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部门排序? 我们是一定刚成立企业建账流程的公司,现在想对现...

(2004o南昌)某学校准备从八年级(1)、(4)、(8)班这三个班中推荐一个班为市级先进班集体的候选班,现对这三个班进行综合素质考评,下表是它们五项素质考评的得分表:(以分为单位,每项满分为10分)
(1)请问各班五项考评分的平均数、中位数和众数中,哪个统计量不能反映三个班的考评结果的差异?并从中选择一个能反映差异的统计量将他们得分进行排序;
(2)根据你对表中五个项目的重要程度的认识,设定一个各项考评内容的占分比例(比例的各项须满足:①均为整数;②总和为10;③不全相同),按这个比例对各班的得分重新计算,比较出大小关系,并从中推荐一个得分最高的班级作为市级先进班集体的候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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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今天在多个问题中收到邀请,都和苹果iPad商标案有关,在这个问题下一并回答,如果不是完全“切题”的话,请读者见谅。&br&&br&iPad商标案不管怎么说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这里不谈价值判断(“苹果是好人,唯冠是坏蛋”),不谈阴谋论,只是从法律上进行技术分析。在整个案件中,实际上有好几件事:苹果诉唯冠、唯冠诉苹果、工商应唯冠要求查扣iPad。境外还有两个诉讼:苹果在香港诉唯冠,请参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7&/span&&span class=&invisible&&0066/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唯冠在美国诉苹果欺诈,请参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8&/span&&span class=&invisible&&3048/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下面我尽力一一厘清,也许会得出一些不太受欢迎的结论:&br&&br&&b&4月17日更新版(根据事态发展不断增补,过于冗长,可直接跳到结论)&/b&&br&&b&&br&&/b&(1)苹果诉唯冠(商标确权)&br&&br&&u&事实&/u&:唯冠(深圳)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并实际使用。2009年,唯冠(台北)同意把iPad在多国注册的商标以3.5万英镑卖给一家叫做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IPAD)的公司,实为苹果控制的公司。苹果认为其中包含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但唯冠(深圳)认为其和唯冠(台北)是不同的主体,后者无权处置前者持有的商标,因此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前述转让协议中。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唯冠(深圳),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判决书全文见&a href=&/a/143.htm#p=1&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a//&/span&&span class=&invisible&&000143.htm#p=1&/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月29日会第一次开庭。&br&&br&&u&法律分析&/u&:关于苹果为什么会败诉和二审的前景,请参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95&/span&&span class=&invisible&&3623/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苹果在从唯冠境外公司收购iPad多国商标的过程中,其律师犯了错误(至少没和境内律师配合好),输掉官司并不十分令人惊讶。不仅是中国律师这样认为,连在中国工作的一些美国律师也持有同样的观点&a href=&/a-closer-look-at-the-ipad-trademark-case/&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a-clos&/span&&span class=&invisible&&er-look-at-the-ipad-trademark-case/&/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TW,我相信这个案例以后会成为律师业务培训的经典案例。&br&&br&在这起确权诉讼中,二审判决还未下达,那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并不是该商标的归属悬而未决,而是在二审判决前,iPad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是唯冠,因为苹果并没有被“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换句话说,在苹果赢得二审之前(几率并不太高),唯冠“合法持有iPad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br&&br&(2)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br&&br&&u&事实&/u&:在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上海浦东法院于2月24日作出了裁定:驳回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同时,本案中止诉讼(不是“终止”)。惠州市中院于2月17日下发一审判决,判定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禁止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br&&br&&u&法律分析&/u&:《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u&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u&。”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br&&br&唯冠转守为攻,把战火直接烧到苹果销售额最大的区域,并起诉经销商,意在施加更大的压力,逼其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否则就会面临下面提到的工商处罚。上海法院做出的裁定被一些媒体称为苹果胜诉,我认为是不准确的。唯冠一方要求的临时禁令在实务中很少被法院批准,因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很难满足。而法院判决中止诉讼,实际是把皮球踢回广东省高院,等待二审终审判决,因为两家法院如果做出完全不同的裁决,对双方的权威性、公正性都有损害,这也完全符合民诉法中“诉讼中止”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而惠州市中院虽然判决唯冠胜诉,但苹果经销商仍可以上诉,尚未生效。&br&&br&(3)工商查扣iPad、罚款(行政行为)&br&&br&&u&事实&/u&:在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公司向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些城市的工商局接到唯冠的律师函和出具的商标持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称“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在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实后,工商部门对辖区苹果专营店及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br&&br&&u&法律分析&/u&:目前大家对各地工商局查扣iPad的做法有很大争议,有选择性执法的解释,有地方经济利益驱动的解释,总之,太“猴急”了一点,吃相不好看。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毕竟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部门是不是一接到投诉就会马上做出处理,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同做法。每个大城市几乎都有专门卖假货的市场,本身也证明工商的执法并不是一视同仁的。&br&&br& 但抛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工商局查扣的做法本身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商标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于苹果在前述确权诉讼中一审失利,从工商部门的角度看,其既然没有获得iPad的商标权,那么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是侵权行为。当然,从法理上说,工商局可以等到侵权的不确定性消除,即二审“尘埃落定”以后再执法,也确实有一些工商局在苹果提出异议后暂缓执行罚款(比如北京西城工商局还组织了听证会,威海解除了查封),但这个问题属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瑕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苹果应该尽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工商局是否停止查扣行为则由其自由裁量。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即查扣、罚款)的执行。关于查扣和没收的区别,详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6&/span&&span class=&invisible&&3035/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 关于罚款金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如果工商部门“想罚”(谁不想呢?)的话,金额可能会非常大,但具体数字则无法判断。详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6&/span&&span class=&invisible&&2189/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b&总结&/b&:苹果的律师在境外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也没有及时补救,在境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导致被对手抓住漏洞穷追猛打。我认为唯冠(台北)确实存在违约甚至欺诈行为,但不影响唯冠(深圳)商标权的合法性。尽管唯冠的手法以及要价看起来是赤裸裸的敲诈(你不给我钱,工商部门会让你放血),从商业道德上令人很不舒服,但其穷尽使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包括申请海关保护)从技术上还是合乎现行规则的。