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收到综合纳税申报表异常质询书,质询内容:申报收入明显与工...

如何回复“纳税异常质询书”急急!_百度知道
如何回复“纳税异常质询书”急急!
回复一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2、你公司所属时期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后当年度亏损,请解释2010年亏损原因。3、是否存在销售未计收入申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提问者采纳
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您单位有纳税申报异常现象,您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以便消除税务机关对您单位的纳税疑点。
如果不回复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吗?真不知道怎么写!
如果不回复的话税务机关可能去您公司核查或移交稽查局检查。建议您还是认真对待,说明清楚。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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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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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08〕44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讨论和调研工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克服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梳理出并破解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和现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有序、创造性地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加强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纳税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经常化。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科室及直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各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通过社会综合治税获取的相关信息,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和估量,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是税源监控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纳税评估能够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监控能力和动态管理,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达到进一步监控税源,促进依法纳税的目的。为全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加强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提升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为目标,紧紧抓住信息化建设和规范评估行为两个重点,科学规划,准确定位,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努力建设一个指标科学、行为观范、手段先进、监控有力的纳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税源分布、税源特点、行业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务必做到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的结合,确保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各地应依托CTAIS2.0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的辅助系统,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操作,使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升纳税评估水平,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三)科学合理,务求实效。各地必须结合当地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不同行业的税源大户进行全方位评估,摸清各行业评估重点,根据省局及市局统一的指标体系,结合各地情况及时、准确设置行业参数。量力而行,不搞急于求成,确保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各地要对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做好案例总结和统计工作,及时把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并加以推广,全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五)定期督导,考核监督。对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局要定期指导和检查,督促并确保纳税评估的落实效果。各县(市、区)局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和检查,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各部门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纳税评估的整体质效。  第三条 云浮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的纳税评估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四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局各税种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局税收政策管理股按照各税种特点设立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行业税负监控、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具体评估分析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具体指导。  市局各税种职能部门负责修正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纳税评估分析提供参考依据。纳税评估指标实行预警控制,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市局发布,各县(市、区)局可结合本单位管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进行修正。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计划、组织、上报、考核和监督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  基层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实施。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按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查找申报资料中存在的一般性、技术性错误;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分析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类型,纳税评估按照确定对象的方式,方法不同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特定评估三种。  (一)日常评估的对象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筛选而确定的。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管理活动,是一项例行的评估工作。  (二)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或根据重点税源户、亏损弥补户、减免税户、零申报户等类别属性筛选确定。  (三)特定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上级税务机关的交办、群众举报等信息确定的。特定评估是对个别、特殊对象开展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分为评估选户、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处理等3个环节。  第八条 评估选户是运用计算机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按照一定审核标准,对所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分析,从纳税人中具体选取、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工作深入程度分为资料审核对象和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和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列为资料审核对象。&& 第十条 对资料审核和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评估。下列纳税人应优先选定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一)上级部门指定开展重点评估的异常户; (二)重点税源户(对市局规定年税款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评估分析一次); (三)连续2个月零申报、零税负、低税负和“四票”月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或超过80%的增值税纳税人;零申报、低税负、利润偏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连续亏损或亏损额较大仍不断增加投资或扩大销售的业户; (五)入库税额异常的重点税源户; (六)有关联交易业务的业户; (七)跨区域经营的业户; (八)发生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涉外企业; (九)在“四小票”抵扣企业审核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业户; (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筛选的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业户;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需进行纳税评估的。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须重点评估的其它业户。&& 第十一条 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采取集中选户和基层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部门选户相结合的方法。在CTAIS辅助系统的帮助下,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等因素,由市局各业务科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布置,或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收监控等数据,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疑点企业名单》,每年随同《纳税评估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给各县(市、区)局;对总局、省局指定开展重点评估的疑点业户通过《纳税评估必选企业名单》按月下发给各县(市、区)局。  