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项目是什么啊


展开全部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政府性基金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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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改革的起点是计划经济,所以地方政府掌握土地、金融和国企等大量资源,不可避免会介入实业投资。但实业投资远要比金融投资复杂得多,除了考虑时间、利率、风险等基本要素之外,还要处理现实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以商业综合体的修建为例,前期的设计规划和土地拆迁、中期的开发建设、后期的招商运营,涉及不同的专业和事务,往往由不同的主体来投资和运作,既要考虑项目整体的连续性,也要处理每一阶段的特殊性。由于这一投资过程的连续性、复杂性和不可逆性交叉,如果没有通盘的考虑和丰富的经验,出力还赔本是免不了的。本文内容主要整理自兰小欢《置身事内》一书。一、地方产业招商正如我们在《什么是土地财政?》一文中介绍过的,地方政府非常青睐于制造业。而现代工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又很强,只有大量生产才能拉低平均成本。新兴制造业在地理上的集聚效应显著,因为扎堆生产可以节约原材料和中间投入的运输成本,而且同行聚集在一起有利于知识和技术交流,外溢效应很强。因此产业集群一旦形成,自身引力会不断加强,很难被外力打破,这样就既可以形成源源不断的税收和就业,也可以成为地方工业经济的特色名片。但在产业发展早期,究竟在哪个城市形成产业集群,却有很多偶然因素。大部分新兴制造业对自然条件要求不高,不会特别依赖先天自然资源,而且我国基础设施发达,物流成本低,所以一些内陆的中心城市虽然没有沿海城市便利,但条件也不是差很多。这些城市若能吸引一些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就有可能带来一大片相关企业,在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占得一席之地,比如合肥的京东方和郑州的富士康等。在各地招商引资竞争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到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本地,往往需要先开出十分优厚的条件。当年特斯拉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武汉、合肥等多个城市先后参与过合作洽谈,最终特斯拉超级工厂项目花落上海,而上海提供的条件至少包括约十分之一价格的土地、年利率3.9%的上百亿贷款、帮助特斯拉建设工厂到交付投产,以及修改外资控股比例限制等等优惠措施和政策。面对地方政府这种动辄超百亿的投资计划,还要提供打破既有规则的政策倾斜,如果没有算好整盘账,各方面的阻力也会是非常大的。曾就有合肥市政府相关人士反驳外界对其投资京东方的质疑:“不要以为我们不会算账,政府是要算细账的。一个京东方生产线,从开始建就能拉动300亿元的工业投资,建成之后的年产值就是千亿级别。从开建到完全投产不到五年时间,五年打造一个千亿级别的高新技术产业,这种投资效率非常高了。”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一讲到对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硅谷风格的风险投资,什么天使投资、PE\VC,再到A轮、B轮……F轮。初创企业或许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筛选并发展,但地方政府所需要解决的通常是产业问题,不下足够的注码可能连牌桌都上不了。政府对于具体产业的了解又是绝对的“局外人”,十几个亿的项目拍板上马了,真遇到投资和经营问题了该如何解决?交给别人管,怎么解决好“委托-代理”问题?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新方式和新的产业政策工具,其实也是一种以市场化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探索。理解这种基金不仅有助于理解我国的产业发展,也是深入了解“渐进性改革”的绝佳范例。引导基金和私募基金这种投资方式紧密结合,所以要了解引导基金,需要先从了解私募基金开始。(一)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简单说来就是一群人把钱交给另一群人去管理和投资,分享投资收益。称其为“私募”,是为了和公众经常买卖的“公募”基金区别开。私募基金对投资人资格、募资和退出方式等都有特殊规定,不像公募基金的份额那样可以每天买卖。下图描绘了私募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出钱的人叫“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LP),管钱和投资的人叫“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以下简称GP)。LP把钱交给GP投资和运作,同时付给GP两种费用:一种是基本管理费。一般是投资总额的2%,无论亏赚,每年都要交。另一种是绩效提成,业内叫“carry”。若投资赚了钱,GP要先偿还LP的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基本收益(一般为8%),若还有多余利润,GP可从中提成,一般为20%。举个简化的例子。LP投资100万元,基金延续两年,GP每年从中收取2万元管理费。若两年后亏了50万,那GP就只能挣两年总共4万的管理费,把剩下的46万还给LP,LP认亏。若两年后挣了50万,GP先把本金100万还给LP,再给LP约定的每年8%的收益,也就是16万。GP自己拿4万元管理费,剩下30万元的利润,GP提成20%也就是6万,剩余24万归LP。最终,GP挣了4万元管理费和6万元提成,LP连本带利总共拿回140万元。GP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二级市场),也可以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一级市场),还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一级半市场)。若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那最终的“退出”方式就有很多种,比如把公司包装上市后出售股权、把股权出售给公司管理层或其他投资者、把公司整体卖给另一家并购方等。LP和GP这种特殊的称呼和合作方式,法律上称为“有限合伙制”,参考《合伙企业法》。与常见的股份制公司(参考《公司法》)相比,“有限合伙”最大的特点是灵活。股份制公司一般要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无论持股多少,每一股附带的投票权和分红权是一样的,持有的股票数量越多,权利越多。但在“有限合伙”中,出钱的是LP,做投资决定的却是GP,LP的权利相当有限。不仅如此,若最后赚了钱,最初基本没出钱的GP也可以分享利润的20%。此外,股份公司在注册时默认是永续经营的,但私募基金却有固定存续期,一般是7—10年。