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如何报销独生子女的托幼小额管理费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

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有什么优待
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有什么优待
独生子女的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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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承担; 

(四)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有接收单位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第五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十九条 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 

夫妻因独生子女伤病致残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再婚后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因曾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的感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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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了90几年每年都有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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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如何领取独生子女费
09:06:19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 编号的网友留言:我母亲原本是农村户口,父亲在教育口工作是非农业户口,后来母亲随父亲农转非,户口落在父亲的工作单位“乡镇教委”上,但仍然居住在之前的农村。现在母亲已经年满60,村里同龄的其他农业户口的老人已经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每年好像是近一千元(具体数目不详)。但我母亲这样情况的却不给。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情况办理农转非的老人,国家没有对应的政策么?
  烟台回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或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
责任编辑:杜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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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19世纪末,心理学家G.S.霍尔率先研究独生子女问题,分析了独生子女的特异性。1928年,H.F.胡克等人发表一系列研究论文,强调家族关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独生子女与家族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德国研究独生子女从医学角度开始,小儿科医生E.内特尔1906年发表了《独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会会长、儿童心理学家山下俊郎发表《独生子女其心理与教育》一文,阐述了独生子女的意义及其渊源,分析了独生子女的心理特点,提出了独生子女的教育原则。
80年代以后,随着把提倡一对只生一个孩子、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对独生子女问题的研究开始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重视,并使用问卷 、个案调查、实验、比较等方法,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进行比较研究。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独生子女在遗传体质方面与非独生子女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特殊,容易养成其性格上的特异性。有的学者重视把独生子女与、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独生子女普遍的观点认为,由于父母过于的和的提高,这些独生子女往往娇生惯养,并且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但日本心理学者田村正晨认为,现代的父母因为很清楚没有兄弟姊妹的环境将对孩子造成什么影响,多半会在教育上加强补足;而年轻一代独生子女幼儿时就进入学校过团体生活,不一定会因娇宠而缺乏社会性,甚至参加义工活动的人也以独生子女为多。独生子女缺乏社会性是一般人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这种印象和二次大战结束前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稀少,战后婴儿潮那一代通常有五六个手足有关。独生子女由于从小受到父母的关注较多,成长环境丰富,多半聪明且有很强的感受性,了解社会上对独生子女容易有负面印象,因而害怕“自我主张”遭到同侪的厌恶,有时甚至会衍生出自我厌恶感。此外,由于缺少兄弟姊妹的对立竞争,独生子女较容易对他人产生信赖感,对朋友也较为体贴(由于没有像兄弟姊妹这样的玩伴,朋友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容易取得他人的信任。独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会把和期望集中在子女身上,令他们承受沉重心理压力,因而成就动机较高;正面来说,不执著于眼前的得失而肯定地朝大方向迈进,较容易自我实现;但就负面角度而言,独生子女面对挫折的抗压性较低,受到打击容易变得忧郁消沉。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习惯独处,较喜欢进行思考性的活动;成年以后,多半拥有独特的价值观,倾向选择较能发挥自己兴趣的工作,特别是能单独完成并发挥自己独特性的创造性工作。在团体生活中,独生子女由于对竞争、对立的体验较少,较容易站在中立的角度,在工作场所中处于派系和权力斗争的缓冲地带;一般人认为独生子女对工作要求完美不易妥协、孤僻难以接近,多半是因为他们没有兄弟姊妹竞争,从小不需强烈主张自己的意见以博得关注,而导致沟通能力略为不足,但其实了解独生子女真正的想法之后,这种状况就能改善。在,由于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或不普遍,加上有“养儿防老”和重视孝道的传统观念,独生子女长大后需要一人供养父母,如果拥有子女,则一人要同时供养父母和子女,有时更包括配偶和配偶的父母,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但随着时代改变,人们的心态也逐渐改变,经济许可的父母会为老年预作规划,独生子女所受到的压力也在减轻。虽然大陆社会上有一派人认为,大量长期的独生子女对社会民族的发展是不利的,整个民族会处在长期的和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下;但中国大陆因国家政策限制而产生独生子女,本就和其他国家因社会变迁自然产生独生子女不同。因社会变迁自然产生独生子产生的独生子女,并不一定只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性格跟生活状态因人而异,要片面捕捉独生子女的性格是不可能的。目前先进国家正由讲究团体生活的“有兄弟姊妹的社会”转型为自由化、价值观多元、尊重个人差异的“独生子女型态的社会”,除去有色眼镜,了解并尊重独生子女是有必要的;而独生子女也可因此消去对人群过度防卫的态度,了解自己,将过往认为对独生子女不利的一面转为有利的一面,融入社会生活。
