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悉尼地图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等级为10.该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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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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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测验(讲评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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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测验(讲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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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3
是否恪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3)本例合同是按FOB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10.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10.答:(1)按《INCOTERMS2000》;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11.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13.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
是否恪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 (tradeclaim)。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承运人未按照提单的规定,恪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 (transportation claim)。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 (insurance claim)。因此,买卖双方对交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卖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赔偿责任。(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 FOB 条件成交,货物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此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 FOB 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有 20% 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后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而造成的。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恪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与卖方无关。(3)本例合同是按 FOB 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10.以 CIF 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10.答:(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11.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11.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 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 1% ,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 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12.答:由于该公司产品的成本与油价有密切联系,油价上涨,产品成本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随时调整货价,该公司可能会因油价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应该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的调整。对这种条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Oilprice adjustmentclause: The price ofthe productis basedon the presentoilprice promulgated by Chinese Petroleum 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 1% 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 USD 1 perdozen.(油价调整条款: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 1% ,本产品价格将上涨 1美元 /打。)13.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出口商限定 7天内修订,而进口商要求 10 天内修订,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为 10天,但提出必须先出运 80% 数量,其余 20% 需加价。问:(1)签订合同后,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 80% 仍有利可图,20% 的余量可以取消吗? (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可以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做出限制吗?13.答:(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将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提高和降低价格。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都是不可以的,因此 20% 的余量不能取消。(3)因为信用证是典型的单据业务,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涉及进出口商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只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 订 入 如 下 条 款: 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be allowed afterconclusion ofcontract. (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意调整价格。)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1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14.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15.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15.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16.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 CIF 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16.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 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17.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与 B 国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 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 4月 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月 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17.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 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18.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 2500 美元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 CIF 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18.答:(1)原报价格为每吨 2500 美元 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 CIF 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 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 FOB 还是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19.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 5000 件,外商报价为每件 10美元 FOB Vessel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 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9.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20.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 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 2500 美元 FOB 湛江,装运期为 10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 10 月 16 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 10月 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20.答:我方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我方不应选择 FOB 术语成交而应选择 FCA 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 术语成交,比采用 FOB 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以 FCA 术语成交为宜。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二)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讨论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货物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Copenhagen。几天后,国外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 Shanghai。己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 毛重为38千克,净重32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 。试求FOB Shanghai价为多少?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运费计算步骤如下: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小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在计算出单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价格。体积=0.45 x 0.35 x 0.25 x 5000 = 195 cbm毛重=0.038 x 5000 = 190 ton所以,计费重量从高择体积,即195 M/T海运基本费为:$100 x 195 = $19,500海运附加费为:$19,500 x (20%+10%+20%) = $9,750海运费总计为:$19,500 + $ 9,750 = $29,250原CFR总价为:$275 x 5000 = $1,375,000 FOB=CFR - Freight=$1,375,000 - $29,250 = $1,345,750 案例讨论2.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3.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RRY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ARR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输公司索赔。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答案要点
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而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运输公司接收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是因为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 案例讨论
4.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合同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合同。A公司不服,经双方协调,未果。B公司便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试分析,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何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答案要点
在本案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公司交货时间仅迟延一天,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B公司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但该案中,合同规定装运期为6月10日,而提单日为6月11日,是倒签提单。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讨论1.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答案要点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案例讨论2.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3.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讨论
4.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答案要点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第九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讨论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4.第十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公司发货。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 答案要点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57《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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