至于暗地里是否存在和执法部门的勾结或共谋我就无法评论了。对苹果公司,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教训,现在看来也会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br&&br&&u&我仍然相信也希望这个案子最后以和解收场&/u&。&br&&br&&b&最新进展&/b&: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4月17日表示,对于新近受理的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该院会充分考量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广东高院会在坚持合法自愿的情况下,争取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br&&br& 终于写完了,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补充。如果事情有新的进展,或者看到新的信息,我会继续修订和增补。&br&&br&补充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应该遵守五个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应该说,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如果工商部门真对苹果处以数亿元的罚款,且不说没有先例,恐怕也是违反这几个原则的。&br&&br&补充2:苹果在香港诉唯冠的临时禁令裁决公布&a href=&.cn/2012/PDF/8.PD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cn/20&/span&&span class=&invisible&&12/PDF/8.PD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法官支持苹果一方的说法,“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和唯冠深圳都明显处在(唯冠CEO杨荣山)的控制下,它们拒绝此前任何措施来确保协议规定被遵循,从而将(iPad的)中国商标正确地转让给苹果。它们反而尝试利用这一状况作为唯冠集团的商业机会,寻求从苹果那里获得1000万美元。”但这份2011年6月就做出的裁决并不是针对iPad的商标权归属,而是阻止唯冠转让该商标权,能否改变大陆二审的结果,我十分怀疑。分析详见&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7&/span&&span class=&invisible&&0066/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补充3:如果想了解更多事实,请参考AllThingsD公布的原始文件&a href=&//take-a-look-at-some-of-apples-evidence-in-proview-ipad-dispute/&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take-a-look-at-some-of-apples-evidence-in-proview-ipad-dispute/&/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包括《商标转让合同》以及双方往来邮件。
谢邀。今天在多个问题中收到邀请,都和苹果iPad商标案有关,在这个问题下一并回答,如果不是完全“切题”的话,请读者见谅。iPad商标案不管怎么说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这里不谈价值判断(“苹果是好人,唯冠是坏蛋”),不谈阴谋论,只是从法律上进行技…
多次受邀回答关于iPad商标侵权的事,一直没有答,有两个原因:&br&- 苹果先被人“讹”,后来又被地方法院和工商落井下石,这么简单的事实应该是昭然若揭,不需要解释,这不是个正常的案子。&br&- 案子的结局很难预料,因为苹果还有牌可以出,唯冠身后的支持也可能忽然消失,因此很难回答。下面的分析显示,这恐怕不是一个关于地方小公司对抗国际巨头苹果的故事,而是一批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借助其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吃定”苹果的故事。&br&&br&&br&(后续补充:根据《金融时报》在‘10年10月对唯冠CEO杨荣山的采访,公司因为欠债主银行4亿美元,所有资产,包括这个有争议的商标,都已经被债主接管。杨自己告诉记者公司的股东和债主都盼着这个商标卖高价。&a href=&/cms/s/2/4e10735e-e1f3-11df-a064-00144feabdc0.html#axzz1mkCwMZJ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cms/s/2/4e10735e&/span&&span class=&invisible&&-e1f3-11df-a064-00144feabdc0.html#axzz1mkCwMZJ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br&(后续补充:这案子现在是全球的笑柄,丢尽了中国企业 -- 乃至华人企业 -- 的脸。凡同情唯冠的,一律拉黑。)&br&&br&&br&我国并不及时公布判决书,因此虽然有些事实很清楚,有些只能推断:&br&&br&1. 苹果在2009年通过一个英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触唯冠,向后者收购了其注册的”IPAD&商标,价格3.5万英镑。这种匿名收购是苹果的一贯做法,也是很合理的,如果卖方知道是苹果则可能漫天要价。iPad是2010年春天推出的,之前从未公开过产品的任何细节,包括名字。因此在2009年的唯冠看来,这是个合理的价格。&br&&br&(后续补充:苹果和上述代理公司2010年在香港起诉唯冠及其关联公司,唯冠败诉。根据判决书,香港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在2009年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唯冠电子有限公司,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大陆商标包括在内。&a href=&//heres-the-chinese-court-ruling-backing-apple-in-ipad-trademark-tif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heres-the-chinese-court-ruling-backing-apple-in-ipad-trademark-tif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2. 根据网上其他讨论,当年的商标转让协议有唯冠的董事长/CEO签字。这个协议的措辞不可能不严密,意图一定涵盖了签字方在全球的所有“IPAD”商标,但如果没包括在大陆完成商标转让的授权则是苹果的疏忽。但据报道唯冠的主要论点是(还是期待看到判决书),该签字人不能代表该唯冠的深圳分公司,因为没有盖深圳公司的章。其深圳公司确实有可能是独立法人,这样的话,既然文件没有问题,就是签字人误导了苹果。&br&&br&(后续补充:根据AllThingsD在2月16日披露的双方邮件,唯冠(台湾)的内部法务告知苹果的代理人,唯冠深圳本身没有商标权,商标权属于唯冠台湾,而且双方是因此才在台湾开会讨论。&a href=&//take-a-look-at-some-of-apples-evidence-in-proview-ipad-dispute/&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take-a-look-at-some-of-apples-evidence-in-proview-ipad-dispute/&/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br&3. 可以推断的是,iPad推出之后没多久,唯冠就后悔了。原来商标收购方是个大肥羊,而且又是用在卖的这么火的产品上。唯冠恐怕很快就知会苹果,说“对了,我们的转让协议可不包括在大陆注册的XX商标。”苹果的反应当然是“开玩笑的吧?”但唯冠显然是认真的,因此苹果在2010年4月主动发起了确权诉讼 -- 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认定大陆商标的归属。&br&&br&&br&(后续补充:根据香港判决书显示,唯冠在2010年初得知iPad商标的实际用途之后,立即要求苹果再付1000万美元。&a href=&//heres-the-chinese-court-ruling-backing-apple-in-ipad-trademark-tif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heres-the-chinese-court-ruling-backing-apple-in-ipad-trademark-tif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br&&br&4. 有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知道,普通案子从受理到一审判决通常6-12个月。苹果发起的确权诉讼一共拖延了20个月,直到2011年12月才宣判。之后唯冠立即起诉苹果侵权,案子仅用了勉强两个月即宣判,可谓空前神速(如果有哪位律师见过这速度,请赐教)。&br&&br&5. 一审判决并不自动生效,苹果至少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期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侵权尚不最终成立。虽然工商部门对侵权的行政处罚可以自主判定和执行,但是在侵权诉讼没有终止之前通常不会动手(如果有哪位律师见过例外,请赐教)。&br&&br&6.
据说唯冠不是一般的经营不善,据说欠了8家银行几十亿人民币,而且现在实际上受背后银行的支配。如果真的是这样,事情的现状就完全解释的通了:唯冠为什么有钱打官司,还有为什么能让地方法院乃至数个地区的工商如此配合。&br&&br&苹果还有什么牌呢?&br&&br&确权和侵权两案件的上诉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我多次强调的,在天朝“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关系,小案讲法律”,这案子已经断然不小,苹果在我朝又没有什么关系(富士康本来在深圳关系深厚,但现早已决然迁出深圳),恐怕只有尽量往政治上扯。试想一下,下周习近平访美,这个案子才上升到全国的关注。苹果应该通过外交渠道提醒国内,再胡闹下去,奥巴马可能和习当面提这事,至少通过国际媒体影响访问的气氛。&br&&br&&br&下面一一回复那些天真的评论:&br&&br&&br&- “苹果似乎当初在法律上有不严谨。” -- 假设苹果确实疏忽,赔偿100亿?唯冠以3.5万英镑卖商标是自愿的。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目前最高的赔偿额是约1.5亿人民币。&br&&br&- “唯冠不算抢注。” -- 是不算抢注,但属于赤裸裸的试图 second bite at the apple (指反悔了又回来多要钱,这短语超适合这个场景).&br&&br&&br&- “苹果太高傲,所以人家才不放手。” -- 如果你被人耍了,耍你的又上门要大笔钱,你怎么做?按苹果的性格,宁可花1000万美元的律师费也不会和解。&br&&br&&br&&br&- “苹果也告HTC和三星,被人家告一下正常。” -- 这叫 &comparing apples to oranges& (风马牛不相及).