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
独生子女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独生子女”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和个性行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结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虽有一些明显差异,但不是本质性的,而且,“独生子女”还具有积极的特异性,比如聪慧性、等。(1)“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上的差异。一项运用卡特尔16PF测试方法,对、西北工业大学和级本科生的调查,研究发现“独生子女”的世故性、性和实验性低于非“独生子女”,恃强性、兴奋性、敢为性略高于非“独生子女”。(许克毅、,1996)另一项也运用卡特尔16PF测试方法,对哈尔滨工程大学计算机系96级全体106位大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独生子女”情绪稳定性、社会感、世故性和独立性都较非“独生子女”差,而忧虑性略高,恃强性和敢为性呈两极分化倾向。(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职业价值观上的差异。有人认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职业价值观大部分一致,差异表现在:“独生子女”更注重职业工作在生活中的休闲活动;工作的自主意识更强烈,责任意识较弱;并更强调工作对社会作的内涵;在职业动机上,更看中工作场所的而非待遇;对理想职业,更重视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能展示个性,而非具有稳定、社会政治地位高;在择业标准中,“独生子”较非“独生子”更强调通过工作获取必要的收入、、地位,“独生女”更在乎对工作有无兴趣。同样的研究,李志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独生子女”职业观具有五个特点:重视职业生活的意义;重视通过职业为社会作贡献;择业动机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择业标准的主体性——符合自己;职业理想的现实性——高社会地位、高收入。
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独生子女一般认为大陆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造就了大批的独生子女。另外,世界多个先进国家和地区均出现少子化现象,不少夫妇只生育一至两个子女,令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但其实现代社会独生子女的成因很复杂,形成独生子女的主因有以下几点:1.父母一开始就只想生出一个孩子。 2.本来打算生首名孩子后再生育,但无法再怀孕。 3.由于手足过世而成为独生子女。 4.双薪家庭父母无暇照顾过多子女而只生一个孩子。 (至于中国大陆因国家政策限制而产生独生子女,又是另一种状况了,姑且不列于此几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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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点与家长的教育
独生子女子女存在的弱点已经使家长们担心,这种弱点一方面来自“独生”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于“独生”导致家长出现的教养态度偏差和教育方式不当。&这两方面的原因使一些孩子出现了毛病。“独生”的孩子在家庭里没有年龄相近的伙伴,于是没有与兄弟姐妹共同生活、交往的经历,家长对孩子的关爱也更多。当孩子得到超量的爱、超量的呵护时,家长的教育理智被严重淡化了。家长的教育出现了以下失误:1、 要什么给什么,这是独生子女任性的根本原因。当他的要求都得到满足,他会认为生活没有,变得不考虑别人。2、 过分地受人关注,这是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来源。当孩子受到家人过多的关怀时,他以为自己永远是的中心,他们会表现出缺乏爱心。3、 缺乏性,内心无善恶的界线。主要是因为家长教育不得法,对越轨行为采取了过于温和的态度,使孩子对行为没有正确认识。 4、 父母被孩子控制。由于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往往更放纵孩子的行为,使孩子有了一套对付父母的办法。以此控制父母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些家长教育造成的原因,使独生子女出现了一些问题。1、 孩子只知接受爱,不知给予爱。2、 孩子惟我独尊而且任性。3、 孩子缺乏责任心和感。4、 孩子消费超前,道德滞后。5、 孩子性大,各种能力差。6、 孩子有,社会交往能力差。这些毛病表现在孩子身长,但主要原因却是造成的,因此,家长应从自身找原因,防患于未然。首先要创造条件,让孩子多与小伙伴交往,让他在集体中成长。其次,建议家长把过量的爱护降温,对待孩子更理智一些,不让孩子感觉他在家里是众人关注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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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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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独生子女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4、生育第一胎为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奖励费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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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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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爱抚和关怀
独生子女在家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热爱和欢迎的,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安全感,这是幼儿心理健康良好的基础。因此多数独生子女情绪愉快,活泼,朝气蓬勃,容易树立积极向上的心理,有利于激发探索世界的主动性、积极性。
◆较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
独生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往往得到优先的、可靠的保证。在营养、服装、、玩具和学习用品各方面的条件下,一般比非独生子女优裕。就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也因为只有一个孩子,总是尽量满足孩子发展的基本需要。