各县(市、区)局税政部门按照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疑点企业名单》和《纳税评估必选企业名单》,结合本单位的疑点企业分布、管理重点、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纳税评估重点分析企业名单》,按月或按季下发给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在筛选本单位《纳税评估重点分析企业名单》时,应注意兼顾从不同税种的角度进行选户,以满足不同税种的需要。&& 第十二条 评估分析是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案头审核,运用一定的评估指标和分析方法,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纳税质询、约谈或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 && 第十三条 按照评估工作程度的不同,评估分析分为资料审核和重点分析。  第十四条 资料审核是对资料审核对象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的过程。资料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  (二)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账报告;  (四)当期发生减免税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说明材料,如税前列支财产损失的报备资料;  (六)税收管理员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的工作要求:  (一)资料审核实行年度审核,每一户企业一年至少审核一次。 流转税的申报资料可每月审核也可按年审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或之后审核。按月审核的,当月审核上月;按年审核的,当年审核上一年度;资料审核时应进行工作记录,按户填写《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  (二)税收管理员在资料审核中结合管理经验和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若发现纳税人存在明显疑点,可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责成其核实自身纳税情况,书面解释说明相关涉税问题,并要求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应具体列明纳税人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说明材料,要求回复的时限。对同一原因半年内已进行质询的内容,可不再进行质询。纳税人存在的疑点一般有:  1.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品种、产地明显不合理且累计金额较大;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和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长期不匹配;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明显大于支付收购现金的存款账户当月银行对账单的现金提取额;剔除季节因素,商业收购企业销售毛利率与监控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生产企业收购金额占总成本比例与掌握的投入产出比例存在较大差异;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长期不匹配;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明显大于支付收购现金的存款账户当月银行对账单的现金提取额;一般纳税人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金额占成本或销售额的比例与掌握的耗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3.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与申报附列资料反映的成本费用总额存在明显差异或重大差异;  4.持续发生亏损或亏损额超过一定标准的;  5.纳税人申报(申请)的减免税销售额、税额明显异常,免税货物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进行转出。  6、纳税人存在的其他疑点,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资料审核,对已经确定纳税人申报错误,或纳税人通过纳税质询自查确认申报存在问题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进行处理。资料审核中发现的明显疑点,经纳税质询仍无法解除疑点的,可建议县(市、区)局税政部门或自行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第十七条 重点评估分析是运用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利用与产业和行业相关的经济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等,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选定的重点评估对象涉及的所有税种要一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重点评估分析按照以下顺序开展:  (一)进行案头分析,分析重点分析对象是否存在疑点和问题;(二)针对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进行查证。&&&& 第十九条 案头分析是利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或其他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分析,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并对疑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核实,确定其是否应进入下一分析环节的过程。  第二十条 案头分析主要分析以下内容:(一)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五)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六)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二十一条 案头分析可采用以下分析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  1.比率比较分析法。某一评估对象的某项相对指标(比率)与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超出峰值的初步认定有问题;  2.变动率比较分析方法。是指将某一评估对象当期某项变动指标(变动率)与同类纳税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指标值变动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  3.变动率趋势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的当期变动指标(变动率)与自身的历史连续若干期平均变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确定评估项目数额变动趋势及是否变动异常,对指标值变动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  4.配比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存在内在配比关系(理论上应该同方向、同步变化)的两个变动率指标对比,分析增减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对异方向变化和同方向变化但变化幅度超出同类纳税人平均变动值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  5.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同一指标的指标值在不同所属期进行比较,对有增加额的分析有无不按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的问题。  各具体税种的分析指标见《案头分析工作底稿》。  (二)控制分析法  通过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物流信息,采用以耗(原料、动力、燃料等)测产、以产定销等方法,测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或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案头分析的工作要求:  (一)重点评估分析时,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国税税种均应进行评估分析。首先,应着重分析选户环节筛选出的疑点,然后再对企业其他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头分析应做好工作记录,填写《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案头分析工作底稿》记录案头分析时可选择使用的分析指标和指标分析指引。&& (三)根据案头分析初步认定的疑点问题确定下一步应采取的评估措施。对经案头分析疑点较为清楚或直接可以排除疑点的,可以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第二十三条 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 (一)纳税人纳税评估指标异常,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案头分析环节难以查实; (二)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应税收入数额、应税收入构成等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 (三)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不相匹配,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疑点;&& (四)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匹配,与同行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 (五)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大幅下降或变为亏损;(七)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存在疑问的;&& (八)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九)税务机关认为可以实施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的工作要求:&& (一)税务约谈包括到户约谈和到局约谈,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需要,也可以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业务经办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税务约谈前,应根据需核实的内容事先制定税务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包括拟约谈的内容、约谈地点和约见人员;  (四)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前需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规定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以及纳税人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及要求,约谈通知书发出后应取得文书送达回证;&& (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另约时间进行;&& (六)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七)税务约谈需有2名或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八)进行税务约谈时,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填制《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税企双方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约谈后任何人不准涂改或毁弃约谈记录;&& (九)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记录》中注明,如为复制件,须由纳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十)对行业性的专项纳税评估可以实施集体约谈制度。