在此期限内,基金要经历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四个阶段(统称“募投管退”),到期后必须按照合伙协议分钱和散伙。(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又可以称为“政府基金”、“引导基金”或“产业基金”,是由政府的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一种母基金。正如我们在《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文中介绍过的,政府不可以直接向银行借贷,所以需要设立城投公司。政府当然也不可以直接去资本市场上做股权投资,所以在设立引导基金之后,也需要成立专门的公司去管理和运营这支基金,通过这些公司把基金投资到其他私募基金手中。这些公司的运作模式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城投公司类似,是政府独资公司,如曾经投资过京东方的北京亦庄国投,就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100%股权。第二类是混合所有制公司。比如受托管理深圳市引导基金的深创投,其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国资委,但持股占比只有28%左右。第三类则是直接委托外部的基金管理人。很多小城市的引导基金规模很小,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为其组建一家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干脆把钱委托给市场化的母基金管理人去运营,比如盛世投资集团。与地方政府投资企业的传统方式相比,产业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有三个特点。第一,大多数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企业,而是做LP,把钱交给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的GP去投资企业。一支私募基金的LP通常有多个,不止有政府引导基金,还有其他社会资本。因此通过投资一支私募基金,有限的政府基金就可以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目标产业,故称为“产业引导”基金。同时,因为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就是一支基金,投资对象又是各种私募基金,所以也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或“母基金”(Fund of Funds,FOF)。第二,把政府引导基金交给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运作,实质上是借用市场力量去使用财政资金,其中涉及诸多制度改革。第三,大多数引导基金的最终投向都是“战略新兴产业”,比如芯片和新能源汽车,而不允许投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这有别于基础设施投资中常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在国际上,作为机构投资者的LP早就有了多年的运作经验,组建了国际行业协会,与全球各种机构型LP分享投资与治理经验。但从我国实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需要三个外部条件:(1)制度条件。要想让财政预算资金进入风险很大的股权投资领域,必须要有制度和政策指引,否则没人敢做。(2)资本市场的发育要比较成熟。政府基金要做LP,市场上最起码得有足够多的GP去管理这些资金,还要有足够大的股权交易市场和退出渠道,否则做不起来。(3)产业条件。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要流向高技术、高风险的战略新兴行业,而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样的企业才会大批出现。(三)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兴起的制度条件2005年11月,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首次明确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2007年6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施行,LP/GP式的基金运作模式正式有了法律保障。本土第一批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随后成立。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明确了“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并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16字大政方针。但是2009年6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国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这么做是为了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但如果一定要划转,那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政府出资人,恐怕都会犹豫是否要推进到上市这一阶段。因此,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0〕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2011年8月,财政部和发改委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确认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了GP在收取管理费(一般按1.5% —2.5%)的基础上可以收取参股基金增值收益部分的20%。这相当于官方承认了GP所创造的价值,不再将GP仅仅视作投资“通道”。以上政策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其爆发式发展却是在2014年前后,最直接的“导火索”是围绕新版《预算法》的一系列改革。改革之前,地方政府经常利用预算内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去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补贴。而在改革后,国务院开始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这些原本用于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财政资金,就必须寻找新的载体和出路,不能趴在账上。因为新《预算法》规定,连续两年还没花出去的钱,可能将被收归同级或上级财政统筹使用。到了这个阶段,基本制度框架已经搭好,地方政府也需要为一大笔钱寻找出路,产业引导基金已是蓄势待发。