专利诉讼是很透明和技术化的,和这个讼没有可比。&br&&br&&br&- “苹果在欺负一家小公司。” -- 上面已经解释了。可以推断,现在是苹果面对地方强权。&br&&br&- &中国企业买回被国外公司抢注的商标的时候,怎么不见你这么卖力啊?& -- 建议看一下这些抢注有多少是中国公司/中国人在海外做的。&br&&br&&br&&br&- “你胳膊肘往外拐” -- 。。。汗&br&&br&
多次受邀回答关于iPad商标侵权的事,一直没有答,有两个原因:- 苹果先被人“讹”,后来又被地方法院和工商落井下石,这么简单的事实应该是昭然若揭,不需要解释,这不是个正常的案子。- 案子的结局很难预料,因为苹果还有牌可以出,唯冠身后的支持也可能忽…
唯冠和苹果之间存在商标纠纷是个现实问题,不管双方有什么道理,不可否认的另外一个事实是:苹果在商标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是说,苹果在没有通过某种方法(比方诉讼、私下商议或者……)正式获得iPad商标过户的情况下,就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iPad产品,这个事情实实在在地触犯了中国的《商标法》。这是对苹果最不利的地方。
唯冠和苹果之间存在商标纠纷是个现实问题,不管双方有什么道理,不可否认的另外一个事实是:苹果在商标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是说,苹果在没有通过某种方法(比方诉讼、私下商议或者……)正式获得iPad商标过户的情况下,就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iPad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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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想法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的。&br&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想法是不能算作专利的,但由于大部分申请人为了申请日考虑,通常会在有想法的时候会第一时间去申请专利。&br&
当然,部分专利只要有想法,其技术方案可能也就容易想到,是可以直接申请专利的;但部分专利,只有想法,可能并不容易想到如何去实现,这时候,必须要找到一个实现方案才能申请专利。&br&
这是因为:专利文件有各种要求,特别是公开充分的要求,也就是说,专利所涉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基于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实施该专利,否则该专利将会以公开不充分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实践中,也不排除专利局授权,但后续若发现以当前技术无法实现,就可以无效该专利。&br&
例如,键盘的那个专利,若摄像头无法识别手指动作这一技术,那么这个专利就不能算作公开充分,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还有,指纹识别的那个,如果指纹识别不能实现,那么利用指纹识别来传输文件也就不能实现,也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br&2.专利申请时,通常会保护较大的范围。这是申请专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大的范围,来保护自己,限制对手。&br&
当然,这个范围是否能够得到,也是根据你的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实施方案来确定。&br&
专利上,有一个基本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需要说明书支持的,也就是说,你保护的较大的保护范围,需要更多的实施例来支持你这个范围是可以的。&br&
例如,苹果的 利用生物特征传输文件,若你保护的最大范围,是利用生物特征来识别,作为密码,来进行相关操作,例如传输文件,那么你的专利文件中,应该至少有两个生物特征的识别,可以作为密码来进行相关操作,例如,除了指纹识别,还可以有虹膜、脸部、手掌等生物特征,否则,若专利文件仅记载指纹识别,那么该最大保护范围极有可能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因为其他生物特征并不能实现),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当然,这个不是绝对的,不同方案,不同技术背景情况下有不同的对待。&br&3.若委托代理所,就需要依靠代理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协议来决定了。&br&
代理所都会对客户尽到保密责任的。&br&希望对你的理解有所帮助。
1.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想法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想法是不能算作专利的,但由于大部分申请人为了申请日考虑,通常会在有想法的时候会第一时间去申请专利。 当然,部分专利只要有想法,其技术方案可能也就容易想到,是可以直接…
&p&个人觉得,国人在对待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时候,有一种排斥心理,总觉得让别人垄断一定时期的“知识”,是件有损自己利益的事,对待知识产权,要从严要求,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之后才能有条件做这种交换,所以面对外国公司申请的专利,经常会出现很多疑惑和诧异,觉得和自己心里的认知有很大不同。&/p&&br&&p&这样想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如果站在一个专利申请人的角度,换个角度看待专利,会让很多问题很好理解。&/p&&br&&p&首先,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一种基本的产权,和有形的产权一样,你买了一台电脑,你就有这台电脑的所有权,你在自己的地里种了一棵树,这棵树以及果实都属于你。知识产权也是一样,如果你通过“劳动”有了一项创新性成果,你也应该一样觉得,我有这个成果的所有权,毕竟,你不说出来,谁也不知道。因此,面对任何自己的智力成果,我们都要有这种权利意识。&/p&&br&&p&但是这还不够,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认可(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或者想把自己的成果转换成利益,就需要借助于制度,也就是现在基本上所有国家(包括朝鲜也有专利法)都有的知识产权法律。&/p&&br&&p&因此,我们不用把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一种国家的“恩赐”,而是自己天然有的一种权利。国家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及兼顾公众大众的利益(毕竟知识产权保护排斥的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会对你的权利进行“消减”和约束,以期在一个平衡点上通过法律进行保护。请注意,不要把这种保护看作是一个加法,是国家在增加你的权利,而是一个减法。&/p&&br&&p&现在再看上面的问题,苹果三星为何能做到申请一些很科幻的专利,答案就是,不要问为什么可以,而是问为什么不可以。&/p&&br&&p&为什么不可以,就是我将自己的一项创新成果提交给国家对应的机构要求给予保护,国家理应给予保护,除非他能告诉我为什么不可以。&/p&&br&&p&不可以的一些情况就在法律中限定,以中国专利法为例,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其他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授予专利,科学发现和纯智力规则等不授予专利,这些规定不是因为授予专利会严重伤害公众利益就是难以以法律确定的形式来规范,例如,你有一个新想法,法律并不能阻止他人有这个想法,所以法律就不能给予你这种保护,但不代表这个想法不属于你。但如果你有一个新想法,你通过一个途径转换成法律可排斥他人的形式,那么法律就有可能给你保护。&/p&&br&&p&以日本索尼最近的一个专利为例。&/p&&br&&p&在观看网络视频的时候,不得不先观看一段广告,如果你觉得很烦,觉得这些广告商的目的无非是想让我们记住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如果我愿意以记住为条件,交换不看广告的时间,岂不是两全其美。如果你有了一个想法,在播放一段有60秒的广告时,如果我已经看了很多遍,对接下来广告内容已经烂熟于心,那我可以不可以告诉这个广告,我已经知道了,从而跳过呢。&/p&&br&&p&现在你有了这个新想法,也有可能别人也有这个想法,但如果想法只是在自己的大脑里,谁也不知道对方想的什么,法律就管不到你大脑里的事。&/p&&br&&p&但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下来,录下来,表演下来,或者变成了一个产品或服务,相当于有了证据,那么法律就可能以专利或著作权的方式给你保护。&/p&&br&&p&以上面的专利为例,索尼的方法是,在播放广告的时候喊出广告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广告停止,这就是实现这个想法的方法之一,但是如果仅仅如此,还是达不到专利保护的要求,因为喊出一个广告的名字,需要以一个自然人作为实施条件,法律不能控制一个用户在观看视频的时候喊或者不喊什么,法律只能控制提供网络视频的网站在听到喊或者不喊的时候能做或者不能做什么。