&& 第二十五条 通过案头分析或税务约谈,认为需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工作要求:  (一)实地调查可与到户约谈结合进行;&&& (二)实地调查需有2名或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三)实地调查主要结合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疑点,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账册、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了解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调查盘点库存商品;&&& (四)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填写《实地调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重点评估分析一般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估结束,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资料审核、重点分析、纳税质询、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的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纳税评估分析和处理的初步意见,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纳税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说明材料、依据、结论、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应记入《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须记录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结论明确。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中发现稽查部门正在对重点评估对象实施稽查的,应暂时停止重点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对评估分析提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做出评估结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跟进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调查分析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作出评估结论和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暂未发现纳税人存在明显异常情况,或存在异常现象但经过核实可基本解除疑点的,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作归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纳税评估核实确定的问题和纳税人自查确认的问题,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向纳税人发出《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辅导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和补缴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的,计征相应的滞纳金。将更正结果记录在《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后作归档处理。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申报错误,并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经纳税评估确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人发出《应纳税款核定书》。&&&& 第三十三条 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未按规定报送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将处理、处罚结果记录在《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后作归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纳税评估环节发现企业有重大偷税嫌疑,有必要限制或停止发票供应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限制或停止发票供应。对连续3个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量达不到原批准领购数量、或最高开票金额达不到原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建议纳税人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限额。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后进行归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经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后仍不能解除异常,未按《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更正申报错误,存在偷逃骗税、虚开发票重大嫌疑的纳税人,经各县(市、区)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相关资料移送稽查局。在纳税评估环节已基本解除疑点并补缴税款的,可不移送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评估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经各县(市、区)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相关资料移送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或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稽查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移送手续和及时把稽查结果反馈给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置《纳税评估工作台账》,按户记录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工作规程(试行)》管理的要求做好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每次纳税评估结束后,应将纳税评估的有关资料整理,连同纳税评估当期的纳税人申报资料放入纳税人档案资料内保管备查,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或毁弃纳税评估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局每年年初依据省、市局要求,确定当年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计划;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局应定期向上级局报送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当期资料审核、重点分析、纳税质询、税务约谈、实地调查、发现问题的情况、处理情况、滞补入库情况、移送稽查情况等,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一)各县(市、区)局每年年初依据省、市局要求,按照税收管理重点,结合管理手段和征管压力,确定当年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量,制定《年度纳税评估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市局及下发各基层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部门。&& (二)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源管理部门每季应向县(市、区)局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至少上报一个纳税评估案例。&& (三)各县(市、区)局每季应向市局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至少上报二个纳税评估案例。&& (四)上级局直接指定评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企业,按上级局规定时间完成后5日内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  (五)每年4、7、10月15日前报送季度《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和统计表。工作报告和统计表同时向市局征管及各税种管理部门报送。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总结和统计数据由市局征管及各税种管理部门分头使用。市局征管及各税种管理部门按照评估要求和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抽查纳税评估档案,对各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监督和总结及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内交流学习,对工作突出和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优秀案例将进行定期通报表扬和加以推广。  第四十二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和纳税评估能力,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并相应作好纳税评估工作业绩考核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解释。
&&& 附件:1.纳税评估流程图&&&&&&&& 2.案头分析工作底稿&&&&&&&& 3.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 4.纳税评估疑点企业名单&&&&&&&& 5.纳税评估异常情况发生频率分析表&&&&&&&& 6.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 7.纳税评估重点分析企业名单&&&&&&&& 8.纳税评估必选企业名单&&&&&&&& 9.纳税评估按项目查补税款统计表&&&&&&&& 10.纳税评估按项目户数统计分析表&&&&&&&& 11.纳税评估完成情况统计分析表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5" Year="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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