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担保公司成立的条件做业务要有什么前提条件

新成立的担保公司都要建哪些会计科目,小公司,没有投资项目,只做担保业务。_百度知道
新成立的担保公司都要建哪些会计科目,小公司,没有投资项目,只做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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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借贷担保业务,你要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两个账本,每天据会计所作凭证进行认真登记,并进行账实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把库存现金每天及时存入银行,并及时编制凭证,库存支票与财务章、人名章分开保存,每张开出的支票在支票登记簿上做详细登记,及时向开户行索要对账单,及时做银行账的余额调节表,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满意,望采纳!
那担保收费记哪个科目,你可以加一下我吗?这样说比较方便,谢谢了,我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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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担保业务的保后跟踪及应对策略
  保后跟踪,顾名思义,为担保业务发生后,担保公司对在保项目进行例行或者随机检查,以了解在保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预先采取应对措施,纠正在保企业冒险或者违约行为的担保业务工作或制度。跟踪,新华词典的解释为:紧紧跟在后面(追赶、监视)。保后跟踪除了包括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情况检查,还含有监督、监视的意思。而检查,更多地侧重于上下级、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至于尽职调查与保后跟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很明显,二者为前后承接关系,分属担保业务操作的不同阶段,调查目的、内容、方法也分别各有侧重。  一、保后跟踪的必要性  首先,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这个问题最容易回答:保前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的过去和现在并在此基础上预见未来,因为预见的情况不同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必然与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别,为了避免预见出现严重失误,担保公司应当在保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到企业核实。并且,好比疾病的治疗,越是尽早发现越容易采取治疗措施。对于在保项目的风险识别与化解,当然也是越早越容易解决。  其次,从保障在保项目正常终结的角度,保后跟踪有督促企业按时还款的作用。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包括资金使用在内的重大决策通常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财务经理也有尽责与马虎、权大与权小之别,如果担保公司不对在保企业进行适时提醒,在保企业可能早把还款事宜忘在九霄云外。保后跟踪除了提醒和跟踪企业按月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等额还款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在担保贷款到期前,及时督促企业筹措资金,用于提前或准时归还贷款。  第三,从售后服务的角度,担保公司不能在担保放款(出函)之后即对企业置之不理,而多与企业、银行进行沟通、协调,甚至为企业使用好资金出谋划策,充当参谋,这也是很多项目经理或者担保公司能够长期稳定一批固定客户的诀窍。  最后,从市场开拓的角度,保后跟踪有利于发现在保企业新的需求并提供衍生服务,并且及时办理续贷、续保手续,促使担保项目顺利延续。  二、保后跟踪制度建设  根据“三分贷、七分管”的风险控制理念,担保公司应当将保后跟踪工作放在于担保业务市场开拓同等重要的高度,尽管这样做在无论多么优秀的担保公司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关于保后跟踪的有关问题,在制度建设上,有以下问题值得重视:  (一)不可忽视的保前跟踪  由于担保公司项目评审完毕和向合作银行发出担保意向通知书,如果合作银行不是与担保公司同时进行贷款审批,则担保公司实际放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必定在银行审贷通过之后。因此,担保公司项目上会到实际放款之间可能存在短则数天、长则数月的时间差距,在这段等待期里,难保拟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故担保公司有必要规定,项目上会至最终放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项目经理应当到企业进行保前跟踪,根据跟踪了解的情况,须再次上会、中止项目或者办理正常放款手续。  (二)硬性规定与工作指引  和尽职调查一样,对于保后跟踪,担保公司也应当制定有硬性规定和工作指引两套制度。前者为强制性规定,对所有担保业务都应当适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就是违反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受处罚。后者为弹性规定,作为一种工作指引或者倡导,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指引操作,但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变动或调整。  (三)跟踪范围  除了上述保后跟踪时间间隔、跟踪方法、不同阶段的侧重点等注意事项外,保后跟踪中还不能忽视对第二还款来源,即反担保的保后检查。在笔者参与的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固然是项目涉险的主要原因,担保人的踪迹无法寻觅、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无法处置等则是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原因。在保后检查中,若发现反担保人出国、抵押物被长期出租、抵押物被查封等可能影响到反担保权利实现的因素,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四)风险级别管理  担保机构可借鉴商业银行对贷款质量实行的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管理制度,对在保项目也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可以借用银行制度,也可以根据担保机构和具体业务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公司的分类管理制度。例如,担保机构人手少、对企业账户直接控制手段有限、不能自己宣布担保贷款提前到期等特殊因素,担保机构在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三、保后跟踪制度落实  (一)保后跟踪职责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保后跟踪也不例外。对于保后跟踪的职责划分,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风险监审部门负责保后跟踪,业务部门负责联系、措施执行;另一种是业务部门负责保后跟踪,风险监审部门负责监督和督促。前者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比较常见,后者则在担保行业比较常见。应该说,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较有利于风险监控制度落实,但在与企业进行保沟通、市场开拓方面显然不足;后者有利于与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但不利于风险监控。实践中,由于担保机构风险监审部门人手较少,项目经理自身对在保项目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加上担保机构对客户维系、市场开拓的关切,多数担保公司采取第二种模式。不过,保后跟踪毕竟本质上属于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审与业务分离的角度来看,风险监审部门派员参与保后跟踪或者在业务部门负责保后跟踪同时,风险监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抽查、稽核的制度安排更为合理。  (二)保后跟踪策略  这里仅概述部分原则。第一,明确目标原则。保后跟踪在保后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目标,放款后的前几个月里,主要是考察企业的经营和分期还款情况,后几个月里主要是了解企业的到期还款能力和二次需求情况。第二,有的放矢原则。