一个是人,一个是人设计的物,人说什么,法律要控制起来难的太大,而且也违法了其他的法律,侵害了公众的权益,而控制人不做什么产品,则容易得多,这就是法律运行的前提。&/p&&br&&p&所以索尼要想让自己的想法得到专利保护,则需要将自己的想法固定到一个设计的物体上面,事先设计好,物体在接受到什么信号时,执行什么行为,这样就可以了。&/p&&br&&p&例如,电脑在运行一广告的时候,如果接受到一特定信号,这个信号和电脑预设的条件之一匹配,则执行关闭这个广告。这个特定信号,可以是音频信号(人喊广告名称),视频信号(特定的手势,姿势),文本信号(输入广告的名字),这个过程并不需要人的参与,就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这就是专利保护的内容。&/p&&br&&p&因此,专利并不是不能保护想法,而是不能保护只存在你脑海中的想法,而是保护固定在一个物体中的你的想法。&/p&&br&&p&但也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实施之后才能申请这种专利,只要你能预期可以实施,并以实施后的形式提出,就可以了。&/p&&br&&p&顺便补充下以上rain的答案,专利明确要求是技术方案,是中国特有的定义,例如美国就曾经对不是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授权过专利。&/p&&br&&p&另外,法律规定中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还有很多情况,比如需要满足三性,即必须是新颖的,创造的,和可工业化的。这些条件都有自己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方法,涉及检查你的创新成果是否是你先想到以及有多大的难度想到等,由于这些内容需要专业的检索和评估,发明人其实并不需要多么了解,就没有说明,发明人只需要根据以上回答,知道哪些东西不可以申请专利,然后将可以申请的发明创造以一定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即可(当然,你了解的越多,对专利申请的准备越充分,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就越大)。&/p&&br&&p&PS1~关于所谓的入口型专利&/p&&p&其实专利并没有所谓的入口型专利,专利只有保护范围大小不同的区别,这些不同保护范围大小的专利,有的完全在另外一个专利的外面或者里面,有的部分重叠,有的完全间隔。&/p&&p&理论上说,只有在一个专利的全部内容完全在另外一个专利的范围里面(实际判断情况不限于完全落入),那么另外一个专利才对它有封锁的效果(侵权)。&/p&&p&但由于一些产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的并不会只有一个专利技术,而是好几个专利,那么任何人只要拥有这些专利其中之一,那么这个专利就有所谓的入口型的效果,但并不代表只有这个专利才是入口。所以也才有所谓的专利交叉授权。&/p&&br&&p&PS2~关于个人申请保密&/p&&p&在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之前,只让专利存在里的脑海里,是最好的保密,任何人不能打开你的大脑,理论上这是最好的保密。&/p&&p&但实际上你可能需要将想法写在纸上,保存在电子文档里,或者体现在一个物体中,那么隔离这些脱离大脑的想法,不让别人知道就行了,在你提交给专利局之后你就会得到一个申请号以及申请日,有了这个申请日,就有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在这之后的保密就不那么重要,包括对审查员而言,当然最好在公开之前还是做好保密。(专利申请和公开有一段时间)&/p&&p&如果在申请日之前你不得不需要透露给第三人,例如专利代理人,那么与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就很重要,如果仍然不放心,就提高服务费,尽量缩短代理人处理案件的时间,尽早提交给专利局,这样他就没时间透露给第三人了。&/p&&p&其实现实中代理人泄漏被代理人专利申请的案例非常少,一是目前有法律约束代理人,代理人在从业以及不从业之后一段时间自己不能申请专利,虽然这并不能保证他透露给第三人。&/p&&p&二是专利代理人由于重复性的处理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的敏感度很低,而且由于专利代理人本质是法律工作者,不能技术人员,对一个专利的价值也并没有发明人理解的那么高,目前我还没有遇到一个代理人对某一个专利申请的产生诱惑,愿意以违法和牺牲职业为前提来交换。&/p&&p&如果这样还是不放心,那么就保存好自己撰写的专利技术交底书吧。&/p&
个人觉得,国人在对待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时候,有一种排斥心理,总觉得让别人垄断一定时期的“知识”,是件有损自己利益的事,对待知识产权,要从严要求,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之后才能有条件做这种交换,所以面对外国公司申请的专利,经常会出现很多疑惑…
问题一、仅有想法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因为专利法二十二条一款有规定,申请的专利要具备实用性,空泛的想法是不会被授权的,会驳回。进一步的,与题目相关的专利应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吧,发明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也就是需要有一套针对现有技术缺陷的完整技术方案才可以,这里边涉及到的参数获取、判断标准、数据处理等步骤都是要不违背自然规律才可以的。即便如此,类似于制定一种什么规则等想法类的申请,也会被当做“智力活动规则”而不会授权的。对于实用新型,就更清楚,保护的就是实体或者明确的结构,这与纯想法什么的更没关系了。&br&&br&问题二、保护范围,这是企业申请专利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尽可能大的扩展本申请的保护范围,主要是靠撰写人员尤其是专利代理人员的功底实现。厉害的代理人,能在授权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扩大一个申请的保护范围。例如一种数据采集方法,本来是应用在手机对周围环境中语音的采样,但是,申请时可以把这个方案扩大为一种设备通过采集设备获取数据的方法,相比前者,后者的保护范围无疑更大,不仅手机、任何设备通过任何装置采集任何数据都被本申请对应,这就是专利撰写中最常用的手段,称之为对方案的“上位”。当然,这里仅仅是为了说明保护范围的概念,没有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br&&br&问题三、保密机制,这个如果是发明人自己撰写的话,还好说一点,机密单位本身就需要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的;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那就要看代理机构的资质以及诚信了,各个大所以及有名的代理机构也都会签署从业保密协议,对从事案件遵守若干年的保密期限和赔偿协议,正规代理机构都应该签署的。
问题一、仅有想法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因为专利法二十二条一款有规定,申请的专利要具备实用性,空泛的想法是不会被授权的,会驳回。进一步的,与题目相关的专利应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吧,发明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也就是需要有一套针对现有技术缺陷的完整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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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s:&br&&br&關於陪審團在此補充幾個細節:⑴成員共有九名,全部都不是 iPhone 用戶,其中一人表示自己沒有手機;⑵最小的 24 歲。最大 67 歲,是一名退休工程師,因為相關經驗豐富被推舉為團長;⑶其它成員包括海軍退伍軍人,單車店老闆和家庭主婦;⑷團長本人持有一項專利,庭後他接受了媒體採訪。&br&&br&_____&br&这场诉讼胜败取决于陪审团的看法和态度以及最终判断。而最关键的一点是让陪审团相信三星存在恶意抄袭的证据,谷歌发给三星的一封电子邮件:&br&&blockquote&Velvin Hogan, foreman of the nine-member panel, said yesterday in an interview that jurors went through a “meticulous”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at Samsung infringed Apple’s products. When it came tim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was “willful,” or intentional, “we knew where we had to go in the evidence,” Hogan said, referring to the e- mails. The e-mails included an internal 2010 Samsung message describing how Google asked it to change the design of its products to look less like Apple’s.