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头孢匹罗罗是否为内蒙古医保农合目录之内品种

产品详细信息
药品本位码&
国家基本药物&
注射用硫酸头孢匹罗&
质量标准类别
质量标准编号
优质优价中成药
中药保护品种
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最高指导零售价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物价批文号
抗微生物药&
国药准字H&
包装单位转换比
海口市秀英区海力路8号&
注射用硫酸头孢匹罗说明书
注射用硫酸头孢匹罗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注射用硫酸头孢匹罗
英文名称:Cefpirome Sulfate for Injection
【成份】
【性状】
【适应症】本品可适用于下述由未知病原菌或己知敏感菌造成的感染的治疗: 下呼吸道感染(支气管肺炎及大叶性肺炎);合并上(肾盂肾炎)及下泌尿道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蜂窝织炎,皮肤脓肿及伤口感染);中性粒细胞减少患者的感染; 菌血症/败血症。如上所列的严重感染。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在头孢菌素治疗期间可能观察到下述不良反应: 超敏反应:过敏性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瘙痒、药物热;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需要紧急处理。如同其它头孢菌素,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征、毒性上皮坏死溶解等大苞性反应的个例亦有报导。
对胃肠道的影响:恶心、呕吐、腹泻;罕见病例中可有假膜性结肠炎(见特别警告及使用注意事项)。
对肝功能的影响:血清肝酶(如谷草氨基转移酶[GOT],谷丙氨基转移酶[GPT],碱性磷酸酶)、γ—GT、乳酸脱氢酶(LDH)及/或胆红素升高。这些实验室检查异常(亦可由感染引起)很少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并造成肝脏损伤症状,通常为胆汁郁积且常没有症状。
对肾功能的影响:可有血清肌酐及尿素氮的轻度增高,但大多数情况下无需因此中止治疗。在其它头孢菌素治疗期间曾观察到个别病例发生间质性肾炎,罕见急性肾衰发生。血液成份改变:血小板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极少见溶血性贫血。如同其它β-内酰胺抗菌素,头孢匹罗治疗期间有可能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及更少见的粒细胞缺乏,特别是治疗时间长时。对于疗程长于10天的患者应监测血象(见特别注意事项及警告)。
局部反应:静脉壁炎性剌激及注射部位疼痛。 神经系统影响:曾报导有极少数病例发生惊厥。如同其它头孢菌素,在大剂量治疗时特别是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可发生可逆性的脑病。 双重感染:如同其它头孢菌素,头孢匹罗,特别是长期应用时有可能导致包括念珠菌(monoliasis)在内的非敏感病原菌的过度生长。反复评估患者状况非常关键。如发生继发性感染,则需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它:注射后味觉及/或嗅觉异常,头痛、发热。
【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应慎用。
【注意事项】
肾功能:本品与氨基糖苷类或袢利尿剂合用时应给予注意。所有该类患者均应监测肾功能。 肾功能不全:应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本品的剂量。 假膜性结肠炎:已在经数种不同抗菌素治疗期间及其后观察到严重及持续性的腹泻。这可能是假膜性结肠炎的症状(大多数病例由难辨梭状芽孢杆菌所致),严重者可危及生命。这是头孢菌素一个相当少见的并发症。一旦考虑到假膜性结肠炎的诊断(可经结肠镜证实),则应立即停止头孢匹罗治疗并开始特异性的抗菌素治疗(即万古霉素或灭滴灵)。禁止使用抑制肠道蠕动的药物。
应事先询问患者是否有β-内酰胺抗菌素过敏史。 头孢匹罗严禁用于对头孢菌素曾有即刻过敏反应史的患者。如有任何怀疑,则在首次给药时须有一名医生在场,以处理任何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 交叉过敏:由于5%~10%的患者存在对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的交叉过敏,因此在青霉素过敏患者中使用头孢匹罗时应在特别谨慎的情况下进行。首次给药时有必要仔细观察。
发生于这两类抗菌素的超敏反应可以相当严重甚至是致命的。 发生超敏反应需停止使用本品治疗。 血液成份:疗程超过10天,则应监测血象,若出现白细胞减少,应中止治疗。 在取得足够的临床经验前,本品禁止使用于儿童。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相互作用:尚未观察到头孢匹罗的药物相互作用。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正常治疗剂量下头孢匹罗会影响肾功能,但如与某些药物(如氨基糖苷类)合用,头孢菌素则有可能加强其肾毒性作用。
丙磺舒可影响肾小管对头孢匹罗的转运,从而延缓其排泄,增加其血浆浓度。
其它相互作用:极少数接受头孢匹罗治疗的患者Coombs试验可出现假阳性结果。治疗期间用非酶法测定尿糖时可有假阳性结果,因此需使用酶法测定来明确有无糖尿。
在用苦味酸盐法测定肌酐时,本品可呈现强的肌酐样反应。故建议使用酶法测定,以避免肌酐水平假性升高。若没有酶法测定,则应在下一次头孢匹罗给药前立即抽取血样,因为如果采用推荐剂量及给药间隔,则此时的头孢匹罗血清水平要低于其干扰界限。
【药理作用】本品是一种β-内酰胺酶稳定的头孢菌素类杀菌性抗菌素。作为一种β-内酰胺抗菌素,通过阻断主要细胞壁多聚体-肽聚糖的合成而发挥作用。因其可迅速穿透细菌的细胞壁并且与靶酶(青霉素结合蛋白)高亲和的结合,因此在低浓度水平即可对相当广谱的革兰阴性及革兰阳性病原菌具有杀菌作用。这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医院和社区获得的病原体的众多体外研究中已经得到证实,近期的研究表明其敏感程度没有变化。许多对其它注射头孢菌素或氨基糖苷类耐药的菌株对本品依然敏感。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产品质量综合评分:9.96分
交货速度综合评分:9.36分
服务态度综合评分:10.00分
总评分:29.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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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国家医保目录(一)
[中国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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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最新国家医保目录&&&医保项目名称是否&&&& 医保类别剂型1青霉素是甲类注射剂2青霉素V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3苄星青霉素是乙类注射剂4普鲁卡因青霉素是乙类注射剂5苯唑西林是甲类注射剂6氯唑西林是甲类注射剂7苯唑西林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8阿莫西林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9氨苄西林是甲类注射剂10阿莫西林是乙类口服液体剂颗粒剂11阿莫西林是乙类注射剂12阿莫西林双氯西林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13哌拉西林是甲类注射剂14阿洛西林是乙类注射剂15磺苄西林是乙类注射剂16美洛西林是乙类注射剂17氟氯西林是乙类注射剂18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19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是乙类注射剂20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是乙类口服液体剂颗粒剂21阿莫西林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2氨苄西林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3氨苄西林舒巴坦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24美洛西林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5哌拉西林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6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哌拉西林三唑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7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28替卡西林克拉维酸是乙类注射剂29阿莫西林氟氯西林是乙类注射剂30头孢氨苄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31头孢拉定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32头孢羟氨苄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33头孢氨苄是乙类缓释控释剂型34头孢唑林是甲类注射剂35头孢拉定是乙类注射剂36头孢硫脒是乙类注射剂37五水头孢唑林是乙类注射剂38头孢呋辛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39头孢丙烯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