但这毕竟是个新事物,还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指南。自2015年起,财政部和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细则,为各地提供了行动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再次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允许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出现亏损。第二,明确了财政部门虽然出资,但“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并且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配合,“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实现市场化运作。之后,政府引导基金就进入了爆发期。根据清科数据,2013 年全国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已到位资金约400亿元,而2014年一年就暴增至2,122亿元,2015年3,773亿元,2016年超过了1万亿元。很多著名的产业引导基金都创办于这一阶段,比如2014年工信部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即“大基金”),首期规模将近1,400亿元。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也成立于这个阶段。(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兴起的金融和产业条件引导基金大多采用“母基金”方式运行,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市场化的私募基金,通过后者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模式的繁荣,需要三个条件:有大量的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投资、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有畅通的投资退出渠道。其中最重要的是畅通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21世纪头十年,为资本市场发展打下制度基础的是三项政策。第一,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和风险投资机制等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第三,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正式把发起人股和风投基金持股区别对待。上市后发起人股仍实行3年禁售,但风投基金的禁售期可缩短至12个月,拓宽了退出渠道。这些政策出台前后,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也做了很多改革,拓宽了上市渠道。2004年和2009 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分别在深交所开板。2013年,新三板扩容全国。2019年,科创板在上交所开市,并试行注册制。国内上市渠道拓宽后,改变了过去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海外募资,海外上市、退出)的尴尬格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开始由人民币基金主导,外币基金不再重要。至于可以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的“社会资本”,既包括大型企业的投资部门,也包括其他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后者也随着 21世纪的各项改革而逐步“解放”,开始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比如,在2010年至2014年间,保监会的一系列规定让保险资金可以开始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创投基金。2014年,境内IPO重启,股权投资市场开始加速发展。也是从这一年起,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趋势和股权投资基金整体的发展趋势开始合流,政府资金开始和社会资本融合,出现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财政资源的重要现象。绝大多数政府引导基金最终都投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简称“战新产业”),这是由这类产业的三大特性决定的。首先,扶持和发展战新产业是国家战略,将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引导基金投向这些产业,符合政策要求,制度上有保障。从“十二五”规划到“十三五”规划,国务院都对发展战新产业做了专门的规划,将其视为产业政策的重中之重。要求2015年战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需达到8%(已实现);2020年达到15%;2030年,战新产业应该发展成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使我国成为世界战新产业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创新中心。其次,战新产业处于技术前沿,高度依赖研发和创新,不确定性很大,所以更需要能共担风险并能为企业解决各类问题的“实力派”股东。从企业角度看,引入政府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不仅引入了资金,也引入了能帮企业解决困难的政府资源。而从政府角度看,股权投资最终需要退出,不像补贴那样有去无回。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与不用偿还的补贴相比,产业基金对被投企业有更强的约束。再次,很多战新产业正处在发展早期,尚未形成明显的地理集聚,这让很多地方政府(如投资京东方的合肥、成都、武汉等)看到了在本地投资布局的机会。结语大到经济发展模式、小到具体产业政策,不存在脱离了具体场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根据现实变化不断调整。政策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变化,因为政府能力和市场条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深入了解发达国家的真实发展历程,了解其经历的具体困难和脱困方式,比夸夸其谈的“华盛顿共识”更有启发。 再次推荐阅读《置身事内》一书。更多有趣内容可搜索微信公众号“燕麦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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