&br&&/blockquote&邮件里面,谷歌公司规劝三星改变产品设计,「不要看起来太像苹果」。&br&&blockquote&“Certain actors at the highest level at Samsung gave orders to the sub-entities to actually copy,” Hogan said. “So the whole thing hinges on whether you think Samsung was actually copying. The thing that did it for us was when we saw the memo from Google telling Samsung to back away from the Apple design.” &/blockquote&陪审团认为,从邮件内容可以看出来三星产品的抄袭是高层的授意而为。这很重要。&br&&br&_____&br&&br&苹果公司的代理律师非常聪明的使用大量的产品对比图片,和三星電子的內部郵件纪录、与谷歌的郵件沟通纪录,试图給陪审团一個非常清晰的思路(而且又成功了):⑴三星存在抄袭,⑵连合作伙伴也极力规劝,⑶但是三星沒有收敛。&br&&br&而三星电子又做了什么呢?基本上所做的一切就是為了想要证明苹果的产品特性很普通、相关专利无效,同时自己的产品「虽然相似也具创新」(尽管无力但或許也是他們能夠做的最好)。另外他们居然沒有一個高层能夠到庭作证,对比苹果有多位副总裁上庭的情況下,难免給人(主要还是陪审团)心虛的印象。总之,我认为一句话可以概括之:事实胜于雄辩。&br&&br&__&br&引用部分的來源:&a href=&/text?u=http%3A%2F%%2Fnews%2F%2Fapple-samsung-jury-foreman-says-google-e-mail-persuasive.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www.&/span&&span class=&visible&&/text?&/span&&span class=&invisible&&u=http%3A%2F%%2Fnews%2F%2Fapple-samsung-jury-foreman-says-google-e-mail-persuasive.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Updates:關於陪審團在此補充幾個細節:⑴成員共有九名,全部都不是 iPhone 用戶,其中一人表示自己沒有手機;⑵最小的 24 歲。最大 67 歲,是一名退休工程師,因為相關經驗豐富被推舉為團長;⑶其它成員包括海軍退伍軍人,單車店老闆和家庭主婦;⑷團長本人…
额,同样的问题。&br&&a href=&/gb//tec100915.asp?source=whatnews2&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gb//&/span&&span class=&invisible&&tec100915.asp?source=whatnews2&/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额,同样的问题。
其实现在很多手机在一定程度上都抄袭了iphone的设计。。。谁让iphone现在引领了手机的新潮呢
其实现在很多手机在一定程度上都抄袭了iphone的设计。。。谁让iphone现在引领了手机的新潮呢
&p&&b&胜诉的可能性很小。&/b&&/p&&br&&p&因为在中国,专利复审委其实是判断一个专利是否有效的最权威机构。&/p&&br&&p&专利复审委是知识产权局里面的一个独立的部门,而且基本就只干两件事,一件就是重新审查那些审查员驳回了但申请人不服的专利,另一件就是审查员授权了但其他人不服的专利,后者就是所述的专利无效请求,也就是题目中的这种情况。&/p&&br&&p&所以在中国可以最终认定一个专利有效还是无效的就只有一个机构,那就是专利复审委。&/p&&br&&p&当然你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法院起到的只是监督的权利,不能代替专利复审委认定专利是否有效,最多认定复审委败诉,复审委回去换人重新审理,所以如果一个案子复审委认定有效,那么该专利最终无效的可能性很低。&/p&&br&&p&甚至就在2000年前,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上诉至法院的权利都没有,只有发明才可以起诉至法院。&/p&&br&&p&举个例子:&/p&&blockquote&2004年,共受理复审请求2768件,结案1447件,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和上诉的有38件,知识产权局全部胜诉。2005年,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3230件,结案1576件,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和上诉的为30件,知识产权局全部胜诉。&/blockquote&&p&另外,专利复审委还有一个职能,就是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p&&br&&p&因此就算是法院在审理专利诉讼的时候,也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咨询。&/p&&br&&p&这足以说明在专利复审委在专利的专业问题上的权威性。&/p&&br&&p&~~~&/p&&p&而美国不一样,相对于中国,美国没有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所有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都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美国,能授予专利权的机构就一家--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而有权取消专利权的机构却有上百个之多。&/p&&br&&p&然后通过设置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统一受理对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从而来平衡这一弊端。&/p&&br&&p&因此,在中国,专利复审委已经是在专利方面最专业的机构,而美国还有专利上诉法院。&/p&&br&&p&而且,就这个案子来说,在无效审查中,复审委组成了5人合议组,对于简单的案子,一个人独任审查也是可以的,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是有规定的:&/p&&blockquote&&p&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p&&p&(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p&&p&(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p&&p&(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p&&/blockquote&&p&其中,是否需要组成五人合议组,一般是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的,而且对应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是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而所谓的主任委员其实就是知识产权局长兼任的。&/p&&br&&p&因此,这个案子知识产权局的大BOSS很可能是知道的,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是大BOSS批准的,从而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是经的起考验的,这是国情。&/p&&br&&p&另外在专利侵权方面,还一个不同就是,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能在处理专利侵权的时候一并审理专利是否有效,而中国判断专利是否侵权和专利是否有效的是两个不同的机构。&/p&&br&&p&这就导致了两种结果,在美国,针对专利侵权的指控非常普遍,而且很容易认定成立与否,因为美国的这种制度程序更节约,而且在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结合判断专利是否有效会更容易,所以,我们也会经常听到新闻说在美国某公司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也才有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选择法院的问题。&/p&&br&&p&而中国则不同,中国认定一个专利是否侵权更复杂,周期更长。&/p&&br&&p&在我国,对专利的无效请求只能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而指控专利侵权则可以向地方法院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后地方会中止专利侵权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的结论。&/p&&br&&p&所以在中国判断侵权,一般的过程都是,A向地方法院或者行政管理机构指控B专利侵权,B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该专利的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进行审查,若得出专利无效,A不服则向北京中院起诉,一审败诉还可以向北京高院起诉再审;若得出专利权有效,B不服则向北京中院起诉,一审败诉还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二审败诉得到最终结论,走完这些程序之后才接着进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审理,而这又可能经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一审二审这些程序,所以要走完这两轮,需要很长时间。&/p&&br&&p&综上所述,苹果在针对这个专利是否有效方面的胜诉很小,但不代表苹果在专利侵权方面会败诉,判断专利是否有效只是专利侵权中的一部分,路还只走了很小几步,题目中的所谓苹果将知识产权局起诉至法院其实都是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常见步骤,最多朝向苹果不利的方向又走了一步,没什么大惊小怪的。&/p&