40头孢克洛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颗粒剂41头孢呋辛是甲类注射剂42头孢美唑是乙类注射剂43头孢替安是乙类注射剂44头孢西丁是乙类注射剂45头孢甲肟是乙类注射剂46头孢孟多酯是乙类注射剂47头孢地尼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48头孢克肟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49头孢噻肟是甲类注射剂50头孢曲松是甲类注射剂51拉氧头孢是乙类注射剂52头孢米诺是乙类注射剂53头孢哌酮舒巴坦是乙类注射剂54头孢他啶是乙类注射剂55头孢他啶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56头孢唑肟是乙类注射剂57头孢哌酮他唑巴坦是乙类注射剂58头孢哌酮是乙类注射剂59头孢地嗪是乙类注射剂60头孢曲松他唑巴坦是乙类注射剂61头孢他啶他唑巴坦是乙类注射剂62头孢吡肟是乙类注射剂63头孢匹罗是乙类注射剂64比阿培南是乙类注射剂65法罗培南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66美罗培南是乙类注射剂67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是乙类注射剂68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是乙类注射剂69阿米卡星是甲类注射剂70庆大霉素是甲类注射剂71大观霉素是乙类注射剂72奈替米星是乙类注射剂73庆大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74妥布霉素是乙类注射剂75依替米星是乙类注射剂76异帕米星是乙类注射剂77氯霉素是甲类注射剂78甲砜霉素甘氨酸酯是乙类注射剂79多西环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80四环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81土霉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82米诺环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83阿奇霉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84红霉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85红霉素是甲类注射剂86阿奇霉素是乙类注射剂87阿奇霉素是乙类口服液体剂口服散剂88地红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89琥乙红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90克拉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颗粒剂91罗红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92乙酰螺旋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93去甲万古霉素是乙类注射剂94替考拉宁是乙类注射剂95万古霉素是乙类注射剂96克林霉素是甲类口服常释剂型97克林霉素是甲类注射剂98林可霉素是甲类注射剂99林可霉素是乙类口服常释剂型100磷霉素是甲类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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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巴政办发〔2011〕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 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全市新农合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2011年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7%以上(参合率为参合人数除以应参合人数。应参合人数等于巴彦淖尔市&2010&年统计年鉴各旗县区户籍农牧业人口数减去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而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籍中小学生、农民工人数和城镇户统计在农业户的人数),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通过加强管理,科学开展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提高门诊就诊率,降低住院率,合理诊治,不断提高住院实际补偿率。
&&&&二、补偿模式
&&&&继续执行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统筹(大病统筹)模式。
&&&&三、筹资标准
&&&&㈠2011&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240&元以上。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不低于40元。
&&&&㈡基金分配为:
&&&&1、门诊统筹基金:按&2011&年筹资总额的&20%计提。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全市统一慢性病补偿方案。
&&&&2、风险基金:&2011&年各旗县区风险基金总额达到&2011&年各旗县区筹资总额的&10%。分旗县区记账,存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3、住院统筹基金:基金总额除去已计提的门诊基金、风险基金的部分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制,参照上年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每月即时结报的数额,结合增长因素,科学测算预付额度,按月预拨,按季度清算。二次补偿不作为常规补偿,只在年终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较多(年终当年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历年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的旗县区开展。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大病(个人承担部分在10000元以上)补偿的农牧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牧民进行补偿。开展二次补偿须经巴彦淖尔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决定。
&&&&四、住院统筹补偿
&&&&㈠全市住院统筹补偿方案,实行统一分段和报销比例,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具体为:就诊医疗机构起付线(元)费用分段(元)报销比例(%)封顶线(元)
&&&&㈡全市统一规范住院补偿,具体要求为:
&&&&1、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农牧区五保户、低保户及残疾人和百岁以上老人,凭旗(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低保户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及中小学生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2、鼓励使用中蒙医、药,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简便验廉的作用,提高使用中蒙医、药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门诊、住院使用中蒙医、药的费用部分,单独核算报销提高10个百分点。
&&&&3、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品种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苏木镇卫生院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非基本药物使用旗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
&&&&4、开展支付方式改革,2011年各旗县区要选择50种以上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按病种付费的病例数不少于当地参合人员住院总人数的15%。
&&&&5、开展儿童先心病免费医疗救治工作,费用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管理,限价内的费用新农合按标准结算&80%,其余的&20%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超出限价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6、开展儿童白血病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按照《临床路径》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3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补偿费用不计入患儿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7、将布鲁氏杆菌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管理试点,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慢性病管理,年人均累计报销金额布鲁氏杆菌病不低于500元。
