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尽调需要提供什么对客户尽调有什么专业的工具?

新形势下客户尽职调查的实践难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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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尽职调查被认为是反洗钱预防措施的基石,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和对风险的防控力度。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客户办理开户及资金结算等业务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带来新的挑战。
客户尽职调查面临的新形势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模式的转变。电子渠道的发展与普及在不断改变银行的服务模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的转账方式,网点智能设备的大量投入,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这些服务模式的转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带来了新的问题。
新的洗钱手段不断涌现。因现金使用量的减少,互联网、社交媒体、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直播平台打赏、网络虚拟货币、跨境电商贸易等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渠道,洗钱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需投入更多精力。
反洗钱监管处罚日益趋严。在风险为本的大环境下,反洗钱监管呈现“强监管”“严处罚”趋势,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问题一直是监管处罚的重点,金融机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刻不容缓。
客户尽职调查的实践难点
存量客户体量大,有效持续识别难。随着新客户不断增加,“睡眠户”日渐增多,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完善的客户退出机制,导致存量客户体量不断增大。因客户风险是动态的、变化的,金融机构需要对存量客户进行持续的身份识别,审核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联系客户更新维护,开展后续跟踪,而这些工作都需要人工去完成,持续识别的质量难以保证。
尽职调查手段单一,真实信息采集难。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绝大部分客户都是带着“低风险”的标签准入的,而柜面人员对客户的调查手段多依靠客户提供的证件,对客户与资金活动相关的职业、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特别是自然人客户,可验证的渠道少,往往在后续资金交易与客户身份不符时,发现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利于客户识别及后续的风险评估。
实践经验有限,高风险客户界定难。一般来说,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存在可疑资金交易行为,经过尽职调查,怀疑客户存在洗钱风险,会将客户等级调高。当客户资金活动受限,携相关资料向银行提出质疑时,反洗钱人员因实践经验有限,无法准确判断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能充分证明资金交易的合法性。特别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应对金融机构调查的手段不断提升,采用专业的话术、全套的证明资料、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为由向金融机构施压,而金融机构仅仅是怀疑客户涉嫌违法犯罪,并不能确定客户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列入高风险客户难界定。
电子渠道发展迅速,洗钱风险防控难。随着电子渠道的迅速发展,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接触越来越少,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和对风险的控制力度,特别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广泛运用,增加了资金交易的复杂性,在金融机构发现异常时,通常已发生了大量的资金交易,且难以分析资金流转是否合法合规,洗钱风险难控制。
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建议
笔者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从“客户”“尽职”“调查”三个维度入手,不断完善提高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质效。
明确“客户”是主体。首先,提高客户主体质量。对“客户”这一主体的管理,是整个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主要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时的风险防控,提高客户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了解客户开户需求。其次,建立完善的客户退出机制。对于长时间不发生业务的客户,其名下仍留有银行账户、无法清理销户的,可以列入失效客户名单管理,名下账户停止使用,金融机构不再承担对此类客户的识别履职要求。如客户有重启账户需求,银行重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后,恢复客户正常管理,在做好洗钱风险管控的同时,减轻银行管理客户的成本及压力,提高客户管理质量。再者,提升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笔者对部分可疑案例尽职调查后发现,可疑案例主体大多是把自己的账户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自身成为高风险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宣传实效,引导客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定义“尽职”的标准。首先,规避“尽职”判断的主观性。“尽职”的衡量,虽然属于一种主观性的判断,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是否做到“尽职”,应是建立在一定“标准”之上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其次,制定差异化尽职标准。“差异化”,即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尽调标准,确定客户信息采集的种类、核实方式等,从而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再者,依托标准勤勉尽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客户准入、风险评估、强化识别、风险控制各个环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都应依托标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探索“调查”的方法。首先,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客户自首次建立业务关系起,至后续的账户开销户、大额资金变动、电子渠道签约等一系列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客户尽职调查记录,采取全生命周期管理,真正做到了解客户、持续识别客户,为进一步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等提供有利依据。其次,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金融机构协调配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可实现跨行多账户校验、高风险客户提示,进一步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再者,有效运用外部信息渠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系统的学习,了解其可查询范围、适用情况等,有效运用到客户尽职调查中。
(作者单位:吉林珲春农商银行)
邢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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