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在中国,专利复审委其实是判断一个专利是否有效的最权威机构。专利复审委是知识产权局里面的一个独立的部门,而且基本就只干两件事,一件就是重新审查那些审查员驳回了但申请人不服的专利,另一件就是审查员授权了但其他人不服的专利…
谢邀。&br&&br&我这几天刚好在北京,参加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程序。&br&&br&趁周末,谈谈自己的观点。先给个提纲:&br&&ul&&li&&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系统的功能设置&/b&&br&&/li&&li&&b&切身经历1(把第三方的专利无效)&/b&&/li&&li&&b&&b&切身经历2(专利被第三方无效)&/b&&br&&/b&&/li&&li&&b&&b&&b&各种判决/裁定/决定,与裁判者的价值观有很大关系&/b&&br&&/b&&/b&&/li&&li&&b&&b&&b&苹果团队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有不足之处&br&&/b&&/b&&/b&&/li&&/ul&&br&&b&&u&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系统的功能设置&/u&&/b&&br&&br&&br&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审查专利申请,并对满足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br&&br&专利复审委,有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进行无效(实际上,也有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授予专利的案子进行复审)。&br&&br&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进行判决或裁定。&br&&br&从程序设置而言,苹果这个案子,当然可能赢。当然,也有可能输。&br&&br&上面的知友们,也提供了数据,法院推翻专利复审委的决定的案例也是常见的。&br&&br&&b&&u&二、切身经历1(把第三方的专利无效)&/u&&/b&&br&&br&曾经有个案子,第三方向法院起诉,说客户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们的专利。&br&&br&理所当然地,我们当然到专利复审委请求专利无效。(苹果目前也是这样做的)&br&&br&这个专利,最终被我们完全无效掉了。这专利被完全无效,不是我们有关系;而是我们实实在在地找到了证据、理由来说服专利复审委,让专利复审委认为该件专利没有达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br&&br&专利的授予,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虽然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专利时,已经进了最大的努力。但是,客观上,每个审查员花在一件专利审查的时间总是有限的。因此,存在“漏审”的可能,例如,检索不够充分,从而找不到更关键的证据(现有技术/piror art)。&br&&br&从程序设置而言,对方可以像苹果一样,继续走法院程序的。但是,对方认输了。&br&&br&而苹果选择了继续走法院程序,显然苹果还不认输。——&b&只要不认输,就有赢的可能。&/b&&br&&br&&b&&u&三、切身经历2(专利被第三方无效)&/u&&/b&&br&&br&这几天去帝都参加专利复审委的口审的案子,是客户的专利被第三方提无效(当然了,最初是因为客户起诉对方侵犯专利权)。&br&&br&第三方提供了两个证据。我们认为,证据一是很致命的,证据二是很没有攻击性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这样认为的)。&br&&br&我们提供了两个反证一。根据口审庭的情况,我们认为反证一已经打掉了对方的证据一。但是,感觉专利复审委很有可能采用对方的证据二,这点让我们很意外。&br&&br&我们目前在等专利复审委的决定。&br&&br&如果复审委判我们赢,我们当然高兴。&br&&br&如果复审委判我们输,我们也高兴。我们会继续走法院程序,并且有很大的信心(后面详谈原因)。&br&&br&&b&&u&四、各种判决,与裁判者的价值观有很大关系&/u&&/b&&br&&br&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br&&br&法律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容许、甚至鼓励这种价值观。例如,刑法规定犯了某个罪,就可以判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这个三至七年,就是容许法官发挥自己的裁量权(价值观)。&br&&br&最可怕的是,裁判者被强加了政治价值观、民族价值观而做出了不应该做的判断;或者是裁判者自己希望推广自己的观点、树立自己的权威而做出了不够符合预期的判断。&br&&br&上面我提到的案子中,证据二没有攻击性,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我们从业人员(甚至对方也是这样认为的)的观点;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也通过十大经典案例的方式,认可了这个观点。&br&&br&但是,我感觉合议组组长有可能为了输了树立自己在这个方面的权威,而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做出判断。&br&&br&因此,这是我觉得,如果真的被复审委判输了,我们有信心在法院系统赢的原因。&br&&br&甚至,有时候,我们还希望先在专利复审委输了,然后在法院系统赢回来。&br&&br&原因之一,对方的证据一是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这种证据在专利无效领域之前都是所向披靡的(因为相对方很难找到反证),我们很可能是第一个找到反证的,且我们这个反证被采信的话,很有可能改变专利复审委、法院采信网络证据的标准(说实话,我觉得复审委、 法律之前对网络证据的采信标准不够严谨);&br&&br&原因之二,我们认为最高院2011年经典案例的观点是符合我们预期的,我们希望通过案例来扩展这种观点(以及抑制专利复审委某些工作人员的观点)。&br&&br&苹果坚定地走法院程序,也许背后有自己的理由与把握。&br&&br&&b&&u&五、苹果团队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有不足之处&/u&&/b&&br&&br&上次iPad商标,苹果团队在中国吃了大亏。实际上,当时,如果团队里面,有一个人对中国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就很有可能避免这个亏。&br&&br&这次专利无效程序,从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来看,这个团队对专利复审程序掌握得不够透。例如,有些比较有利的理由,因为程序问题而没有被专利复审委所考虑。&br&&br&个人觉得,如果法院程序输了,苹果或者第三方重新提起这个专利的无效程序,是有可能赢的。
谢邀。我这几天刚好在北京,参加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程序。趁周末,谈谈自己的观点。先给个提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系统的功能设置切身经历1(把第三方的专利无效)切身经历2(专利被第三方无效)各种判决/裁定/决定,与裁判者的价值观…