&&&&8、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管理。
&&&&9、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以旗县区为单位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转率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外转率。
&&&&10、外出打工、长期在市外居住和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须3日内将详细情况电话报所在旗县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参合农牧民到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11、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出院后符合商业保险赔付条件的,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各旗县区新农办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册&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牧民进行补偿。
&&&&12、参合农牧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药费用当中补偿。
&&&&13、对于农牧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若无他方责任,可纳入相关补偿范围;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14、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农合自费药品的使用。
&&&&⑴苏木镇卫生院不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外用药。
&&&&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新农合患者诊治不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外用药。
&&&&⑶旗县区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农合患者诊治时使用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为主。并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时,须事先向参合农牧民患者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农牧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定点医疗机构承担&10%,参合农牧民患者承担&90%,并在出院结算清单上标示。
&&&&⑷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中规定的诊疗项目计入报销范围。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降低补助标准。
&&&&15、以旗县区为单位住院人数占总参合人数应在6%以内,高于此线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16、住院次均费用同比增幅应控制在&10%以内,高于此线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五、推进门诊统筹
&&&&各旗县区按照《巴彦淖尔市2011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号)的要求,制定旗县区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并报市新农合办备案,经审核后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科学使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扶贫作用。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当地的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确保我市贫困农牧民能够全部参合。建立我市贫困农牧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一站式服务制度。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七、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1、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预防和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账行为。对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农牧民个人缴纳资金必须在&7&日内划入专户,旗县区补助资金的&1/3&必须在&3&月&15日前划入专户,2/3&在&5&月底前划入专户。逾期不划入专户视作挪用。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各旗县区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合作医疗的监督作用。
&&&&2、市、旗县区要认真落实新农合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在5月底前下拨到位。
&&&&3、各旗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号)要求把新农合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切实解决合管办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问题,落实市、旗县区、苏木镇合管办的人员编制,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落实好经办人员的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以旗县区为单位的网络实时审核结算。
&&&&4、各旗县区要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须报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确定。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通过新农合信息管理网络,对参合农牧民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协议,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监督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向参合农牧民公示。要公示新农合咨询与联系电话,为参合农牧民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示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购药;要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合农牧民的消费知情权。同时,要建立巡查审核常态工作机制,定期巡查和突击巡查相结合,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违规支付资金而造成的损失,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市卫生局和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对农村牧区相关政策和新农合的实施方案、补偿标准、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应用等有关专题进行培训。分期举办新农合管理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苏木镇卫生院长培训班,进一步统一思想、
规范运作、保证质量。
&&&&八、加强信息化管理
&&&&2011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HIS)必须与新农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网上实时监管。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门诊统筹软件。
&&&&九、做好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各旗县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于&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等工作。2011年2月上旬,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证签收、以日前划入基金账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十、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旗县区在实施全市统一方案过程中,因实际情况与统一方案有不同之处,须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医保农合住院流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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