考察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事先做好准备,列出调查计划,在跟踪检查中才能有所重点,避免走马观花式的走形式或过场。第三,外松内紧原则。跟踪和检查的重要区别在于跟踪要避免被发现,而检查则没有太多被发现的顾忌。因此担保公司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到企业,不可事先过早通知企业做好准备,但也不能作为不速之客突然出现在企业老板的办公室里,这里的提前量要把握好度。在企业现场,可以表面上装作漫不经心,但内心一定要心细如发,不放过任何一丝痕迹,不忽略任何一个细节。第四,及时报告原则。无论是保后跟踪中发现的正面信息还是负面的信息,都应当根据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撰写并提交保后跟踪报告。“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尽管有时报告的结论仅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但这也好过没有进行保后跟踪造成的忐忑不安。  (三)保后跟踪监督  保后跟踪制度的制定并不难,关键在于落实。保后跟踪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于担保机构的重视程度,有的担保机构过于关注业绩发展,对保后跟踪采取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配套制度自然就会缺失,保后跟踪制度束之高阁。担保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该制度的贯彻实施:第一,将保后跟踪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将该项工作完成是否到位、合格与相关责任人员的效益工资挂钩;第二,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通过对在保项目保后跟踪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发现保后跟踪情况,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保后跟踪的,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实施处罚;第三,加大项目经理的风险责任。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为在保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的重要责任人,A、B角都对出险项目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保后跟踪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处理  如上所述,对于保后跟踪中发现企业的重要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除了特别紧急情况外,一般情况应当逐级汇报,避免隐藏不报和动辄兴师动众两种极端情况。  例如,有一在保企业,因为参加企业之间的互助联保,其担保的一家企业出现问题,银行正欲提前收贷并通知该企业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该企业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保后跟踪中发现,企业仓库存放大量库存,生产几乎停滞,上班工人稀少,工作场所毫无生气。像这种情况,就属于企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形,项目经理发现后应当第一时间向风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根据分析企业的具体情况,准备采取应对措施。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银行暂停发放贷款;通知银行提前收贷;要求债务人增加担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下面逐一阐述:  1、要求银行暂停发放贷款  采取这种措施的必要前提包括:(1)贷款尚未发放、正在发放或者尚余部分未发放;(2)担保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者保证合同约定对银行放款能施加一定的控制;(3)银行对担保公司给予配合。其中,关键在于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保证合同中约定,双方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银行发放贷款不仅以担保公司出具书面的放款通知书为前提条件,银行还应对担保公司通报的信息认真对待,及时采取措施,共同防范贷款风险。贷款暂停发放后,企业经过整顿或者处理,影响偿债能力消失的,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再次通知银行发放贷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担保机构根据合同法享有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2、通知银行提前收贷  除了上述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之外,最好还在合作协议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担保机构有权通知银行提前收贷或者向银行提出提前收贷建议,银行拒绝执行或者采纳的并因此导致贷款损失的,担保机构不承担或者减免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借款等银行授信合同一般由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即使在借款合同上签章也多为承担义务,担保机构一般无权直接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在借款合同中,银行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发生某些情形时,银行有权宣布提前收贷,而在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定的委托担保合同中,通常也会约定某些情形下担保公司有权通知银行提前收贷。  3、要求债务人增加担保  尽管担保项目包括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方案设计都是在与企业反复沟通、协商的前提下敲定的,但这是建立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预计还款来源充足的前提下的,一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担保机构有权对担保方案作出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期限、等额还款次数和金额、增加反担保等。增加的反担保如:保证金、个人保证、企业保证、抵押、质押等,目的是增加第二还款来源,加大债务人违约成本,提前锁定企业资产,为将来查封、扣押作准备。  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分为代偿前的诉讼保全措施和代偿后的诉讼保全措施。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债务人非破产情形导致偿债能力严重恶化,担保人享有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权利,故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取得对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权的前提为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能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在某些情形出现时有权对债务人、反担保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救济在内的法律措施,况且《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方式等规定已较担保法取得了重大突破,担保物权的行使已不再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为必要前提。  5、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  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担保机构通常会要求企业作出一系列的保证或承诺,并规定担保机构享有对企业进行保后检查、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要求企业定期报告、限定账户资金用途等权利。和反担保、担保费等合同约定相比,这些条款常常是备而不用,被认为是欠缺执行力的“宣示性条款”,企业对这些条款一般不会过于计较。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关系,能对在保企业施加多大的控制,避免企业过早陷入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局面,取决于担保公司对自身能力的估量,而有关合同条款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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