合法的会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本案当中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及双方共同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均是双方本人编辑、发送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微信证据被随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操作起来更方便容易。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出的微信记录,而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手机原件,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随意删除内容,提供给法庭的微信证据是未删除操作的。  本案中微信信息为2017年7月19日到2017年12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微信内容不是被告任某某单方面的陈述,而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双方发表意见,包括提出疑问,解答问题的客观记录,且内容前后连贯,与被告任某某陈述的情况以及本案其他书证从时间上和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举证微信证据时,除尽可能完整取证外,还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肖玥 乌仁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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