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力监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监管账证的销...

江苏南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C )   A.权利主体 B.义务主体   C.物、行为 D. 生效日期   A.中国驻外使领馆 B、外国驻华使领馆   C.香港地区的企业 D、澳门地区的企业   3、下列属于权益性证券的有:( C )   A、国库券 B、企业债券   C、股票 D、金融债券   4、下列可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有:( B )   A、对账单 B、购货发票   C、经济合同 D、请购单   5、年度终了结帐时,有余额的帐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其结转方法是:( B )   A.编制记帐凭证并据以记帐   B.余额直接记入新帐余额栏   C.将余额记入本年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使本年帐户余额变为零   D.上述A、B、C三种方法都可以选用   6、企业会计日记帐保管期限为:( C )   A.5年 B.10年   C.15年 D.25年   7、下列不属于不相容职务的有( B )   C、财物保管与记账 D、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   A、一个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   B、仅指单位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   C、仅指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   D、仅指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9、下列不属于内部控制程序内容的有:( B )   A、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批准权   B、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   C、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使用要有保护措施   D、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效防止舞弊   10、下列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规定条件是:( A )   B、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D、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1、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直接申请获取会计从业资格的有( C )   A、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   B、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类专业的人员   C、具备规定学历、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会计类专业人员   D、外籍人员   12、根据《会计法》和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A ),并处或者单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的罚金。   A、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D、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3、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点有:( C )   A、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如卫生防疫站)行使   B、行政处罚权由国家特定的机关行使   C、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使   D、行政处罚的对象,即是行政监督管理的对象   14、下列不属于会计核算制度的有( C )   15、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 A )的业务范围。   A.中央银行 B.政策性银行   C.商业银行 D.信托投资公司   16、使用时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结算方式是( D )   A、汇兑 B、支票   C、银行本票 D、商业汇票   17、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B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8、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 A )   A、现金支票 B、转帐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汇票   19、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 D )   A、3天 B、10天   C、1个月 D、3个月   20、下列不属于银行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 C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二、多项选择题:   1、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 BCD )   A.禁止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准用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   2、按《江苏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正确的有( ABCD )。   A、财政部门应对印刷、销售会计账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B、凡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必须出具“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   C、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D、会计建账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下列( )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C )   A. 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 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4、到2001年2月为止,下列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有( ACD )。   A、非货币性交易 B、投资   C、借款费用 D、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5、下列内容中,属于单位常见的或有事项有( BD )。   A、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B、商业票据背书转让   C、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D、未决仲裁   6、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 )   A.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B.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当定期打印   C.某企业一采购人员出差,不慎遗失飞机票,应由该采购人员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各单位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7、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 ACD )   A、控制环境 B、控制手段   C、会计系统 D、控制程序   8、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CD )   A.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B.持证人员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   C.会计人员调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到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D.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以罚款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ABC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1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BC )   A、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B、委托收款和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C、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D、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付款人的承付期为10天
  三、判断题:   1、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性法规属于我国财经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   2、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会计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已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   3、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除结账、改错、冲账等有关情况外,不得用红色墨水书写。   ( √ )   4、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 × )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 )   6、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时,可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 × )   7、从《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来看,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 √ )   8、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主管单位派人进行监交。( × )   9、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   10、各种财产人身保险、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都属于金融范围。( √ )   11、一般存款账户不办理现金支取。 ( √ )   12、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3、汇兑结算既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 √ )   14、一般来说,会计确认的基本标准是: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可计量、可靠、与决策有关。 ( √ )   15、会计记录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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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成都市经委、成都市商贸委、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工商局关于在我市实施《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财会[2000]41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经委 成都市商贸委 成都市国税局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工商局
  各区(市)县财政局、审计局、经委、商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川财会(1998)51号和川财会(200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实施建账监管的有为司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建账监管的时间和范围。实施建账监管是贯彻落实《会计法》,依法建账,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基础性建设。从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有建账单位(以下简称建账单位),都必须依法建账,实施建账监管。
  二、关于建账监管的瞥理。我市建账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或税收、财务关系分别实施管理。
  (一)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外各区(市)县的建账单位,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二)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地在蓉企业,但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除外)、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已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分别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负责管理;(三)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账单位,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四)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的既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又没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的建账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市财政局对市级的各建账单位实行财政直接管理和委托各市级主管部门管理两种方式,有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账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账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三、关于监管账薄印刷和销售的瞥理。为了统一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我市监管账薄的印制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
  (一)实施监管的三本账簿(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制由市财政局确定印制生产厂家,并统一制定销售价格;全市各监管账簿销售单位统一销售定点生产厂家印刷的账薄。
  (二)各区(市)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监管账簿销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增设销售单位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三)市级监管账簿销售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四)由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账簿销售单位,统一发给《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凭证经营,并实行年检制度;(五)各账簿销售单位要认真填写《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做好监管账簿的销售记录。
  四、关于《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账单位应按照管辖,分别向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政局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申请书、证明;2.单位代码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5.经办人身份证、会计证;6.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7.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提供批文复印件;8.其它有关资料。
  各建账单位凭申领到的《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到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账簿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簿。