算半个业内人士,之前的答案都很专业,也很清楚,我就用非业内语言大致介绍下整个事情的经过&br&---------------------&br&&b&两个战场,两场官司&/b&&br&希望苹果全面失败,这两场诉讼中中国法院的公正性无须怀疑,如果苹果失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中国的专利在世界范围也有其实在的价值……&br&&br&&blockquote&&b&主战场&/b&:智臻公司诉苹果公司的siri侵犯自己的专利&/blockquote&&b&双方战力对比:&/b&智臻公司 专利数件 VS 苹果 NOTHING&br&&img src=&/7ab012ae414c96cac30b0345_b.jpg& data-rawwidth=&1033& data-rawheight=&42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033& data-original=&/7ab012ae414c96cac30b0345_r.jpg&&&br&两家在上海法院打一轮之后还没有进一步消息&br&&br&&br&&blockquote&&b&后方战场:&/b&苹果公司想&b&釜底抽薪,&/b&将其专利无效掉,直接瓦解智臻公司的战力&br&后方战场苹果胜,则一举扭转战局,主战场不战而胜,后方战场苹果败,对于主战场而言影响也不是特别的大,胜负依然未知&/blockquote&战役a: 苹果要求专利复审委无效智臻专利&br&结果 :苹果失败&br&&img src=&/bd4bdaef58c06a29f034da0_b.jpg& data-rawwidth=&989& data-rawheight=&69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989& data-original=&/bd4bdaef58c06a29f034da0_r.jpg&&战役a的后续战争:苹果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其重新审理其提出的无效案,该案明天开打&br&&img src=&/d5db7adbe7c224ce4fb3760c_b.jpg& data-rawwidth=&396& data-rawheight=&371&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96&&&br&&br&27日更新版&br&&img src=&/3f7ad4cd19011edcbd41ef_b.jpg& data-rawwidth=&440& data-rawheight=&117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40& data-original=&/3f7ad4cd19011edcbd41ef_r.jpg&&图片来源:&a href=&//AyFaq7gEq?ref=&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易能立方科技的微博&i class=&icon-external&&&/i&&/a&
算半个业内人士,之前的答案都很专业,也很清楚,我就用非业内语言大致介绍下整个事情的经过---------------------两个战场,两场官司希望苹果全面失败,这两场诉讼中中国法院的公正性无须怀疑,如果苹果失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中国的专利在世界范围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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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br&&br&我觉得现在就开始评论这个案件其实有些为时过早,因为这只是初审,还没有“尘埃落定”,三星一方还有上诉的机会(不过看起来翻盘的机会很渺茫)。&br&&br&魔鬼在细节中。评论一宗案件需要弄明白其中基本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但我本人,以及绝大部分评论者,实际都无力研究本案中涉及的专利争议到底是什么。粗枝大叶的谈谈价值观其实意思不大,可能还会有误导。希望@Hi-iD老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能够通过阅读专利文档,分析一下其中具体的争议点。&br&&br&如果说此案有什么启示可以谈,我想国内有国际化“野心”的手机厂商一定要在知识产权上下足功夫,研究透竞争对手的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能绕开的绕过去,绕不开的争取通过交叉授权(Cross Licence)规避侵权风险,否则积累的“原罪”将来要加倍偿还;如果手机厂商只是想在国内小打小闹,其实这个发生在美国的诉讼和他们也没什么关系,打专利战也是要选择战场的,跨国公司要想在中国这个“客场”获胜可不容易。&br&&br&补充:由于过于技术化,普通用户基本是无法理解专利战的(尤其是大部分诉讼会以和解告终),在整个过程中如何做好公关、维护企业形象也是原被告双方需要好好思考的。这次苹果的声明“法庭能够发现三星故意抄袭的行为,我们为之喝彩。它向我们传达了一条响亮而又明确的信息:剽窃是不对的”,和三星的声明“今天的裁决对于苹果来说不是胜利,对于美国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损失”,从公关上来说都是可圈可点的。
谢邀。我觉得现在就开始评论这个案件其实有些为时过早,因为这只是初审,还没有“尘埃落定”,三星一方还有上诉的机会(不过看起来翻盘的机会很渺茫)。魔鬼在细节中。评论一宗案件需要弄明白其中基本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但我本人,以及绝大部分评论者,…
&blockquote&&img src=&/cc1ea0164_b.jpg& data-rawwidth=&400& data-rawheight=&232&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400&&&br&&br&&strong&设计专利305号:App的圆角图标&/strong&&br&用过苹果 iPhone 的人都知道,其 App 的外观的四角都是圆形的,这让整个 App 充满了美感。在这项专利上,三星有 13 款手机抄袭了苹果的这项设计专利 [1]&/blockquote&&br&--------&br&倍感苹果公司这项专利的龌龊,即使出于对于用法律捍卫专利权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的尊重,也不能减少一份情理上的鄙夷。&br&这与创新无关:画画还要用颜料、画笔和画布呢。&br&&br&[1]: &a href=&/p/148763.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详述三星侵犯苹果的6项专利&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mobile/apple-vs-samsung-verdict/&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Apple wins big: Samsung must pay $1.05 billion in damages, court rules&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apple-samsung-trial-verdict-samsung-loses-big/&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Apple vs. Samsung: The gory details&i class=&icon-external&&&/i&&/a&&br&关键词:Patent 305 iOS app icon design
设计专利305号:App的圆角图标用过苹果 iPhone 的人都知道,其 App 的外观的四角都是圆形的,这让整个 App 充满了美感。在这项专利上,三星有 13 款手机抄袭了苹果的这项设计专利 [1]--------倍感苹果公司这项专利的龌龊,即使出于对于用法律捍卫专利权这一…
题目问的是启示,虽然目前还没看到国内厂商(包括新闻媒体)有什么反应,似乎是不关我事的样子,事实上我们见到的国内 Android 厂商无论大小,还包括很多 Android 开发者,至少在专利意识以及侵犯权利程度上都远超出三星,这里面有不屑的,也有完全没有意识,还以为自己做着光荣的事。那么对于这些群体来说,这场专利战的眼前的直接影响可能没有,有也是另一面的,比如国际 Android 厂商蹑手蹑脚,那么国内在抄袭拷贝上将更大行其道。&br&&br&但是,这些厂商将不再享有美誉,这是这场专利大战带给消费者和用户的就在眼前的直接影响,如果你是一只 Copycat,或许你隐藏很深或许你会穿外衣,不要出来宣称自己具有和原创者一样的荣耀,Shut Up and Carry On。如果你是原创者以及原创的尊崇者,这场专利战也许是碰到最大的一次鼓舞,尤其在中国,有时我们得多小心去维护这种原创的尊严,那么易碎和烟消云散,而现在似乎这些飘浮状的对荣耀的尊崇,可以凝聚成稍微固体化一样的东西了,尽管仍然很薄弱。&br&&br&所以,如果要说启示,当然是对原创性的追求。这个对原创性的追求不只是知识产权意识,我觉得是也是对创造力和创新的认识的提升。可能不少人已经看过三星那份《Relative Evaluation Report on S1, iPhone》文档(在这可以下载:&a href=&http://ishare..cn/f/.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ishare..cn&/span&&span class=&invisible&&/f/.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是三星内部比较 iPhone 与 S1 在用户界面和体验上的文档,你可以从这些认真研究的文档中看到,那些被抓出的 iPhone 上优秀的体验之处,背后不少正是有专利在支撑,也就是说我们对创新的认同是一致的,那些最具作用力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创新,或许这个创新并不大,就像 Apple 的“弹力皮筋”,在知乎的另外一个问题“让 Steve Jobs 决定做 iPhone 的 UI 设计师是谁?”中(&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7&/span&&span class=&invisible&&4249&/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现在通过专利战披露的文档,可以佐证 Bas Ording 做出的这个“弹力皮筋”不仅带来了 iPhone,也让这其在这场专利战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就是来自这么一个小小的但是非常具有原创性的创新,可以看作是 iOS 的基础,并且它持续作用,成为一座 Android 和 Android 开发者眼前的大山一个梦魇,比较一下 Android 的动态交互效果,流畅不只是硬件和软件,它还包括交互体验,这就是这次专利战中涉及那份专利 ‘381 和’915 的功效。