◆丰富多样的智力投资的父母往往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孩子的智力发展。即使父母的工作再忙,也要安排时间开阔孩子的视野,培养孩子多种多样的艺术兴趣,带领孩子参观游览,解答孩子的各种问题,陪孩子游戏,教孩子背诵诗歌,学习计算机。因此,多数独生子女的知识面比较广,记忆力比较强,思维也比较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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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问题
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社会过早到来、“”结构、比例严重失调等问题,许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人口专家都反复警告过了。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现行的人口政策如果继续推行下去,那么在2012年至2022年这十年内,中国18至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将减少一个亿!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的社会活力将大大减弱,中国发展的强劲势头也随之明显减退,而且必将引起社会生态的颓势和精神生态的疲软。“独生子女”政策是基于当时人们普遍的想法:耕地只有这么多,而人口不断增长,人口的过快增长是需要的。随着经济的,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的速度会自行慢下来。事实上我国目前也开始出现这样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不愿结婚的青年男女,越来越多的所谓“”都是这一趋势的重要征象。可见对于中国人口的增长完全用不着那么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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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的主要支持学者李小平认为计划生育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国经济发展,其认为家庭中第二个孩子是多余的,对中国经济没有意义。进一步的希望在2200年将中国人口控制在13亿。同时,只有中国面积二十五分之一的日本正在为其人口下降(少子化)担心,人口密度很小的美国按的人口增长率0.56%到2200年人口也将达到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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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中山水寒,水寒),中国药理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妇产科学者,旅美科协会员。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改革论坛网络专家。中国生产力学会特约研究员。他率先在海内外中文网络媒体掀起了一股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潮。拥有数千万人次网络读者,是民间计划生育政策讨论中影响最大者。著作有《大国空巢--走入歧途的中国计划生育》(中国经济学家茅于轼、仲大军作序,香港大风出版社出版,ISBN:0,易富贤:《大国空巢》摘要导读,《大国空巢》幻灯片),活跃于天涯社区,光明网,人民网。天益网_天益思想库_易富贤,光明网_光明观察_易富贤文集。何亚福,雅典学园_何亚福,和讯_何亚福。茅于轼&经济学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创办人,《计划生育问题》邹至庄,经济学家,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讲座教授,邹至庄:中国人口问题已解决&放松控制会促进经济发展汪苹,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化学工程和环境工程专家。在中国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递交提案《关于“人口政策”适当放开的建议》,共青团网_年轻一代生育愿望下降,汪苹委员:建议适当放开“人口政策”,经济观察网_全国政协委员汪苹:生孩子是对社会做贡献。黄敬孚,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儿童医院儿科研究所所长。在2000年3月召开的中国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递交提案《关于建议考虑调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将独生子女政策改为“二胎”政策的提案]》,在2002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再次提交了《建议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提案》。王翔,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中国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递交提案,建议我国统筹推行“二胎制”。叶廷芳,中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在2007年3月召开的中国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叶廷芳等29名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要求我国尽快停止独生子女条例的执行,恢复原先的“一个不少(但必须是自愿),两个正好”的方针。温思美,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政协副主席、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农村经济管理学专家。在2009年3月召开的中国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递交提案《关于调整我国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建议》。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余杰:是当今中国最具争议性的作家之一,2008年9月写了一篇长文《谁也不能杀死孩子----写给所有的母亲,也写给所有的父亲》,反对强制计划生育。2008年:民间人口学界的失望与希望。刘军宁,中国政治学者。2008年8月,他写了一篇题为《自由主义视野中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文章全面批判计划生育理论。贺卫方,中国学者。黄钟,中国学者。十年砍柴,中国学者。展江,中国学者。旷新年,中文系副教授,大国的博弈归根结底是人口的博弈--《大国空巢》书评。顾宝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常务理事,、伊朗低生育率之惑。
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
[1] 搜狐 /.shtml
[2] 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B%AC%E7%94%9F%E5%AD%90%E5%A5%B3&variant=zh-cn
[3] 中国人口信息网 http://www./yjwx/yjwx_detail.asp?id=4072
[4] 搜狐新闻 /4319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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