  五、关于监管账薄的启用时间。我市监管账簿统一从新的会计年度即日启用。所有监管账簿启用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局账簿监管专用章 ".六、按《会计法》的规定,严肃查处私设账薄的行为。实行建账监管工作是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在工作上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建账监管工作同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结合起来;二是把建账监管工作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三是把建账监管工作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结合起来。
  每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建账监管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建账监管工作。开展建账监管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经委、商贸委、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我市建账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1)川财合法[1998]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川财会法[2000]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建账,实行会计建账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成都市《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表。(略)
  附件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川财会法[1998]第51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会计账簿实行监管,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是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账监管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行搞试点,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 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实行定点印刷、定点销售,并统一加盖财政部门账簿监管专用章 的管理制度。
  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设计。
  第四条 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市、地、州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印刷。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刷由省、市、地、州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单位,并向印刷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
  各会计账簿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账簿格式、数量及纸的克数印刷;(二)印刷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簿。
  第六条 定点销售。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销售由省、市、地、州财政部门指定销售单位,并向销售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
  各会计账簿销售单位应代财政部门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做好各单位每次购买会计账簿的种类、数量等记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簿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印刷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到发证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印刷销售单位予以公布。
  第八条 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即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时,必须向销售单位出具《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否则,销售单位不得售予。
  第九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各单位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经办人身份证;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7.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及《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启用实行财政监章 制度。各单位从账簿销售单位购得会计账簿后,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厅(局)账簿监管专用章 "后方能启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半年及全年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打印一套,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封签,加盖账簿监管专用章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启用的会计账簿,必须妥善使用和保存,以备查验。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合法会计账簿,不得在账外设账。
  第十四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账的单位,应依法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查账时,对未加盖财政部门财簿监管专用章 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律不予认可。
  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查账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应按本办法检查各单位是否建账,使用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本办法,对不符合本办法的会计账簿,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有关部门按《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印刷、销售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吊销其《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印刷单位自行销售会计账簿的及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会计账簿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外,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账时,财政部门对该证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附件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建账,实行会计建账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川财合法[2000]30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
  新修订《会计法》将于日起施行。为了加强依法建账,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防止私设账簿,搞多套账,根据《会计法》及省政府6厅(委、局)联合印发的川财会法[1998]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并结合去年的试点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施建账监管。
  根据《办法》先试点再铺开的精神,从日起,全省范围内各核算单位都必须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建账单位有多少,已实行和末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各有多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抓好未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督促这些单位立即按规定实行建账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账监管情况统计,并将统计情况表于11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上报情况内容见附表1)。
  二、按《会计法》规定,严肃查处私设账薄者。
  《会计法》规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禁止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账簿的行为,并赋予财政部门检查处罚的权利。各地财政部门今年下半年要对本地区会计账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实行建账监管者,要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在年底前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把建账监管工作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验收以及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结合起来,把建账监管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内容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事宜。
  三、经销账簿单位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账簿经销单位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账簿的销售单位,市、地、州本级及县上原则上各设立一个销售单位。
  (二)各销售单位要认真代财政部门填写《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做好会计账簿购买记录,书写要工整、清楚。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财簿销售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上报"账簿经销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要求各销售单位每半年要向批准的财政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销售账簿等情况,每年终了1个月内上报工作总结和年检资料。经年检合格者,换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不合格者,取消销售资格,并按《办法》第二十条 进行查处。
  四、监管账簿实行年检制度。
  对监管的账簿实行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核实各单位购买财政监管账簿的数量、已使用数量、未使用数量,以防止设置多套账。
  (一)实行手工记账单位每年6月底之前必须持《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及上年已使用的账簿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登记,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 .年检专用章 盖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每半年将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输出一次。一年两次打印输出的账簿连同省财政厅印制的账簿封面及扉页装订成册,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年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连同《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年检、登记、封签(封签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 .年检专用章 盖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
  (三)上两种记账单位监管账簿的年检专用章 ,统一采用尺寸为2.6*4.5厘米条 形章 .印章 上分三排字,第一排为"**财政厅(局)",第二排为"账簿年检专用章 ",第三排为"年月日".盖章 全省统一采用红色印泥。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年检的单位,每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簿监管年检记录档案。
  (五)从发文之日起,所有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购买账簿和参加年检。在此之前凡由主管部门代直属单位统一只办理了一个《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由各直属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由主管部门统一购买账簿的,一律都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参加年检。实施年检的财政部门务请将这类单位编造清册报财政厅备案。
  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加强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工作是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作为直接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宣传、监督,共同搞好依法建账工作。
  六、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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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加大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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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消费左右着老百姓的“钱袋子”,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人事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 一是提高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的准入“门槛”。规定具备实际营业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以上;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必须具备基本医药品西药60%以上,或中药品种300种以上,并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才具有申请定点资格。
&&& 二是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出台《青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量化、细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标准,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零售药品必须在药师的指导下酌售。二是特殊管理药品、水粉针剂类、抗菌素类处方药处方,必须由依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开具,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和配剂人员签字,并单独建账。三是参保人员用IC卡购买药品时,一次性购买量不得超过300元。
&&& 三是加大对违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处罚力度。对伪造处方或串换药品、以物代药,直接或变相向参保人员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和食品等,以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将暂停其医保定点资格,责令其定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定点资格,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永久取消其定点资格。
&&& 四是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要求定点药店将其法人代表、出资人、执业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及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并建立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进行备案。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法人代表、出资人、执业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聘用有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将不列入新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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