&br&&br&原创者当然会对 Apple 的这些创新“羡慕嫉妒恨”,当然“羡慕嫉妒恨”里有着挑战,应对挑战者或许并不关注专利和权利,这只是规矩,而战挑者“你行我也行”的态度则是作为创造者对原创尊崇的最佳体现,即对原创性的认识、尊崇和追求是超出尊重知识产权这种社会规矩的。&br&&br&那么,对国内 Android 厂商的启示,如果只是表面说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或者专利的重视,肯定会是一阵风一样过去了,它需要有规矩和习惯,但我觉得最根本的还是对原创性的尊崇和追求。至于眼前,我对这些厂商具体行事也不太了解,如果按照成见,我觉得讲直接作用是渺茫的。&br&&br&&u&*以下是有关本次专利战中涉及专利内容的一些个人看法&/u&&br&&br&@raymond-wang 这他的答案中提到了我,感谢邀请,让我有点忐忑,我对专利并没有什么了解,只是我平时会查阅一些,主要是 Apple 的设计方面的专利,主要是看看他们到底怎么做以及挖些诸如谁是谁的八卦(因为在其他地方找不到 Apple 的资料),所以我只能从普通阅读者的角度出发围绕着专利内容谈论一些浅层看法。&br&&br&在这次专利战中,像 The Verge (&a href=&//3266439/samsung-apple-verdict&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3266439/samsung-apple-verdict&/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这样的 Blog 做得非常好,但是国内媒体明显错过大事件(也包括知乎),否则这是一次非常具有意义的历史事件,尤其对于中国来说,原创者以及对原创的尊崇者刚刚兴起上路。&br&&br&很多媒体,国外也是,并没有详细深入事件中问题,而只是报道一个新闻事件,所以将原本比较清晰的问题笼统化了。比如,很多人都说 Apple 的一些专利是流氓的,无效的,但是并没有去看过专利本身,哪怕一份专利中最简单的几句摘要,比如人们会认为 Apple 将 pinch to zoom 或者双击放大这个操作姿势给注册专利了,然后无礼得去打压 Android 阵营,还说在 Apple 注册之前早就有人这么做了,还说专利系统的陈旧……我觉得从我一个粗略读过 Apple 一些专利的人来说,这样的说法中绝大多数人就没有去关注过那几份专利是关于什么的,事实上我觉得是非常严谨的。&br&&br&就拿 pinch to zoom 来说,这个基本的操作手势可以看作是多点触摸最基本的操作,只要你去研发多点触摸的交互,肯定会想到,并不需要太多的创新和设计,是 obvious 和 inevitable 的,它能注册专利吗?当然是不行的。但是 Apple 提交过这个申请,那是在 2004 年他们介入多点触摸的时候,还是 Bas Ording、Jonathan Ive 等几个人在尝试的时候,提交给 USPTO 几分申请,比如
(&a href=&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1%22.PGNR.&OS=DN/&RS=DN/&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appft.uspto.gov/netacgi&/span&&span class=&invisible&&/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1%22.PGNR.&OS=DN/&RS=DN/&/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题目就是 Gestures for touch sensitive input devices,里面包括了 pinch to zoom 等很多多点触摸操作的基本手势,专利当然没获得,似乎这个专利申请的文案也写得很初级,都是笼统地在说,显然是无法获取专利的。&br&&br&所以说,这次专利战中涉及的 pinch to zoom,并不是说 Apple 注册了这个手势的专利,而 Android 就无法用双指放大了,不是这样的。&br&&br&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我将这次专利战中涉及的 7 份专利,3 份交互相关的发明专利和 4 份设计专利整理在一起,同时,我还将 3 份发明专利即媒体中常见的 ‘381、’163 和 ‘951 的中文版放在一起,便于阅读,这是 Apple 在中国大陆提交的专利申请,虽然这些专利达到上百页,但是匆匆一看就能明白大概。我整理的压缩包可以在这下载:&a href=&http://ishare..cn/f/.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ishare..cn&/span&&span class=&invisible&&/f/.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如果你想先睹为快,那么我将专利的主要内容(流程图)截出做成图片如下:&br&&br&&ul&&li&‘381&/li&&/ul&List scrolling and document translation, scaling, and rotation on a touch-screen display (US7469381) / 触摸屏显示器上的列表滚动和文档平移、缩放和旋转()&br&&br&&img data-rawheight=&1500& data-rawwidth=&1600& src=&/c7b2beee1be3d885f4f68d6f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00& data-original=&/c7b2beee1be3d885f4f68d6f_r.jpg&&&br&&ul&&li&’163&/li&&/ul&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isplaying structured electronic documents(US7864163) / 用于显示结构化电子文档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方法和图形用户界面()&br&&br&&img data-rawheight=&2171& data-rawwidth=&1600& src=&/d50467facc21e46f2a932da6fbd4cb9b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00& data-original=&/d50467facc21e46f2a932da6fbd4cb9b_r.jpg&&&br&&ul&&li&‘915&/li&&/ul&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for scrolling operations(US7844915) / 用于滚动操作的应用编程接口()&br&&br&’915 是 ‘381 提到的动态回弹效果的 API 调用,主要是针对开发环境,所以不再列出。&br&&br&详细请阅读 “Apple vs. Samsung.zip”(&a href=&http://ishare..cn/f/.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ishare..cn&/span&&span class=&invisible&&/f/.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里面的 10 份专利文档,设计专利那几份就不贴图了,比较简单的几幅图,就是实线为专利保护范围,而虚线不是保护内容。&br&&br&看了上面两张图,就会对专利内容包括 pinch to zoom 的内容很清晰了,这次专利战涉及的 pinch to zoom 其实是 rubber band 的一个子项,它是指在放缩中出现的回弹交互,而不是想当然的 Apple 注册了这个触屏屏操作的姿势。&br&&br&同时也可以看到专利的内容与原创性是怎样联系起来的,但又是怎样回避那些普遍的必然的内容,这不就是和设计工作中牵涉的内容一样吗,专利作为一种权利必然诞生于个体的创造力,它具有个体性。&br&&br&我并没有去查看侵犯 Apple 专利的那些产品具体在什么地方侵犯了,但是它们绝不是根据新闻的只言片语作出想当然的认知那样,我认为是扎实的。&br&&br&而设计专利、商标以及品牌形象(trade dress)则可能不像发明专利那样在大众看来是板上钉钉,里面涵盖的面涉及的论证更广,比如本专利战中涉及的 iPad 外观设计就被判决没有侵犯,那里面就有一些基于专利本身的比较和论证,而其他如 trade dress 那么那些作案动机相关的证据就显得是很重要的支撑。&br&&br&这一些不像简单的“圆角四边形”那么简单,但对于设计师来说,可能有点心有灵犀一点通,可以通过弧度以及比例尺度的控制,对“圆角四边形”作出不同的变动,会清楚的知道哪些是更像 Apple 的设计,或者说就是设计一个与 Apple 产品几何条件差不多的产品,如果通过细节的控制去避开 Apple 产品的形象,这不只是回避纠纷,这是设计师的自尊,来自对原创性认识的自尊。&br&
题目问的是启示,虽然目前还没看到国内厂商(包括新闻媒体)有什么反应,似乎是不关我事的样子,事实上我们见到的国内 Android 厂商无论大小,还包括很多 Android 开发者,至少在专利意识以及侵犯权利程度上都远超出三星,这里面有不屑的,也有完全没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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